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霸凌等問題的應對:未成年人成為受害者的聲譽風險管理訴訟
在網路上的誹謗中傷中,實際世界中的「欺凌」也會擴散到網路上,這種情況下,未成年人成為受害者的案例也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將未成年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在這裡,本所將探討在網路誹謗中傷案件中,如果原告是未成年人,法庭將如何處理。
另外,與此話題相似但又有所不同的是,如果加害者而非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的情況,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minors-responsibility-law[ja]
中學生發表侵犯名譽權的文章的情況
案件概述
在上述參考文章中,本所介紹了一個案例,其中一名就讀於不同中學的三年級學生(以下稱被告)在匿名論壇上發表文章,導致一名同樣是中學三年級的女學生(以下稱原告)的名譽受到損害,原告因此尋求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
從受害者角度看訴訟的進展
被告與原告就讀於不同的中學,雖然他們從未直接對話,但他們都在同一個英語學習補習班學習。在補習班中,以原告所在的中學學生為主,大家都在原告的部落格上留言或發表文章,被告出於惡意而發表了文章。文章內容指出原告所在的中學名稱和年級,並明確指出原告的姓名,聲稱原告是一個與任何人都會進行性交的性道德觀念淡薄的人。
法院認為,被告在特定了原告的姓名和中學名稱後,聲稱原告是一個性道德觀念淡薄的人,並且與任何人都會進行性交,這些都是在任何人都可以閱讀的網路論壇上發表的。因此,這次的發表明顯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法院認定這是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法院的判決和年齡問題
關於當事人的年齡,法院表示,”原告和被告當時都是中學生,因此很難準確地理解當時的情況和心情”,但並未特別提及年齡的增減。法院命令被告支付慰撫金50萬日元、調查費用20萬日元、律師費用7萬日元,總計77萬日元的賠償金。(東京地方法院2012年12月20日(西元2012年)判決)
小學生發表侵犯隱私權的文章的情況
案例概述
在2ch的「『強姦』稻城市立a小學教師少女強姦事件」的討論串中,開始出現關於這所小學學生的發文。其中,一名在a小學就讀並在學外足球俱樂部擔任副隊長的學生的姓名被提及,並以「X的地址來了?新幹線b公寓○○系」的描述,利用類似鐵路車輛名稱的表達方式,暗示其居住的公寓名稱和房間號碼,侵犯了其隱私權。另外,由於「和媽媽在一起!戀母情結X」、「即使是替補也是隊長」、「X很糟糕」等描述,其名譽權也被侵犯。因此,有一個小學五年級學生向經由提供者請求揭露發信者信息的案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2ch-harmful-rumor-comment[ja]
從受害者角度看訴訟的進展
法院認為,「不隨意公開個人識別信息如姓名、地址等的利益,應被視為值得在侵權法上保護的人格利益」,對於瀏覽該文章的網路使用者來說,完全有可能具體確定原告的就讀小學和居住地,並且在該討論板上公開這些信息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因此認定了侵犯隱私權。
被告即經由提供者主張,「從文章整體的格式和表達等來看,一般的瀏覽者只會對該文章產生一種印象,即未成年(小學生)的發信者無根據地否定同學。這並不構成侵權行為」。然而,法院認為,該文章明顯侵犯了原告與隱私相關的人格利益,原告打算對發信者行使基於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命令經由提供者揭露發信者的信息。(東京地方法院2015年12月18日(西元2015年)判決)
法院認定,該發文不僅僅是未成熟的小學生的否定性描述,而是侵權行為。
另一方面,例如「和媽媽在一起!戀母情結X」這種描述,雖然包含否定性的表達(「戀母情結」),但只是揶揄原告,並未提供具體的根據,不能說是讓人誤以為原告偏愛母親且缺乏自我決定能力,因此並未認定社會評價的降低,也未認定名譽毀損。
