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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案例學習「商標權侵害」的基準與罰則(監禁・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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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案例學習「商標權侵害」的基準與罰則(監禁・罰款)

在將公司名稱或商品名稱等以「商標權」的形式註冊後,如果有他人擅自使用該商標,您可以主張商標權被侵害。而且,商標權的侵害是犯罪行為,侵權者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並可能受到懲罰。

商標權侵害的懲罰是如何規定的,又是如何判定的呢?

何謂商標權侵權的刑事處罰

商標權是由日本《商標法》所規定的權利,該法的第78條對刑事處罰有所規定。

第九章 刑事處罰
(侵權的罪行)
第七十八條 侵害商標權或專用使用權的人(不包括根據第三十七條或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被認定為侵害商標權或專用使用權的行為的人),將被判處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一千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或兩者兼施。

另外,以下的條文讀起來可能有些困難,

第三十七條 以下行為將被認定為侵害該商標權或專用使用權:
一、使用與註冊商標相似的商標,或使用與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務相似的商品或服務的註冊商標或與之相似的商標
二、將註冊商標或與之相似的商標附於指定商品或與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務相似的商品上,並將該商品或該商品的包裝轉讓、交付或為出口而持有
(以下省略)
第七十八條之二 根據第三十七條或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被認定為侵害商標權或專用使用權的行為的人,將被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五百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或兩者兼施。

這樣的刑事處罰也存在。

商標權包含「相似」範疇

簡單來說,

  1. 使用相同的商標於相同的(商品或服務)→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1,00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或兩者兼有
  2. 使用相似的商標於相同的(商品或服務)→可能被判處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或兩者兼有
  3. 使用相同的商標於相似的(商品或服務)→可能被判處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或兩者兼有

這就是其結構。當您為某個(商品或服務)註冊了某個商標後,

  1. 您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的商標
  2. 您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似的商標
  3. 您可以禁止他人在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的商標

您可以在這個範疇內獲得權利。在這其中,特別強大的部分,換句話說,應該對違法行為給予嚴厲懲罰的部分,應該是第一點。因此,第一點與第二、三點在懲罰的嚴重程度上有所區別。

然而,這裡所說的「使用」是一種特殊的概念。簡單來說,商標權是一種只能禁止「以讓人認為其為官方的方式使用」的權利。關於這一點,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商標權侵權是「非告訴乃論罪」

如此,商標權的侵害是有刑罰規定的罪行。因此,如果遭受商標權的侵害,可以向警察提起告訴,並要求逮捕等。雖然有點難以理解,但商標權侵權是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無需向警察「提起告訴」,只需如提交損害報告等,實質上要求警察進行調查或逮捕即可。

商標權侵權也需要故意

商標權侵權成立的「故意」條件是什麼?

然而,對於所有犯罪來說,除了所謂的過失犯罪,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就不會成立。例如,偷竊他人財物是竊盜罪,但如果你在朋友家借了一支筆,不小心放在口袋裡帶回家,這並不構成竊盜罪。這是因為你沒有偷筆的意圖(認識),缺乏「故意」。

同樣地,對於商標權來說,如果沒有商標權侵權的認識,就不會構成商標權侵權的犯罪,也就不會涉及刑罰問題。那麼,商標權侵權的認識具體是什麼呢?換句話說,

  • 對該商品進行商標註冊的調查,並在調查後仍然進行侵權行為
  • 認為該商品可能已經進行了商標註冊,但未進行調查就進行侵權行為
  • 並未特別考慮該商品是否已經進行了商標註冊,因此未進行調查就進行侵權行為

在哪種情況下,可以說「存在商標權侵權的故意」呢?

知名商品偽冒案例

在銷售知名商品的偽冒品中,這一點往往不會成為問題。例如,在銷售偽造的阿迪達斯運動服或巴寶莉帽子的案例中,法院做出了以下的判決。

(被告)將與德國聯邦共和國法人阿迪達斯公司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第1893741號)相似的商標貼在運動服上,並將3套運動服通過郵包等方式發送到高知市朝倉西町〈地址略〉的Z606號公寓等2個地方,從平成22年(2010年)7月8日左右到平成23年(2011年)3月25日左右,通過不知情的配送員將其送達給丙川三郎等人,並以總價28,500日元(包含運費)的價格銷售轉讓。
(中略)
商標權侵權的程度很大,且犯罪行為具有強烈的模仿性,因此需要採取嚴厲的態度。此外,各商標權人並未接受慰謝措施,他們的具有強烈希望被告受到懲罰的情緒顯而易見。
被告們為了輕鬆賺錢而犯下本案的各種犯罪行為,對於他們輕率的動機並無酌情的餘地。

松山地裁平成23年(2011年)9月13日判決

這個判決只是說「相似」,並沒有特別指出故意。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這是一種判斷,即製造知名品牌的偽冒品,當然存在故意。松山地裁在這種判斷的基礎上,確認了商標權侵權犯罪的成立,並判處了1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緩刑4年)和100萬日元的罰金。

