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激的網路發文也可能構成威脅 「殺了你」或「去死」是否算是威脅
如果在社交網絡、部落格或論壇等地方發表誹謗他人的內容,您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您的發文內容過於激進,可能會觸犯恐嚇罪。那麼,什麼樣的發文內容會被視為恐嚇罪呢?讓本所以實際的發文內容為例,解釋相關的判例。
2008年(西元2008年),川上未映子女士以《乳和蛋》一書獲得了第138屆日本芥川龍之介獎。她曾因「5ちゃんねる」和部落格上出現恐嚇和誹謗的內容,而尋求損害賠償。2021年6月10日(西元2021年),東京地方法院(Japanese Tokyo District Court)作出了判決,確認了對她的恐嚇行為,並命令被告支付損害賠償金。
案件經過
被告女士於2018年10月在「5ちゃんねる」上發表了「我真的希望你死」「沒有動力,只能這樣了」(以下稱為投稿文章①),同年8月和9月發表了「如果我想在11月18日做,我就能做到」「我總是保持警覺,做好準備」(以下稱為投稿文章②),同年10月發表了「那要何時實行呢」、「是的,這應該是預告吧」和「要消除仇恨」「直接行動」(以下稱為投稿文章③)等言論。
原告原定於同年11月18日在青山書店舉行的公開對談活動中出席,並在自己的部落格等地方進行了公告。然而,由於收到了文章①和③的投稿,他向警察諮詢了應對方法。結果,應對的警察官要求他取消活動的出席,於是他取消了出席。
原告對於每一篇投稿都要求公開發信者的信息,並從運營商和經由的提供商那裡獲得了投稿者的信息。然後,他對被告提起了訴訟,指控被告發表了威脅原告或者毀損其名譽的文章,並根據非法行為要求賠償損害。
關於恐嚇罪
恐嚇罪是由日本刑法第222條所規定的重大犯罪。如果用恐嚇他人的言語進行誹謗中傷,可能會構成恐嚇罪。
1.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進行傷害的告知,並恐嚇他人的人,將被處以不超過2年的有期徒刑或不超過30萬日元的罰金。
日本刑法第222條(恐嚇)
如果進行上述的投稿,由於恐嚇罪是非親告罪,即使受害者不提出刑事告訴,也可能會被懲罰。
恐嚇罪與「害惡的告知」
恐嚇罪是指對本人(或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進行「害惡的告知」時構成,這被稱為「害惡的告知」。
害惡的告知的方式並無限制。口頭或書面等都可以,只要受害者能知道,即使是態度也可以構成。當然,如果通過LINE或電子郵件向對方發送恐嚇信息,那就是「告知」,並且構成恐嚇罪。
在網路上的投稿中,只要足以使對方恐懼,那麼當然就是「害惡的告知」。例如,如果在對方的社交網站或自己的部落格上投稿,或者在匿名論壇上投稿,如果被認定為「害惡的告知」,那麼可能會構成恐嚇罪,並且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可能會被追究民事責任。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intimidation-duress[ja]
恐嚇罪的成立
恐嚇罪的成立需要滿足一些條件。在本所網站的另一篇文章「”死吧”的投稿是否構成名譽毀損?解釋了兩個爭議的判例」中,本所提到了一個案例,一位公司經營者在大約一個月的時間內被投稿了13次「死吧」、「快點死吧」、「快點死吧」等言論,並要求賠償損害。在這個案例中,日本的侮辱罪被認定,但恐嚇罪並未被認定。
其原因是,法院認為,這些投稿只是使用了「死吧」這種表達方式,並沒有使用「殺死」這種表達方式,並且只是說「死吧」,並沒有預告殺人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等具體事實,因此,法院認為,這些投稿並不能認定為對原告表現出殺意。
另外,在這個案例中,法院認為,投稿並未揭示與原告有關的具體事實,並且,根據一般讀者的正常注意力和閱讀方式,也不能認定為暗示與原告有關的具體事實,因此,並未降低社會評價,因此,日本的名譽毀損罪也未被認定。
為了讓恐嚇罪得以認定,需要綜合判斷,但是,必須滿足這些條件。那麼,在這個案例中是怎麼樣的呢?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e-libel-threatening-crime[ja]
法院對恐嚇罪的判斷
首先,法院對於在「5ch」上投稿的文章①是否構成害惡的告知並且違法,法院認為:
投稿文章中寫道,「真的希望你死」、「沒辦法,只能這樣了」(投稿文章①),「11月18日如果想做就能做」、「一直保持警惕,做好準備」(投稿文章②)。這些都暗示了被告在本案活動或其他機會中,有意對原告進行殺傷行為,或者正在準備這樣做,可以說是對其生命和身體進行傷害的表示。
東京地方法院2021年6月10日(西元2021年)判決
因此,法院認定這是害惡的告知並且違法。這是基於他提到了「刺」這種具體的方法,並預告了公開對談活動的具體日期「11月18日」等因素的判斷。
另一方面,對於文章③是否構成害惡的告知並且違法,雖然文章中有「何時執行」、「是的,這應該是預告」等表述,但是從整體來看,「執行」和「預告」的意思並不明確,並沒有對原告進行害惡的告知或者「執行」等相關事項的記載,因此,法院認為這並不違法。
然而,文章③中有「報仇」、「直接行動」等表述,這些可以認為是暗示對生命或身體進行加害行為的表達方式,從整體來看,可以認定為對原告的生命、身體進行加害行為的表示,因此,法院認定這是害惡的告知並且違法。
另一方面,對於這些害惡的告知,被告主張他並無意對原告進行加害行為,但法院認為,這只是「被告的主觀情況」,並不直接影響其違法性。
即使在誹謗中傷他人並進行可能被認為是害惡的告知的恐嚇行為後,以「並無實行的意圖」等進行抗辯,也會被認為是「被告的主觀情況」。
關於損害的法院判決
法院對於由恐嚇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考慮到原告因此取消參加活動等情況,以及該行為表現出對原告的生命、身體的侵害意圖等,因此承認了原告的慰撫金為100萬日元。
關於獲取發信者信息所需的費用,雖然認可了作為獲取發信者信息揭露的程序所需的108萬日元,但對於文章③的1,並未認定為對原告的非法行為,因此扣除這部分,認定與被告的非法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的獲取發信者信息所需的費用相當金額的損害為(108萬日元×7/8=)94萬5000日元。
總結
在這個事件中,雖然對被告進行了家宅搜索,但由於這是首次犯罪且身份明確,因此似乎決定不逮捕。
本所可以說,必須讓大家都知道一個常識,那就是對於犯下卑劣行為的人,必定會追究其責任並給予懲罰。
本所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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