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企業與藝人等簽訂的廣告出演合約書需注意的要點
當IT企業成長並進行升級時,「企業廣告」和「商品廣告」等是提升社會信譽、知名度、品牌形象等的有效手段。
在此情況下,如果聘請受歡迎的藝人或演員,可以提高廣告的關注度並提升企業和商品的形象。然而,如果錯誤地使用照片或影片,可能會被要求賠償損害等。
因此,本次將詳細解釋IT企業與藝人等簽訂廣告演出契約的重要條款,需要注意的要點。
在廣告演出合約中,「公眾形象權」至關重要
當受歡迎的藝人出現在商品的廣告中,該商品的銷售額會提升。這是因為藝人的姓名或肖像等具有吸引客戶的力量,也就是所謂的「經濟價值」。
「公眾形象權」是指法律保護個人的姓名或肖像等,不允許未經許可的使用。如果第三方未經本人許可就將照片等用於商品廣告,可能會被視為侵犯公眾形象權,可能會被要求賠償損失、停止銷售、銷毀商品、發布道歉廣告等。
廣告演出合約主要是規定藝人等的廣告演出報酬和其他條件,但最重要的是獲得權利人(即本人或所屬管理公司)對公眾形象權的範圍、期間、地區等的使用許可。
廣告出演合約的檢查要點
從這裡開始,本所將根據範例合約書,詳細解釋重要條款的檢查要點。一般來說,這種合約的形式是由廣告主、藝能製作公司、廣告公司(廣告代理商)三方簽訂。
※ 合約當事人包括廣告主(甲方)、藝能製作公司(乙方)、廣告公司(丙)三方。在合約書中出現的乙方方所屬藝人將被記為(丁)。
肖像及姓名等使用許可的範圍
第4條 (廣告的使用許可)
乙方同意,甲方和丙方可以在以下各項媒體中使用丁方的聲音、姓名(包括簽名)、肖像(包括乙方方同意的肖像畫、人物模型等)、簡歷等(以下總稱為「丁方的肖像權等」),關於本廣告。但是,可以下載的媒體和包含違反公序良俗內容的有害網站除外。
① 電視和廣播廣告(包括BS廣播、CS廣播、CATV等)
② 室內和室外廣告,交通廣告(包括街頭影片、電影廣告、火車車廂內的火車頻道等)
③ 通信網絡廣告(包括網站、橫幅廣告、智能手機應用等)
④ 報紙、雜誌、海報、目錄、小冊子、POP、直接郵件等印刷廣告物
⑤ 電影和幻燈片廣告
⑥ 公關
⑦ 禮品和新奇商品
⑧ 甲方的公司簡介、業務報告、公司年鑑等記錄物
⑨ 各種商業會議的展示和申請,提供給CM特輯等節目和文章等
⒉ 甲方將在每次使用丁方的肖像權等時,都通過丙方事先獲得乙方的許可。
這一條款是廣告演出契約中特別重要的一條款,為了避免與娛樂製作公司的糾紛,需要列出所有可能使用的媒體。
檢查點1
在本條的前段中,「同意在以下各項媒體中使用」,但使用費和使用次數並不明確。
在廣告演出契約中,對於「演出」,需要支付對價,但對於製作的「廣告的使用」,一般是免費的,因此,應該修改為「同意在以下各項媒體中免費且自由地(或無使用頻率限制地)使用」。
檢查點2
對於第1項第6號「公關」,現在,使用SNS已經成為公關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建議添加「包括在Twitter、YouTube、Facebook、LINE等SNS上發布等」。
檢查點3
在第2項中,對於「丁方的肖像權等」,規定了「每次使用時都要事先獲得許可」,但在前段已經獲得了使用許可,因此,應該刪除本項。
如果是關於報告義務的規定,則應該是「甲方應每○個月將前項各號中規定的丁方的肖像權等的使用情況通過丙方報告給乙方。」等,請選擇對廣告主負擔較小的方法。
禁止競爭企業・商品的出演等
第6條 (禁止競爭)
乙方應同意,從本合約簽訂日起至本案使用期滿為止的期間,不得讓丁方參與下列各項有關廣告宣傳和銷售促進活動,或授予丁方肖像權等使用許可:
① 從事與甲方主營業務即會計系統的開發、運營和銷售相同或類似業務的第三方的廣告宣傳
