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發信者資訊開示命令事件」於令和4年(2022年)10月1日開始 使投稿者的識別變得更迅速
於令和4年(2022年)10月1日,針對所謂的網路上的誹謗中傷和妨害名譽的投稿者特定程序,新的「發信者資訊開示命令事件」制度將開始實施。簡單來說,這是:
- 對於過去需要經過多個法院程序(假處分和審判)才能被批准的地址和姓名開示
- 使用「非訟事件」系統,通過一次程序,迅速實現開示的新制度
這就是其含義。
這是一種由所謂的「日本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修訂而新設的制度,但具體來說,這是什麼樣的程序,與過去相比有什麼變化。本所將對「發信者資訊開示命令事件」進行解釋。
從前的投稿者特定手續的概要和問題點
從前,所謂的投稿者特定手續,特別是需要一段時間,這是一個大問題。本文將不詳述細節,但概要如下。
首先,投稿者特定手續大致上有兩種。
從IP地址開示請求開始的方法
第一種是,SNS運營者等,誹謗中傷・風評被害投稿的服務等的管理者(內容提供者,CP)並未持有投稿者的地址或姓名信息。例如,Twitter運營者通常不會持有投稿者的地址或姓名,所謂的匿名論壇的情況下,肯定不會持有。在這種情況下,大致上:
- 首先,對CP進行「假處分」,這是一種通常在一個月左右結束的手續,要求揭露投稿者的IP地址
- 從IP地址可以確定該投稿者使用的手機運營商等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因此,對ISP提出「訴訟」,這是一種通常需要半年左右的手續,要求開示投稿者的地址和姓名
- 在此之前,對ISP進行談判或假處分手續,要求在訴訟進行中不要消除日誌
這就是手續。主要是在第二部分的訴訟中,需要半年左右的時間。
從地址姓名或電話號碼開示請求開始的方法
第二種是,付費的租賃服務器等,CP持有投稿者的地址或姓名信息,或者電話號碼。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直接向CP要求開示地址和姓名,但這需要訴訟。也就是說
- 對CP提出訴訟,要求開示投稿者的地址、姓名或電話號碼
- 在此之前,可能需要對CP進行談判或假處分手續,要求在訴訟進行中不要消除日誌
- 如果電話號碼被開示,則對手機運營商等進行所謂的「23條查詢」手續,要求開示地址和姓名
這就是形式。結果,部分需要訴訟,因此仍然需要大約半年的時間。
「發信者資訊開示命令事件」於令和4年(2022年)10月1日開始
從令和4年(2022年)10月1日開始的「發信者資訊開示命令事件」,與以往的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 即使CP沒有保有地址姓名資訊,也可以在「第一種」情況下,一次程序就能實現地址姓名的開示
- 由於這「一次的程序」是「非訟事件」,與「假處分」一樣迅速,因此所需時間縮短
程序的大致流程如下圖所示。
「發信者資訊開示命令」和「提供命令」的申請
首先,誹謗中傷・風評被害投稿的受害者,將以CP為對象,進行「發信者資訊開示命令」和「提供命令」的申請。即使CP沒有保有地址姓名資訊的情況,也就是Twitter或匿名論壇的情況,由於已經確定了CP是誰,因此這種申請始終是可能的。
然後,與以往的程序一樣,如果認定存在名譽權侵害或隱私權侵害等情況,簡單地說,「該投稿是違法的」,則這種申請將被接受。
細節上,以往的「假處分」除了需要認定投稿的違法性外,還需要認定「保全的必要性」,否則不會接受開示的聲請。但在這種申請中,「保全的必要性」不是必要的。
資訊的提供
如果申請被接受,CP將向申請人提供「其他開示關係服務提供者的姓名等資訊」。簡單地說,這是指參與該誹謗中傷投稿的,除CP外的營業者,也就是ISP的資訊。
因此,從申請人的角度來看,如果這種提供被執行,就可以確定該投稿是通過哪個ISP進行的,這與在以往的「第一種」程序中,贏得IP地址開示假處分的情況幾乎相同。
「發信者資訊開示命令」和「刪除禁止命令」的申請
接收到這種資訊提供的申請人,將在同一程序中,以ISP為對象,申請「發信者資訊開示命令」和「刪除禁止命令」。
這包括:
- 發信者資訊開示命令:要求ISP揭露投稿者的地址姓名
- 刪除禁止命令:要求ISP在程序進行中保全日誌,以防止其消失
這與在以往的「第一種」程序中,地址姓名開示請求的訴訟和日誌保全的裁判外協商或假處分,求取的效果相同。
通知
同時,申請人將向CP通知「已向ISP申請發信者資訊開示命令」的事實。
資訊的提供
接收到這種通知的CP將向ISP提供投稿者的IP地址。ISP可以以「在●年●月●日●時●分●秒,使用IP地址●●.●●.●●.●●的用戶是誰」的形式,確定投稿者,因此在這個時點,「該誹謗中傷投稿的投稿者是誰」在內部已經可以確定。
細節上,此時ISP將對該投稿者進行所謂的意見聽取。也就是說,例如,如果該投稿很可能構成名譽權侵害,則會向投稿者查詢並考慮是否存在否定名譽權侵害的情況,例如「該投稿看起來像是毫無根據的謠言,但投稿者是基於證據進行批評,因此這是合法的投稿,並不構成名譽權侵害」等情況。
地址姓名的開示
如果ISP對發信者資訊開示命令的申請被接受,ISP將向申請人開示投稿者的地址姓名。也就是說,到這個時點,投稿者的確定已經實現。
細節上,此時ISP將向投稿者通知「已進行開示」的事實。
發信者資訊開示命令事件的優點
如上所述,發信者資訊開示命令的特點在於,可以在單一的程序中實現請球開示投稿者的地址和姓名。而這是通過使用相對短期內可以結束的「非訟事件程序」,而非訴訟來實現的。
「非訟事件」這個詞可能不太常見,但例如,開始監護的審判,領養的許可等,都屬於「非訟事件」。這種程序是因為不適合使用耗時的「訴訟」,所以採用了迅速的「非訟事件」。
那麼,實際上需要多少時間來進行發信者資訊開示命令的程序呢?由於該制度尚未開始,因此在開始後的實務中還有不明確的地方。然而,例如,成年人監護的審判,如果是相對簡單的案件,通常可以在1-2個月內結束。與此相比,發信者資訊開示命令可能需要稍微長一些的時間。但是,與以前的程序相比,後者通常需要半年以上的時間,所以有很大可能在大約半年或幾個月內就能結束。
總結:透過發信者資訊開示命令事件迅速識別發帖者
發信者資訊開示命令在本文撰寫時尚未開始實施,其實務細節仍有不透明之處。作為處理大量包含投稿人識別在內的名譽損害案件的法律事務所,本所特別關注的是,實際上能在多長時間內實現地址和姓名的開示請求的問題。
然而,無論如何,受到聲譽損害的受害者能在更短的時間內識別投稿人,並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或防止進一步損害擴大,這一點可以肯定。為了受害者的迅速救濟,我們應該期待這個制度能被有效利用。
此外,不僅限於發信者資訊開示命令,當創建以前不存在的新法律程序時,實際上,在一開始,由於律師和法院都沒有關於該程序的經驗,因此在意想不到的地方可能會出現問題。應對這些問題需要基於對該領域深厚的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判斷。這個制度也是如此,特別是在剛開始的一段時間,可能會有一種趨勢,即委託具有聲譽損害對策經驗和專業知識的法律事務所,程序可能會更順利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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