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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本《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與「防止傳送措施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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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本《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與「防止傳送措施請求」

如果在網路上遭受誹謗中傷,或者您的隱私被公開,您必須立即刪除該文章。如果被忽視,可能會進一步擴散,甚至可能造成巨大的損害。

因此,要求刪除文章有三種方法。

本文將解釋日本的「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以及為了刪除投稿文章而採取的一種手段,即「傳送防止措施請求」。本所將通過介紹具體的判例來解釋在什麼情況下網路服務提供者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什麼是三種文章刪除請求?

通常,要求刪除文章,有以下三種方法:

  • 向網站運營者或伺服器運營者提出刪除請求
  • 通過法院提出刪除請求
  • 向網站運營者或伺服器運營者提出防止發送措施請求

關於第一種刪除請求,可以通過各種論壇或社交網站等設置的「刪除請求表格」來進行。例如,在Instagram的情況下,本所在下面詳細解釋了。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instagram-comment-delete[ja]

關於第二種刪除請求,本所會使用一種稱為「臨時處分」的程序向法院請求刪除文章,本所也在下面的文章中詳細解釋了。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lander-delete-law[ja]

至於第三種防止發送措施請求,本所將根據「特定電子通信服務提供者的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及發信者信息披露法」,也就是所謂的「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來提出文章刪除請求。

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 (日本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

所謂的傳輸防止措施,指的是當網路上出現誹謗、侵犯隱私的文章時,網路服務提供者等進行刪除的行為。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賦予申請人傳輸防止措施請求權和發信者資訊揭露請求權,同時認定並限制了未阻止該資訊流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明確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範圍的本法

過去,網路上發生權利侵犯時,對於文章刪除和發信者資訊的揭露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賠償責任的所在也相當模糊,使得網路服務提供者在處理上感到困擾。

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果拒絕刪除文章或揭露發信者資訊的請求,可能會被申請人提起訴訟,反之,如果應請求,則可能會被發信者反過來提起訴訟。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的制定,為文章刪除和發信者資訊的揭露設立了統一的標準。

通過明確這些標準,旨在尊重申請人、發信者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等各方利益,促進網路服務提供者等迅速且適當的應對,進而推動互聯網的順暢和健康使用,這就是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的目的。

傳輸防止措施與損害賠償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等的賠償責任免除

在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中,當被要求進行傳輸防止措施,且該資訊明顯侵犯他人權利時,網路服務提供者在與申請人的關係中,若「有足夠理由認為可以知道他人的權利被侵犯」(法第3條第1項第2號),為了避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需要主動採取傳輸防止措施。

另外,對於對發信者的損害賠償,原則上不免除,僅在滿足以下條件時,才免除損害賠償義務:

  • 有足夠的理由相信他人的權利被侵犯(法第3條第2項第1號)
  • 向發信者通知有人聲稱其權利被侵犯並要求刪除違法資訊,且在7日內未收到反駁(同項第2號)

需要注意的是,同項第2號中的「未收到反駁」,指的是不同意刪除的情況。

網路服務提供者等的定義

在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中,「網路服務提供者等」指的是網站運營者和伺服器運營者,也可以稱為「特定電信服務提供者」,在法第2條中定義為「使用特定電信設備提供他人通信服務的人,如網頁寄存者和電子公告板管理者等」。

另外,為了請求進行傳輸防止措施,需要向網路服務提供者發送傳輸防止措施請求書,但只有權利被侵犯的本人和律師才能進行傳輸防止措施請求。根據律師法第72條,除律師外,其他人不得以業務方式處理法律事務,因此,如果誹謗對策業者等代行傳輸防止措施請求,將被視為非法行為,需要特別注意。

傳輸防止措施與提供者

一旦提供者接受了傳輸防止措施申請書,就會對申請中的「侵犯權利的信息」進行審查。由於網路上發布的信息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並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會按照受害者的希望被刪除。根據日本《提供者責任限制法》(Provider Liability Limitation Law),提供者將判斷是否適當刪除,並進行篩選。

因此,例如,當有人以「侵犯隱私權的內容」為由申請傳輸防止措施時,提供者需要考慮該文章是否真的侵犯了申請人的隱私權。如果確定為侵犯隱私權的內容,則必須採取傳輸防止措施,否則可能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律第3條第1項)。另外,即使採取了該措施,如果符合法律第3條第2項第1號的規定,則不需要承擔發信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提供者的意願確認(查詢)

接到請求的提供者原則上會向發信人進行「是否可以刪除這篇文章」的意願確認(查詢)。這種意願確認通常通過郵寄等方式進行,確認期限為7天(如果符合報復色情的受害情況則為2天)。如果在期限內未收到發信人的回覆,則提供者刪除文章後不需要對發信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無法確定發信人的身份,則不會進行這種意願確認程序。另外,發信人可能會對文章刪除提出反駁,即不同意刪除。但是,根據《提供者責任限制法》的規定,「有足夠的理由相信權利被侵犯」時,即使提供者判斷為應刪除並進行刪除,也可以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如果沒有足夠的信息判斷內容是否侵犯了隱私權,則不符合「有足夠的理由相信權利被侵犯」的情況,需要考慮發信人的訴訟風險,選擇靜觀其變,或考慮申請人的訴訟風險,採取傳輸防止措施。

