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創作物與使用權範圍是什麼?實際案例解說
本所身邊充斥著以小說或漫畫為原作的電視劇和電影。以某部著作為「原作」,新創作的作品被稱為二次創作。
近年來,通過社交媒體,以特定的動漫等為主題的所謂粉絲藝術等個人二次創作活動也非常活躍。
然而,隨之而來的是著作權相關問題的增多。
特別是二次創作,由於基於原作進行新的創作活動,權利關係容易變得複雜,在創作和使用時,需要對著作權法有正確的理解。
因此,本文將針對二次創作的權利關係進行解釋,並附上相關案例。
何謂二次創作物
日本著作權法對二次創作物的定義如下:
二次創作物是指通過翻譯、改編、變形、劇本化、電影化或其他形式的改編而創作的著作物。
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1項11號
也就是說,二次創作物是指通過「改編等」原有的「著作物」而新創作的著作物。
讓本所一一來看。
在日本著作權法中,「著作物」被定義為「創作性地表達思想或情感的東西」(第2條1項1號)。例如,小說、漫畫、音樂、電影等,範疇廣泛。
而「改編」在判例中被解釋為:
改編是指依賴現有的著作物,並保持其表現上的本質特徵,對具體表現進行修改、增減、變更等,通過新的創作性表達思想或情感,創作出讓人能直接感知到現有著作物表現上的本質特徵的另一種著作物的行為。
最高法院判決,2001年6月28日,民事集55卷4號837頁(江差追分事件)
在二次創作物的定義中列舉的翻譯、改編等行為,通常具有上述性質,可以說是「改編」的典型例子。
重要的是,是否對原著作物添加了新的創作性表現。正因為添加了新的創作性表現,才能作為二次「著作物」受到保護。
反過來說,如果只是模仿(複製)原著作物,由於沒有添加新的創作性表現,所以不屬於二次創作物(在這種情況下,將構成對原著作物的複製權的侵犯)。
二次創作物的例子
二次創作物的具體例子包括從將小說或漫畫等視覺化的動畫或電影等商業性質的作品,到一般人以動畫或漫畫等的角色為主題,但在與原作品文脈不同的任意情境設定下創作的原創作品(所謂的「粉絲藝術」等)等,可以說舉不勝舉。
然而,特別是近年來,後者這種個人創作的二次創作物(一般被稱為「二次創作」)由於SNS的發展,產生了與以往不同的法律問題。
也就是說,純粹出於興趣,私人進行的二次創作在著作權上被例外保護(日本著作權法第30條、第47條第6項),但超出私人使用範圍的二次創作行為以及將由此創作的作品發布到SNS上的行為,將構成侵犯著作權(改編權・公開權)。
因此,許多在SNS上發布的二次創作作品,至少在法律上可以說是侵犯了著作權(如下所述,大多數情況下實際上只是被容忍)。
因此,創作二次創作物並利用它時,必須始終注意與原著作權人的權利關係。
以下,本所將以具體例子和判例為基礎,解釋二次創作物中的二次創作者與原創作者的權利關係。
二次創作與使用權
如果X先生以英語撰寫的小說被Y先生翻譯成日語並嘗試出版,那麼作為原作者的X先生將擁有該小說的著作權。
Y先生創作的日語版小說,由於是對原作品即X先生的小說(「著作物」)進行「翻譯」,因此屬於二次創作。
那麼,對於Y先生創作的日語版小說,X先生和Y先生各自擁有哪些權利呢?
「創作」中的權利關係
首先必須注意的是,即使是次級著作物,也不能忽視原著作物的著作權。
原著作物自然被承認為原著作者的著作權,其中包括「改編權」(第27條)。
因此,本質上,創作次級著作物的行為可以說是侵犯原著作物的著作權。
因此,要合法創作次級著作物,基本上必須獲得原著作物的著作權者的許可,這就是著作權法的規則。
在上述例子中,如果Y先生沒有獲得X先生的許可,就將X先生的小說進行翻譯,那麼翻譯行為本身就構成侵犯著作權(另外,即使創作行為是非法的,次級著作物也被認為是成立的)。
「利用」中的權利關係
那麼,即使從原創作權人那裡獲得許可,合法創作的二次創作物在使用時的權利關係又會是怎樣的呢?
