闡述肖像權侵害成為損害賠償請求的標準與流程
近年,隨著Instagram、YouTube、Facebook等社交媒體的普及,任何人都可以輕鬆地發布照片和影片。然而,這也導致了未經許可就公開他人面部或身體的「肖像權」相關問題的增加。
但是,肖像權究竟是什麼樣的權利呢?如果在社交網絡或影片網站上,無意中發布了自己或家人的照片,侵害了肖像權,本所應該如何應對呢?
本文將解釋肖像權侵權的成立標準以及如何應對。
何謂肖像權
肖像權是指可以主張不被他人隨意拍照或公開照片的權利。
肖像權並未像著作權等在法律上明文規定。然而,在判例中,有提及肖像權的案例。
該案例是一起公務執行妨礙罪及傷害罪的案件,涉及一名警察在示威遊行中拍攝,並被示威者襲擊的行為。
對於辯護律師主張警察的拍攝行為侵害了被告人的肖像權,並構成非法執行職務的說法,最高法院做出如下判示,並提及了「肖像權」。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所有國民都應作為個人受到尊重。對於國民追求生命、自由和幸福的權利,只要不違反公共福祉,就應在立法和其他國政活動中得到最大的尊重。」這可以解釋為,國民的私生活自由,即使面對警察權等國家權力的行使,也應受到保護。因此,作為個人私生活自由的一部分,任何人都應有不被隨意拍攝其容貌和姿態(以下簡稱「容貌等」)的自由。
不論是否稱之為肖像權,至少,警察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拍攝個人的容貌等,這違反了憲法第十三條的精神,是不應被允許的。
最高法院昭和44年12月24日刑事裁判23卷12號1625頁(京都府學聯示威事件)
最高法院如上所述,根據憲法第13條,判示「不被隨意拍攝容貌等的自由」是「私生活上的自由」的一部分,應受到保護。
確實,從判例上看,「不被隨意拍攝容貌等的自由」並未積極認定為「肖像權」,但實質上可以解釋為認定了「肖像權」。
「肖像權」的三種類型
「肖像權」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①不被隨意拍攝的權利
②不被利用拍攝的照片或製作的肖像的權利
③保護本人對肖像利用的財產利益的權利
一般來說,①和②被視為隱私權的一部分,而③被稱為個人名譽商用權。
一般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自己的臉(肖像)被公開在網路上,可能會感到「不悅」。這種「不悅」可能源於自己的個人信息,即臉部照片,被未經自己同意的方式公開。
因此,對於一般人來說,「肖像權」可以說是拒絕「拍攝」和「公開」的權利。
另外,對於名人來說,雖然與一般人相比,肖像權的保護在隱私權方面可能較為寬鬆,但從個人名譽商用權的角度來看,可能存在肖像權侵權的情況。
何謂隱私權
關於隱私權的定義存在爭議,判例中幾乎沒有明確定義。
然而,在判例中,隱私權被廣泛認定為「不被隨意公開與自己有關的信息的權利」。
另外,由於隱私權的性質,一般認為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法人則不能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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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個人名譽商用權
藝人、運動員等知名人士的肖像和姓名,如果用於廣告宣傳,將非常有效。
這些人的肖像和姓名可以帶來商品和服務的吸引力,因此在這個意義上具有經濟價值。
因此,當藝人、運動員等的肖像和姓名具有經濟價值時,他們應有權控制自己的經濟價值,這就是所謂的「個人名譽商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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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S上的肖像權侵害問題
我們生活在一個資訊社會,SNS的普及使得每個人都可以向全世界發送信息。
然而,另一方面,在Twitter、Facebook、Instagram、YouTube等SNS上,肖像權侵害的案例正在增加。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的臉部照片或姓名被他人隨意公開,你應該如何應對呢?本所將在下面詳細討論。
另外,通過SNS的工具,可以通過填寫表格或發送電子郵件向運營方報告不適當的帖子。
是否可以因肖像權侵害而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肖像權侵害,與侵害隱私權一樣,並無在刑法中設有相應的懲罰條款。這是因為刑法中並無「侵害肖像權罪」這一條文。
