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去吧'的貼文算是誹謗嗎?解析兩個有爭議的判例」
如果被他人罵駡「去死」,任何人都會感到不悅。如果在網路上反覆遭受這種言論攻擊,自然會想要採取一些行動。
那麼,發表罵駡他人「去死」的貼文,會被視為犯罪嗎?如果被視為犯罪,又將被歸類為何種罪行呢?
一個月內被發表13次「去死」的案例
在2ch討論區,有一位公司經營者在大約一個月的時間內,被人連續13次發表「去死」、「快點去死」、「快點死吧」、「趕快去死」等言論,該經營者因此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
受害者主張的四種罪行
原告首先主張,「去死」、「快點去死」等言論對原告表現出強烈的殺意,至少包含對原告的威脅,侵犯了其人格權,構成了威脅罪。
另外,對人說「去死」不僅僅是罵人,而是否定對方的整個人格,評價他們為「不值得生存的人」,這種表達方式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感情,是侮辱性的發言,侵犯了人格權,構成了日本的侮辱罪。
再者,「原告是被某人強烈懷有殺意的人物,或者是對某人做了壞事的人物」這種誤導讀者的內容,可能會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構成了日本的名譽毀損罪。
作為對原告經營的公司的權利侵犯,「由於業務上有異常的麻煩,所以公司的代表董事被客戶一次又一次地寫下「去死」」這種誤導讀者的內容,可能會降低原告公司的社會評價,侵犯了包括名譽、信譽在內的人格權,構成了信譽毀損罪。
如果有這麼強烈的殺意,預計有一天會實施,可能會使客戶猶豫是否要訪問店鋪,導致失去交易機會,構成了業務妨礙罪。此外,為了防止店鋪成為殺人現場,需要加強警衛,提高警覺,這也構成了業務妨礙,侵犯了營業權。
法院的判決是「僅日本的侮辱罪」,支付30萬日元
首先,法院對本案的威脅罪的判決是:
- 僅僅使用了「去死」這種表達方式,並沒有使用「殺死」這種表達方式
- 僅僅是「去死」,並沒有預告殺人行為的日期、地點、方法等具體事實
- 僅僅是在本案網站(2ch)上發表的,並非直接寄送給原告或其公司的文件或電子郵件
因此,法院認為「本案的發言並不能認定為對原告表現出殺意」,因此不予認定。
另外,日本的名譽毀損罪是「公然指出事實,毀損他人名譽的人,無論事實是否存在」(刑法第230條)的成立,但本案的發言並不能認定為指出了與原告有關的具體事實,也不能認定為暗示了與原告有關的任何具體事實,因此不認定為日本的名譽毀損罪。
另一方面,本案的發言是預見到原告會看到,並在大約一個月的時間內對原告重複說「去死」,這被認為會給原告帶來一定的恐懼感,並且是侮辱性的,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權,構成了侵權行為,因此認定為日本的侮辱罪。
對於公司的權利侵犯,由於公司的代表董事被客戶一次又一次地寫下「去死」,即使被認為投稿者對他們有不良感情,也不能認為他們會立即給人「公司在業務上有異常的麻煩」的印象,因此不認定為信譽毀損罪。
此外,「不認定為對原告表現出殺意的行為,也不認定為妨礙原告公司的業務」,因此也不認定為業務妨礙罪。
法院認為,「本案的發言給原告帶來了一定的恐懼感,傷害了原告的名譽感情」,因此命令被告支付慰撫金30萬日元,律師費3萬日元,總計33萬日元。
即使包含「去死」這種語句的發言不構成日本的名譽毀損罪或威脅罪,也可能構成日本的侮辱罪。
https://monolith.law/reputation/malicious-slander-defamation-of-character-precedent[ja]
「去死」「自殺吧」被持續發表的案例
那麼,如果在多個社交媒體上被人持續地辱罵「去死」,該怎麼辦呢?
有一個案例中,原告主張「因為使用電子郵件和互聯網進行誹謗,名譽和隱私權被侵犯,並損害了其作為女招待的信譽」,對被告提出以下的訴求:
- 通過電信線路傳送個人信息等,使得眾多人可以閱覽的情況下的事前禁止請求 ※人格權(保持名譽或信譽的權利、隱私權、不受精神困擾的自由權)侵權行為的禁止請求
- 基於非法行為的損害賠償金請求
被告的行為
原告是一名在夜總會以「A」的名字工作的女招待,後來轉到另一家夜總會工作。被告是原告轉職前的客戶,但當原告試圖切斷所有的聯繫後,被告因此不悅,開始頻繁地發送「自殺吧」等恐嚇的電子郵件。
此外,被告找到了原告轉職的夜總會,在主持人的論壇上發表了以下的言論:
- 「去死吧A老太婆!希望你明天在交通事故中死去!!!!」
- 「A應該去死!快點去死吧!無論如何都應該快點去死!!你只能在夜總會工作,只能被極道的女人們接受的老太婆,所以快點去死吧!」
被告在論壇上發表了這些言論,並未經許可公開了原告的姓名、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甚至還公開了原告的照片,並發表了原告似乎犯下了犯罪行為的謠言和誹謗文章。
最終,被告開始出現在原告轉職的夜總會,原告向律師諮詢,要求被告停止這種行為,並且如果被告繼續這種騷擾行為,將不會放棄在法庭上對被告進行處理,並發送了內容證明郵件。
然而,被告仍然沒有停止恐嚇等行為,並在主持人的論壇上公開了上述內容證明郵件的內容,並發表了以下的言論:
- 「如果有時間困惑,那就去自殺吧!」
- 「每天工作3小時就能賺5萬日元,還在做色情生意詐騙結婚,你還有什麼資格談律師!去死吧!」
- 「我真心希望你去死!!現在去死,今天去死,明天去死。每天都去死!」
被告繼續發表這種無法被解釋為任何其他事物的誹謗,甚至冒充原告開設了Facebook網站,公開了原告的照片,並發表了損害原告名譽和信譽的文章,並反覆說「去死」「自殺吧」。
法院對「100萬日元的慰撫金」的判決
法院的觀點如下:
被告的行為是持續且異常的,極其卑劣。被告反覆說「去死」或「自殺吧」這種詛咒般的話語,本身就是一種侮辱性的表達,認為對方不值得活下去(中略)被告的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原告作為女招待的信譽,也侵犯了原告的名譽和隱私權,不僅使原告感到困惑和不快,也足以使原告感到恐懼,這是一種非法行為。
東京地方法院2016年8月25日(2016年)判決
法院認定了名譽毀損、隱私權侵犯、信譽毀損罪,並判賠100萬日元(全額)的慰撫金,並認為被告有很大可能性繼續侵犯原告的名譽和隱私權等,因此有必要提前禁止這種侵權行為,並命令被告事前禁止,接受了原告的所有請求。
因此,當多種條件重疊時,不僅可能被認定為侮辱性表達,也可能被認定為名譽毀損。此外,雖然名譽毀損的事前禁止在與言論自由的關係中往往只在嚴格的條件下被接受,但如果像這個案例中那樣,「持續且異常的」名譽毀損或恐嚇行為持續發生,並且明顯可以預見到將來會繼續進行同樣的行為,則可能會被接受。
總結
對於「是否會因為在網路上辱罵他人『去死』而被追究刑責,如果被追究,又會涉及哪些罪行」這樣的問題,答案將根據整個投稿的內容來判定。這種判定相當困難,且在證據保全方面也需要一定的經驗和專業知識,因此本所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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