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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霸凌等問題的應對:未成年人成為受害者的聲譽風險管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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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霸凌等問題的應對:未成年人成為受害者的聲譽風險管理訴訟

在網路上的誹謗中傷中,實際世界中的「欺凌」也會擴散到網路上,這種情況下,未成年人成為受害者的案例也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將未成年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在這裡,本所將探討在網路誹謗中傷案件中,如果原告是未成年人,法庭將如何處理。

另外,與此話題相似但又有所不同的是,如果加害者而非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的情況,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minors-responsibility-law[ja]

中學生發表侵犯名譽權的文章的情況

案件概述

在上述參考文章中,本所介紹了一個案例,其中一名就讀於不同中學的三年級學生(以下稱被告)在匿名論壇上發表文章,導致一名同樣是中學三年級的女學生(以下稱原告)的名譽受到損害,原告因此尋求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

從受害者角度看訴訟的進展

被告與原告就讀於不同的中學,雖然他們從未直接對話,但他們都在同一個英語學習補習班學習。在補習班中,以原告所在的中學學生為主,大家都在原告的部落格上留言或發表文章,被告出於惡意而發表了文章。文章內容指出原告所在的中學名稱和年級,並明確指出原告的姓名,聲稱原告是一個與任何人都會進行性交的性道德觀念淡薄的人。

法院認為,被告在特定了原告的姓名和中學名稱後,聲稱原告是一個性道德觀念淡薄的人,並且與任何人都會進行性交,這些都是在任何人都可以閱讀的網路論壇上發表的。因此,這次的發表明顯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法院認定這是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法院的判決和年齡問題

關於當事人的年齡,法院表示,”原告和被告當時都是中學生,因此很難準確地理解當時的情況和心情”,但並未特別提及年齡的增減。法院命令被告支付慰撫金50萬日元、調查費用20萬日元、律師費用7萬日元,總計77萬日元的賠償金。(東京地方法院2012年12月20日(西元2012年)判決)

小學生發表侵犯隱私權的文章的情況

案例概述

在2ch的「『強姦』稻城市立a小學教師少女強姦事件」的討論串中,開始出現關於這所小學學生的發文。其中,一名在a小學就讀並在學外足球俱樂部擔任副隊長的學生的姓名被提及,並以「X的地址來了?新幹線b公寓○○系」的描述,利用類似鐵路車輛名稱的表達方式,暗示其居住的公寓名稱和房間號碼,侵犯了其隱私權。另外,由於「和媽媽在一起!戀母情結X」、「即使是替補也是隊長」、「X很糟糕」等描述,其名譽權也被侵犯。因此,有一個小學五年級學生向經由提供者請求揭露發信者信息的案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2ch-harmful-rumor-comment[ja]

從受害者角度看訴訟的進展

法院認為,「不隨意公開個人識別信息如姓名、地址等的利益,應被視為值得在侵權法上保護的人格利益」,對於瀏覽該文章的網路使用者來說,完全有可能具體確定原告的就讀小學和居住地,並且在該討論板上公開這些信息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因此認定了侵犯隱私權。

被告即經由提供者主張,「從文章整體的格式和表達等來看,一般的瀏覽者只會對該文章產生一種印象,即未成年(小學生)的發信者無根據地否定同學。這並不構成侵權行為」。然而,法院認為,該文章明顯侵犯了原告與隱私相關的人格利益,原告打算對發信者行使基於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命令經由提供者揭露發信者的信息。(東京地方法院2015年12月18日(西元2015年)判決)

法院認定,該發文不僅僅是未成熟的小學生的否定性描述,而是侵權行為。

另一方面,例如「和媽媽在一起!戀母情結X」這種描述,雖然包含否定性的表達(「戀母情結」),但只是揶揄原告,並未提供具體的根據,不能說是讓人誤以為原告偏愛母親且缺乏自我決定能力,因此並未認定社會評價的降低,也未認定名譽毀損。

