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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K 「數位刺青」 第四集的 IT 技術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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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K 「數位刺青」 第四集的 IT 技術與法律

NHK週六劇場「數位刺青」以網路上的誹謗、風評損害為主題,並以律師為主角的電視劇。作為該劇原案的律師,我將解釋該劇中出現的法律程序和IT技術。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nhkdrama-degitaltatoo-03[ja]

第四集講述的是主角岩井律師的女兒,岩井早紀(由唐田えりか飾演)在情侶旅館與交往對象的拍攝照片被公開在網路上的故事。岩井早紀在大學的選美比賽中獲勝,並已獲得「東洋電視台」的女主播職位。照片被上傳後,網路上引發了「炎上」現象。

關於這個故事,我將解釋如何刪除這種「炎上」現象,以及岩井律師最終如何追蹤「犯人」的方法。

侵犯隱私權與名譽權的刪除

「比起那個,你沒事吧?早紀,網路上似乎發生了大事。」
「我現在在早紀的公寓,但她不在。她到底在做什麼?那麼丟臉的事情。」
「公開了?不是被公開了嗎?」
(中略)
「叔叔,你是不是覺得早紀也有錯?」

NHK週六劇場「數位刺青」第4集

在網路上的誹謗與風評損害對策中,本所會主張「問題的貼文侵犯了委託人的某項權利,要求刪除該貼文(或者確定貼文者的身份)」。「某項權利」在實務上大約有60%是名譽權,20%是隱私權(其餘20%是其他各種權利)。而「名譽權」和「隱私權」之間有很大的區別。

  • 名譽權:原則上,只能刪除「虛偽」的內容。真實的內容不能被刪除
  • 隱私權:無論真假都可以刪除

名譽權侵犯成立的條件

名譽權侵犯(誹謗)簡單來說,就是:

  • 某個事實(具體的事情)被公開,
  • 該事實會降低委託人的評價,並且
  • 該事實是虛偽的

這種情況下就會成立。…實際的要件稍微複雜一些,但簡單來說就是以上的情況。這裡所說的「事實」是指「具體的事情」,與其是否真實無關。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ja]

隱私權侵犯成立的條件

相對於名譽權侵犯,隱私權侵犯簡單來說,就是:

  • 涉及私生活的事情,並且
  • 通常不希望被公開的事情被公開了

這種情況下就會成立。與上述相同,實際的要件稍微複雜一些…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ivacy-invasion[ja]

隱私權侵犯無關於事實是否真實

然而,重要的區別在於,隱私權侵犯的情況下,被寫在貼文中的「事情」無論是真實還是虛偽都可以,甚至可以說,在主張或訴訟中「無需明確其是否真實」。岩井早紀雖然得到了女主播的內定,但她仍然是大學生,而且女主播並不是政治家等公眾人物,只是一個公司員工。她的交往關係等肯定屬於「隱私」,這是毫無疑問的。

(作為網路上的貼文)
『哦,原來這麼淫蕩。內定也是用床上功夫爭取來的吧?』

NHK週六劇場「數位刺青」第4集

對於這種貼文,「事實」是岩井早紀用不正當手段獲得內定,這會降低她的評價,如果這是虛偽的,那麼也可以要求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刪除等。

不法取得照片的罪犯確定

「在這張照片出現的前一天,早紀邀請我去唱卡拉OK。(中略)那時候,好像有人動了我的手機…」
「那次唱卡拉OK,還有誰在場?」
(中略)
「地鐵的照片,是你上傳到網路上的吧」
「……!」
「最初散播這張照片的也是你」
「我不知道」
「只要查看小西達也的手機,就能立刻知道。最好不要小看律師」

NHK週六劇場「數位刺青」第4集

問題的照片在網路上的發布者,並非岩井早紀的戀人小西達也,而是同班同學奧寺美沙。從情況證據中,岩井律師確信奧寺美沙就是罪犯,如上所述,他逼迫奧寺美沙,讓她自白自己的犯行。

雖然劇中省略了這部分的描繪,但奧寺美沙是如何將圖像上傳到網路上的呢?最有可能的方式,應該是她透過網路將圖片複製到自己的手機,然後在第二天從自己的手機上發布。這是因為,如iPhone等最近的手機,雖然具有足夠的內部儲存空間,但往往不支援如MicsoSD卡等外部儲存裝置。

如果是這樣的話,例如,即使小西達也在他的手機上刪除了已發送的郵件,郵件服務器上仍會留下「已將該圖片作為附件,發送郵件到奧寺美沙的郵件地址」的記錄。即使是LINE,即使小西達也在他的手機上刪除了相關的LINE記錄,LINE的服務器上仍會留下「已將該圖片發送給奧寺美沙」的記錄。

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的限制

對於郵件服務器或LINE的服務器,本所無法以民事上的請求權要求開示這些記錄。所謂的「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權」是由日本「提供者責任限制法」所創設的權利,但這個權利是:

當名譽權或隱私權被不特定多數的人透過投稿侵犯時,可以要求開示有關投稿者的資訊

的意思。重要的是「不特定多數」這部分,因此:

  • 對於論壇等的投稿,因為可以被不特定多數的人看到,所以如果有人在論壇上發布侵犯名譽權的投稿,可以透過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來確定投稿者
  • 對於郵件或LINE,因為它們是針對特定少數人(在本案中,只有自己)的通訊,所以無論收到什麼樣的郵件或LINE,都無法透過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來確定犯人

這就是問題所在。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email-sender-identification[ja]

律師協會查詢的調查可能性

然而,即使是這樣,所謂的律師協會查詢(第23條查詢)也可能在這種情況下進行。律師協會查詢雖然有其複雜的談判過程,並且,特別是在LINE的情況下,LINE的服務器只保存極短期間的通訊記錄,這也是一個問題。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references-of-the-barassociations[ja]

岩井律師所說的「馬上就能知道」,在某種程度上是「虛張聲勢」。但在本案中,如果仔細審查網路上的投稿,查明哪一個是最早的投稿,並對該投稿進行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那麼「犯人」,也就是奧寺美沙,應該是可以找到的。

詳細解釋「數位刺青」的頁面在這裡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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