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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可以引用影片?解釋日本著作權法的要求和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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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可以引用影片?解釋日本著作權法的要求和判例

每天都有大量的影片被上傳到YouTube等影片平台,吸引了大眾的目光。近年來,利用他人影片的媒體也越來越多,其目的和方法各不相同。

然而,許多影片都被視為「著作物」,受到日本著作權法的保護,如果使用目的或方法出錯,可能會導致著作權侵害。

因此,了解如何適當地使用,以避免著作權侵害,是非常重要的。

在本文中,本所將解釋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引用影片,並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的要求和判例進行解釋。

在著作權法中「引用」的定義

著作權法中的「引用」定義

著作權法的基本理念

著作權法通過讓著作權人獨占對著作物的一定使用行為,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

一般所說的「著作權」,準確來說,包含「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格權」兩種權利。前者保護經濟利益(例如從著作物中獲得的收益等),而後者則是保護人格利益(例如著作權人的名譽和堅持等)的權利。

著作權法規定,除著作權人外,若有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進行下列受著作權或著作人格權保護的一定使用行為(見下表),則原則上將被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著作人格權,並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複製權
公演・演奏權
公眾傳輸權
口述權
展示權
分發權
轉讓權
出租權
改編權
公開權
姓名表示權
同一性保持權

例如,如果你下載了一部影片,然後直接將其貼到博客文章中上傳,這將構成複製權和公眾傳輸權之侵害。如果你對影片進行了編輯或其他修改,則可能構成侵害同一性保持權。

相關文章:人氣化的剪輯影片:解釋著作權上的注意事項

然而,著作權法的目的是「促進文化的發展」,因此,在一定情況下,著作權可能會受到限制,並特例地規定了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就可以使用著作物的情況(法律上稱這種情況為「權利限制」)。

因此,當使用他人的影片時,特別需要注意的一個權利限制就是「引用」(日本著作權法第32條)。

以下,我們將解釋「引用」的意義以及成為合法的要件。

「引用」的意義

首先,關於「引用」的意義,最高法院給出了以下的定義:

第30條第一項第二點(註:舊著作權法,現為第32條)允許在合理範圍內自由地在自己的著作物中引用已發行的他人的著作物。這裡所說的引用,應理解為在介紹、參考、評論等目的下,在自己的著作物中引用他人著作物的部分。

最高法院昭和55年(1980年)3月28日判決・民集34卷3號244頁[蒙太奇照片事件]

簡單來說,「引用」是指在自己的著作物中使用他人著作物的全部或部分的所有行為,原則上這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然而,如果滿足以下的要件,則可以例外地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引用」合法的要件

  1. 符合「公正的慣行」
  2. 在引用目的上「合理範圍內」
  3. 引用的是「已公開的著作物」

引用的是「已公開的著作物」

在著作權法中,「公開」是指著作物已經發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人以一定方式向公眾展示的情況。

因此,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公開的影片不屬於「已公開的著作物」,引用這種影片原則上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符合「公正的慣行」

如果有確立的慣行,則引用必須符合該慣行。例如,在YouTube的規定中,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的鏈接嵌入式影片引用是被允許的,但其他方式的引用可能不符合此要件。

另外,著作權法規定,在引用時必須明示出處(例如著作物公開的網站或著作權人的名稱等)。除非出處明示已成為確立的慣行,否則僅因違反出處明示義務,並不會否定此要件。

但是,違反出處明示義務有其獨立的刑事處罰(第122條),因此,無論如何,明示出處都是安全的做法。

在引用目的上「合理範圍內」

是否在「合理範圍內」,一般認為需要滿足以下兩個要件(前述的最高法院判決也是基於這兩個要件進行判斷):

  • 能夠清楚區分引用者和被引用者(明確區別性)
  • 引用者為主,被引用者為從的關係(附屬性)

近年來,有觀點認為應綜合考慮利用目的和方式、被利用的著作物的性質、對著作權人的影響等因素,但無論如何,明確區別性和附屬性仍是重要的判斷要素。

關於影片引用的判例

關於影片引用的判例

讓我們來看看實際的判例中,爭議的點是什麼,以及如何判斷。

關於影片引用的批評目的的判例

案件概要

原告是一家從事成人影片製作和銷售等業務的公司,該公司在原告名義下公開了本案原告影片(全片播放時間195分鐘),並在網路上進行了付費播放。

然而,一位不知名人士(「本案發信者」)複製了本案原告影片的一部分,製作了約10分鐘的影片(「本案發信者影片」),並將其上傳到了FC2影片(「本案投稿行為」)。

因此,原告主張其公眾傳輸權(日本著作權法第23條第1項)被侵害,向被告這個經由提供者要求揭示發信者信息。

爭點:本案投稿行為是否為合法的「引用」

(被告的主張)

被告主張,本案投稿行為是基於日本著作權法第32條第1項的合法引用。

也就是說,本案投稿行為的目的是讓一般的網路用戶知道原告侵害了第三方的著作權,並對此進行批評,並且只在必要的範圍內使用了本案原告影片。

而且,本案發信者影片的使用只佔本案原告影片總量的約3%,對原告的經濟利益影響微乎其微,並且明確表示了本案原告影片的來源,因此,本案投稿行為符合公正的慣例,是合理範圍內的使用,因此,被告主張其為合法的引用。

(原告的主張)

原告否認了被告主張的本案投稿行為的目的。

也就是說,如果真的有這樣的批評目的,那麼在本案發信者影片中,只需要引用原告侵害他人著作權的部分,沒有必要使用與他人的著作權侵權無關的部分,而且,除了投稿影片的方式外,原告本來可以採取其他容易的方式,比如向原告詢問等。

然後,原告繼續反駁說:

首先,本案發信者影片只是將本案原告影片結合起來的編輯物,不能稱為「引用」,本案發信者影片與「引用著作物」即原告影片之間的主從關係並不明確,這一點是明顯的。

再者,本案發信者影片會減少原告影片的付費觀看需求,因此,本案投稿行為不能認為是在公正的慣例和合理範圍內進行的,沒有成為合法引用的可能性。

法院的判決

法院認定,由於本案投稿行為,原告的公眾傳輸權被侵害,對於是否可以認定為合法引用,即是否無違法性,法院審查了被告主張的批評目的是否可以認定為「合理範圍內」(日本著作權法第32條第1項)的使用,並作出以下判示,駁回了被告的抗辯。

為了指出本案原告影片中使用了本案音樂的事實,只需要使用本案音樂使用部分或其一部分就足夠了。根據本案開頭部分的內容,為了指出本案原告影片中使用了本案音樂的事實,沒有必要使用本案開頭部分,也不能認為需要本案開頭部分來理解本案音樂部分的背景等與上述事實的指出的關係。因此,即使認定本案發信者有被告主張的批評目的,本案發信者影片中包括本案開頭部分在內的本案原告影片的上述使用在與目的的關係上,也沒有「合理範圍內」的使用的可能性。

東京地方法院平成29年(2017年)7月20日判決

總的來說,法院認為,即使考慮到被告主張的批評目的,本案發信者影片的使用也不能認為是最小必要的使用,並且不能認為符合引用目的上的「合理範圍內」,因此,法院不認為是合法引用。

然後,法院命令被告這個經由提供者揭示發信者的信息。

因此,原告可以向本案發信者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關於通過鏈接嵌入引用影片的判例

關於通過鏈接嵌入引用影片的判例

如果不是編輯或使用他人的影片,而只是單純地貼上影片的URL(例如,通過嵌入引用影片等),那麼這樣的行為可以說是合法的「引用」嗎?

在這裡,本所將介紹一個關於通過嵌入引用影片的合法性被爭議的判例(大阪地方法院平成25年(2013年)6月20日)。

在被告自己經營的「火箭新聞24」網站(「本案網站」)上,被告未經許可地貼上了在NicoNico動畫上非法上傳的原告為著作人的影片(「本案影片」)的鏈接。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示,被告的上述行為不構成公眾傳輸權侵權。

理由如下:

  • 當按下本案網站上的本案影片的播放按鈕時,本案影片是直接從NicoNico動畫的服務器傳送到觀眾,而不經過本案網站的服務器,因此,不構成「使傳送可能化」或「指導公眾傳送」
  • 從本案影片的內容和形式上看,該影片是否係非法上傳之影片並不明顯,而且,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抗議後,立即刪除了鏈接,因此,並未幫助第三方侵害著作權

也就是說,在本案中,即使不需要判斷是否符合例外的合法「引用」,也認定被告沒有著作權侵權的侵權行為。

相關文章:未經他人許可,在其首頁上放置連結是否可行?闡述連結的著作權

另外,雖然在本案中並未認定,但即使認定通過嵌入引用影片不構成公眾傳輸權侵權,也需要注意可能侵害著作人格權(公開權和姓名表示權)的可能性。

引用YouTube影片時的注意事項

引用YouTube影片時的注意事項

YouTube在其使用條款中,要求上傳影片的人對其他使用YouTube的用戶提供免費的影片使用許可。

因此,只要按照YouTube規定的方式使用,就可以視為已獲得上傳影片的著作權所有者的許可,原則上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以及著作人格權)。

關於YouTube規定的引用方式,請參考以下網站。

相關網站:嵌入影片和播放清單[日語]

引用包含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JASRAC)管理的音樂作品的YouTube影片

如果YouTube的影片中包含了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JASRAC)等著作權管理組織管理的音樂相關作品,在一定條件下,必須另外獲得JASRAC的許可。

您可以通過「J-WID」這個作品搜索數據庫來確認是否為JASRAC管理的著作物。請參考以下網站。

相關網站:JASRAC作品信息數據庫[日語]

另外,關於需要單獨許可的情況以及獲得許可的方法,請參考下面的JASRAC網站的說明。

相關網站:影片投稿(共享)服務中的音樂使用

關於「禁止引用(無授權轉載)」聲明的法律效力

禁止引用的聲明

如果被引用的影片中有「禁止無授權轉載」的聲明,那麼是否就不能被認定為日本著作權法第32條所規定的「引用」呢?

直接給出結論,「禁止無授權轉載」的聲明在法律上並無實質意義。即使存在這種單方面的意願表示,只要符合日本著作權法上的「引用」要求,就是合法的。

然而,判斷是否符合「引用」的要求有時可能複雜,因此建議您在可能的情況下請教律師。

總結:若您對網路著作權問題感到困擾,請向律師諮詢

「引用」被允許的原因是為了符合保護文化產品如著作物等,並公正且順暢地利用這些著作物,以促進文化發展的著作權制度的宗旨。

從前述的實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如果僅僅在自己的網站或社交網路服務上嵌入影片鏈接,法律風險可以說是相當低。

然而,如果您重新發布或編輯影片來使用,可能會侵害著作權,因此您需要個別考慮「引用」等著作權限制的存在與否。

除了影片的引用外,我們在下面的文章中詳細解釋了文檔和圖像的引用。

相關文章:日本著作權法中「不法引用」之實例(文字・圖像篇)

引用的條件被嚴格規定,因此判斷是否侵害著作權往往很困難。請向經驗豐富的律師諮詢。

本所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都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近年來,圍繞著著作權的智慧財產權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法律審查的必要性也日益增加。本所事務所提供有關智慧財產權的解決方案。詳細內容請參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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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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