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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的攝影與公開在法律上允許到何種程度?解說4個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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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的攝影與公開在法律上允許到何種程度?解說4個論點

在活動會場或觀光地,本所經常會看到「禁止拍攝・錄影」的標誌或聽到廣播通知。這些「禁止」背後究竟有何依據呢?此外,若在音樂會場地等被要求「提交相機」或「刪除影像」,本所是否必須遵從呢?

本文將解釋在未獲得主辦單位或管理者事先許可的情況下,攝影、錄影及在社交網絡上公開的範圍應如何界定。

攝影・錄影禁止是否有法律依據

關於禁止攝影和錄影的法律依據,本所可以考慮以下四個方面:「著作權・著作鄰接權」、「肖像權・名譽權」、「設施管理權」以及「合約」。

著作權・著作鄰接權

禁止攝影或錄影最常見的原因是著作權問題。在舞台劇、音樂會、美術展等場合,「著作權」成為關鍵問題,而演出者往往擁有「著作鄰接權」。

「著作權」是指創作作品的人所擁有的權利,這種權利允許創作者決定作品的使用方式。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法律上保護著作物不被他人未經許可的使用。

對於著作物,未經許可不得進行攝影。根據日本《著作權法》,未經授權複製著作物是被禁止的,這包括通過攝影來複製著作物。因此,未獲著作權人許可而攝影著作物,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

「著作鄰接權」是賦予那些雖非著作物創作者,但對其流布有貢獻的人的權利。例如,表演者、唱片製作人等擁有著作鄰接權。

在音樂等的錄音或錄影情況下,著作鄰接權也是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如果是音樂演奏,除了著作權人之外,還需要獲得擁有著作鄰接權的表演者的許可。

例外情況下,對於著作權已經消失的古老名畫等,著作權不再是問題(著作權通常在著作者死後70年受到保護)。此外,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30條,「為了家庭內非工作目的的使用,可以複製著作物。同樣目的下,也可以進行翻譯、編曲、變形、改編」,因此「私人使用的複製」是被允許的。

參考:文化廳|著作者的權利的發生及保護期間[ja]

另外,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46條,永久設置於戶外的美術著作物或建築著作物(公共藝術)的攝影和錄影基本上是自由的。

相關文章:未經許可公開他人所有物的攝影是否被允許[ja]

肖像權・名人宣傳權

接下來,本所來探討「肖像權」相關的問題。肖像權是指未經本人許可,不得將其面容或身姿「拍攝」或「公開」的權利。

由於肖像是個人人格的象徵,因此人們擁有「基於人格權而不被隨意利用的權利」(最高法院2012年(平成24年)2月2日判決),但這並不意味著拍攝他人就必然構成肖像權侵害。

是否構成侵權,也取決於拍攝地點。在旅遊景點或活動場所等,人們可以預見到自己可能會被拍攝的地方,即使被拍進畫面,提起肖像權侵害訴訟也會變得困難。此外,如果畫面模糊不清,無法識別個人身份,則不會構成肖像權侵害。

另一方面,「名人宣傳權」指的是名人的姓名或肖像等所產生的吸引顧客的經濟價值,由本人獨占的權利。例如,即使是為了個人樂趣拍攝戶外公開活動中的藝人,侵權的可能性也不大。然而,作為一種禮儀問題,本所仍應保持適度。

相關文章:解析肖像權侵害賠償請求的標準與流程[ja]

設施管理權

設施管理權

「設施管理權」是指建築物或土地的所有者及管理者依法所擁有的權利,例如,可以禁止設施內的滋擾行為,或要求從事滋擾行為的使用者離開。當場內廣播說「為了不干擾其他顧客並且不妨礙演出,請勿拍攝」時,就是基於這項設施管理權。

這不僅限於活動場地或旅遊景點,甚至在餐廳等場所對於拍攝菜餚也是一個普遍問題。然而,實際上,判斷是否侵犯權利往往是一件困難的事情。

在司法判例中,對於用於集會等公共活動的公共設施,雖然原則上因其公共性質而應允許國民和居民自由使用,但同時也承認了管理者的設施管理權。

另一方面,在私人設施中,特別是沒有限制的設施管理權是被承認的,例如,作為設施管理權的一部分,「禁止設施內拍攝」是可行的,如果未經允許進行拍攝,則構成了對設施管理權的侵犯。

