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VTuber「背後的人」的誹謗中傷:權利侵犯與法律應對的解釋
YouTuber已經受到大眾的熱愛已久,而VTuber也在各種年齡層中獲得了廣泛的人氣。然而,隨著觀眾數量的增加和人氣的過熱,對VTuber的誹謗中傷也在增加,包括惡意的投稿,以及揭露VTuber本人並未公開的「真實身份」的行為。
那麼,對於針對VTuber的誹謗中傷和侵犯隱私權,本所可以採取哪些法律行動呢?
權利侵害與VTuber的特殊性
由於VTuber(虛擬YouTuber)具有與人類(自然人)和動漫角色都不同的特殊且新穎的存在方式,因此對VTuber的權利侵害可能具有特殊性。
如果誹謗使用暱稱的YouTuber,其法律處理方式將與使用藝名的藝人相同。即使誰都不知道使用藝名活動的藝人的真實姓名,誹謗該藝人也會成為對該人物的誹謗。如果使用暱稱A的YouTuber在不公開真實姓名的情況下進行活動,即使誰都不知道A的真實姓名,也會成為對A的誹謗。因為可以確定是”該A”。
然而,在VTuber中問題的是這種特定性。在VTuber的情況下,可能會涉及到許多人,如”設定角色的人”、”創建虛擬形象的人”、”操作虛擬形象的人”和”配音員”等。因此,如果VTuber B被誹謗,可能會出現無法確定是誰被誹謗的情況。這樣一來,可能會難以追問權利侵害。
VTuber與名譽感情的侵犯
原告的主張
即使是VTuber,由於”內在的人”只有一個,並且可以確定誹謗的對象,因此有被認定為侵犯名譽感情的案例。
一位屬於娛樂製作公司,以”B”這個虛構的CG角色名稱,將自己的聲音配合動畫投稿的VTuber,因為在5ch上的多次投稿侵犯了其權利,為了行使對投稿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該投稿相關的經由提供者要求揭露投稿者的發信者信息。
本案的每一次投稿內容,都是原告以”B”的身份,在網路上發布的關於在餐廳提供的食物吃不完而剩下的情況的批評性意見。其中,將”B”的行為與原告的成長環境相關聯,如”因為是單親”,”因為是故事”,”因為沒有母親”等批評,成為了問題。
原告主張,每一次成為問題的投稿都指出了原告在父子家庭中成長這一不願被第三者公開的私生活事項,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另外,他們在指出原告的成長環境的同時,基於偏見和歧視性思想,超出社會容忍限度,不公正地侮辱原告,侵犯了其名譽感情,這是他們的主張。
提供者的主張
對此,被告即經由提供者,著眼於VTuber的特殊性,主張否定權利侵犯。
一般來說,VTuber使用的CG角色背後,包括設計在內,都有多個具有各自個性和能力的人負責舞蹈、歌唱、配音等特點,並且影像編輯等也由其他人負責,因此,將該角色還原為特定人的人格是困難的,對於本案的”B”,也不能認為該角色就是原告本人。
然後,本案每次投稿的一般閱讀者,對於與VTuber “B”的關係,對原告的存在、個性、角色的同一性等知識一無所知,因此,本案每次投稿中提到的對象是”B”,而不是原告。
因此,不能認為本案每次投稿對”B”的描述明顯侵犯了原告的權利。
東京地方法院2021年4月26日判決
法院的判斷
對此,法院認為,
- 原告所屬的娛樂製作公司a製作公司有多位VTuber作為藝人,但只有原告以”B”的身份活動。
- a製作公司在製作VTuber角色時,會與預定作為該角色活動的藝人進行協商,並製作出能發揮該藝人個性的角色。
- “B”的影片發布中的聲音是原告的真實聲音。
- CG角色的動作是反映了原告通過動作捕捉的動作。
- “B”的影片發布和SNS上的發布,並非基於角色設定的虛構內容,而是基於扮演角色的人在現實生活中的事件等內容。
等等,VTuber “B”的活動不僅僅是CG角色,而是反映了原告的人格,本案每次投稿中提到的對象是原告。
在此基礎上,對權利侵犯進行了審查,
原告是父子家庭是事實,但對”B”來說,並沒有母親的角色設定(略),在這種情況下,故意將成長環境與原告批評相關聯的本案每次投稿,與單純批評違反禮儀等內容不同,超出了社會公認的限度,侮辱原告,應認為明顯侵犯了其名譽感情。
因此,即使不判斷是否侵犯了隱私,也應認為明顯侵犯了名譽感情,並命令經由提供者揭露投稿者的發信者信息。
即使在多人參與的VTuber活動中,如果可以確定誹謗是針對誰的,也有可能被認定為侵犯權利。
這在名譽權的侵犯中也是一樣的,2022年3月,法院認定了對VTuber的名譽毀損,並命令經由提供者揭露投稿者的發信者信息。
VTuber與隱私權侵犯
VTuber要求揭露發信者資訊
在有人試圖確定女性VTuber偶像團體成員「C」的「真實身份」的情況下,有人在粉絲討論區上附上了略為模糊的原告臉部照片,並設定了一個連結,點擊後會顯示原告在與「C」的活動完全無關的個人SNS帳戶上發布的照片,並指出照片中的人物即是原告,也就是「真實身份」。對此,原告以隱私權被侵犯等為由,向經由提供者要求VTuber揭露發帖者的發信者資訊。
提供者的主張
被告的經由提供者主張,「C」的「真實身份」是「D」,這是在網路上被許多人公開的事實,而且他的臉部照片也可以輕易在網路上獲得,這些資訊已經被大眾所知,因此不能認為原告個人的資訊是他不希望被第三者公開的資訊,並且不符合隱私權侵犯的要件。
此外,他們強調,如果角色是VTuber的本體,而該角色背後的真實人物並不明確,那麼對該角色的行為應評價為並非針對真實人物,即使該角色的人格權被侵犯,也不應認為真實人物的人格權被侵犯。
東京地方法院2021年6月8日判決
他們主張了針對VTuber的權利侵犯的特殊性。
法院的判決
對此,法院認為,主要活動為「C」的VTuber的是原告,並且,在原告作為VTuber進行娛樂活動時,與所屬事務所之間有最低限度的遵守事項,例如禁止原告以個人身份活動等,因此,原告並未將自己的資訊以與「C」相關的形式公開。
本來就有人使用著裝或面具、覆面進行娛樂活動而不露出真實的臉,VTuber也有類似的活動,為了保護VTuber角色的形象,不公開真實的臉和個人資訊是可能的娛樂策略,因此,對於原告來說,本案的圖片是他不希望被公眾知道的事情,這是可以肯定的。更何況,在本案中,如上述1所確定的,原告並未積極公開「C」是自己,並且與所屬事務所之間也禁止以個人身份活動,因此,可以認定原告並不希望本案的圖片被公開。
因此,法院認定了隱私權的侵犯,並命令經由提供者揭露發帖者的發信者資訊。
另外,法院認為,即使本案的圖片是原告自己在過去在SNS上公開給大眾的,或者是被其他人在網路上公開為指向「C」的,但是,作為顯示與「C」的同一性的新的公開或者擴散到大眾,原告並不希望這樣,因此,發布本案圖片的行為構成了隱私權的侵犯。
即使其他人也試圖確定他的身份,並說自己的行為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也不能逃避責任。
總結
對於VTuber的權利侵害,只要能確定目標,就可以說是可以通過一般案例的類比來解決。
然而,仍然存在多人參與且無法確定目標的情況的問題,期待未來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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