首先,日本著作權法對於二次創作物的使用中原創作者的權利有以下明文規定:
二次創作物的原創作物的著作者,對於該二次創作物的使用,擁有與該二次創作物的著作者相同類型的權利。
日本著作權法第28條(關於二次創作物的使用中原創作者的權利)
簡單來說,原創作者擁有與二次創作物的著作者「相同類型的權利」。
那麼,二次創作物的著作者擁有什麼權利呢?對於這一點,有相關的判例。
二次創作物的著作者的權利範圍
擁有漫畫「POPEYE」著作權的原告公司等對於銷售附有「波派伊」、「POPEYE」文字和人物圖案的領帶的被告公司,要求停止銷售並賠償損害等,此案例一直爭議到最高法院。
在判決書中,對於著作權法上的論點,有多個重要的判示,但在這裡本所將重點放在關於二次創作物的使用的部分。
首先,本案中關於一話完結型連載漫畫的二次創作物的成立與否,
在連載漫畫中,後續的漫畫通常是基於先行的漫畫的基本想法、設定以及主要角色的外貌、性格等特徵,並添加新的劇情和新的角色來創作的。在這種情況下,後續的漫畫可以說是對先行漫畫的改編,因此可以認為是以先行漫畫為原創作物的二次創作物。
最高法院1997年7月17日 民集51卷6號2714頁(波派伊領帶事件)
也就是說,原創作物不必是他人的作品,自己的作品也可以成立為二次創作物。
然後,對於二次創作物的著作者的權利範圍,做出了以下的判示。
二次創作物的著作權只涉及到在二次創作物中新添加的創作部分,並不涉及到與原創作物共享且實質相同的部分。然而,二次創作物作為一個獨立的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是因為在原創作物中添加了新的創作元素(著作權法第2條1項11號),而二次創作物中與原創作物共享的部分並不包含任何新的創作元素,因此沒有必要作為一個獨立的作品進行保護。
最高法院1997年7月17日 民集51卷6號2714頁(波派伊領帶事件)
也就是說,二次創作物的著作者的權利只涉及到對原創作物添加創作性的部分,而對於與原創作物共享的部分,只有原創作者的權利可以適用。
原創作者的權利範圍
連載漫畫「糖果糖果」的故事原稿的原作者,對於根據該原稿創作漫畫的漫畫家,以及從漫畫家那裡獲得複製許可的公司,主張該連載漫畫是共同創作物或原作的二次創作物,要求停止創作、複製、分發漫畫中的一部分,如格子圖、封面圖、石版印刷或明信片(本案原畫)等。
在這個案例中,只從漫畫家那裡獲得了格子圖等的使用許可,並未從原作者那裡獲得使用許可。
首先,本案連載漫畫是否涉及原作者的著作權(是否屬於二次創作物),如果涉及,是否需要另外獲得原作者的使用許可,這些問題一直爭議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首先對於本案連載漫畫是否屬於原作小說的二次創作物,做出了以下的判示:
本案連載漫畫是被上訴人每回創作具體的故事,將其寫成約30到50頁的小說形式的原稿,然後由上訴人根據這些原稿創作漫畫,這是一個反覆進行的過程。根據這個事實,本案連載漫畫可以說是以被上訴人創作的原稿為原創作物的二次創作物,因此,被上訴人應該被認為擁有本案連載漫畫的原創作者的權利。
最高法院2001年10月25日 判時1767號115頁(糖果糖果事件)
接著,對於二次創作物中原創作者的權利,做出了以下的判示:
因此,對於二次創作物即本案連載漫畫的使用,原創作物的著作者即被上訴人擁有與本案連載漫畫的著作者即上訴人相同類型的權利,上訴人(二次創作物的著作者)的權利和被上訴人(原創作者)的權利是共存的,因此,除非有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協議,否則上訴人不能行使其權利。
同上
也就是說,二次創作物的著作者對於其獨立創作的部分,與原創作者的權利是獨立並存的。
由於是獨立並存的,即使從二次創作物的著作者那裡獲得了使用許可,也不會侵犯二次創作物的著作者的權利,但如果沒有獲得原創作者的使用許可,就會侵犯原創作者的權利。
根據以上的判例,本所可以將二次創作物中原創作者和二次創作物的著作者的權利關係整理如下:
原創作者的權利:原創作物+二次創作物的全部
二次創作物的著作者的權利:僅限於二次創作物的創作部分
使用二次創作物時的注意事項
如上所述,創作和使用二次創作物時,不僅需要注意二次創作物的作者的權利,還必須始終注意原創作者的權利。
特別是像前面提到的粉絲藝術這樣的二次創作,雖然實際上被容許,因為它們對原作的銷售和知名度有積極的貢獻,但這只是實際上被容許,法律上仍然是侵犯著作權。
但是,這可能會導致「以前可以自由使用,但突然被指控侵犯著作權!」的情況。
因此,對於可能會有二次創作的原作,有時會事先公布「二次創作指南」。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在該指南的範圍內,可以說有著作權人的事前許可,因此在該範圍內的使用在法律上不會構成侵犯著作權。
若您正為二次創作物的問題而困擾,不妨尋求律師的諮詢
從以上的討論,本所可以得出兩點重要的結論。首先,如果有關於二次創作的指導方針或類似的規定,您需要事先確認並理解這些規定。其次,如果沒有這些指導方針或者未獲得著作權人的事前許可,您必須遵守著作權法。
然而,在後者的情況下,往往存在許多極其微妙的案例,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需要專業的判斷。因此,尋求專門處理著作權問題的律師的諮詢將是一個好的選擇。
本所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MONOLITH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網際網路和法律兩方面具有高度專業性的律師事務所。近年來,圍繞著版權的知識產權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法律審查的必要性也日益增加。
本所事務所提供有關知識產權的解決方案。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
Tag: General Corporate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