契約・條款

首先,購買活動或舞台的門票,本質上就是締結了一項「契約」。通常情況下,這意味著您同意了票背等處所記載的條款,並因此與會場簽訂了進場契約。

這些條款中可能會規定「禁止拍攝」。例如,在線購票時,如果您點擊了寫有「同意條款並購買」的按鈕,明確表示了您的同意,那麼如果條款中有「禁止未經允許的拍攝」的規定,這種同意很可能被認為是有效的。

此外,如果會場入口處明顯標示了「禁止拍攝」,並且您在看到這一標示後進場,那麼很可能會被認為存在「不進行拍攝的合意」。如果存在關於禁止拍攝的有效合意,那麼通常原則是需要遵守這一合意。

然而,即使存在關於允許拍攝的有效合意,也會涉及到允許的範圍以及條件。即便拍攝是被允許的,也不意味著所有與拍攝相關的行為都是被許可的。

未經許可拍攝的照片與影片的公開

關於禁止拍攝與錄影的法律依據,本所可以指出以上四點,但如果將拍攝或錄製的內容公開在網上使用,情況又將如何呢?

著作權與肖像權・名譽權

著作權會對公開行為施加規範。在社交網絡等平台上,如果僅向有限的朋友展示,則可能被允許作為私人複製或所謂的「寬容性使用」。然而,若在Twitter或博客上公開著作物,則構成對公眾傳輸,這將會侵犯著作權。

肖像權與名譽權也可能成為法律問題。如果圖像中的人物可以被識別,則必須進行編輯以使人物無法識別,否則可能會因侵犯肖像權而被起訴。

相關文章:解說侵犯肖像權而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標準與流程[ja]

設施管理權

設施管理權

關於設施管理權,有一個案例是平等院(京都府宇治市)因鳳凰堂的照片被用於拼圖而未經許可銷售,平等院要求玩具公司停止銷售。平等院禁止在其境內拍攝的照片用於商業目的,並在分發給參觀者的小冊子上明確標示,數位小冊子上也有相對較小的標示寫著「禁止將院內拍攝的照片等用於商業目的」。由於其他顯著的注意標示並不多,因此是否玩具公司已同意該條件成為爭議點,但根據過去的判例,利用設施管理權限制照片後續使用似乎過於嚴格。

在判例中,有一宗案例是使用僅每60年才能公開一次的秘佛照片製作書籍和掛軸進行銷售,這被認為侵犯了宗教人格權,因此判決要求停止銷售商品、銷毀照片等,並賠償寺院慰問金(徳島地方裁判所2018年6月20日判決)。此外,鳳凰堂的照片被切割使用,也可能被視為侵犯宗教人格權,但最終在2020年10月12日,京都地方裁判所達成和解,玩具公司同意銷毀328個庫存產品,並承諾未來未經同意不再使用平等院的照片製作產品,平等院方面則承擔約17萬日元的銷毀費用。

契約・規約

如果無授權拍攝或後續使用拍攝物被明確禁止,則違反這些規定可能會成為損害賠償的對象。但如果禁止事項未被明示,則無法以「契約履行請求」的名義在法庭上要求停止公開。

例如,在演唱會場地,對於攝影者的相機進行保管或要求刪除拍攝數據的行為,著作權人擁有「侵權物品銷毀請求權」(日本著作權法第112條第2項),因此這是可行的,但不能採取強制手段。應該限於自願提交或刪除的操作。

然而,對於拒絕入口處的手提行李檢查、企圖強行進入場地的攝影器材被發現、或者不斷重複滋擾行為且不聽勸阻的觀眾,進行一定程度的阻止或強制退場在某些情況下是被允許的。

總結:諮詢著作權問題應尋求專家協助

近年來,如東京國立近代美術館或國立西洋美術館等地方,允許「拍攝、社交媒體分享OK」的美術館和博物館數量有所增加。這背後反映了一種風潮:在社交媒體上公開分享照片和影片已成為常態,人們追求所謂的「Instagram映え」(在Instagram上看起來很吸引人的畫面)。有些博物館因應這股潮流允許拍照,結果在Twitter上被廣泛傳播,從而使參觀人數大幅增加。

社交媒體具有讓擁有相似興趣和愛好的用戶容易聚集的特點。利用這一特性,可能會比投入大量廣告費用的媒體廣告更有效。在活動現場或旅遊景點拍照和分享,如果是私人使用,也越來越被接受,這是適應新時代禮儀的一部分。這樣一來,更多的人能夠享受到樂趣。

然而,拍攝和公開時仍需注意不侵犯他人的權利。對於著作權等問題,本所建議您諮詢律師。

本所提供的對策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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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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