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的攝影與公開在法律上允許到何種程度?解說4個論點
在活動會場或觀光地,本所經常會看到「禁止拍攝・錄影」的標誌或聽到廣播通知。這些「禁止」背後究竟有何依據呢?此外,若在音樂會場地等被要求「提交相機」或「刪除影像」,本所是否必須遵從呢?
本文將解釋在未獲得主辦單位或管理者事先許可的情況下,攝影、錄影及在社交網絡上公開的範圍應如何界定。
攝影・錄影禁止是否有法律依據
關於禁止攝影和錄影的法律依據,本所可以考慮以下四個方面:「著作權・著作鄰接權」、「肖像權・名譽權」、「設施管理權」以及「合約」。
著作權・著作鄰接權
禁止攝影或錄影最常見的原因是著作權問題。在舞台劇、音樂會、美術展等場合,「著作權」成為關鍵問題,而演出者往往擁有「著作鄰接權」。
「著作權」是指創作作品的人所擁有的權利,這種權利允許創作者決定作品的使用方式。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法律上保護著作物不被他人未經許可的使用。
對於著作物,未經許可不得進行攝影。根據日本《著作權法》,未經授權複製著作物是被禁止的,這包括通過攝影來複製著作物。因此,未獲著作權人許可而攝影著作物,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
「著作鄰接權」是賦予那些雖非著作物創作者,但對其流布有貢獻的人的權利。例如,表演者、唱片製作人等擁有著作鄰接權。
在音樂等的錄音或錄影情況下,著作鄰接權也是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如果是音樂演奏,除了著作權人之外,還需要獲得擁有著作鄰接權的表演者的許可。
例外情況下,對於著作權已經消失的古老名畫等,著作權不再是問題(著作權通常在著作者死後70年受到保護)。此外,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30條,「為了家庭內非工作目的的使用,可以複製著作物。同樣目的下,也可以進行翻譯、編曲、變形、改編」,因此「私人使用的複製」是被允許的。
另外,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46條,永久設置於戶外的美術著作物或建築著作物(公共藝術)的攝影和錄影基本上是自由的。
肖像權・名人宣傳權
接下來,本所來探討「肖像權」相關的問題。肖像權是指未經本人許可,不得將其面容或身姿「拍攝」或「公開」的權利。
由於肖像是個人人格的象徵,因此人們擁有「基於人格權而不被隨意利用的權利」(最高法院2012年(平成24年)2月2日判決),但這並不意味著拍攝他人就必然構成肖像權侵害。
是否構成侵權,也取決於拍攝地點。在旅遊景點或活動場所等,人們可以預見到自己可能會被拍攝的地方,即使被拍進畫面,提起肖像權侵害訴訟也會變得困難。此外,如果畫面模糊不清,無法識別個人身份,則不會構成肖像權侵害。
另一方面,「名人宣傳權」指的是名人的姓名或肖像等所產生的吸引顧客的經濟價值,由本人獨占的權利。例如,即使是為了個人樂趣拍攝戶外公開活動中的藝人,侵權的可能性也不大。然而,作為一種禮儀問題,本所仍應保持適度。
設施管理權
「設施管理權」是指建築物或土地的所有者及管理者依法所擁有的權利,例如,可以禁止設施內的滋擾行為,或要求從事滋擾行為的使用者離開。當場內廣播說「為了不干擾其他顧客並且不妨礙演出,請勿拍攝」時,就是基於這項設施管理權。
這不僅限於活動場地或旅遊景點,甚至在餐廳等場所對於拍攝菜餚也是一個普遍問題。然而,實際上,判斷是否侵犯權利往往是一件困難的事情。
在司法判例中,對於用於集會等公共活動的公共設施,雖然原則上因其公共性質而應允許國民和居民自由使用,但同時也承認了管理者的設施管理權。
另一方面,在私人設施中,特別是沒有限制的設施管理權是被承認的,例如,作為設施管理權的一部分,「禁止設施內拍攝」是可行的,如果未經允許進行拍攝,則構成了對設施管理權的侵犯。
契約・條款
首先,購買活動或舞台的門票,本質上就是締結了一項「契約」。通常情況下,這意味著您同意了票背等處所記載的條款,並因此與會場簽訂了進場契約。
這些條款中可能會規定「禁止拍攝」。例如,在線購票時,如果您點擊了寫有「同意條款並購買」的按鈕,明確表示了您的同意,那麼如果條款中有「禁止未經允許的拍攝」的規定,這種同意很可能被認為是有效的。
此外,如果會場入口處明顯標示了「禁止拍攝」,並且您在看到這一標示後進場,那麼很可能會被認為存在「不進行拍攝的合意」。如果存在關於禁止拍攝的有效合意,那麼通常原則是需要遵守這一合意。
然而,即使存在關於允許拍攝的有效合意,也會涉及到允許的範圍以及條件。即便拍攝是被允許的,也不意味著所有與拍攝相關的行為都是被許可的。
未經許可拍攝的照片與影片的公開
關於禁止拍攝與錄影的法律依據,本所可以指出以上四點,但如果將拍攝或錄製的內容公開在網上使用,情況又將如何呢?
