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的編舞是否為「著作物」?~解釋判例~
根據2008年的學習指導要領修訂,日本中學的一年級和二年級已將舞蹈列為必修科目,而三年級學生也可以選擇修習。
雖然小學已經將表現運動類的科目列為必修,但現在中學也開始進行舞蹈教育,預計將會增加舞蹈人口。
此外,「嘗試跳舞」的影片在影片分享網站上也變得越來越受歡迎。然而,舞蹈的「著作權」問題的重要性也將隨之增加。
學校教育與舞蹈
在學校教育中,舞蹈被分為三種類型,學校會選擇其中一種來指導學生,以下是這三種類型:
- 創作舞蹈
- 民間舞蹈
- 現代節奏舞蹈
此外,日本文部科學省公開的「舞蹈指導手冊」中,對於「現代節奏舞蹈」的「節奏與動作範例」部分,提到「捕捉到搖滾或嘻哈等節奏的特點來跳舞」,
雖然與「創作舞蹈」和「民間舞蹈」相比,難度會提高,但「像電視上看到的舞者那樣跳舞」的夢想,將會提高學習舞蹈的動力。
那麼,這些舞蹈的步伐和組合成的舞蹈動作,是否可以作為著作物受到保護呢?
舞蹈與著作權
著作權是用來保護著作物的權利。
在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號中,著作物被定義為「創作性地表現思想或情感的作品,包括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範疇的作品」。
此外,第10條第1項給出了「著作物的示例」,其中第3號提到「舞蹈或默劇的著作物」,因此可以認為舞蹈的編舞屬於「舞蹈」範疇。
實際上,也有確認芭蕾舞(東京地方裁判所1998年11月20日判決)和日本舞蹈(福岡高等裁判所2002年12月26日判決)為著作物的判例。
然而,並非所有的編舞都被認定為著作物。
例如,關於兒童遊戲歌曲「閃閃小星」的編舞,有一個判例否定了其著作物性,認為「隨著歌詞旋轉雙手腕,這是一種表現星星閃爍的普遍表現,任何人都可能想到」(東京地方裁判所2009年8月28日判決)。
接下來,本所將通過一些案例來考慮何時可以認定為著作物。
未被認定為著作物的案例
在電影「Shall we ダンス?」中,原告是一位編舞師,他創作了電影中使用的舞蹈編舞並指導了舞者,
他主張,由於電影公司進行了錄像帶的銷售和租賃,以及在電視上的播放等二次利用,侵犯了他對上述舞蹈編舞的著作權(複製權、放映權、公眾傳輸權和發行權),因此他要求賠償損失(東京地方裁判所2012年2月28日判決)。
主要的爭點是本案電影的舞蹈編舞是否具有著作物性,
社交舞蹈有許多被稱為基本步驟的動作,編舞就是從這些基本步驟中提取出來,組合成一個流程,這是需要創新和努力的,本案的編舞具有獨創性和創作性,我是本案編舞的著作權人。
他這樣主張。
對此,法院認為,
社交舞蹈原則上是由基本步驟或「流行變化」中的PV步驟等現有步驟自由組合而成的,這些基本步驟或PV步驟等現有步驟都是非常短暫的,並且是在社交舞蹈中普遍使用的常見動作,因此,這些動作不具有著作物性。
法院還認為,
對基本步驟的各個要素進行調整也是一種常見的做法,考慮到基本步驟是非常短暫和常見的,即使對基本步驟進行了調整,只要能夠識別出調整的對象是基本步驟,那麼這種動作就屬於基本步驟的範疇,是常見的,不具有著作物性,社交舞蹈的編舞要被認定為著作物,就必須具有顯著的特徵,具有獨創性,這是合理的。
法院這樣判斷。
如果對編舞的獨創性要求降低,只要組合有一些特徵就認定為著作物,那麼就會有無數只有微小差異的編舞產生著作權。
結果可能會讓特定的人獨占,過度限制編舞的自由度,這是值得擔憂的。
被認定為著作物的案例
一位被認定為夏威夷舞傳承者的指導者,也就是「Kumu Hula」的美國女性,
她自己創作的編舞被無許可地使用,她主張自己的著作權被侵犯,因此她向夏威夷舞教室的運營團體提出了停止演出等要求(大阪地方裁判所2018年9月20日判決)。
原告主張,
自1980年代開始,我應夏威夷舞教室的運營團體的要求在日本開始指導,2014年合約解除時,我告訴他們不要使用我指導的編舞,但運營團體仍然繼續演出。
夏威夷舞的手勢和步伐表達了對家人和戀人的愛,包括從前代繼承下來的部分,表現出個性。
她這樣主張。而運營團體則反駁說,
夏威夷舞只是基本動作的組合,沒有著作權。
因此,編舞是否具有著作物性成為主要的爭點。
法院認為,
夏威夷舞的基本是用手勢表達歌詞的意義,用步伐抓住節奏,創造流動性。即使每一個動作本身都是常見的,但如果將其編入特定的歌詞部分,並且這種編舞在其他地方看不到,那麼就可以認為這是作者的個性在該歌詞的表現,這是合理的。
作為樂曲編舞的夏威夷舞,是由作者的個性表現部分和不能認定為作者個性的部分共同構成的一個連續的流程。因此,如果考慮到作為一個整體的動作流程,那麼就可以認定為舞蹈,並且在這個整體的流程中,如果作者的個性表現部分達到一定程度,如本案,那麼就可以認定整個流程具有舞蹈的著作物性,這是合理的。
法院因此禁止夏威夷舞教室的運營團體對會員的指導和演出,並命令支付43萬3158日元的賠償金。
在「Shall we ダンス?」的案例中,編舞要被認定為著作物,需要具有「顯著的特徵和獨創性」,但如果有獨特性,即使是對整體編舞,也可以認定為著作物,所需的創作性程度可以說是降低了。
未來,不僅是古典舞蹈和傳統舞蹈,對於動作和編舞更複雜,選擇範圍更廣的搖滾舞和嘻哈舞,也有可能被廣泛認定為著作物。
那麼,如果舞蹈的編舞被認定為著作物,會發生什麼情況呢?本所接下來將進一步探討。
著作物的使用
如果舞蹈編排被認定為著作物,本所需要採取什麼樣的應對措施呢?
