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OLITH 律師事務所+81-3-6262-3248平日 10:00-18:00 JST [English Only]

MONOLITH LAW MAGAZINE

Internet

對死者進行名譽毀損是否成立?

Internet

對死者進行名譽毀損是否成立?

當文章中含有毀損名譽的內容,或者被誹謗中傷導致社會評價下降時,人們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那麼,如果是死者的情況又會如何呢?對死者的名譽毀損是否成立呢?基於名譽毀損的損害賠償請求,源於受害者本身的人格權,因此是否能由遺族行使就成為了問題。

除非是通過指出虛假事實來毀損死者的名譽,否則不會受到懲罰。

日本刑法第230條第2項

也就是說,只有「通過指出虛假事實」來「毀損死者的名譽」的人,才會受到懲罰。

在民法中對死者的名譽毀損

然而,在民法中的情況稍有不同。

在民法中,當侵犯了身體、自由、名譽時,就構成了侵權行為,可以進行損害賠償。但是,在名譽侵權的損害賠償案件中,其依據是人格權,即人在社會生活中所具有的人格利益為目的的權利。一般來說,這種人格權是一種專屬權,即只屬於某一個人,其他人不能取得或行使,並且被認為是在權利人死亡時消滅的權利。

整理並總結在民法中對死者名譽毀損的觀點,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雖然有一些觀點認為應該承認死者的名譽權,但其理論基礎存在疑問,並且沒有必要承認死者的名譽權。
  2. 即使有事實證明死者的社會評價降低,但如果可以解釋為降低了遺族的社會評價,則可以認為遺族的名譽被毀損。
  3. 如果不能將毀損死者名譽的文章等解釋為毀損遺族的名譽,則有時會承認侵犯了「對個人的敬愛追慕之情」為被侵權利益。

因此,許多判例都是以遺族特有的人格權(如第二點所述)或侵犯敬虔情感(如第三點所述)為依據。

首次涉及對死者的敬愛追慕情感的案例

首次出現對死者名識毀損的問題,是在作家城山三郎的小說《落日燃燒》引發的訴訟中。

《落日燃燒》是一部描繪在東京審判中被判處絞刑的七名甲方級戰犯中,唯一的文官、前總理兼外相廣田弘毅一生的小說。在這部小說中,有關於被視為廣田的競爭對手的外交官A(已故)的私事的描述。被問題化的部分是「對手不僅是花柳界的女人。還有關於他與部下妻子的關係的傳聞。(廣田這樣的潔癖者,對於A的這種私行,會皺眉頭說『不能容忍』)」。

A沒有孩子,但他的侄子X(原告・上訴人)被他視如己出。X認為這段文字是無中生有,將A描繪成與外務省的部下的妻子通姦的無恥之徒,這樣損害了A的名譽,並使得像X這樣尊敬並深愛A如同親父的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他向城山三郎和出版社提起訴訟,要求他們刊登道歉廣告並支付100萬日元的慰撫金。

東京地方法院對於對死者的名識毀損表現,區分為:

  1. 通過毀損死者的名譽的行為,損害了遺族等生存者自身的名譽的情況
  2. 僅止於損害死者名譽的情況

並認為:

「在第一種情況下,對遺族的名識毀損成立,但在第二種情況下,只有在用虛假的謊言進行名識毀損的情況下,才應該認為是違法行為」,並提出了這樣的判斷框架。結論是,本案屬於第二種情況,並且沒有足夠的證據認定為虛假的謊言。

1977年7月19日判決

因此,法院駁回了請求。

X對此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在上訴審中,東京高等法院認為:

