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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稽模仿作品成為權利侵犯的判定點與避免日本法律問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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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稽模仿作品成為權利侵犯的判定點與避免日本法律問題的方法

許多人在觀看YouTube或TikTok的影片時,可能看過滑稽模仿作品等的影片。

這種所謂的滑稽模仿作品,對於熟悉原始內容的人來說更具娛樂性,可以說是容易受到歡迎。

然而,模仿他人的作品可能會違反「日本著作權法」。本文將解釋在什麼情況下,這種在影片網站上受歡迎的滑稽模仿作品會違反著作權法

模仿與著作權

模仿與著作權

首先,模仿是什麼樣的行為,並且它是否受到法律的規範呢?

什麼是模仿

關於模仿,包括著作權法在內,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定義。

然而,一般來說,模仿作品是指以某種形式模仿他人內容所創作的作品。

另一方面,日本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著作者有專有的權利複製其著作物。」,同樣地,第27條規定「著作者有專有的權利翻譯、編曲、變形、改編或製作電影等翻譯其著作物。」

因此,只有著作者擁有「複製權」和「改編權」,如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進行複製或改編行為,原則上將構成著作權侵權。

因此,模仿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主要問題在於模仿作品是否屬於原作的「複製」或「改編」

模仿是否侵犯複製權

在著作權上,複製被定義為以下行為:

通過印刷、攝影、複製、錄音、錄像等方式將其具體化

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5號

因此,如果模仿作品是通過完全再現原作來創作的,那麼原則上將構成對複製權的侵犯

模仿是否侵犯改編權

然而,創作模仿作品時,並不是完全再現原作,而是可能會加入創作者的原創性。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構成複製,則可能不會侵犯著作權。

然而,加入原創性的模仿作品可能侵犯改編權。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改編被定義為以下行為:

依賴現有的著作物,並保持其表現上的本質特徵,對具體表現進行修改、增減、變更等,通過新的創作表現思想或情感,創作出讓人能直接感知現有著作物表現上的本質特徵的另一種著作物

最高法院2001年6月28日判決・民集55卷4號837頁(江差追分事件・上訴審)

與複製的區別在於,是否加入了「新的創作表現」,如果沒有加入新的創作表現,則被視為複製,如果加入了新的創作表現,則被視為改編。

這裡所說的「能直接感知表現上的本質特徵」,簡單來說,就是「從新創作的作品中,能想起原作」。

因此,即使不是像複製那樣完全再現,只要能想起原作,就構成改編。

由於模仿作品的性質,通常是讓人能想起原作,因此從形式上來看,很可能構成改編權侵權。

因此,讓人想起原作的作品,雖然容易受到歡迎,但可能會侵犯改編權。另一方面,如果加入了足夠的原創性,使人無法想起原作,則不構成改編權侵權,但這可能已經不能被稱為模仿了。

然而,模仿有時是為了嘲諷他人的著作物而創作,有時也是為了諷刺的意義而使用。

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也構成著作權侵權,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的目的,即保護著作物並促進文化發展(日本著作權法第1條)。因此,關於模仿應該被允許的程度,各方意見不一

承認改編的判例

承認改編的判例

在本所網站的另一篇文章中,本所介紹了一個關於電視劇的訴訟,該訴訟認為「著作物被改編,名譽或聲望被侵犯」,

  • 主角的名字
  • 夫妻是否有孩子
  • 是否雙職工
  • 丈夫的工作地點
  • 丈夫的調動地點
  • 主角的角色
  • 丈夫的角色

被認為與原作極為相似。

然後,儘管有許多不同點,並且電視劇的後半部分有很大的不同,但考慮到前半部分的基本故事是共通的,

一個讀過原告著作物的普通人如果觀看了本案的電視劇,他會很容易認識到,本案的電視劇是將原告的著作物改編為電視劇,並在改編為電視劇時改變了丈夫回國後的故事。前半部分的基本故事、主角夫妻的設定、細節故事和具體表現都是共通的或相似的