舞蹈編排者作為著作權人的權利
如果舞蹈編排被認定為著作物,根據日本著作權法(Japanese Copyright Law),舞蹈編排者將擁有:
- 在公眾面前表演的表演權(第22條)
- 錄製的複製權(第21條)
- 變形等的改編權(第27條)
- 播放舞蹈影片的放映權(第22條的2)
- 在網路上傳播的公眾傳輸權(第23條1項)
- 銷售複製品的發行權(第26條2項)
等權利,並且,作為著作人格權,他們將擁有:
- 決定未公開舞蹈的公開與否、時間、方法等的公開權(第18條1項)
- 決定發表時是否顯示姓名、內容(本名、藝名等)的姓名表示權(第19條1項)
- 不被違反自己意願的改變、修改等的同一性保持權(第20條1項)
的權利。在使用被認定為著作物的舞蹈編排時,需要注意不要侵犯這些權利。
舞蹈編排的使用
如果舞蹈編排被認定為著作物,那麼要跳這種舞蹈,本所應該怎麼做呢?每次都需要尋求著作權人的許可嗎?
根據日本著作權法(Japanese Copyright Law),
著作權人有專有的權利,將其著作物在公眾面前表演或演奏,目的是直接向公眾展示或聽見(以下簡稱「公開」)。
日本著作權法 第22條
所以,如果是「直接向公眾展示」,則需要許可,也就是說,如果不是直接展示,則不需要許可。
換句話說,在日本著作權法中,「公眾」是指不特定的人,或者「特定且眾多的人」(第2條5項),所以,如果是一個人跳舞,或者在幾個朋友面前跳舞,那就沒有問題。
然而,如果在學校的學生或公司的同事等幾百人面前跳舞,那就會變成特定且眾多的人。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根據例外規定,不需要許可。
已公開的著作物,如果不是為了營利,並且不從觀眾或聽眾那裡收取費用(無論以何種名義,都指為提供或展示著作物而收取的對價。以下在本條中同樣。),則可以公開表演、演奏、放映或口述。但是,如果對於該表演、演奏、放映或口述,支付了報酬給實際表演者或口述者,則不在此限。
日本著作權法 第38條1項
因此,如果是文化節或公司活動,不收取入場費、場地費、會費等,也不支付演出費,則認為不需要處理權利。
舞蹈編排的影片使用
對於在影片分享網站上的「試著跳舞」影片,有一種法律觀點認為可以將其視為個人使用範疇。
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30條,著作物是「為了個人或家庭內或其他相似的有限範疇內的使用(以下稱為「私人使用」)」的目的,可以複製。對於如何看待投稿這種複製行為,意見不一。
當然,如果將其燒錄到媒體上進行銷售,從而獲得利益,可能會觸犯法律,但如果只是在分享網站上分享該影片,只要是各個個人進行的,可能成為問題的可能性就很低,而且,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有廣告收入,也不一定會被判定為「獲得利益」。
最近出現的「在線舞蹈課」等,雖然是為了獲得收入的活動,但如果收取課程費或接受超級聊天(投幣)等「銷售」,除非是自己擁有著作權的舞蹈編排,否則需要著作權人的許可。
對於影片分享,人們對於基於音樂著作權的音樂使用的意識提高,並且似乎正在進行相應的處理,但也需要注意舞蹈著作權。
總結:舞蹈的編舞中確實存在著作權
雖然這不是一個可以簡單判斷的問題,但在舞蹈的編舞中確實存在著作權,以編舞屬於著作物的前提來處理將會更安全。
至於使用方法和許可問題,由於這是一個困難的問題,因此本所建議您諮詢經驗豐富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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