本訴訟是因為對死者的名識毀損行為,使上訴人等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主張對上訴人的非法行為。因此,沒有前述的請求權問題。並且,對死者的遺族的敬愛追慕之情也應該被視為一種人格權益,應該保護這種權益,因此,非法侵害這種權益的行為應該被認為是非法行為。然而,對死者的遺族的敬愛追慕之情在死亡後最強烈,隨著時間的推移會逐漸減弱,這是一般可以接受的觀點。另一方面,關於死者的事實也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變成所謂的歷史事實,因此,隨著年月的推移,對於尋求歷史事實的自由或者表達的自由的考慮應該變得更加重要。在本案這樣的情況下,判斷行為的非法性時,應該考慮的事項並不總是簡單的,必須從被侵害的法益和侵害行為的兩個方面來衡量,並且在進行這種判斷時,必須考慮到隨著時間的推移,前述判決的情況。

然而,

A於1929年11月29日去世,本案的文字是在他去世44年後的1974年1月發表的。在這種經過了這麼多年月的情況下,為了肯定右行為的非法性,根據前述的說明,至少需要摘錄的事實是虛假的,並且該事實是重大的,即使經過了時間的推移,也損害了上訴人對死者的敬愛追慕之情,使人難以接受的程度,才應該肯定非法行為的成立。然而,根據前述的認定,本案的文字中記載的問題部分不能認定為虛假的事實,因此被上訴人的行為沒有非法性,不能認定上訴人主張的非法行為的成立。

東京高等法院1979年3月14日判決

因此,法院駁回了上訴。雖然這是一個經過了44年的案例,並未被接受,但這是首次承認「對死者的遺族的敬愛追慕之情也應該被視為一種人格權益,應該保護這種權益」的裁判例子。

毀損遺族名譽的案例


毀損死者名譽的人,如果指出虛假事實,將受到懲罰。

另一方面,有一個案例是關於一起謀殺案的報導不僅損害了受害者,也損害了受害者的遺族(母親)的名譽,因此被承認為損害賠償請求。

受害者在1972年結婚,與丈夫一起住進了成為案發現場的公寓,並在超市兼職工作,並沒有因為男女關係而成為傳聞,過著認真和平靜的生活。犯罪者(男性)在1976年從精神病院出院,也搬進了同一棟公寓,從而成為了面熟的人,但他們只是作為鄰居交換日常問候,並沒有特別的接觸。然而,犯罪者產生了妄想,誤以為他和受害者有戀愛關係和肉體關係,誤以為受害者因為三角關係而煩惱,不接受他的求婚,於是刺殺了受害者,並使其丈夫重傷。

靜岡地方法院認為,靜岡新聞以「三角關係的糾葛」為標題報導了此事件,並在文章中表示「內縁的妻子」和「犯罪者最近與在超市工作的受害者變得親密」,給一般讀者留下了受害者似乎與犯罪者有複雜的戀愛關係,甚至有肉體關係的印象,這些都是虛假的,降低了受害者的社會評價,損害了其名譽

此外,還對原告,即受害者的母親的名譽是否受到損害進行了判斷,並認為在本案文章發表後,接受了被告新聞為真實的一般讀者在原告所在的社區中大量居住,作為受害者的母親,成為了世俗關注的對象,因此在社會上感到尷尬,過著狹窄的日子。

考慮到在社會生活中,一個人的名譽降低可能影響到其親屬等的名譽的實際情況,本所必須承認,當新聞報導毀損了死者的名譽時,一般來說,社會評價的降低不僅僅是死者,也可能影響到與死者有親屬關係的人。

靜岡地方法院1981年7月17日判決

並認為,「如果新聞報導以虛假事實毀損了死者的名譽,並因此毀損了親屬的名譽,那麼這種報導應該被認為是對親屬的侵權行為」,因此,受害者的母親,如果不能恢復受害者的名譽,就可以向被告要求因名譽損害而產生的侵權行為責任,並命令新聞社支付30萬日元的慰撫金。

