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案權是什麼?淺顯易懂地解釋其與專利權的區別
「寵物瓶蓋」、「被子拍打器」、「不需要朱砂的印章(日本稱為:シャチハタ)」…。這三者有共同之處,那就是它們都受到「實用新型權」的法律保護。實用新型權是本所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知識產權,簡單來說,就是「小發明」。即使沒有值得特別提及的進步技術,只要有新創造的特性,就可以成為實用新型的對象。
那麼,實用新型權究竟是什麼呢?讓本所來解釋一下。
實用新型權與專利權
本所剛剛提到「小發明」,但實用新型權的專業定義是「對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創作所認可的權利」。雖然看起來與專利權相似,但這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別呢?
實用新型權與專利權最大的區別在於,實用新型權對於發明的新穎性和進步性的要求,並不像專利權那麼高。
日本實用新型法(定義)
第2條 本法中「考案」指的是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創作。
日本專利法(定義)
第2條 本法中「發明」指的是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創作中的高級創作。
兩者的區別在於,實用新型權不需要像專利權那麼高的水平,因此在實用新型法中,它被稱為「考案」而不是「發明」。即使在創作的基礎上有相同的想法和創新,但如果不是一種任何人都無法開發的技術,就不會被稱為發明。實用新型權就是為了保護這種創作,即使它並沒有革新性和技術性的發展。
此外,實用新型權的保護對象根據日本實用新型法第3條,僅限於「與物品的形狀、結構或組合有關的事物」。在專利權中看到的方法的考案、物品的製造方法的考案不會被實用新型註冊。軟體或化學物質等也是如此,如果要求保護這些,則需要申請專利。
實用新型權是什麼
在獲得專利權的過程中,最大的難關是審查。如果不同時具備作為發明的要求(利用自然法則、難以再現、高度創新等)和作為專利的要求(可用於產業、具有進步性等),則不會成為審查的對象。
實用新型權與無審查註冊主義
另一方面,與專利不同,實用新型採取無審查註冊主義。在實用新型註冊申請中,並不會審查實質性內容,只要註冊申請的文件等沒有錯誤,大約半年後,專利廳將在其管理的專利原簿上註冊實用新型權。
在申請註冊實用新型時,需要一併向專利廳繳納最初三年的註冊費(年金)。實用新型權是由於在專利原簿上的註冊而產生,並且專利廳將發行公示註冊實用新型內容的註冊實用新型公報(實用新型掲載公報)。
這種實用新型權從申請日起滿10年後到期。但是,如果不繼續向專利廳繳納註冊費,權利將消滅。
有效的實用新型權將發揮與有效的專利權相同的效力。也就是說,實用新型權人有權專有(包括非營利目的的業務)實施註冊實用新型(已獲得實用新型註冊的創新)的權利。此外,實用新型權人可以授權(許可)他人實施註冊實用新型的權利,或者將其轉讓。
實用新型權的優點
實用新型權並不一定能得到與專利權相同的充分保護,並且由於沒有審查,因此在需要行使權利的時候,需要做的事情會更多。然而,能夠輕鬆註冊確實是實用新型權的最大優點。
此外,如果在申請實用新型後的3年內,可以將對同一內容的創新申請為專利。在這種情況下,將視為從申請實用新型時起,就已經申請了專利。在「申請專利需要時間,所以我想先保護權利」這種情況下,可以先申請註冊簡單的實用新型,然後在準備就緒時申請專利,這種方法也是可行的。
實用新型權的缺點
雖然註冊很簡單,但當然也有可以說是缺點的方面。如前所述,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20年,而實用新型權的保護期限為10年,只有一半的時間。
此外,由於實用新型權未經審查,可以說存在有效性疑問。因此,當擁有實用新型權的權利人要求他人停止侵權或賠償損害時,必須向專利廳長官申請。在接到該申請的審查官製作的有關有效性的判斷材料,即「實用新型技術評價書」後,需要向對方展示該評價書面,並發出警告。與專利權相比,阻止侵權或索賠的步驟和程序變得更多。
由於實用新型是無審查註冊,因此可能存在無效理由的可能性比專利高。如果判定存在無效理由,可以回答對侵權警告的回答。此外,如果無效審查請求確定無效,則實用新型權將消滅。
如果實用新型權人向對方發出警告或行使權利,並且確定實用新型註冊無效的審查結果,則實用新型權人有責任賠償由於警告或行使權利對對方造成的損害。但是,如果基於不否認實用新型權有效性的實用新型技術評價書發出警告或行使權利,或者在付出適當注意後發出警告或行使權利,則不會產生賠償責任。
這是在行使專利權時不存在的風險,並且在申請註冊實用新型或行使實用新型權時應事先了解的事項。
實用新型權的侵權
實用新型權的侵權,與專利權侵權一樣,大致上可以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而直接侵權又可以分為文言侵權和均等侵權。
實用新型權侵權
・直接侵權(文言侵權和均等侵權)
・間接侵權
