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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公開個人資訊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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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公開個人資訊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

在本所網站的另一篇文章「疾病資訊與隱私侵犯」(Japanese “病気情報とプライバシー侵害”)中,本所寫到「個人的疾病資訊是隱私資訊,且極度敏感」。然而,除此之外,如姓名、年齡、地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資訊若被公開,也同樣構成隱私侵犯。有人可能因為知道了你的地址或電話號碼而對你產生興趣,甚至在你家附近徘徊或打電話給你。你的個人資訊一旦被公開,就有可能被收集並用於垃圾郵件或轉賬詐騙等其他犯罪行為。一旦你的資訊被公開,你必須立即採取行動。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sease-information-and-privacy-infringement[ja]

公開姓名、地址、職業及家庭結構等資訊

公開姓名、家庭結構和地址,不僅侵犯了隱私,也可能導致犯罪行為,如跟蹤等。

有案例中,原告的姓名、地址、職業等資訊在網站上被公開,侵犯了其隱私,並在文章中被指控犯有竊盜、恐嚇等犯罪行為,對其名譽造成了損害,因此要求賠償損失並刪除文章。原告與三個孩子一起生活,從2000年左右開始與被告同居,這種關係一直持續到出現問題為止。直到2014年左右,被告開始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公開與原告相關的文章。

文章中公開了原告的姓名、地址、職業、學歷、經歷、離婚事實、孩子的姓名等,並指控原告犯有竊盜、恐嚇、詐欺、毀壞財物等犯罪行為,其賠償債務達到1040萬日元,並聲稱原告說偷竊成功率100%,還寫道原告用從他人那裡奪來的錢雇用律師來隱瞞這些事實。

法院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文章內容是事實,也沒有證據支持所述事實是真實的,因此認定了名譽侵權的成立。此外,對於公開了一般人不希望被他人知道的、應受隱私保護的私人事項,法院認為:

原告難以承認在本案文章中所述的犯罪行為等事實,也無法肯定公開上述事項的必要性,因此,無論如何,該主張並不能影響公開這些事實侵犯了原告隱私的認定。
因此,本案文章侵犯了原告的隱私,也構成了侵權行為。

東京地方法院2015年7月16日(西元2015年)判決

法院認定了侵犯隱私的行為,並命令支付8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並刪除文章。在此案例中,被公開的隱私事項包括職業、地址、出生日期、畢業大學和學部、離婚的丈夫的職業、結婚時的工作地點、三個孩子的名字和年齡等。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ivacy-invasion[ja]

公開姓名、家庭結構和地址,不僅僅是侵犯隱私,還可能導致嚴重的信息洩露,可能導致跟蹤等犯罪行為。「日本逗子跟蹤事件」就是因為犯人知道了搬家後的地址而發生的。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talker-regulation-law[ja]

公開離婚經過

在電視節目中,前夫對離婚經過的單方面陳述,被前妻認為是誹謗或侵犯隱私,因此對NHK提起訴訟,並要求進行更正播出的案例。

NHK在「生活暖心早晨」節目中,以「從妻子那裡收到離婚信,對突然分手感到困惑的丈夫們」為題進行了播出。在節目中,有過離婚經驗的男性以真實面目,與大學生的兒子一起接受了訪問。
離婚的經過是,他們曾經是鄰里評價很好的夫妻,但是8年前因為工作的關係,丈夫回家的時間變得晚了,夫妻關係開始變得緊張。丈夫向妻子解釋並試圖說服她,但妻子不願理解,只是越來越煩躁。他們多次進行了對話,但對丈夫來說,妻子的話聽起來只是小事。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了離婚的準備,並突然對丈夫提出了單方面的離婚要求。這位男性在不明白妻子真正的感受的情況下同意了離婚。他沒有感受到妻子信息的深層含義,這使得夫妻關係惡化。這就是節目播出的主要內容。

然而,實際上,這位妻子在節目播出的9年前就已經明確向丈夫提出了離婚,並在此後多次要求離婚,約7年前開始在家中避免與丈夫見面,丈夫也認識到了妻子提出離婚及其原因並以此生活。然而,由於丈夫不願意同意離婚,妻子提出了離婚調解申請,然後離開了家。這就是事實。經過約一年的離婚調解後,離婚調解達成。由於一審判決駁回了請求,前妻提出了上訴,東京高等法院承認了誹謗和侵犯隱私的行為,改變了原判決,接受了請求。

法院認為,前夫已經承認,如果前妻反對採訪,他就不會配合節目的採訪或拒絕參加節目。由此可見,NHK故意不採訪前妻,只從前夫那裡單方面採訪,編輯和製作節目,並在不聽取前妻的意見的情況下進行播出,因此,無法說他們已經盡了可能的採訪,並且盡了應有的義務以避免侵犯前妻的名譽和隱私,

