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機構公布的文件是否具有版權?解釋使用時的注意事項
官公庁,指的是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的辦公機構,包括中央政府部門、法院、國會等。在這些官公庁中,創造了大量的文件並公開發布。然而,這些文件的創建是公務行為,創建者是公務員,創建的財源來自稅款。那麼,作為納稅人的本所,是否有權自由利用這些文件呢?
在這裡,本所將解釋官公庁公開的文件等的使用與著作權的關係。
官方機構的著作物
無論誰是創作者,著作物都會產生著作權,這是一個基本原則。
然而,官方機構創作的文件的一個主要目的是廣泛地向公眾傳達現狀等信息,並讓公眾在日常生活中利用這些整理在文件中的資料。
例如,「全國生活基礎調查」是由日本厚生勞動省進行的調查,每三年就對保健、醫療、福利、退休金、收入等國民生活的基本事項進行大規模調查。將這些調查結果專有化於厚生勞動省是不合理的,也不適當。
在著作權法中,其「目的」為:
本法旨在規定著作物以及實演、唱片、廣播和有線廣播的著作人的權利和相鄰的權利,並在注意公正利用這些文化產品的同時,保護著作人等的權利,從而促進文化的發展。
日本著作權法第1條(目的)
然而,在著作權法第13條中,規定了官方機構創作的某些文件不會成為著作權的目的。
以下各項所列的著作物,不得成為本章規定的權利的目的。
1 憲法和其他法律
2 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的機構、獨立行政法人(略)或地方獨立行政法人(略)發出的公告、訓令、通告和其他類似事項
3 法院的判決、決定、命令和審判,以及行政機關的裁決和決定,這些都是通過類似審判的程序進行的
4 前三項所列的事項的翻譯和編輯,由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的機構、獨立行政法人或地方獨立行政法人創作
日本著作權法第13條(不成為權利目的的著作物)
如上所列。
在本文中,本所引用了著作權法的第1條和第13條,並在本所網站的許多文章中,本所引用了許多判決文和各部門的調查資料等,用於文章的解釋。由於這些不是著作權的對象,因此不會被問及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也不會被要求賠償損害。
未經許可轉載著作物的情況
除了日本著作權法第13條所規定的「非權利目標的著作物」,公務機關公開的文件也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然而,複製、修改或發布著作物,根據情況和目的,即使未經許可,也可能不構成侵犯著作權。
「著作權受到限制的情況」在日本著作權法第30條至第47條的8中有詳細規定。
制定「著作權受到限制的情況」的目的是,如果每次使用著作物等都必須獲得著作權人等的許可,並在必要時支付使用費,那麼公正且順暢的使用著作物等這種文化產品可能會受到阻礙,這可能違反了著作權制度的目的,即促進文化發展。例如:
- 私人使用的複製(第30條)
- 在圖書館等地的複製等(第31條)
- 在教科書等上的發布(第33條)
- 作為考試問題的複製等(第36條)
- 非營利目的的演出(第38條)
- 轉載有關時事問題的評論(第39條)
- 使用公開的藝術作品等(第46條)
等等。在「公開的著作物的引用(第32條第1項)」中,著作物的合理使用也被認為是「引用」。
此外,即使不是合法的引用,日本著作權法在第32條第2項中也允許在一定的公務機關的著作物下轉載,以便順暢使用公務機關創作的著作物。
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的機構、獨立行政法人或地方獨立行政法人為了使一般公眾知曉而創作,並在其著作名義下公開的宣傳資料、調查統計資料、報告書和其他類似的著作物,可以作為說明材料轉載在報紙、雜誌和其他出版物上。但是,如果有禁止轉載的表示,則不在此限。
日本著作權法第32條第2項
可以轉載的著作物包括政府發行的白皮書(如能源白皮書、原子能白皮書、防災白皮書等)、各種報告書(如年度報告書、意識調查報告書等)。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為了使一般公眾知曉而創作」的著作物才符合此條件,因此,作為內部資料創作的報告書不在此列。此外,由專家會議的專家創作和提交的資料是該專家的著作物。
此外,即使是公務機關的著作物,如果是完全轉載,則不符合此條件,並且是不被允許的。
此外,如果有禁止轉載的表示(禁止轉載表示),則不允許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轉載。當然,即使有禁止轉載的表示,只要符合合法的要求,就可以引用。
另外,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48條,「在複製或使用著作物時,必須以合理且適當的方式和程度明確表示著作物的來源。」
政府機關網站上發布的信息
本所是否可以自由地使用政府機關網站上發布的信息呢?
在政府機關網站上發布的資訊中,符合日本著作權法第13條「不成為權利對象的著作物」的內容可以自由使用,但其他的內容又該如何處理呢?
各政府機關的網站上,對於著作物的處理方式大致相同,似乎都是按照一定的模板進行的。例如,在日本內閣總務省的「關於本省網站」的「關於著作權」部分,就有關於「本網站內容的使用」的說明:
本網站公開的信息(以下稱為「內容」)可以由任何人按照以下1~7的規定,進行複製、公眾傳輸、翻譯・變形等的改編等,自由地利用。商業利用也是可以的。此外,數據、簡單的表格和圖表等不屬於著作權的對象,因此,這些內容不適用本使用規則,可以自由利用。
其中,1~7的內容如下:
第1項「關於出處的記載」,指的是在使用內容時需要註明出處。
第2項「請不要侵犯第三方的權利」,指的是內容中可能存在第三方擁有著作權或其他權利的情況。
第3項「關於受個別法令限制的內容」,舉例來說,就是「關於使用基於政黨補助法的政黨補助金使用報告書的限制」。
第4項「關於本使用規則不適用的內容」,指的是「組織或特定業務的標誌、標誌、角色設計」等內容不適用本使用規則。
第5項「關於適用法律和合意管轄」和第6項「關於免責」,內容是常規的。
第7項「其他」,說明「本使用規則並不限制著作權法所認可的引用等使用」。
雖然各政府機關的網站上的內容大致相同,並且明確表示可以自由進行公眾傳輸,因此網站上的發布也是允許的,但即使是在政府機關網站上發布的內容,也並非所有的內容都是由政府機關擁有著作權,因此需要謹慎處理。
總結:使用政府機關文件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
政府機關並非放棄了其所製作文件的所有版權。因此,使用這些文件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在注意這些規則的同時,利用各種白皮書、人口動態統計、各種統計數據、各種報告書、法令和判決書等資源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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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OLITH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都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近年來,圍繞著版權的知識產權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法律審查的必要性也日益增加。本所事務所提供有關知識產權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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