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深入淺出地解釋撰擬「日本勞工派遣基本契約書」的要點
IT企業是相對常見的勞工派遣接受者。雖然勞工派遣基本契約書的範本相對固定,但許多條款都是基於日本的「勞工派遣契約法」而訂。因此,為了製作勞工派遣基本契約書,對「勞工派遣契約法」的基本知識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本所將介紹勞工派遣基本契約書中的典型條款例子,並解釋相關的「勞工派遣契約法」。
何謂勞工派遣契約
勞工派遣是指勞工與派遣公司(派遣源)簽訂勞動契約後,實際接受指揮命令並在另一家公司(派遣目的地)工作的機制。關於出差、派遣、準委任、承包、偽裝承包、勞工供應的區別,本所在以下文章中詳細解釋。
在勞工派遣中,簽訂雇用契約的公司與實際接受指揮命令工作的公司不同,這是一個重要的特點。此外,還需要注意派遣勞工與派遣目的地公司之間不存在契約關係。
以前,勞工派遣分為被稱為「特定勞工派遣業務」的註冊型和被稱為「一般勞工派遣業務」的常用型兩種,前者是許可制,後者是報告制。然而,由於2015年(西元2015年)實施的修訂日本《勞工派遣法》(Japanese Labor Dispatch Law),這種區別已被取消,現在所有的勞工派遣業都是許可制。
另外,曾經以年輕人為主的日雇派遣因社會問題而進行了法律修訂,現在原則上是禁止的。
此外,關於與派遣相似但不同的偽裝承包,在IT行業中容易成為問題。
勞動者派遣基本合約書的重點
當派遣事業單位向要派單位派遣勞動者時,通常會在派遣事業單位與要派單位之間簽訂勞動者派遣基本合約書,然後就個別的派遣業務簽訂個別合約。在這裡,本所將解釋勞動者派遣基本合約書的重點。請注意,在以下的條款例子中,「甲方」指的是要派單位,「乙方」指的是派遣事業單位。
關於個別合約的條款
甲方和乙方將在每次乙方向甲方提供勞務派遣時,就派遣勞工從事的業務內容、就業地點、就業時間,以及其他勞務派遣所需的細節,根據日本《勞務派遣法》第26條第1項的規定簽訂勞務派遣合約(以下簡稱「個別合約」)。
勞務派遣合約是指「合約的一方向另一方承諾提供勞務派遣的合約」(日本《勞務派遣法》第26條第1項)。勞務派遣合約是由派遣公司和接受派遣的公司之間簽訂的。
在許多情況下,派遣事業單位和要派單位會先簽訂一份關於勞務派遣的基本合約,然後在每次派遣勞工時,再根據個別的就業條件等簽訂個別合約。需要注意的是,日本《勞務派遣法》第26條所指的勞務派遣合約,並非指基本合約,而是指個別合約。
個別合約中應該規定的事項已經由法律規定。以下是一些例子,但個別合約中應該規定的事項涵蓋範圍廣泛。
- 派遣勞工從事的業務內容
- 派遣勞工從事勞務派遣相關工作的事業所的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與勞務派遣相關的派遣勞工的就業地點
- 關於直接指揮和命令在職派遣勞工的接受勞務派遣服務的人的事項
- 勞務派遣的期間和派遣就業的日期
- 派遣就業的開始和結束時間,以及休息時間、安全和衛生相關的事項
關於接受派遣期間的條款
甲方和乙方同意,對於各個事業場所或其他派遣工作地點(以下簡稱「事業場所等」)的業務,不得接受或派遣超過派遣可能期間的3年(但如果經過意見聽取程序延長的期間除外)的連續勞工派遣(不包括不受期間限制的勞工派遣(符合日本《勞工派遣法》第40條第2項第1款各項的情況))。
2015年(平成27年)實施的修訂日本《勞工派遣法》規定,一個派遣員工被派遣到派遣地的期間原則上應在3年以內。這個接受派遣期間的規則具體包括以下兩個內容:
- 在同一組織單位中,不能連續接受同一派遣勞工超過3年
- 在同一事業場所,不能連續接受勞工派遣超過3年
但是,派遣地可以在派遣期間結束前的1個月內,通過聽取該事業場所的過半數勞工組織等(過半數勞工組織或過半數代表)的意見,將3年的派遣可能期間延長。
本條款是為了應對日本《勞工派遣法》關於接受派遣期間的規定而設定的。
關於金錢處理和汽車使用的條款
如果甲方需要讓派遣勞工處理現金、有價證券、其他類似證券和貴重物品,或者需要讓他們從事使用汽車的業務或其他特殊業務,則應在甲方的管理和監督責任下,由甲乙雙方另行確定必要的處理方式。
一般來說,如果派遣員工在派遣公司需要處理金錢或使用汽車,則需要另行達成協議。