離婚的過程和離婚的原因,對於相關當事人來說,屬於極其私人的事情,而且,通常情況下,相關當事人對這一點的認識或說法並不一定一致,有時甚至會尖銳地對立,像被告和他的妻子這樣的無名私人的這種情況,本身並不能說是社會的正當關注事項,因此,在採取這種情況進行播出時,應該採取不會使相關當事人被特定的方法,或者在不能這樣做的情況下,即使是具有公共性的電視節目,也應該獲得相關當事人的同意,盡可能地採訪雙方,並盡力了解真相,被告明顯忽視了這種努力。

東京高等法院2001年7月18日(西曆2001年)判決

因此,法院承認了誹謗和侵犯隱私的行為,並判決支付130萬日元。
此外,根據「日本廣播法」第4條「當發現不真實的事情時,應在發現的日子起兩天內,以相當的方式,通過與進行該廣播的廣播設備相同的廣播設備,進行更正或取消的廣播」,命令進行更正播出。

不僅在電視節目中,如果在自己的問題多,因此導致離婚,在這個過程中也反覆出現問題行為,或者施暴,並且完全不提及這些,只在博客文章中寫出似乎只有配偶有問題的情況,那麼很可能會被認為是侵犯隱私。離婚的過程和離婚的原因,對於相關當事人來說,屬於極其私人的事情。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cope-of-privacyinfringement[ja]

公開個人背景、性格、離婚經過等

如果您的個人信息被公開在網路上,請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1987年4月(西曆1987年),前伊藤忠商事洛杉磯分公司的分公司長在洛杉磯失蹤,同年12月洛杉磯市警察局逮捕了原告(分公司長的妻子)和A,以前分公司長謀殺的嫌疑。然而,原告否認了這一指控,幾個小時後被釋放,A也在幾天後被釋放。次年1月,洛杉磯市警察局逮捕了A的朋友B,並給予他所謂的刑事豁免,從而引出他和A共同謀殺前分公司長的自白,並根據B的供述,在馬里布峽谷道路附近的地下發現了前分公司長的遺體。

然後,洛杉磯縣檢察官辦公室將對原告的起訴嫌疑從「謀殺」改為「幫助犯罪」(在日本稱為「證據銷毀」或「隱藏犯人」),但後來撤銷了刑事起訴。

從1988年3月(西曆1988年)開始,日本的週刊雜誌等開始報導這起事件。從目前的判斷來看,這是一場誹謗的風暴,讓人不禁想說「怎麼能寫出這樣的事情」,日本的週刊雜誌似乎確信原告有罪,並將被逮捕。然而,他們為何會做出這樣的判斷,本所並不清楚。

即使沒有任何信息,誹謗也是不被允許的,而且是危險的。在網路上反覆出現的誹謗,可能會引發什麼樣的責任問題,這是一個值得參考的案例。

原告以名譽侵權、隱私權侵犯、肖像權侵犯為由,對新潮社(「週刊新潮」、「焦點」)、每日新聞社(「週日每日」)、小學館(攝影週刊「觸摸」)、朝日新聞社(「週刊朝日」)、扶桑社(「週刊三景」)、文藝春秋社(「週刊文春」)提起訴訟,法院認定文章的一部分侵犯了名譽、隱私和肖像權,並承認了損害賠償請求。(東京地方法院1994年1月31日(西曆1994年)判決)

法院認為,例如,「焦點」以「瘋狂!“舊華族公主”殺夫」、「結局,犯人是,洛杉磯警察局一直在監視的分居妻子(51歲)和長子(21歲)」等標題撰寫文章,「主張原告是前夫謀殺的犯人,但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這一點,也沒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她是犯人」,因此認定為名譽侵權,「關於離婚爭議的描述,如原告所主張的,如果以一般人的感受性為基準,這是一個需要保密的事情,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

此外,刊登的原告照片中,有一張是原告在第一次被逮捕後釋放時,在自家門前行走的照片,另一張是原告在1956年(西曆1956年)被選為「平凡小姐」時,刊登在「平凡」雜誌1956年12月號的泳裝照片,法院認定泳裝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

結果,被侵犯的信息包括原告的出身、離婚經過、犯罪嫌疑、性格等,依據侵權的內容和程度,

  • 新潮社(「週刊新潮」、「焦點」)被判賠200萬日元
  • 每日新聞社(「週日每日」)被判賠70萬日元
  • 小學館(攝影週刊「觸摸」)被判賠40萬日元
  • 朝日新聞社(「週刊朝日」)被判賠30萬日元
  • 扶桑社(「週刊三景」)被判賠50萬日元
  • 文藝春秋社(「週刊文春」)被判賠60萬日元

的慰撫金。

總結

這種隨便的調查,單方面的決定性報導,不可能不成為問題。即使成為問題,也可能因為能賣出去而不在乎,這可能是他們的判斷。在全盛時期,照片週刊雜誌爭相報導侵犯隱私的過熱新聞,現在似乎已經變成了在網路上進行的誹謗戰。在這裡提到的如姓名、地址、離婚過程和原因、出身、性格、家庭結構、犯罪嫌疑等,以及收入、身世關係等,這些他人不希望被知道的個人信息一旦在網路上被公開,就需要立即採取行動。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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