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競技選手的勞動者身份與法律保護

近年,隨著電子競技產業的迅速發展,有關選手法律地位的討論日益活躍。
作為電子競技團體,與選手簽訂合約時,必須謹慎考慮該選手是否符合日本《勞動基準法》或《勞動組合法》(1947年)中的「勞動者」定義。
團體與選手之間的合約適用何種法律規範,需根據選手是否受到時間和地點的限制、對選手的指揮命令程度、報酬的支付方式及金額等,依據其服務提供的實際情況進行個別具體的判斷。
關於運動員勞動者身份的法律解釋
根據日本《勞動基準法》第9條,「勞動者」被定義為「不論職業種類,受雇於事業或辦公室並獲得工資的人」。
此外,日本《勞動契約法》第2條第1項也規定,「勞動者」是「受雇主雇用進行勞動並獲得工資的人」。
基於這些定義,若觀察傳統的職業運動,普遍認為棒球和足球的職業選手不符合日本《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契約法》中的「勞動者」定義。
其原因包括職業運動員特有的專業性、服務提供期間的限制性、年薪制或按表現支付的報酬體系,以及頂尖選手的高額報酬等因素。
檢討電子競技選手的「勞動者」適用性
電子競技隊伍所屬的選手是否符合法律上的「勞動者」資格,對於作為雇主而需承擔各種義務的所屬團體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如果選手符合日本《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契約法》上的「勞動者」資格,則隊伍的運營團體作為「雇主」,需要遵守法定勞動時間和最低工資等規定。
此外,團體若單方面終止與選手的合約,可能會構成濫用解雇權的風險。
電子競技選手的法律地位特殊性
電子競技選手的活動形式與傳統運動選手有著不同的特徵。
由於主要在網上進行活動,實體移動和拘束相對較少,但在互聯網直播和社交媒體上的活動等,卻承擔著傳統運動選手所沒有的義務。
此外,也有選手在多個遊戲項目中活動,或同時作為實況主進行活動,其就業形式比傳統運動更加多樣化。
具體的活動形式包括:隸屬於團隊並以月薪25萬日圓的固定薪資參加比賽的選手、隸屬於遊戲製造商等企業並作為企業業務一環進行活動的選手、獨立並與贊助商簽訂合約的選手等,存在各種形式。
即使是隸屬於團隊的選手,來自團隊的指揮命令內容和程度、時間和地點的拘束情況、報酬的決定方法等,因個別案例而異。
從判例看勞動者身份的判斷標準
從判例來看,在日本相撲協會事件(東京地方法院判決平成25年(2013年)3月25日勞判1079號152頁)中,關於力士與日本相撲協會之間的契約關係,被判定為具有有償雙務契約性質的私法上無名契約,而非雇用契約,因此不適用解雇權濫用法理於力士的退休勸告。
另一方面,與日本《勞動組合法》的關係則有不同的判斷。
在日本職業棒球組織事件(東京高等法院判決平成16年(2004年)9月3日勞判879號90頁)中,職業棒球選手被認定符合日本《勞動組合法》上的「勞動者」身份,選手會被判定為符合日本《勞動組合法》上的「勞動組合」。
因此,職業運動員也被保障了團結權和團體談判權等日本《勞動組合法》上的權利,所屬團體無法拒絕與選手們就工作條件等進行團體談判。
勞動者性判斷的實務指針
一般來說,若比賽內容取決於選手的技術和裁量,且在比賽和訓練時間之外的時間和地點限制較少,並採用年薪制或按成果支付的報酬體系,頂尖選手獲得高額報酬的情況下,則可能會被判斷為不符合日本《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契約法》上的「勞動者」定義,這與其他職業運動員相似。
相對而言,若存在對比賽內容及相關業務的詳細指揮命令,且工作時間和地點受到嚴格管理,無論成果如何都支付固定金額的報酬,則可能會被判斷為符合日本《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契約法》上的「勞動者」定義的可能性會增加。
電子競技特有的合約注意事項
與傳統運動不同,電子競技選手的合約需要詳細規定與數位內容相關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遊戲實況轉播權、肖像權的處理,以及在社交媒體上的發言限制等。
此外,由於選手參加國際比賽的機會較多,因此在選擇準據法和管轄權時也需要特別注意。
應對其他法律規範
即使不適用日本勞動法規,與選手的合約仍然受到其他法律規範的影響。
過於嚴格的轉會限制或競業禁止義務,可能被視為違反日本民法第90條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而無效。
此外,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指出,對選手經濟活動的限制可能會引發日本反壟斷法上的問題。
總結來說,作為電子競技團體,必須在考慮律師等專家的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活動情況,個別具體地檢討與選手的合約受哪些法律規範的約束。
特別是,考慮到數位時代特有的權利義務關係及國際化的活動環境,精細的合約設計顯得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