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承諾公開照片等與著作權的關係
當您的照片等被公開發表而未經您的同意時,您可能有權以侵犯肖像權為由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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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如果您拍攝的照片等在未經您的同意下被公開發表,該怎麼辦呢?在這種情況下,您可能有權以侵犯著作權為由提起訴訟。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在創作作品的瞬間許多權利。這些權利可以分為「著作權」、「著作人格權」和「著作鄰接權」三類。「著作權」是獨占使用作品,並授權他人或向他人收取使用費的權利。由於著作權法包含許多權利,因此被稱為權利的束縛,每一項包含在著作權法中的權利被稱為支分權。在網路公開的問題中,會涉及的支分權包括「複製權」和「公衆傳輸權等」。
日本著作權法(複製權)
第21條
著作人有專有其作品的複製權。
(公衆傳輸權等)
第23條 著作人有專有其作品的公衆傳輸權(包括自動公衆傳輸的情況下的傳輸可能化)。
2 著作人有專有其作品的公衆傳輸權,使用接收設備公開傳輸。
第21條的「複製權」是指複製作品的權利,這是著作權中最重要且基本的權利,並由著作人專有。也就是說,只有著作人擁有這項權利。第23條的「公衆傳輸權等」是指通過互聯網、電視廣播、通信卡拉OK等向公衆傳輸或使其可傳輸的權利,這也是由著作人專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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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求發信者資訊的著作權侵權案例
有一個案例,原告主張,一位不詳的人士在網路論壇上發布了他自己拍攝的照片,從而侵犯了他的著作權(複製權和公眾傳輸權),並向經由的網路服務提供商要求揭露發信者的資訊。
原告使用一款自拍應用程式(使用智能手機等設備拍攝自己)拍攝了一張自己的照片,並將該照片發布在Twitter的個人資料頁面上。然而,本案的發信者未經原告許可,複製了上述原告的照片,並將其發布在「SNOW也是醜女」、「醜女必備的應用程式」等文章中,並在「主持人之戀」論壇上發布。
法院認為,由於照片是原告自拍的,所以認定原告是該照片的著作權人。本案的文章中發布的照片是複製了原告的著作物,即原告的照片,因此,本案發信者發布的本案文章侵犯了原告對原告照片的複製權和公眾傳輸權。因此,法院認為原告有正當理由要求揭露本案發信者的資訊,以便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並接受了原告的請求。
被告主張「本案的文章只是簡單地鏈接到原告的Twitter帳戶頁面,並沒有複製或公開傳輸該頁面上顯示的臉部照片」,但法院認為,
本案的文章中發布的包括原告Twitter帳戶頁面樣式的照片並非鏈接,而是附加在本案文章上的圖像,只不過是讀者點擊圖標顯示後,該帖子編號的帖子文本和上述圖像會一起放大顯示。
東京地方法院2017年6月9日(2017年)判決
因此,法院駁回了被告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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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網路上未經許可使用付費照片,而被控侵犯著作權的案例
有一家銷售付費照片的公司,因其付費照片在一家法律經濟事務所的網站上未經許可被使用,因此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法院首先承認,原告公司的照片被多次在網站上發布,侵犯了其著作權(複製權、公眾傳輸權),並且承認了該照片的獨家使用權也被侵犯。
在付費照片被未經許可使用並要求損害賠償的情況下,使用者常常會主張「從其他網站獲得」並拒絕配合,因此傳統上需要證明侵權者有著作權侵犯的故意或過失,這提高了受害者的證明責任。然而,法院認為,由於未經許可使用照片的員工E曾經創立過網頁製作公司,並以製作首頁為業務,
考慮到E的經歷和立場,E在充分認識到其發布行為可能引起著作權等侵權的情況下,仍敢於複製該照片並使其可傳輸,並在此過程中未顯示著作人的姓名,應推定為合理,對於該照片的著作權等侵權,不僅僅是過失,至少應認定為未必的故意。
東京地方法院2015年4月15日(西元2015年)判決
如此。即使不證明侵權者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只要證明事實上有未經許可使用的情況,就可以獲得勝訴,這成為了重要的判例。
此外,「著作人格權」的姓名顯示權的侵害也被認定。如前所述,「著作人格權」是著作權法的一部分,是保護著作物創作者不受精神傷害的權利的總稱。
日本著作權法(姓名顯示權)
第19條
著作者有權在其著作物的原作品上,或在其著作物提供給公眾或展示時,顯示其真實姓名或筆名作為著作者名,或選擇不顯示著作者名。對於以該著作物為原著作物的二次著作物提供給公眾或展示時的原著作物的著作者名的顯示,也同樣適用。