以欺凌受害者身份被公開姓名的中學生案例

案件概述

在2ch(2ちゃんねる)的「川口市立a中學校b部欺凌事件」討論串中,一位被廣泛報導的欺凌事件受害者的真實姓名被公開,並記載了他受到欺凌的事實,因此他認為自己的隱私權被侵犯,向經由的網路服務提供商請求揭露發信者的資訊。

從受害者角度看訴訟的進展

原告進入川口市立a中學校並加入b部後,開始受到其他部員在社交網路上排擠,以及顧問的體罰,因此無法再上學。

大約在新聞開始報導這起欺凌、體罰和輟學事件一個月後,2ch上出現了相關的討論串。在引用了新聞文章的內文後,許多看似由相關人士發表的匿名或假名文章開始出現,其中包括「○○君是因為自己挑起的鬥爭才成為這樣,為什麼你們一點都不提呢?你們這些看得出來在撒謊的家長真是無恥。」這樣的文章。文章中的「○○君」可以很容易地被原告的同學等人識別出是原告。

原告主張,雖然他是欺凌的受害者,但這一事實並未被報導,且根據一般人的感受性來看,他並不希望這一事實被公開,因為這還是一個一般人並不知道的事情,因此應該受到隱私權的保護。確實,被欺凌的事實,即使不至於像疾病資訊那樣敏感,也可以說是相當敏感的個人資訊。

法院認為,自己受到欺凌等事實,如果無限制地擴散,很容易引起偏見和誹謗,因此屬於個人不希望被他人隨意知道的事實,應該作為隱私事實受到法律保護。在本案中,發帖者透過發帖行為揭露了原告受到欺凌等事實,這一行為既不能說是得到原告的同意,也不能說是在容忍範圍內,也不能說是其他法益優越,因此明顯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因此命令經由的網路服務提供商揭露發信者的資訊。(東京地方裁判所2018年12月10日(西元2018年)判決)

欺凌事件中,不僅加害者,受害者也常常被「特定班」特定出來,成為誹謗的對象,但可以作為隱私權侵犯來對應。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ersonal-information-and-privacy-violation[ja]

Twitter發文侵犯了兩歲幼兒的肖像權

在Twitter上,有人發布了一篇假新聞,內容是「雖然我反對,但是我的媳婦還是帶著我的孫子去參加反對安保法案的示威,結果孫子因為中暑去世了」,並附上了原告的照片。對此,當時只有兩歲的幼兒作為原告提出了發信者信息披露請求。

從受害者角度看訴訟的進展

被告主張,由於該圖片已經在網路上公開,因此在該文章中附上該圖片並公開,並不侵犯原告的肖像權。然而,法院認為,肖像權代表了個人價值,與個人性格密切相關,應由被攝者決定是否使用。即使該圖片已在網路服務上公開,也不能直接無限制地公開圖片,也不能認為被攝者即原告已經全面或默示地同意公開圖片。因此,法院認定了肖像權的侵犯,並命令經由提供者披露發信者信息。(新潟地方法院,2016年9月30日(西元2016年)判決)

在判決書中,被告主張,由於該文章並未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因此在該文章中附上該圖片並公開,並不侵犯原告的肖像權。然而,肖像權是不被隨意拍攝和公開自己的面貌和姿態的權利,與社會評價的降低並無直接關係。判決書並未特別提及原告只有兩歲的事實。

另外,該幼兒的父親和負責律師於2017年2月23日(西元2017年)在新潟市舉行了記者會,公開了已經確定了發文者的男性身份,並達成了和解。據悉,發布假新聞照片的50歲男性寫了一封向父親道歉的信,並支付了未公開金額的慰撫金和調查費。

總結

當權利侵害的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時,可以將該未成年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然而,在實務層面上,這種情況下,訴訟委託書將由權利侵害的受害者即未成年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作為委託人簽署和蓋章。

當未成年的孩子成為受害者時,監護人需要立即採取行動。請向經驗豐富的律師諮詢,並努力恢復孩子的權利。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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