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疾病信息,可以說是侵犯隱私權嗎?
在『宴之後』事件的判決文中,東京地方法院(1964年9月28日,即西元1964年)認定了所謂的隱私權,即「不被隨意公開私生活的法律保障或權利」。這是首次承認隱私權的判例。在此判決文中,東京地方法院列出了滿足隱私權侵犯的四個要件,
- 是關於私生活的事實或可能被認為是這樣的事項
- 根據一般人的感受性,站在該私人的立場,認為他不會希望公開的事項
- 是一般人尚未知道的事項
- 由於公開,該私人實際上感到不快、不安
。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ivacy-invasion[ja]
個人的疾病信息是隱私信息,並且是極其敏感的信息。滿足上述所有要件,特別是第四個要件「由於公開,該私人實際上感到不快、不安」,因此,未經本人同意公開或使用他人的疾病信息,可能會引起法律問題的可能性極高。
癌症鬥病部落格的情況
如本所在本網站的其他文章中所介紹的,有一位女性在匿名經營一個記錄她對抗早發性乳癌的部落格,但因為被告的發文,她的姓名、年齡、工作地點等被特定出來,使得她患有早發性乳癌的事實被公眾所知,因此她提出了侵犯隱私的訴訟。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cope-of-privacyinfringement[ja]
東京地方法院在2014年6月(西曆2014年)裁定,「被告的這次發文無疑是輕率且惡劣的行為」,並且「考慮到一旦隱私資訊在網路上洩露,實際上幾乎無法完全刪除,因此被告的行為所造成的結果無疑是嚴重的」,因此認定隱私權被侵犯,並命令被告支付120萬日元的慰撫金和12萬日元的律師費,總計132萬日元。
關於因HIV感染而被解僱的情況
有案例認定,未經本人同意公開其HIV感染等疾病信息,構成侵犯隱私權。
A與X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雇佣契約,該契約的內容是派遣A至X公司的當地子公司Y股份有限公司,在簽訂契約後,A前往泰國。剛到達後,應Y公司的指示,為了獲得工作簽證,A在當地醫院接受了健康檢查。在檢查過程中,醫生未經A的同意進行了HIV抗體檢測,並將陽性的結果告知了Y公司的代表董事B。B將此事報告給X公司,於是X公司命令A返回國內。回國後,代表董事告知A他已經感染了HIV,並以此為理由解僱了A。
對此,A對X公司主張解僱無效、確認地位,並對Y公司或B主張侵犯隱私權等,提起訴訟。
東京地方法院認為,「即使是使用者,也不得侵犯被使用者的隱私權,同樣,如果獲得了屬於被使用者隱私權的信息,也有義務保持此信息,不得隨意洩露給第三方,這樣做應被認為是侵犯隱私權的違法行為」,因此,B向X公司通報,以及X公司的代表董事向本人告知的行為,
個人的疾病狀況信息屬於隱私權的範疇,特別是本案中爭議的HIV感染信息,考慮到存在對HIV感染者的社會偏見和歧視,應認為這是極度機密的信息。無論誰獲得此信息,都不得隨意洩露給第三方,如果隨意洩露給第三方,應認為侵犯了隱私權。
東京地方法院1995年3月30日(西曆1995年)判決
因此,法院確認了A的地位,並命令X公司支付休業損害賠償,以及給A300萬日元的慰撫金,同時也命令Y公司和B支付300萬日元的慰撫金。
因B型肝炎而未被錄用的情況
有案例認定,未經本人同意取得並使用B型肝炎病毒感染檢測結果,構成侵犯隱私權。
大學即將畢業的甲方同學,通過了金融機構的錄用考試,並在接受健康檢查時,按照公司的指示進行了血液檢測,並接受了B型肝炎病毒檢測,結果確認為陽性。然而,甲方同學並未被告知這一結果,而是進一步接受了精密檢查,確診為慢性活躍性肝炎,最終未被錄用。甲方同學認為,未經其同意,就進行病毒檢測和精密檢查,侵犯了其隱私權,因此對金融機構提起訴訟。
東京地方法院裁定:
在(問題發生的)平成9年(1997年)當時,社會對B型肝炎病毒的感染途徑和與勞動能力的關係存在誤解和偏見,特別是在求職和就業的機會中,可能對感染者採取錯誤的對策。在這種情況下,B型肝炎病毒是血液中的常駐載體,這是他人不應隨意知道的信息。因此,未經本人同意就取得該信息的權利,應作為隱私權受到保護。
東京地方法院2003年6月20日(西元2003年)判決
因此,未經甲方同學同意,就進行病毒檢測和精密檢查,認定為侵犯隱私權,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150萬日元。
此案例顯示,B型肝炎病毒感染屬於隱私範疇,錄用時進行血液檢測和精密檢查等,必須有其必要性,並向考生解釋其目的和必要性,獲得其同意,否則將被認定為違法。
HIV感染導致的工作限制