2. 使用著作物的人,在著作者沒有特別表示意願的情況下,可以按照著作者已經顯示的方式顯示著作者名。
儘管在支付費用的情況下,省略姓名顯示是被允許的,但「對於該著作物可能被非法使用的情況,並沒有足夠的證據認定著作者已經同意省略姓名的顯示」。因此,被告法律經濟事務所被認定有使用者的責任,並被命令向原告支付約30萬日元的慰撫金等。
無授權在Facebook上發布樣本照片的案例
有一個案例是,原告攝影師指控被告公司或其代表人員未經許可在其網站上發布了原告拍攝的照片,侵犯了原告的照片著作權,包括複製權等。
原告攝影師將拍攝的樣本照片(每張圖片右下角都寫有“sample”)的數據交給了被告公司,但由於價格未能達成一致,照片的買賣合約並未成立。因此,原告發送了一封要求銷毀數據的電子郵件,但被告公司卻將原告的兩張照片進行了修正,如刪除“sample”標識,並將其發布在被告公司的網站和Facebook的封面照片上。此外,他們並未顯示攝影師原告的姓名。
法院認為,本案的兩張照片,由於其構圖、光線和其他攝影技巧顯示出攝影師的個性,因此認定其具有創作性,並認定原告擁有該照片的著作權。然後,儘管被告已經收到原告要求銷毀數據的要求,但他們仍將圖片發布在公司網站和Facebook上,並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就公開了未公開的照片,因此侵犯了複製權和公眾傳輸權,並且故意或過失侵犯了著作權人格權(公開權和姓名表示權)。法院判決被告支付關於兩張照片的複製權和公眾傳輸權的金額50,000日元,因侵犯著作權人格權(公開權和姓名表示權)而造成的精神痛苦的賠償金額100,000日元,律師費用100,000日元,總計250,000日元。
由於這並非從作者的網站或Twitter上轉載,而是未公開的照片,因此也被認為侵犯了公開權。
日本著作權法(公開權)
第18條 著作人有權提供或展示其尚未公開的作品(包括未經其同意公開的作品。以下在本條中同樣適用。)給公眾。對於以該作品為原作品的二次創作作品,也同樣適用。
在Twitter上未經許可轉載緊縛照片並進行誹謗的案例
有一個案例,原告是緊縛照片的模特,被告未經許可轉載了共同作者在Twitter上發布的照片,並持續發布誹謗原告的推文。原告因此尋求著作權侵權、隱私權侵權和肖像權侵權的賠償。
該照片是在一個民宅風格的建築物的榻榻米鋪設的室內,一個手持鞭子的男性A坐在前方,一個女性被繩子緊縛並懸掛在柱子上的情況,照片是通過固定相機進行自動拍攝的。照片中的被攝體的選擇、組合、配置、構圖、相機角度的設定、被攝體與光線的關係、陰影的處理、部分的強調、背景等綜合表現,都體現了攝影者等的個性,被認為具有創作性,因此被認定為著作物。此外,法院認定,共同作者A在將著作權轉讓給原告後,獲得原告的許可在自己的Twitter上發布照片,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自己的Twitter上上傳A發布的照片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複製權和公眾傳輸權。
被告主張,他只是轉載了在Twitter上公開的照片,並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是,法院認為,該照片在Twitter上公開,且轉載僅在Twitter上,這並不能否定著作權侵權。
此外,該照片的內容,根據一般人的感受性,可以說是不希望公開的,因此未經本人許可公開這種照片可能侵犯隱私權。並且,該照片的被攝體女性是原告,這一事實在被告的行為之前並未被社會所知,被告的行為使得能夠確定被攝體女性是原告,並使該事實公之於眾。
被告在自己的Twitter上上傳該照片,使得能夠確定該照片的被攝體女性是原告,並在此期間,發布了「專業的繩索師絕不會懸掛業餘模特,這是任何喜歡繩索的人都知道的事實」、「又一個謊言被揭穿了!」等推文,考慮到這些情況,可以說被告的行為是為了揭露原告不希望公開的照片,並且對於侵犯原告的隱私權和人格利益,被告具有故意。
東京地方裁判所2018年9月27日(西曆2018年)判決
此外,法院認為,無論是否稱之為肖像權,人們都有不被隨意公開自己的容貌、姿態的照片的人格利益。因此,法院認定了隱私權等的侵權,並指出,有一些同類照片在互聯網上使用的費用是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發布期間為121,500日元。因此,原告應從被告那裡獲得相當於該金額的金額,即121,500日元,作為其著作權的行使。原告因隱私權等的侵權所受的精神痛苦的慰撫金為300,000日元,律師費用為50,000日元,總計為471,500日元,法院命令被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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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如果您拍攝的照片等在未經您的同意下被公開,您可能有權以侵犯著作權(複製權和公眾傳輸權)為由提起訴訟。當然,如果被攝體是您自己,則可能存在肖像權侵犯;如果是轉載了對您進行誹謗的文章,則可能存在名譽損害、名譽感情侵犯、隱私權侵犯等問題,您也可以一併提出訴訟。歡迎您向本所法律事務所的經驗豐富的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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