然而,即使不會產生刑事責任,也可能產生民事責任,並可以根據日本民法第709條(侵權行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受保護的利益的人,應對因此而產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日本民法第709條(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關於肖像權侵害的慰撫金市場價格,本所在以下的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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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是在網路上的肖像權侵害,則可以提出停止該文章的請求或刪除請求。
肖像權侵權的標準
在網路上,如果自己或家人的照片被擅自使用,是否構成肖像權侵害,以及肖像權侵害如何被判定,對於我們生活在資訊社會的人來說,這是非常重要的。
關於是否構成肖像權侵權,會考慮各種情況。雖然明確的判定標準難以提出,但具體來說,可以確認以下幾點:
- 是否為報導目的等公益目的的拍攝和公開
- 是否為犯罪預防目的的拍攝和公開
- 是否為私人生活空間的拍攝和公開,或者是在公園或公路等公共場所的拍攝和公開
- 是否能特定人物的拍攝和公開。或者,被攝體太小無法特定人物,或者進行馬賽克處理等無法特定的拍攝和公開
在網路上的肖像權侵權中,該圖像被發布在何處,以及如何拍攝,是重要的判定材料之一。
可以特定自己或家人的臉
如果可以特定自己或家人的臉,肖像權侵權的可能性就會增加。相反,如果模糊或進行馬賽克處理,無法特定,則不構成肖像權侵權。
自己或家人成為主要被攝體
在照片中,如果自己或家人成為被攝體的主要部分,則更容易被認定為肖像權侵權。相對地,如果風景等成為主要部分,則不容易構成肖像權侵權。
在可能大範圍傳播的地方公開
例如,在SNS等地方,傳播可能性高,可能被不特定多數的人閱覽,因此更容易被認定為肖像權侵權。
沒有拍攝和公開的同意
肖像權侵權的發生,是因為沒有被攝體的同意。如果權利人即被攝體對拍攝和公開給予許可,則不構成肖像權侵權。
但需要注意的是,拍攝和公開需要單獨的同意。即使有拍攝的同意,如果沒有公開的同意,擅自公開就會構成肖像權侵權,所以需要注意。
在無法預測會被拍攝的地方
根據拍攝地點的不同,判定也會有所不同。
在旅遊景點的設施或活動場所等,可以預先充分預測到可能會被電視攝影機等拍攝的地方,即使被拍入鏡頭,也很難訴諸肖像權侵權。
尋求肖像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案例
具體來說,我們來看看兩個被認定為侵害肖像權的案例。
在網站上發布在街上行走的女性照片的案例
本所將介紹一個案例,該案例中,原告在銀座附近行走,被無許可地拍攝,拍攝目的是介紹東京最前沿的街頭時尚。
在這個案例中,被告在其管理的網站上發布的行為被認為侵害了肖像權,因此,損害賠償請求被接受。
女性穿著的是Dolce&Gabbana在巴黎時裝周展出的服裝,胸部大膽地印有紅色的「SEX」字樣。
當這張照片被公開後,2ch的多個主題串中都貼上了鏈接,並寫下了對原告的粗俗誹謗,如「別逼老太太,絕對不要讓我看到你的內衣,會讓我感到不舒服」、「發現穿著印有大寫「SEX」字樣的衣服的淫蕩女人!」。
不僅如此,個人網站上還發布了從本案網站下載並複製的照片,並進行了擴散。
女性在被告知其照片被發布並受到誹謗後,立即提出抗議,因此,照片被從網站上刪除。
然而,對於下載並複製本案照片的個人網站的頁面,仍然有鏈接貼出,對原告的誹謗持續不斷。
在女性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中,法院做出了以下判決,承認了女性的損害賠償請求。
每個人都有人格利益,即在私人生活中自由地不被隨意拍攝自己的面貌和姿態,或者不被公開拍攝的肖像照片,這被認為是法律保護的肖像權。
在審查本案照片的拍攝和在本案網站上的發布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時,本案照片將焦點集中在原告的全身像上,並以清晰可見的方式大幅拍攝,而且,原告穿著的衣服的胸部印有上述的「SEX」字樣。因此,一般人如果知道自己被拍攝這樣的照片,會感到心理壓力,並認為不希望被拍攝這樣的照片,或者不希望這樣的照片被發布在網站上。
東京地方法院平成17年(2005年)9月27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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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拍攝被告人的照片並在週刊雜誌上發布的案例
在「和歌山毒物混入咖哩事件」的法庭上,當被告人的拘留理由公開程序進行時,「Focus」雜誌的攝影師偷偷攜帶了相機。
為了報導本案刑事事件中被告的動態,攝影師未經法院許可,無許可地拍攝了被告人的面貌和姿態,並將這些照片發布在上述雜誌上。
因此,當時的被告人提起訴訟,尋求對肖像權侵權的損害賠償。
