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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2020年《日本著作權法》修訂的要點:「攝入」到底可以容許到何種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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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2020年《日本著作權法》修訂的要點:「攝入」到底可以容許到何種程度?

2020年6月5日,日本的《修訂版著作權法》已經正式成立。

這次的修訂目的包括「加強網路海盜版的對策」和「為了確保著作權的適當保護而採取的措施」等,

在此,本所將針對特別引起關注的「社會變化下著作物使用的順暢化」中的一項,即「擴大攝入相關權利限制規定的適用範圍」進行解說。

關於「寫入」的權利限制規定

例如,在創作或使用著作物時,如在街頭拍攝照片或錄製影片,可能會出現著作物中的角色被拍入,或音樂被錄入等情況,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情況,要避免這些情況非常困難。

此外,將這些照片或影片上傳到社交網絡或影片分享網站等也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行為。

這些行為,由於是未經許可複製他人的著作物,並通過互聯網傳播等方式進行傳播,因此可能侵犯了複製權和其他著作權。

然而,如果因為並非以使用該著作物為目的的行為,而附帶產生的使用,對權利人造成的不利影響幾乎不存在或微不足道的「寫入」也被視為侵犯著作權,那麼表達行為將受到嚴重限制,可能阻礙著作權法的本意,即文化的發展。

2012年著作權法修訂與「寫入」

因此,由於在創作著作物(如拍攝照片等)時,從拍攝等對象中分離該著作物(如照片等著作物)是困難的,所以:

  • 附帶的其他著作物(附帶對象著作物)在創作過程中的複製或改編不構成侵權行為(日本著作權法第32條第1項)
  • 並且,複製或改編的附帶對象著作物在使用照片等著作物時的使用不構成侵權行為(第2項)

以上兩項在2012年的著作權法修訂中被明確規定。

在這裡,「分離困難」是指,在創作某個著作物(如照片等著作物)時,根據創作時的情況,客觀上認為在社會通念上難以排除附帶的其他著作物(附帶對象著作物)進行創作。

此外,對於「附帶對象著作物」,可以想像到拍攝後通過圖像處理等方式消除「附帶對象著作物」的可能性,但在本條第2項中,條文上並未要求「分離困難」,因此,即使可以將「附帶對象著作物」從「照片等著作物」中分離出來,也可以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使用。

這就是在2012年著作權法修訂中首次規定的,修訂前的著作權法第30條第2項的「附帶對象著作物的使用」,也就是所謂的「寫入」的權利限制規定。

在這次2012年的修訂中,只有在使用拍攝照片、錄音或錄像(如拍攝照片等)的方式創作著作物時,他人的著作物被拍入的情況才被視為合法,被認為是合法的使用範圍是有限的。

然而,隨著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等的快速普及,以及影片上傳和傳播平台的發展等社會實際情況的變化,對於「寫入」的權利限制規定的適用範圍的擴大已經成為了需求。

關於寫入的修訂點

2020年日本著作權法改正中,關於寫入的主要修訂點整理如下:

  1. 被認定為合法的行為範圍擴大。
  2. 可以合法利用的著作物(附隨目標著作物)的範圍擴大。
  3. 然而,其利用被限制在「合理範圍內」。

行為範圍

對於第一點的行為範圍,修訂前的日本著作權法第30條第2項僅限於「攝影、錄音或錄影」,必須是「創作著作物」的行為,並在複製範圍內。

然而,修訂後,該行為變為「複製物體的影像或聲音,或者不伴隨複製的傳輸行為」(複製傳輸行為),不再需要是創作行為,可以無論方法如何,包括公眾傳輸、演奏、上演等進行利用。

由於行為範圍的擴大,不僅限於攝影、錄音和錄影,複製傳輸行為全面適用,因此,使用無人機進行的直播、智能手機的截屏、複製和粘貼、模仿、CG化等行為也被包含在內。

此外,由於取消了在創作新著作物時其他著作物被寫入的限制,因此,即使是被認為沒有創作性的固定攝像機拍攝或直播等,日本著作權法第30條第2項也無限制地適用。

附隨目標著作物的範圍

對於第二點的附隨目標著作物的範圍,修訂前的日本著作權法第30條第2項僅限於難以分離的情況,除非其他著作物附隨在被攝物體或聲音中「難以分離」,否則不能受到權利限制,即被認為是侵犯著作權。

這個難以分離的要求,如本所已經提到的,並不意味著物理上難以分離,而是意味著在社會常識上,客觀上難以創作出不包含該著作物的作品,因此,這個要求經常會導致結論的分歧。

然而,修訂後,只要在「合理範圍內」,就可以利用,因此,修訂前的日本著作權法第30條第2項中「主要被攝體和附隨著作物的分離困難性」的要求不再需要,是否難以分離將被考慮為「合理範圍內」的要求的判斷因素。

例如,孩子抱著的玩偶也在「合理範圍內」,因此,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寫入行為被廣泛接受。

此外,對於構成被攝體一部分的物體或聲音的處理並不明確,但修訂後,這些也被明確地包含在「不隨目標著作物」中。

合理範圍內

對於第三點的合理範圍內,雖然以前並沒有條文規定,但修訂後,「寫入」的利用被明確限制在「合理範圍內」的利用。

由於取消了分離困難性的要求,因此,被認為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的「寫入」的範圍擴大,但這可能會導致著作權人的利益被不當地損害,並超出了寫入的合理化依據。

因此,「是否有獲利目的、附隨目標物等與複製傳輸目標物等的分離困難性程度、在創作傳輸物中附隨目標著作物的角色」被指出為判斷是否在「合理範圍內」的考慮因素。

修訂後,將根據「合理範圍內」的要求,根據個別案例靈活地進行判斷,但如果再次整理這些,日本著作權法第30條第2項(附隨目標著作物的利用)是:

  • 在進行「複製傳輸行為」時
  • 與目標物體或聲音相關的附隨目標著作物
  • 如果該著作物是輕微的組成部分
  • 在合理範圍內
  • 可以伴隨該複製傳輸行為,無論方法如何,進行利用。
  • 但是,如果會不當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則不在此限。

以上是主要要點。

總結:2020年的日本著作權法修訂中「映入」被廣泛接受

在2020年的日本著作權法修訂中,一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進行的行為所伴隨的「映入」被廣泛接受。

然而,也存在「在合理範圍內」的限制。

判斷是否侵犯著作權需要高度的專業法律知識。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網路和法律兩方面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所在東京・大手町的法律事務所。請務必向經驗豐富的律師諮詢。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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