以欺凌受害者身份被公開姓名的中學生案例
案件概述
在2ch(2ちゃんねる)的「川口市立a中學校b部欺凌事件」討論串中,一位被廣泛報導的欺凌事件受害者的真實姓名被公開,並記載了他受到欺凌的事實,因此他認為自己的隱私權被侵犯,向經由的網路服務提供商請求揭露發信者的資訊。
從受害者角度看訴訟的進展
原告進入川口市立a中學校並加入b部後,開始受到其他部員在社交網路上排擠,以及顧問的體罰,因此無法再上學。
大約在新聞開始報導這起欺凌、體罰和輟學事件一個月後,2ch上出現了相關的討論串。在引用了新聞文章的內文後,許多看似由相關人士發表的匿名或假名文章開始出現,其中包括「○○君是因為自己挑起的鬥爭才成為這樣,為什麼你們一點都不提呢?你們這些看得出來在撒謊的家長真是無恥。」這樣的文章。文章中的「○○君」可以很容易地被原告的同學等人識別出是原告。
原告主張,雖然他是欺凌的受害者,但這一事實並未被報導,且根據一般人的感受性來看,他並不希望這一事實被公開,因為這還是一個一般人並不知道的事情,因此應該受到隱私權的保護。確實,被欺凌的事實,即使不至於像疾病資訊那樣敏感,也可以說是相當敏感的個人資訊。
法院認為,自己受到欺凌等事實,如果無限制地擴散,很容易引起偏見和誹謗,因此屬於個人不希望被他人隨意知道的事實,應該作為隱私事實受到法律保護。在本案中,發帖者透過發帖行為揭露了原告受到欺凌等事實,這一行為既不能說是得到原告的同意,也不能說是在容忍範圍內,也不能說是其他法益優越,因此明顯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因此命令經由的網路服務提供商揭露發信者的資訊。(東京地方裁判所2018年12月10日(西元2018年)判決)
欺凌事件中,不僅加害者,受害者也常常被「特定班」特定出來,成為誹謗的對象,但可以作為隱私權侵犯來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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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tter發文侵犯了兩歲幼兒的肖像權
在Twitter上,有人發布了一篇假新聞,內容是「雖然我反對,但是我的媳婦還是帶著我的孫子去參加反對安保法案的示威,結果孫子因為中暑去世了」,並附上了原告的照片。對此,當時只有兩歲的幼兒作為原告提出了發信者信息披露請求。
從受害者角度看訴訟的進展
被告主張,由於該圖片已經在網路上公開,因此在該文章中附上該圖片並公開,並不侵犯原告的肖像權。然而,法院認為,肖像權代表了個人價值,與個人性格密切相關,應由被攝者決定是否使用。即使該圖片已在網路服務上公開,也不能直接無限制地公開圖片,也不能認為被攝者即原告已經全面或默示地同意公開圖片。因此,法院認定了肖像權的侵犯,並命令經由提供者披露發信者信息。(新潟地方法院,2016年9月30日(西元2016年)判決)
在判決書中,被告主張,由於該文章並未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因此在該文章中附上該圖片並公開,並不侵犯原告的肖像權。然而,肖像權是不被隨意拍攝和公開自己的面貌和姿態的權利,與社會評價的降低並無直接關係。判決書並未特別提及原告只有兩歲的事實。
另外,該幼兒的父親和負責律師於2017年2月23日(西元2017年)在新潟市舉行了記者會,公開了已經確定了發文者的男性身份,並達成了和解。據悉,發布假新聞照片的50歲男性寫了一封向父親道歉的信,並支付了未公開金額的慰撫金和調查費。
總結
當權利侵害的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時,可以將該未成年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然而,在實務層面上,這種情況下,訴訟委託書將由權利侵害的受害者即未成年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作為委託人簽署和蓋章。
當未成年的孩子成為受害者時,監護人需要立即採取行動。請向經驗豐富的律師諮詢,並努力恢復孩子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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