東京地方裁判所1993年8月30日判決・知財集25卷2號310頁

因此,認為電視劇是原告著作物的改編。

模仿藝術與著作人格權

模仿藝術與著作人格權

另外,當在原有的著作物中加入創新元素以創作新作品時,可能會侵犯著作人格權。

日本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著作人有權保持其著作物的同一性,並且不得違反其意願進行變更、刪除或其他改變。」

因此,如果通過改編改變了原有的著作物,並且這種改變違反了著作人的意願,那麼就會侵犯著作人格權中的同一性保持權。

在本所網站的其他文章中,本所介紹了一個例子,該例子認為裁剪照片並使用的行為侵犯了同一性保持權。即使是影片,也需要注意,如果像剪裁原有著作物的一部分並使用,或者改變原有著作物以創作作品等情況,可能會被認為是侵犯同一性保持權的改變行為。

與模仿相關的判例

法院對於版權侵權的判決

有一個案例是關於Konami公司,他們對於被告使用PlayStation遊戲軟體「心跳回憶」的主要角色「藤崎詩織」的圖案製作動畫滑稽模仿作品的行為,認為侵犯了版權(複製權、改編權)和著作人格權(保持同一性權),並要求禁止該影片的製造、銷售和分發,以及要求賠償損失。

原告主張:

  • 被告未經許可使用藤崎詩織的圖案製作該影片,侵犯了原告對藤崎詩織圖案的複製權和改編權
  • 該影片是一部使用藤崎詩織的圖案描繪性行為場面的成人動畫,損害了藤崎詩織純潔的形象,並改變了該遊戲軟體,因此侵犯了保持同一性權

對此,被告反駁說:

  • 藤崎詩織的圖案是普通的,沒有創造性,而且,對於抽象的角色,除非有具體的圖案並具有獨立的創造性的外部表現形式,否則不應受版權保護

等等。

法院的判決

在這個案例中,主要的爭議點有以下三點:

  • 爭議點➀:製作該影片的行為是否侵犯了版權(複製權・改編權)
  • 爭議點➁:製作該影片的行為是否侵犯了著作人格權(保持同一性權)
  • 爭議點③:損害金額是多少

爭議點➀:是否侵犯了版權(複製權・改編權)

首先,法院認為藤崎的圖案具有創造性,因此認定其具有著作物性,並如下所示,認定其侵犯了版權:

該影片中出現的女高中生的圖案,與藤崎詩織的圖案相比,其容貌、髮型、制服等特徵是相同的,因此,該女高中生的圖案與藤崎的圖案在實質上是相同的,可以認定為複製或改編了藤崎的圖案。

因此,被告製作該影片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在該遊戲軟體中對藤崎詩織的圖案的版權。

東京地方法院1999年8月30日・判決1013號231頁

在這裡,雖然沒有明確指出是複製還是改編,但由於著作物和模仿作品的特徵在實質上是相同的,因此認定為侵犯了版權。

從這個判決可以看出,無論是複製還是改編,製作模仿作品基本上都被認為是侵犯版權的前提。

爭議點➁:是否侵犯了著作人格權(保持同一性權)

此外,法院也認定了侵犯保持同一性權的行為,並作出以下判示:

該遊戲軟體是一款戀愛模擬遊戲,其中的角色藤崎詩織是一個優等生,給人一種純潔、清新的印象,並沒有描繪藤崎詩織進行性行為的場面。另一方面,該影片設定為該遊戲軟體中,男學生從藤崎詩織那裡得到愛的告白的最後場景的續篇,並將被塑造為純潔的女高中生的角色藤崎詩織描繪為在傳說中的樹下與男學生反覆進行性行為的露骨性描繪,並製作成約10分鐘的成人動畫影片。雖然沒有使用藤崎詩織的名字,但被告在該影片中將藤崎的圖案改變為進行性行為的形象,因此侵犯了原告對藤崎的圖案的保持同一性權。