② 針對與甲方主力商品即〇〇會計系統相同或類似商品的第三方的廣告宣傳。
乙方在將丁方的肖像權等授予第三方廣告宣傳使用時,若該廣告宣傳是否符合前項各號的規定有所疑慮,應事先聯繫丙方,並由甲方、乙方、丙三方協商決定其可行性。
丁方以其本人身份參與電視、廣播節目、戲劇、音樂會等活動,除非由與甲方方競爭的第三方單獨提供,否則不受本條的限制。
檢查點1
第一項第一號中的「對競爭企業的限制」,換句話說,就是甲方將在一個行業中獨家使用丁方的肖像權等。
此規定可能會大幅限制藝人丁方的經濟活動,並可能要求支付「專屬合約費」作為對價,因此本所建議您在考慮成本效益後做出決定。
檢查點2
第一項第二號中的「對競爭商品的限制」,雖然其限制範圍比「對競爭企業的限制」更為有限,但仍可能影響藝人丁方的經濟活動,因此可能會要求支付較低的「專屬合約費」或「拘束費」等。
是否需要支付「專屬合約費」或「拘束費」等,會根據藝人的知名度和對價金額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考慮廣告策略和預算後,需要事先與乙方方和丙方充分協商。
合約費及出演費
第7條 (對價)
丙方應支付給乙方,作為本合約的合約費金〇〇萬日元(不含消費稅及地方消費稅),以及作為電視廣告拍攝、靜態攝影的出演費金〇〇萬日元(不含消費稅及地方消費稅),並應於〇〇年〇〇月〇〇日前將該款項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對於第4條第1項第8號及第9號的用途,即使在本案使用期間結束後,也不會產生使用費。
(以下省略)
檢查點
「第4條第1項第8號及第9號」是指在甲方方的公司介紹等資料的使用和各種廣告會議的展示等的使用,但在第2項的「即使在本案使用期間結束後,也不會產生使用費」的條文中,並未提及使用許可期結束後的使用。
考慮到公司介紹等可能需要重新製作,因此最好明確指出「即使在本案使用期間結束後,也可以免費使用」。
關於損害賠償
第10條 (損害賠償)
甲方、乙方(包含丁)、以及丙中的任何一方,若符合以下各項情形之一,該違反契約的一方的對方可以解除本契約,或者不解除契約並要求賠償所受的損害。
(A) 乙方(包含丁)進行了損害甲方以及甲方商品形象或社會信譽的行為
(B) 由於應歸責於乙方(包含丁)的原因,導致丁無法出演
(C) 違反本契約的情況
(D) 進行了妨礙本契約履行的行為
檢查點1
在條文的開頭有「該違反契約的一方的對方」,在兩方或兩組之間的契約中,「對方」是明確的,但在有不同立場的三方以上的契約當事人的情況下,應使用「其他當事人」或「另一方當事人」。
此外,丁並非契約當事人,因此即使由於丁的行為而產生損害,也應對其所屬的藝能製作公司(乙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檢查點2
近年來,藝人的醜聞或未經深思熟慮的Twitter行為可能會引發大問題,因此,為了將廣告主或廣告公司的風險降至最低,重要的是要盡可能地涵蓋所有可預見的情況。
總結:在製作合約書或與對方協商時先諮詢具有專業知識的律師
本次本所針對IT公司與藝人等簽訂的廣告出演合約書,從「肖像或姓名等的使用許可範圍」、「對競爭公司或商品的出演等禁止」、「合約費及出演費」、「損害賠償」等重要條款進行了詳細解釋。
本所使用的合約書範本是廣告主、藝人經紀公司、廣告公司的三方合約,但也有包含製作公司的四方合約等各種情況。因此,在製作合約書或與對方協商時,本所建議您不要自行判斷,而應事先諮詢具有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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