如果派遣員工被要求處理金錢或貴重物品,並且該派遣員工遺失了金錢等物品,則派遣事業單位可能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樣,如果派遣員工在使用汽車時發生交通事故,派遣公司也可能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作為派遣公司,本所原則上禁止派遣員工處理金錢和使用汽車,但如果有必要,本所會透過個別協議來允許這種行為。
確保適當就業的條款
1.甲方對於派遣勞工,除了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以及本契約和個別契約所訂定的就業條件外,也將確保派遣勞工的工作進行得適當且順利。為此,甲方將考慮防止性騷擾等問題,並且努力提供便利,使派遣勞工能夠使用診療所、餐飲設施等設施。
2.甲方將盡可能協助乙方對派遣勞工進行知識、技術、技能等的教育訓練以及安全衛生教育,並支持派遣勞工自主開發能力。對於對從事與派遣勞工相同業務的甲方員工進行的教育訓練等,甲方將努力使派遣勞工也成為其對象。
派遣公司可能會在基本勞工派遣契約中規定,派遣地點需要考慮防止性騷擾等問題,並努力讓派遣勞工接受與派遣公司員工相同的教育訓練等。
在日本《勞工派遣法》第40條中,規定派遣事業單位有義務努力維護派遣員工的適當就業環境。具體來說,如果派遣員工對就業提出投訴,派遣事業單位需要通知要派公司並處理投訴。此外,派遣地點需要努力維護包括防止性騷擾在內的適當工作環境。第1項條款是在基本勞工派遣契約中確認這些由派遣公司負擔的義務。
同樣在日本《勞工派遣法》第40條中,規定接收派遣員工的派遣公司應該考慮在教育訓練和福利等方面與派遣公司的員工相同。第2項條款是對這種派遣地點的義務的回應。
關於超時工作等條款
甲方可以根據《日本勞動基準法》第36條的規定,並在乙方提交的協議(36協議)範圍內,根據個別契約的規定,對派遣勞工下達超時和假日工作的命令。
在勞工派遣中,派遣員工在派遣地的就業條件由派遣源和派遣地之間簽訂的勞工派遣契約書確定。在許多情況下,勞工派遣基本契約書只規定了抽象的事項,具體內容將在個別契約中確定。
派遣地需要遵守在勞工派遣契約中規定的就業條件。此外,派遣地也需要承擔《日本勞動基準法》上的超時工作、休息、假日等義務的責任。
根據《日本勞動基準法》,如果讓勞工超過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的工作時間,則需要提交所謂的36協議。在勞工派遣中,雖然承擔提交36協議等負擔的是派遣事業單位,但實際上負責管理超時工作等的責任是要派公司,這一點需要注意。
關於損害賠償的條款
若派遣員工在執行派遣業務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對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害,乙方應對甲方承擔賠償責任。然而,若該損害是由甲方的指揮命令者或其他使用者(以下稱為「指揮命令者等」)對派遣員工的指揮命令等(包括未給予必要的注意和指示的不作為)所導致,則不在此限。
若派遣員工在執行派遣工作時對要派公司或客戶等第三方造成損害,可能會引發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在條款例中,原則上派遣事業單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若損害是由要派公司的指揮命令等所導致,則不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可以減少負擔比例。
此外,若派遣員工負責處理金錢或使用汽車等,可能會導致損害賠償金額過大,因此設定損害賠償金額的上限也是有效的。
總結
關於勞工派遣基本契約書,許多條款都是根據日本《勞工派遣法》(Japanese Worker Dispatch Law)來規定的。由於《勞工派遣法》經常進行修訂,因此始終確認最新的法律是非常重要的。特別是在IT行業,勞工派遣是常見的做法,因此有必要掌握與勞工派遣相關的法律基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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