首先,為了確認侵權的成立,目標產品或方法必須滿足所有的構成要件。如果侵權行為缺少任何一部分的構成要件,則不會被認定為侵權。這就是所謂的直接侵權的文言侵權。
另一方面,即使構成要件的一部分有所不同,只要它們仍在相同的技術範疇內,就可以通過一定程度的擴展解釋來尋求適當的保護。這就是所謂的均等論。即使構成要件和可能侵權的目標產品之間存在差異,只要滿足以下五個要件,該目標產品就會被認定為與專利申請範圍內的構成均等,並被認定為屬於專利發明的技術範疇。
- 差異部分不是專利發明的本質部分(非本質部分性)
- 即使將差異部分替換為目標產品中的部分,也能達到專利發明的目的,並產生相同的作用和效果(替換可能性)
- 在製造目標產品等時,業內人士可以容易地想到替換上述差異部分(替換容易性)
- 目標產品等不是專利發明在專利申請時的公知技術,或者業內人士不能從公知技術中輕易推斷出來
- 目標產品等並非在專利申請過程中被有意排除在專利申請範圍之外,或者沒有其他特殊情況
此外,即使行為並未滿足所有構成要件,因此不能被認定為直接侵權,但例如供應只用於侵權產品的專用部件等行為,由於其極有可能引發直接侵權,因此對於具有極高可能性引發直接侵權的特定行為,將被認定為間接侵權。
實用新型權的訴訟案例
有一個案例,原告公司擁有名為「足尖支撐墊」的實用新型權,主要從事運動用平衡支撐器具、運動服裝等的製造和銷售,他們主張被告公司在網路上銷售的產品屬於實用新型權的技術範疇,並基於實用新型權要求停止被告商品的製造、轉讓等行為,並要求銷毀該商品。
在這個訴訟中,被告公司原本是從原告公司那裡進貨並銷售商品,但後來停止了這種行為,被告公司開始自行開發商品並進行銷售。
關於文言侵權
在審判中,首先將本案的構成要件分述為以下七點,對此並無爭議。
本案的構成要件分述
①嵌入足指根部的下側,
②由具有柔韌性和彈性的材料製成的
③足尖支撐墊,
④在足底的觸球部的上邊到至少第二指、第三指、第四指、小指的指頭部下邊之間配置的水平部分,
⑤至少在第二指和第三指之間、第三指和第四指之間、第四指和小指之間各有一個突出部分,即第一、第二和第三突出部分,
⑥墊的水平部分的上面和三個墊突出部分的兩側面都可以與各指的根部的下側密切接觸,整體呈現平滑的彎曲,
⑦至少第一和第二突出部分在高度方向上延長,使得第一和第二突出部分之間以及第二和第三突出部分之間形成半圓形側面,第二指和第三指之間以及第三指和第四指之間的足底被足尖支撐墊保持。
法院判定,被告商品在文言上滿足本案構成要件①、②、③、⑤、⑦,但不能認定被告商品在文言上滿足構成要件④和⑥的一部分,因此否定了文言侵權。
關於均等侵權
然而,對於這些差異點,第一要件(非本質部分性)認為「不屬於構成固有作用效果的本質部分」,第二要件(替換可能性)認為「即使將構成要件④和⑥的構成替換為被告商品的構成,也可以認定為產生與本案考案相同的作用效果」,第三要件(替換容易性)認為「業內人士在製造目標產品等時,可以容易地想到將構成要件④和⑥與被告商品的差異部分替換為被告商品的構成」,對於第四要件和第五要件,「應該認為爭辯均等成立的一方有責任主張證明,目標產品等可以從公知技術中容易推斷出來,或者目標產品等是被有意排除在考案範圍之外的等特殊情況,本案中並無此類主張證明」,因此,被告商品可以被認定為與本案考案均等,並屬於其技術範疇,因此認定為均等侵權。
然後,對於被告的侵權行為對原告公司造成的損害金額,
根據實用新型法第29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實用新型權或專用實施權被侵犯,侵權者將組成侵權行為的物品轉讓時,可以將轉讓數量乘以實用新型權人或專用實施權人如果沒有侵權行為可以銷售的物品的單位數量的利潤金額,作為實用新型權人或專用實施權人所受的損害金額。「單位數量的利潤金額」應理解為從產品的銷售價格中扣除製造原價等製造銷售所需的額外費用的金額(邊際利潤)。
大阪地方法院2016年3月17日判決
因此,命令被告支付原告公司的損害金額1億4790萬6617日元和律師費1500萬日元,總計1億6290萬6617日元,並禁止製造、轉讓等商品。
原告公司從進貨公司購買商品並銷售,然後該公司開發自己的侵權商品並銷售,這是在其他商品中也可以看到的例子,在實用新型權中,可以說是常見的問題。
總結:存在如等同侵權或間接侵權等形式的「日本實用新型權」可能性
即使不構成直接侵權,也可能存在如等同侵權或間接侵權等形式的「日本實用新型權」侵權情況。
對於不如發明那樣高度的創作,即實用新型,雖然可能出現與發明不同的權利侵害問題,但只要由專家進行適當的應對,仍然可以進行抗辯。
本所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MONOLITH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近年來,圍繞實用新型權的知識產權引起了廣泛關注,法律審查的必要性也在不斷增加。本所事務所提供與知識產權相關的解決方案。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
Tag: General Corporate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