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I和菜單等設計的盜用是否構成侵犯版權?
近年,隨著網際網路的迅速發展,各種網站和應用程式層出不窮。
為了讓使用者更方便使用,這些網站和應用程式都進行了各種創新設計,其中,使用者介面(UI)和菜單等元素對於網站和應用程式的易用性有著重大影響。
然而,使用者介面和菜單等元素,可以說是網站和應用程式的設計部分,一般來說,這些元素的版權問題往往被忽視,被認為不如網站和應用程式的內容重要。
但是,由於使用者介面和菜單等元素對於易用性有著重大影響,它們是構成網站和應用程式的重要元素,本所不能忽視與版權相關的問題。因此,本文將針對使用者介面和菜單等設計元素的版權問題進行解說。
什麼是UI
首先,為了理解UI的版權問題,本所需要準確地理解UI是什麼。
因此,以下將對UI進行說明。
UI是用戶介面(User Interface)的縮寫,指的是電腦使用者接收信息或輸入信息所使用的機制。
例如,使用電腦時,可以使用鍵盤輸入文字,或者使用滑鼠等移動顯示器上的游標,輸入文字。
這種機制在使用電腦時被不經意地使用,但實際上是由開發者開發的。對於UI,如果進一步細分,有CUI(字符用戶介面)和GUI(圖形用戶介面),但主要與設計相關的是GUI。
何謂選單
在理解選單版權問題的過程中,本所需要準確地理解選單是什麼。
因此,以下將對選單進行說明。
選單是指在電腦顯示裝置的螢幕上顯示的操作項目列表。
例如,當使用電腦時,「檔案、首頁、插入、繪圖」等操作項目可能會以一列的方式顯示,這就是所謂的選單。
顯然,選單並非隨意排列,而是由開發者考慮操作項目和操作項目的排列方式後創建的。
何謂著作權
我想許多人都曾聽過「著作權」這個權利,「著作權」是指對於著作物,賦予著作人的權利。對於著作權,並不需要像專利權那樣進行登記等手續,只要創作完成,就會自然而然地在法律上產生,無需任何手續。由於著作權在法律上的認可不需要特殊的手續,因此被稱為無形式主義。而對於著作物,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號有如下規定:
(定義)
第二條 在本法中,下列各號所列的詞語的意義,依該各號所定。
一 著作物 指將思想或情感以創作的方式表現出來,並屬於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範疇的物品。
從這個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號可以看出,並非所有的創作物都符合日本著作權法所說的著作物,要被認定為著作物,必須是以創作的方式表現出思想或情感,並且屬於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的範疇。
https://monolith.law/corporate/internet-technology-system-copyright-problem[ja]
關於網頁設計的版權
「概念」與「表現」的區別
版權法將「概念」與「表現」區分開來,並保護後者,即「表現」。這不僅適用於UI和設計,也是版權法的一般原則。例如:
- 小說的情節→概念
- 具體的文章→表現
這就是區別。舉個極端的例子,偵探小說中的犯罪手法的盗用,雖然在小說中是「不被允許」的,但並不構成版權侵權。因為這只是「概念」,並不是版權法保護的對象。
網頁設計是「概念」還是「表現」
這是一個難以給出一般性結論的主題。例如,「將博客網站設計為雙窗格」只是「概念」,並不能說是具體的表現。相對地,「將正文放在左窗格,將菜單放在右窗格,並將其寬高比設定為80:20」可能可以說是「表現」。但是,一旦選擇了雙窗格,寬高比的選擇模式就已經被限定了,「80:20的比例」並不能說是「創造性地表達了思想或情感」。
然而,如果這是開發者經過深思熟慮,從眾多選擇中故意選擇的,那麼可能有些情況可以說是「創造性地表達了思想或情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與之完全相符的設計,可能會構成版權侵權。
雖然這變得非常抽象,但可以說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佈局和顏色的使用本身並不享有版權
如上所述,一般認為網頁設計享有版權,因此,如果直接模仿該設計,可能會構成版權侵權。
那麼,模仿他人開發的UI或菜單的佈局和顏色的使用,並自行開發UI或菜單,是否會構成版權侵權呢?