一位在醫院工作的護士,在大學醫院的血液檢驗結果中被診斷為HIV陽性。該護士的工作醫院的醫生和員工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此信息告知其他員工,這被認為是侵犯隱私的侵權行為。此外,醫院以HIV感染為由限制護士的工作,也被認為是侵犯工作權利的侵權行為,因此有人提出索賠。
福岡地方法院表示:
在這種情況下,對HIV感染者的偏見和歧視仍然存在,這種醫療信息對個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從保護隱私的角度來看。此外,這些信息被用於其他目的,並被告知原告的上司和其他負責人,這些人在工作場所中處於負責人的地位,原告希望在未來的工作中保密。因此,這些信息被告知這些人,使原告在至少在這家醫院工作的情況下感到精神痛苦,並且由於工作限制,原告在面談中也感到精神痛苦。
福岡地方法院2014年8月8日(西元2014年)判決
法院確認了侵犯隱私的行為,並判賠200萬日元的慰撫金。
當時,全世界只有幾例報告說HIV感染的醫療工作者感染了病人,如果限於護士,則只有一例。並未認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感染其他病人的風險,並且已經有觀點認為,通過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大多數的醫療行為可以消除感染的風險。此外,對於工作限制,法院也表示,“員工根據勞動契約工作既是義務也是權利”,“員工休假必須基於其自由意願,雇主不能阻止員工休假,不能強迫員工休假,這是侵權行為”。
認知症的高齡文化人的情況
有一個案例是一位90多歲的電影導演和他的家人,因為他們的照顧狀況被訪問護理員在博客上介紹,並被嘲諷為在家裡徘徊等,因此對護理員和訪問護理公司提起侵犯隱私和誹謗名譽的損害賠償訴訟。
訪問護理公司在2013年(西曆2013年)5月至6月期間派遣護理員到電影導演的家中,護理員在同年6月在自己的博客上公開了男性的真實姓名,詳細描述了他無法自己刷牙,並在家裡徘徊等日常生活情況,並嘲笑說,“曾經活躍的○○,由於認知症的進展,過去的威嚴和榮光現在已經消失無蹤”。該女性只被派遣了三次,就因為“不能交給這個護理員”而被解除了契約。然而,之後,一個普通讀者看到了她的博客,並向雇用該女性的訪問護理公司的所在地的自治體報告。自治體要求公司採取行動。公司已經因為“不遵守指導”而解雇了這位女性,並且對博客的存在一無所知,因此急忙命令女性刪除博客上的內容,但一周後,女性更新了博客,並再次發表了惡言。
電影導演本人和親屬指責該女性和訪問護理公司,認為她們“利用家庭護理員的職業,將只有她們才能知道的疾病狀況和家庭狀況加以虛構,公開給不特定的多數人,為了出名和自我展示侵犯了隱私,傷害了名譽”,並要求賠償損害。
東京地方法院裁定,
6月的文章公開了原告患有認知症的事實,無法自己完成刷牙、換衣服等日常生活動作,不明白服藥的原因,並在房間裡走來走去等在家中的日常情況。這些內容可以被認為是原告的私生活事實或可能被認為是私生活事實,並且,根據一般人的感受性,這些事項應該被保密,不應該被公開。
東京地方法院2015年(西曆2015年)9月4日判決
法院認定了侵犯隱私的行為,並進一步認定,“6月和9月的文章公開了原告的隱私,降低了他在社會上的評價,這使原告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即使原告是成年後見人,也不能否認這一點)”,並命令女性支付150萬日元的賠償。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and-decline-in-social-reputation[ja]
對於訪問護理服務提供者,公司在選擇和監督其員工時,應該充分指導和監督員工,以防止侵犯用戶的隱私和名譽。但是,對於這位女性,公司在這一點上並未給予任何注意,因此負有違約責任。對於在雇用期間的6月文章,法院命令支付100萬日元,對於在解除契約後的9月文章,法院命令支付30萬日元,總計130萬日元。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ja]
總結
疾病資訊不僅具有高度的保密性,而且其損害內容往往不僅限於精神痛苦,還可能因拒絕錄用或工作限制等在就業中帶來損害,因此更容易導致嚴重的損害,從而使撫慰金額增加。如果您的疾病資訊被公開或使用,請立即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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