東京地方法院1999年8月30日・判決1013號231頁

在這裡,重視的是著作物即角色圖案所賦予的性格和形象。

因此,保持同一性權可以說是保護著作者的「堅持」等主觀利益,與複製權或改編權等版權相比,可以說是得到了更強的保護。

另外,在判例中,如果被認定為改編,基本上也會被認定為侵犯保持同一性權。

爭議點③:損害金額是多少

最後,法院對於版權和著作人格權的侵權所造成的損害金額,分別作出以下判示:

首先,對於版權侵權所造成的損害,法院認為:

被告製作了500部該影片用於銷售,以每部1400日元的批發價格銷售給零售商,因此銷售總額為700,000日元。被告支付了動畫、原畫、彩色各負責人、配音員和導演的人事費用200,000日元,複製費用175,000日元,包裝等雜費50,000日元,總計425,000日元。因此,被告通過銷售該影片所獲得的利潤為275,000日元。

因此,原告所遭受的(由於版權侵權所造成的)損害金額,可以推定為被告通過銷售該影片所獲得的利潤275,000日元。

東京地方法院1999年8月30日・判決1013號231頁

然後,對於侵犯保持同一性權所造成的損害,法院認為:

被告將被塑造為純潔的女高中生的藤崎詩織改變為與男學生反覆進行性行為的露骨性描繪,並製作成成人動畫影片,這是一種極其惡劣的行為,嚴重扭曲了原告創作該遊戲軟體和藤崎詩織性格塑造的創作意圖或目的

東京地方法院1999年8月30日・判決1013號231頁

並「綜合考慮所有情況」後,認為:

將原告因被告的改變行為所造成的無形損害評價為金錢,相當於2,000,000日元。

東京地方法院1999年8月30日・判決1013號231頁

因此,法院命令被告支付總計2,275,000日元,並禁止製造、銷售或分發影片,並銷毀庫存品和母帶。

另外,被告反駁說,「即使存在複製權侵權、保持同一性權侵權,被告製作該影片的行為也是同人文化創作活動的一部分,因此不應被認為違反版權法」,但這一點被法院一口否定。

在Comic Market等場合,本所經常看到使用流行漫畫、動畫、遊戲的角色圖案,未經許可製作續集或番外篇等二次創作的情況,但如果被起訴,法院的判決可能會非常嚴厲

如何避免侵犯滑稽模仿作品的版權

如何避免侵犯模仿影片的版權

如果有版權所有者的許可,則複製或改編不會構成侵犯版權。此外,日本版權法(Japanese Copyright Law)也規定了不構成侵權的例外情況。例如:

  • 屬於個人使用的複製(日本版權法第30條)
  • 複製或改編屬於「引用」(日本版權法第32條)
  • 法律允許的「修改」行為(日本版權法第20條第2項)

等等。

如上所述,製作滑稽模仿作品可能屬於複製或改編

然而,獲得原版權所有者的許可可能是困難的。

在製作滑稽模仿作品時,必須仔細考慮是否使用上述不侵犯版權的方法,以避免侵犯版權所有者的權利。

另外,除了製作滑稽模仿作品外,如果將其上傳到YouTube等平台,可能會侵犯公眾傳輸權(日本版權法第23條第1項),因此需要注意。

總結:專業的著作權判斷應交給律師

如此一來,可以說製作模仿作品往往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權和著作人格權

此外,關於哪些行為在日本著作權法上被認可,這一點並不能一概而論,因此在製作模仿作品時需要謹慎判斷

這不僅限於製作影片,製作其他媒體的模仿作品也是如此。

關於是否存在日本著作權法上的問題,這需要專業的判斷,個人可能難以處理,因此請向經驗豐富的律師諮詢。

由本事務所提供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網路和法律兩方面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所在東京・大手町的法律事務所。近年來,對於YouTuber和VTuber來說,運營頻道時,對於肖像權、著作權、廣告規範等法律審查的需求急劇增加。此外,對於合約相關問題,事前做好充分的準備也是必不可少的。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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