在這場訴訟中,一審原告勝訴,上訴審原告敗訴,並一直爭議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做出了以下判決,提出了肖像權侵權的標準。
人們有權不被隨意拍攝自己的面貌等,這是應受法律保護的人格利益(參見最高法院昭和40年(1965年)(a)第1187號同44年12月24日大法廷判決・刑集23卷12號1625頁)。然而,也有人的面貌等的拍攝應被認為是合理的採訪行為等的情況,因此,是否應該認為未經同意拍攝他人的面貌等的行為在侵權法上是違法的,應綜合考慮被拍攝者的社會地位,被拍攝者的活動內容,拍攝的地點,拍攝的目的,拍攝的方式,拍攝的必要性等,判斷被拍攝者的上述人格利益的侵害是否超出了社會生活上的忍受限度。
最高法院平成17年(2005年)11月10日民集59卷9號2428頁[日語]
此外,人們有權不被隨意公開自己的面貌等的照片,這是應該認為有的人格利益,如果人的面貌等的拍攝被評價為違法,那麼公開這些面貌等的照片的行為應該被認為是侵害被拍攝者的上述人格利益,並具有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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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肖像權侵害的損害,賠償流程
隨著Instagram、Facebook等社交媒體的普及,各種拍攝物品透過互聯網被公眾所瞭解。然而,問題也隨之增加。
那麼,當你實際遭受肖像權侵害的損害時,應該如何應對呢?本所將介紹三種應對方法。
向營運公司/管理者提出刪除請求
如果你的照片或影片在網路上被未經許可地公開,則在損害擴大之前,儘快刪除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知道是誰發布的,可以向網站的營運公司或管理者提出刪除請求。
刪除請求是要求停止發布者的不正當行為,並要求刪除相關內容。在內容被廣泛傳播之前,需要向管理該媒體的網站運營者提出刪除該內容的請求。
在這種情況下,某些網站可能會提供專用的刪除申請表格,如果沒有,則需要通過在網站上發布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聯繫表格提出刪除請求。
如果無法通過這種談判實現刪除,則需要通過法院的臨時處置程序來要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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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訴訟
雖然刑法無法懲罰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但可以在民事上追究其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侵權行為可能違反了民法第709條的侵權行為,可以向法院提出刪除該內容的請求,停止侵權行為的請求,甚至可以要求作為慰撫金的損害賠償。
向律師諮詢
如果你因肖像權被侵害而受有損害,為了防止進一步的損害擴大,你需要通過法院採取適當的臨時處置等措施。此外,如果不知道是誰發布了照片,則需要進行個人識別的程序。
然而,即使個人向營運元/管理者提出刪除請求,往往也無法得到回應,如果發布者是朋友或熟人,則可能對後續的人際關係產生負面影響。
此外,如果無法得到刪除請求的回應,則需要通過法院進行刪除的臨時處置程序。即使自己提出停止請求或損害賠償請求,也可能被對方忽視,或者請求金額可能會大幅度減少。
為了迅速進行這些程序,本所建議你諮詢熟悉網路問題的律師,並在其判斷和指導下進行處理。儘早諮詢律師並採取適當的措施,可以保護自己和家人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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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如有肖像權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應諮詢律師
隨著社交媒體的發展,肖像權已成為每個人都可能侵害或被侵害的權利。因此,一旦發現自己的肖像權被侵害,應立即向律師諮詢。
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的律師,能夠根據個別情況採取各種手段。即使在自由協商的情況下,委託律師作為代理人也能提高達成諮詢者要求的可能性。
應盡早向律師諮詢,並在信息擴散之前迅速解決問題,這將有助於保護自己和家人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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