這是關於網頁設計版權的一個困難點,但本所認為這並不構成版權侵權。
如前所述,要獲得版權保護,必須是「創造性地表達了思想或情感」。
然而,對於網頁設計中的佈局和顏色的使用,本所認為這不能說是「創造性地表達了」,只能說是概念或方法。
因此,即使模仿了網頁設計中的佈局和顏色的使用,僅憑這一點也不太可能構成版權侵權。
關於使用者介面和選單的版權
近年來,眾多的網站和應用程式層出不窮,本所也越來越常看到具有相似使用者介面和選單的網站和應用程式。
對於使用者介面和選單,如果直接複製特定的使用者介面或選單,或者直接使用其他網站或應用程式的設計,很可能會侵犯該使用者介面或選單的版權所有者的權利。
然而,如前所述,就版面配置和顏色的使用方式來說,很可能無法被視為「創作性的表現」,因此不會被視為著作物,模仿特定的使用者介面或選單的版面配置和顏色的使用方式,可能不會構成版權侵權。
假設特定的使用者介面或選單的版面配置和顏色的使用方式被認定具有版權,那麼模仿這些元素來創建使用者介面或選單可能會違反版權法。
在這種情況下,問題在於特定的使用者介面或選單的版面配置和顏色的使用方式,以及模仿這些元素開發的使用者介面或選單的版面配置和顏色的使用方式之間的相似性。
然而,對於這種相似性,並非常見的部分,而是必須具有著作物性的部分相似,因此認定為版權侵權的範圍並不一定很廣。
如何透過非著作權法保護UI與選單
如前所述,UI和選單在著作權法下的保護範圍並不一定很廣。
那麼,是否有可能透過非著作權法來保護UI和選單呢?
除了著作權法外,本所也可以考慮透過專利法或設計法等進行保護。
然而,對於專利來說,其新穎性或進步性可能會被否定,因此獲得專利權的範圍並不一定很廣。
另一方面,對於設計法,於2020年4月(西曆2020年)實施的修正法使得螢幕設計等數位圖像成為保護對象。
由於這次修正,UI和選單的保護範圍有所擴大,因此設計法的保護也成為保護UI和選單的重要選擇。
詳情請參考以下的日本專利廳網站和參考文章。
在利用IoT或AI等新的數位技術的業務中,比起實體產品,以軟體或智慧型手機應用程式等為主的服務正在增加。在這些服務中,用戶與設備的接觸點,即圖像設計變得重要。然而,即使圖像設計再怎麼易用且具有創新性,由於不是「物品的形狀等」,在傳統的設計制度下,無法作為權利得到保護。這樣一來,就容易被模仿,仿冒品就會充斥市場,無法收回投資的風險就會增加。這樣一來,創作圖像設計的動力就會消失,也就無法產生利用軟體或應用程式的創新服務。由於現在可以保護「圖像」,即使是這種業務也可以收回投資成本,並以此為基礎,連接到新的設計創作和商品開發。本所期待這種利用設計的業務的良好循環。
https://www.jpo.go.jp/news/koho/kohoshi/vol44/07_page1.html[ja]
https://monolith.law/corporate/intellectual-property-infringement-risk[ja]
總結
以上,本所以UI和菜單為例,對網頁設計的版權進行了說明。
雖然在版權法下保護網頁的佈局和顏色使用方式是相當困難的,但也有可能構成版權侵權,因此需要謹慎判斷是否侵犯了版權。
此外,由於日本設計法的修訂,設計法的保護可能性已經擴大,這也是需要注意的。
對於網頁設計是否被認定為版權,以及是否構成版權侵權等判斷,需要專業知識,因此,向專精於知識產權的法律事務所諮詢一次是非常重要的。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
Tag: General Corporate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