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HK 「數位刺青」 第四集的 IT 技術與法律
NHK週六劇場「數位刺青」以網路上的誹謗、風評損害為主題,並以律師為主角的電視劇。作為該劇原案的律師,我將解釋該劇中出現的法律程序和IT技術。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nhkdrama-degitaltatoo-03[ja]
第四集講述的是主角岩井律師的女兒,岩井早紀(由唐田えりか飾演)在情侶旅館與交往對象的拍攝照片被公開在網路上的故事。岩井早紀在大學的選美比賽中獲勝,並已獲得「東洋電視台」的女主播職位。照片被上傳後,網路上引發了「炎上」現象。
關於這個故事,我將解釋如何刪除這種「炎上」現象,以及岩井律師最終如何追蹤「犯人」的方法。
侵犯隱私權與名譽權的刪除
「比起那個,你沒事吧?早紀,網路上似乎發生了大事。」
NHK週六劇場「數位刺青」第4集
「我現在在早紀的公寓,但她不在。她到底在做什麼?那麼丟臉的事情。」
「公開了?不是被公開了嗎?」
(中略)
「叔叔,你是不是覺得早紀也有錯?」
在網路上的誹謗與風評損害對策中,本所會主張「問題的貼文侵犯了委託人的某項權利,要求刪除該貼文(或者確定貼文者的身份)」。「某項權利」在實務上大約有60%是名譽權,20%是隱私權(其餘20%是其他各種權利)。而「名譽權」和「隱私權」之間有很大的區別。
- 名譽權:原則上,只能刪除「虛偽」的內容。真實的內容不能被刪除
- 隱私權:無論真假都可以刪除
名譽權侵犯成立的條件
名譽權侵犯(誹謗)簡單來說,就是:
- 某個事實(具體的事情)被公開,
- 該事實會降低委託人的評價,並且
- 該事實是虛偽的
這種情況下就會成立。…實際的要件稍微複雜一些,但簡單來說就是以上的情況。這裡所說的「事實」是指「具體的事情」,與其是否真實無關。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ja]
隱私權侵犯成立的條件
相對於名譽權侵犯,隱私權侵犯簡單來說,就是:
- 涉及私生活的事情,並且
- 通常不希望被公開的事情被公開了
這種情況下就會成立。與上述相同,實際的要件稍微複雜一些…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ivacy-invasion[ja]
隱私權侵犯無關於事實是否真實
然而,重要的區別在於,隱私權侵犯的情況下,被寫在貼文中的「事情」無論是真實還是虛偽都可以,甚至可以說,在主張或訴訟中「無需明確其是否真實」。岩井早紀雖然得到了女主播的內定,但她仍然是大學生,而且女主播並不是政治家等公眾人物,只是一個公司員工。她的交往關係等肯定屬於「隱私」,這是毫無疑問的。
(作為網路上的貼文)
NHK週六劇場「數位刺青」第4集
『哦,原來這麼淫蕩。內定也是用床上功夫爭取來的吧?』
對於這種貼文,「事實」是岩井早紀用不正當手段獲得內定,這會降低她的評價,如果這是虛偽的,那麼也可以要求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刪除等。
不法取得照片的罪犯確定
「在這張照片出現的前一天,早紀邀請我去唱卡拉OK。(中略)那時候,好像有人動了我的手機…」
NHK週六劇場「數位刺青」第4集
「那次唱卡拉OK,還有誰在場?」
(中略)
「地鐵的照片,是你上傳到網路上的吧」
「……!」
「最初散播這張照片的也是你」
「我不知道」
「只要查看小西達也的手機,就能立刻知道。最好不要小看律師」
問題的照片在網路上的發布者,並非岩井早紀的戀人小西達也,而是同班同學奧寺美沙。從情況證據中,岩井律師確信奧寺美沙就是罪犯,如上所述,他逼迫奧寺美沙,讓她自白自己的犯行。
雖然劇中省略了這部分的描繪,但奧寺美沙是如何將圖像上傳到網路上的呢?最有可能的方式,應該是她透過網路將圖片複製到自己的手機,然後在第二天從自己的手機上發布。這是因為,如iPhone等最近的手機,雖然具有足夠的內部儲存空間,但往往不支援如MicsoSD卡等外部儲存裝置。
如果是這樣的話,例如,即使小西達也在他的手機上刪除了已發送的郵件,郵件服務器上仍會留下「已將該圖片作為附件,發送郵件到奧寺美沙的郵件地址」的記錄。即使是LINE,即使小西達也在他的手機上刪除了相關的LINE記錄,LINE的服務器上仍會留下「已將該圖片發送給奧寺美沙」的記錄。
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的限制
對於郵件服務器或LINE的服務器,本所無法以民事上的請求權要求開示這些記錄。所謂的「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權」是由日本「提供者責任限制法」所創設的權利,但這個權利是:
當名譽權或隱私權被不特定多數的人透過投稿侵犯時,可以要求開示有關投稿者的資訊
的意思。重要的是「不特定多數」這部分,因此:
- 對於論壇等的投稿,因為可以被不特定多數的人看到,所以如果有人在論壇上發布侵犯名譽權的投稿,可以透過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來確定投稿者
- 對於郵件或LINE,因為它們是針對特定少數人(在本案中,只有自己)的通訊,所以無論收到什麼樣的郵件或LINE,都無法透過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來確定犯人
這就是問題所在。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email-sender-identification[ja]
律師協會查詢的調查可能性
然而,即使是這樣,所謂的律師協會查詢(第23條查詢)也可能在這種情況下進行。律師協會查詢雖然有其複雜的談判過程,並且,特別是在LINE的情況下,LINE的服務器只保存極短期間的通訊記錄,這也是一個問題。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references-of-the-barassociations[ja]
岩井律師所說的「馬上就能知道」,在某種程度上是「虛張聲勢」。但在本案中,如果仔細審查網路上的投稿,查明哪一個是最早的投稿,並對該投稿進行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那麼「犯人」,也就是奧寺美沙,應該是可以找到的。
Category: Int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