著作權與肖像權・名譽權
著作權會對公開行為施加規範。在社交網絡等平台上,如果僅向有限的朋友展示,則可能被允許作為私人複製或所謂的「寬容性使用」。然而,若在Twitter或博客上公開著作物,則構成對公眾傳輸,這將會侵犯著作權。
肖像權與名譽權也可能成為法律問題。如果圖像中的人物可以被識別,則必須進行編輯以使人物無法識別,否則可能會因侵犯肖像權而被起訴。
相關文章:解說侵犯肖像權而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標準與流程[ja]
設施管理權
關於設施管理權,有一個案例是平等院(京都府宇治市)因鳳凰堂的照片被用於拼圖而未經許可銷售,平等院要求玩具公司停止銷售。平等院禁止在其境內拍攝的照片用於商業目的,並在分發給參觀者的小冊子上明確標示,數位小冊子上也有相對較小的標示寫著「禁止將院內拍攝的照片等用於商業目的」。由於其他顯著的注意標示並不多,因此是否玩具公司已同意該條件成為爭議點,但根據過去的判例,利用設施管理權限制照片後續使用似乎過於嚴格。
在判例中,有一宗案例是使用僅每60年才能公開一次的秘佛照片製作書籍和掛軸進行銷售,這被認為侵犯了宗教人格權,因此判決要求停止銷售商品、銷毀照片等,並賠償寺院慰問金(徳島地方裁判所2018年6月20日判決)。此外,鳳凰堂的照片被切割使用,也可能被視為侵犯宗教人格權,但最終在2020年10月12日,京都地方裁判所達成和解,玩具公司同意銷毀328個庫存產品,並承諾未來未經同意不再使用平等院的照片製作產品,平等院方面則承擔約17萬日元的銷毀費用。
契約・規約
如果無授權拍攝或後續使用拍攝物被明確禁止,則違反這些規定可能會成為損害賠償的對象。但如果禁止事項未被明示,則無法以「契約履行請求」的名義在法庭上要求停止公開。
例如,在演唱會場地,對於攝影者的相機進行保管或要求刪除拍攝數據的行為,著作權人擁有「侵權物品銷毀請求權」(日本著作權法第112條第2項),因此這是可行的,但不能採取強制手段。應該限於自願提交或刪除的操作。
然而,對於拒絕入口處的手提行李檢查、企圖強行進入場地的攝影器材被發現、或者不斷重複滋擾行為且不聽勸阻的觀眾,進行一定程度的阻止或強制退場在某些情況下是被允許的。
總結:諮詢著作權問題應尋求專家協助
近年來,如東京國立近代美術館或國立西洋美術館等地方,允許「拍攝、社交媒體分享OK」的美術館和博物館數量有所增加。這背後反映了一種風潮:在社交媒體上公開分享照片和影片已成為常態,人們追求所謂的「Instagram映え」(在Instagram上看起來很吸引人的畫面)。有些博物館因應這股潮流允許拍照,結果在Twitter上被廣泛傳播,從而使參觀人數大幅增加。
社交媒體具有讓擁有相似興趣和愛好的用戶容易聚集的特點。利用這一特性,可能會比投入大量廣告費用的媒體廣告更有效。在活動現場或旅遊景點拍照和分享,如果是私人使用,也越來越被接受,這是適應新時代禮儀的一部分。這樣一來,更多的人能夠享受到樂趣。
然而,拍攝和公開時仍需注意不侵犯他人的權利。對於著作權等問題,本所建議您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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