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人物形象權侵權的認可與否認可的情況
名人的姓名和肖像具有吸引客戶的力量,因此具有一定的經濟利益或價值。排他性地控制由名人的姓名和肖像產生的經濟利益或價值的權利(即不允許未經許可的第三方使用),被稱為公眾人物權利(日本公眾人物權利)。
公眾人物權利這個詞並非法律術語,而是透過法院判決逐漸明確並被接受的相對新的權利。2012年2月2日(西元2012年),在「粉紅女郎事件」的最高法院判決中,公眾人物權利的意義以及侵權標準作為判例引起了關注。
在這裡,本所將參考法院判例,解釋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侵犯公眾人物權利,以及在什麼情況下不會被認定為侵權。
「粉紅女郎事件」的審判
「粉紅女郎事件」是指,一本書解釋了模仿粉紅女郎的歌曲舞蹈的減肥方法,其中無許可地刊登了14張照片,粉紅女郎認為這侵犯了她們的公眾形象權,因此對出版該書的出版社提出了損害賠償要求。
這個案件一直爭議到最高法院,但在2012年2月2日(平成24年),最高法院認為,雖然公眾形象權在一定條件下應受法律保護,但本案中的照片無許可刊登是為了補充文章內容,並非專門利用粉紅女郎的肖像吸引客戶,因此不構成侵犯公眾形象權,上訴被駁回,損害賠償要求未被接受。
公眾形象權的意義和侵權標準
關於公眾形象權,最高法院首次裁決認為,公眾形象權的意義在於,「人的姓名、肖像等有可能具有促進商品銷售等的吸引力,這種吸引力的獨家使用權(公眾形象權)是基於肖像等本身的商業價值,因此可以說是人格權的一部分」。
此外,侵權標準為,「具有吸引力的肖像等可能會吸引社會的注意,並可能被用於時事報道、評論、創作等,有時必須容忍這種使用作為合理的表達行為」。並給出了以下三種構成侵權行為的例子:
- 將肖像等作為獨立欣賞對象的商品等使用的情況
- 為了區分商品等而將肖像等附加到商品等上的情況
- 將肖像等作為商品等廣告使用的情況
從此以後,基於這個判例,公眾形象權的侵權行為被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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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嵐」「KAT-TUN」訴訟
人氣組合「嵐」和「KAT-TUN」的成員,因為他們的個人寫真集9本和團體寫真集3本共12本侵犯了他們的公眾形象權,所以他們提出了損害賠償,並要求停止出版和銷售這些書籍,以及銷毀這些書籍的案例。
主要的爭議點是「是否侵犯了公眾形象權」、「損失的金額」和「是否可以要求停止和銷毀」。
是否侵犯了公眾形象權
法院對12本書籍進行了詳細的審查,並認為「大部分的頁面只有照片,或者只有簡短的描述附在照片旁邊,每一章的開頭都有標題和前言,但是它們只是作為引導讀者進入每一章的照片的意義。」並且,每一個專欄「雖然有相對完整的文章,但是其具體內容與所發表的照片之間沒有特別的關聯,考慮到每一張照片的數量和處理方式,專欄只是照片的附屬物,並沒有獨立的意義。」因此,法院認為這些書籍都是以欣賞照片為目的,並認定這符合「Pink Lady事件判例」中的第一類型「將肖像等作為獨立的欣賞對象來使用的情況」,因此認定侵犯了公眾形象權。
損失的金額
法院認為,出版這些書籍時,每個人都應該收到相當於他們允許使用自己作為被攝對象的照片的金錢,這些金錢應該等於他們所受的損失,這個金額應該等於每本書的價格的10%乘以發行量,並認定這是X等人所受的損失的金額。
因此,例如原告A因為他的照片被單獨用在書籍①(28,000本)和他和其他4個團體成員的照片被用在書籍⑥(39,000本)上,侵犯了他的公眾形象權,所以他應該得到:
1,300日元×10%×28,000本=3,640,000日元
1,300日元×10%×39,000本÷5=1,014,000日元
加上律師費465,400日元,總共是5,119,400日元。
法院這樣計算後,命令被告出版社向9個成員(當時)支付總共約54,000,000日元的損害賠償金。