侵犯遺族對死者的敬愛追慕之情的案例

死者的名譽毀損可能也會影響遺族。

雖然死者的名譽毀損並不構成對死者本人的侵權行為,但有案例認定侵犯遺族對死者的敬愛追慕之情(遺族的人格權侵害)為侵權行為。1987年1月,雜誌「Focus」以「愛滋病死亡『神戶女性』的足跡」為標題,無許可地偷拍了葬禮中的遺像照片,並將已故的女性(亡○○)介紹為我國首位女性愛滋病患者,報導了該女性主要在外國船員的妓院工作,每週接待一到兩名客人,並有時會與其他女主人共享熟客等內容。

對此,已故女性的父母提起訴訟,認為侵犯了亡○○及他們自己的權利或法益。然而,大阪地方法院認為,「原告們主張,本案中,被告的行為侵犯了死者亡○○本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和肖像權等人格權。然而,這些人格權由於其性質,應被視為一身專屬權,人死後將失去私法上的權利義務享有主體(權利能力),因此,這些人格權也會隨著人的死亡而消滅。並且,實定法上,對於人格權,並無一般性規定認可遺族或繼承人享有與死者生前享有的同一內容的權利,也無規定認可死者享有和行使人格權」,因此,「不能認可死者的人格權,所以不能接受原告們主張亡○○本人的人格權被侵犯」。此外,不承認死者的肖像權也引起了關注。

接著,法院判斷原告們的人格權,亡○○的敬愛追慕之情是否被侵犯。幾乎所有的報導內容都不能被認定為事實,報導的內容大大降低了社會評價,認為亡○○的名譽因此次報導而受到嚴重損害。

本案報導嚴重損害了亡○○的名譽,並揭露了亡○○在私生活中不願被他人知道的極其重要的事實或可能被誤解的事情,如果是生存者的話,這將構成侵犯隱私權。由於這樣的報導,亡○○的父母,即原告們,對亡○○的敬愛追慕之情受到了嚴重的侵害。因此,本案報導侵犯了原告們的人格權。

大阪地方法院1989年12月27日判決

因此,大阪地方法院判決「Focus」雜誌支付100萬日元的慰撫金和10萬日元的律師費,總計110萬日元

撫慰金請求權是否可繼承

雖然順序可能有些顛倒,但有一個案例是A對B發表誹謗言論,然後B去世。關於這個撫慰金請求權是否可以繼承的問題,有最高法院的判例。原判決認為,撫慰金請求權是一種個人專屬權,只有當受害者表明請求意願時,才能成為繼承的對象。但這種觀點違反了公平和法理,最高法院認為這是對撫慰金請求權繼承法理的誤解。

最高法院表示:

如果一個人因為他人的故意或過失而受到非財產性損害,那麼他有權像受到財產性損害一樣,從損害發生的同時起,請求賠償,即獲得撫慰金請求權。除非有特殊情況可以認為他放棄了這個請求權,否則他可以行使這個權利,並不需要做出表明請求賠償意願等特殊行為。因此,如果該受害者去世,那麼他的繼承人應當自然繼承撫慰金請求權,這是合理的。

最高法院1967年11月1日判決

並認為,「雖然受害者在撫慰金請求權產生的情況下的法益是專屬於受害者個人的,但由於侵犯這種權益而產生的撫慰金請求權本身,就像財產性損害賠償請求權一樣,是簡單的金錢債權,並沒有法律依據認為它不能成為繼承的對象」,因此,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決不承認撫慰金請求權可以繼承的決定,並將案件發回原審

總結:遺族或與之等同的人則可以主張遺族的名譽受到毀損

當名譽受到毀損或隱私被侵犯時,即使是死者的名譽,也不意味著遺族等人必須默默承受。雖然死者無法提起訴訟,但如果是遺族或與之等同的人,則可以主張遺族的名譽受到毀損,或者尊敬和追慕的情感被侵犯。

然而,這種情況下的損害賠償請求大多在法庭上進行。法庭程序複雜且需要專業知識。如果您正在考慮對已故人物的名譽毀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建議您先向專業的律師諮詢。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網路和法律兩方面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所在東京・大手町的法律事務所。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