一般來說,如果自己製造所謂的偽冒品或偽造品,並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故意銷售偽冒品或模仿品,那麼當然存在故意,並且可以認為犯罪成立的案例很多。

軟體非法使用程式的案例

非法使用程式的銷售,即使知道可能已經註冊商標,也可能被判定為進行。

在IT和網際網路網領域也是如此,例如在拍賣網站上,被告銷售著名軟體的非法使用程式,為了銷售非法使用程式,被告在案例中寫明了「著名軟體」的名稱,東京高等裁判所做出了以下的判斷。

可以說,全球銷售的軟體銷售公司的商品是商標註冊的事實的非必要認識的情況,被告在廣告中並未對出品的軟體的內容進行說明,對於需求者來說,他們只是名稱,可以理解是著名的軟體,被告認識到這一點,所以特別沒有進行說明,這樣的軟體,商標註冊的可能性很高,被告應該已經認識到這一點。儘管被告有過同類的商標法違反的有罪判決的經驗,但他並未對商標註冊的有無進行調查等注意,而是在商品的廣告中附上了與註冊商標相似的標誌,所以至少有可能註冊商標,但即使如此也無所謂的非必要的故意是明顯的。
(中略)
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及罰金100萬日元

東京高裁平成29年(2017年)3月10日判決

雖然判決並未明確說明被告銷售的軟體具體是什麼,但上述判決做出了以下的判斷。

  1. 被告在拍賣網站上只是說明「為了非法使用●●●的程式」,只有這樣的說明,只能理解為購買者可以理解程式可以用於什麼
  2. 被告之所以這樣認為,是因為●●●是著名的軟體
  3. 如果是2,那麼這麼著名的軟體可能已經註冊商標,這是當然知道的
  4. 由於3,「非必要的故意」存在,犯罪成立

「非必要的故意」是法律術語,簡單來說,即使並未「確定地認識到商標註冊的存在」,但「認為可能已經註冊商標,但即使如此也無所謂」,那麼就可以說有故意。

上述判決在這樣的討論基礎上,認定犯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年和罰金100萬日元。

對於惡質的列表廣告也可以同樣考慮嗎?

這是一個並未被廣泛討論的主題,但本所認為,即使不是「偽造品」或「非法使用的程式」,如果他人在理解其知名度的情況下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標,也有同樣考慮的可能性。例如,網路上的「商標權侵害」問題之一,就包括在列表廣告中的商標權侵害。如果A公司是知名的公司或產品,則B公司可能會針對該品牌形象或尋找A公司的網路用戶,例如,

推薦給認為A公司是化妝品的人!

這種情況下,B公司會透過上述的列表廣告來促使人們訪問B公司的網站。對於這種情況的應對方法,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說,B公司理解A公司的知名度,並有意利用這種知名度來發布上述的廣告。如果是這樣,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就像上述情況一樣,我們認為B公司存在「未必的故意」,並有可能構成犯罪。

商標權侵權的故意與警告書

然而,除了故意使用偽造品或不正當使用程式等知名他公司商品名稱的情況外,「故意」可能成為重要的問題。例如,一家公司先行註冊商標的商品,另一家公司則以相似的商品名稱推出相似的商品。雖然商標權的註冊狀況是公開的,但是,例如「在給商品命名時,首先應該進行商標權搜尋,如果進行搜尋就能發現,所以總是有故意」這種說法,實在難以說服。

因此,當報警並請求懲處侵權人等時,需要製作「即使已充分向對方發送商標權侵權警告書,對方仍未改變態度」等事實和證據。也就是說,

  1. 如果只是無意識地給商品命名,那麼是否存在「故意」是微妙的
  2. 即使充分警告,但態度未改變並繼續銷售商品
  3. 那麼此時就存在商標權侵權的故意,可以說是犯罪

這就是邏輯。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侵權者受罰,「發送警告書」可能成為證明侵權者故意的重要證據。因此,「作為權利人,確實向侵權者發送了警告書」的證據是重要的。所謂的內容證明,就是在這種情況下使用的制度。內容證明是指「證明」「內容」的郵件,

誰對誰,何時,發送了什麼內容的書面郵件

這是公正證明的郵件。因此,如果以內容證明的方式發送警告書,「對商標權侵權進行了警告」就有了堅實的證據。

總結

如上所述,侵害商標權是已訂定刑罰的犯罪行為。至少在嚴重的情況下,例如偽造品或不正當使用的程式等,實際上可能會被逮捕,或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罰款100萬日元。未來,不僅是傳統的侵權案例,如偽造品,對於新型態的商標權侵害,也有可能出現同樣的刑罰。然而,特別是對於「故意」的部分,為了確立犯罪和刑罰,如何確保「證據」是一個問題。如果您遭受了商標權侵害的損害,諮詢專家是非常重要的。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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