停止和銷毀的要求
對於停止出版和銷售12本書籍以及銷毀這些書籍的要求,法院認為:
被告有可能會繼續出版和銷售這些書籍,或者銷售他們所擁有的這些書籍。
考慮到公眾形象權是源於人格權的一種權利,原告們有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他們的公眾形象權,並要求停止出版和銷售這些書籍,以及銷毀被告所擁有的這些書籍。
東京地方法院2013年4月26日判決
因此,法院作出了嚴厲的判決,認可了停止出版和銷售以及銷毀的要求。
對於這個判決,被告出版社不服,提出了上訴,但是知識產權高等法院駁回了上訴,最高法院對出版社的上訴作出了駁回的判決,確定了這個判決。
「胸部插圖」訴訟
有8位女性藝人,因為一家週刊雜誌使用合成了她們肖像照片與裸露胸部(乳房)插圖的圖片來發表文章,並出版、銷售,侵犯了她們的公眾形象權、人格權和人格利益,因此對被告出版社提出了損害賠償等的訴訟。
引起爭議的文章在該期雜誌的黑白印刷部分跨越了3頁,標題為「隨意評價!!」和「娛樂界胸部妄想大獎」。該文章在上述標題之後,合成了裸露的乳房插圖,並發表了各藝人的姓名、胸部的估計尺寸以及評價項目等。
是否侵犯公眾形象權
法院認為,原告們在該雜誌出版、銷售時,都已經是在攝影集等地方露面,並在電視節目中出演,具有固有的名聲和社會評價的藝人,具有成為公眾形象權主體的知名度。
然後,對於該文章,
合成了裸露的胸部插圖,並附上包含性的表達的評論等,並不是讓讀者欣賞肖像等本身,而是讓讀者想像(妄想)包括原告在內的女性藝人的乳房或裸體。此外,該文章是在全248頁的該雜誌的末尾附近的黑白印刷部分發表的,並未在封面上被提及,每位原告的肖像等僅作為每頁9名或10名中的1名被發表。根據這些情況,很難想像原告的粉絲等會為了獲得該文章中的肖像照片而購買該雜誌。因此,未經許可在該文章中使用原告的肖像等的行為,不能認為是將肖像等本身作為獨立的欣賞對象的商品等使用,也不能認為是主要目的是利用原告的肖像等的吸引力。
東京地方裁判所2015年1月29日判決(2015年)
因此,法院並未認定公眾形象權的侵害。
該文章只佔全248頁的3頁,照片也很小,因此,法院認為不能認為是「將肖像等本身作為獨立的欣賞對象的商品等使用」。
所受損害的金額
原告們主張,該文章未經許可地發表了她們的姓名和肖像,侵犯了她們作為人格權的姓名權、肖像權和名譽權,以及作為人格利益的名譽感情。然而,法院認為,
該文章超出了社會通念上應該忍受的限度,通過侮辱行為不當地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感情,並且,該文章超出了應該忍受的姓名和肖像的使用限度。
東京地方裁判所2015年1月29日判決(2015年)
因此,法院命令被告出版社向9位原告各支付750,000日元的慰撫金和50,000日元的律師費,總計800,000日元。
即使公眾形象權的侵害未被認定,也可以以侵犯肖像權和名譽感情等為由,追究責任,這是一個顯示了這種可能性的判例。
總結
「公眾人物權利」(Publicity Rights)是指著名人士的姓名或肖像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或價值,不允許第三方未經許可使用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在2012年(西元2012年)的「日本粉紅女郎事件」(Japanese Pink Lady Case)判決中首次被承認,是一種相對新的權利。
雖然到目前為止,與公眾人物權利相關的著名案件大多涉及紙媒體,但隨著網路媒體需求的增加,未來將如何主張和判斷,這種變化引起了人們的興趣。
如果您擔心「公眾人物權利」可能被侵犯,本所建議您諮詢熟悉這些情況的專業律師。
https://monolith.law/reputation/publicity-right-on-things[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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