文章刪除的判斷

根據《提供者責任限制法》,提供者是否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最終由法院決定。某些信息是否構成誹謗或侵犯隱私權,以及提供者是否因此需要承擔任何行為或不作為的責任,取決於信息的內容、信息發布的地點的特性、對信息的發信人、申請人或提供者的反應方式等因素,並且誹謗和侵犯隱私權的判斷標準會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而變化,需要考慮這些因素。

因此,並不是說只要提交申請書就一定能夠刪除。是否構成侵權是由提供者判斷的,而且《提供者責任限制法》並未規定對傳輸防止措施申請有回應的義務。

換句話說,最終是否刪除文章的決定權在提供者手中,往往有很多情況下無法得到刪除的回應。

透過防止傳送措施刪除文章

雖然並非每次提交請求書都能確保文章被刪除,但如果權利侵犯明顯,且您已妥善準備好文件提出請求,則服務提供商刪除文章的可能性將大大提高。然而,如果權利侵犯的判斷困難,文章被刪除的可能性則會相對降低。

當文章刪除被允許的情況

在本網站的另一篇文章中,以下的案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unauthorized-photo-reproduction-on-the-internet-author-moral-rights[ja]

被告在未經原告(專業攝影師)的許可下,從網站上下載了一張拍攝兩隻企鵝行進的照片,並刪除了原告在圖片中的名稱標示。首先,他們對右側的企鵝進行了裁剪處理,然後對左側的企鵝進行了裁剪處理,並分別將其設定為在線卡拉OK服務帳戶的個人資料圖片1和2,並上傳了兩次。

儘管由於Smule公司(經營在線卡拉OK服務的公司)根據原告的要求採取了傳輸防止措施,使得圖片1無法使用,但被告仍對圖片2進行了修改並上傳。原告認為,被告基於即使侵犯權利也無所謂的想法,進行了侵權行為1,因此存在故意,並且在進行侵權行為2時存在確定的故意,因此是惡意的,並要求賠償損害。為什麼要進行侵權行為2,原因不明。

在這個案例中,被告被命令支付總計712,226日元,包括基於著作權侵權的圖片使用費相當金額(162,000日元)+內容證明郵費(2,226日元)+本案臨時處分申請費(270,000日元)+保全執行費用(108,000日元)+律師費用(70,000日元),以及基於侵犯著作人格權的慰撫金(100,000日元)。(東京地方法院2019年5月31日判決)

在本案例中,由於涉及到較易判斷的著作人格權侵權,網站運營方可能也較容易進行刪除。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unauthorized-photo-reproduction-on-the-internet-author-moral-rights[ja]

若文章刪除未獲准許的情況

原告曾向管理和運營Yahoo!財經討論板的雅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基於人格權,要求刪除在該網站上發布的文章,並主張雅虎股份有限公司不刪除該文章屬於非法行為,根據日本民法第709條(Japanese Civil Code Article 709),要求支付慰撫金。

接受原告委託的原告訴訟代理人向被告發出了以下書面通知:

原告曾是A公司的前常務董事,但有關原告的資訊中錯誤地寫明原告是在日本的朝鮮人,這嚴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權和名譽權。

2017年6月22日

並要求採取防止該文章發送的措施。

對此,雅虎股份有限公司回覆:

對於您指出的帖子,本所在公司內部進行了謹慎的審查,但目前本所並未認為需要採取刪除等措施。

2017年9月15日

因此,原告在11月9日提起訴訟。

原告持有日本國籍,並認為該文章中對原告的姓名和出身國籍的描述存在虛假事實,即使原告的社會評價並未下降,對被告的主張,

法院認為:

該文章的問題並不在於是否因該文章而使原告的社會評價下降,而在於該文章中對原告的姓名和出身國籍的描述存在虛假事實,這侵犯了原告讓第三者正確認識其姓名和出身國籍的人格利益。

並認為:

雅虎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因為過去沒有因侵犯人格權而命令刪除文章的案例,所以沒有刪除該文章。但是,被告在知道文章中對原告的姓名和出身國籍的描述存在虛假事實的時候,即使過去沒有因侵犯人格權而命令刪除文章的案例,也應該認識到有義務刪除該文章。然而,被告並未刪除該文章,因此,被告的這種判斷存在過失。因此,被告未刪除該文章的行為構成了日本民法第709條的非法行為。

仙台地方法院2018年7月9日判決

並在收到附件約一週後的2017年7月1日,認定原告的人格權被侵犯,並命令雅虎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到訴訟口頭辯論結束日,即2018年5月10日為止的慰撫金,每月15000日元,總計154838日元。

如果應該刪除的文章未被刪除,則提供者必須對申請人進行損害賠償。

總結

網路服務提供商並非堅持「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刪除文章」的態度,如果判斷錯誤,他們可能會被追究責任。然而,在權利侵犯難以確認的情況下,如名譽損害或侵犯隱私,特別是在「像本案這樣的情況下,過去並不存在被命令刪除文章的判例」的判斷下,網路服務提供商可能會猶豫是否刪除文章。

對網路服務提供商提出防止傳送措施的請求並不一定能帶來預期的結果,但可以說是一種有力的手段。

另外,即使向網路服務提供商提出防止傳送措施的請求,文章仍未被刪除時,您將需要使用臨時處分向法院請求刪除文章。這種判斷和程序需要高度的專業知識。您應該向具有專業知識的律師諮詢。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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