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軟體開發合約是承包還是委託?解釋合約需要注意的重點
隨著AI技術進入實用化階段,相關業務中的權利關係和責任分擔需要明確化,然而,目前法律制度尚未跟上,仍存在許多不明確的地方。
在這種情況下,日本經濟產業省提出了作為AI技術開發當事人的合約指導原則,並根據這些指導原則與專利廳共同製定了「模範合約」。該指導原則指出,當事人應以「最大化AI所創造的業務價值」為目標,並應在每個開發階段簽訂合約。
本文將詳細解釋使用AI技術開發軟體時的開發合約。
利用AI技術的軟體開發特點
利用AI技術進行軟體開發與傳統的軟體開發有許多不同之處,因此無法直接應用傳統的開發方式。
因此,日本經濟產業省於2018年(西元2018年)制定了「日本AI與數據利用契約指南1.1版[ja]」,以示範其開發方針。
傳統軟體開發與AI軟體開發的區別
傳統軟體開發與AI軟體開發的主要區別在於,「除非嘗試,否則無法知道會產生何種結果」。
在傳統的軟體開發中,本所通常會先確定需求定義,然後按照工程流程進行開發。這種開發方式被比喻為「瀑布型」,就像瀑布的水從上流向下,逐步流動。
然而,在AI軟體開發中,以下的特點使得「瀑布型」開發方式並不適用:
- 在簽訂合約時,無法知道已學習模型的內容和性能
- 已學習模型的內容和性能,會受到學習用數據集質量的影響
- 專業知識的重要性非常高
- 對生成物再利用的需求
在AI軟體開發中,由於已學習模型的性能會受到學習用數據集質量的影響,因此事前保證性能是困難的。此外,用戶和供應商的專業知識都會被利用,並對已學習模型的性能產生重大影響。
此外,生成的已學習模型可以通過改變已學習的參數,在許多情況下用於商業目的的再利用。
基於以上的特點,AI軟體開發應該採用「探索性階段型」的開發方式,而非傳統的「瀑布型」。
「探索性階段式」的開發方式
「探索性階段式」開發方式是日本經濟產業省制定的指導方針中所推薦的開發方式。該指導方針將AI技術系統開發階段分為以下四個階段,並建議根據各階段製作相應的合約。
日本經濟產業省與日本專利廳共同製作了各階段的模範合約,並公布了其政策。
- 評估階段→保密協議(NDA)
- PoC階段→導入驗證合約
- 開發階段→軟體開發合約
- 額外學習階段→使用合約
關於第4點的使用合約,本所在以下的文章中有詳細的解說,歡迎一併參考。
相關文章:AI使用合約的指導方針是什麼?如何預防問題的條款進行個別解說[ja]
承包還是委任
在指導方針中,AI軟體開發被認為不適合承包型合約,而更適合準委任型合約。這是因為承包型合約以工作的完成為目的,如果無法完成,則會伴隨著合約不適合的責任。
在AI系統開發中,供應商事先保證完成的可能性較低,也有可能在開發過程中不得不中止。
因此,指導方針指出,在AI系統開發的合約中,應該採用不伴隨工作完成義務和合約不適合責任的「準委任合約」模式。
已學習模型的開發類型
在日本經濟產業省的工作小組進行聽證會後,本所發現生成的已學習模型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 僅生成已學習模型的類型
- 開發包含已學習模型的系統的類型
- 接受再委託生成已學習模型的類型
在第一種類型中,用戶的角色僅為提供數據,供應商獨立生成已學習模型。也有可能由用戶和供應商共同提供數據。在這種類型中,供應商將已學習模型交付給用戶。
在第二種類型中,供應商根據用戶提供的數據獨立開發包含已學習模型的整個系統。在這種情況下,供應商將裝有已學習模型的系統交付給用戶。
第三種類型是接受用戶委託開發整個系統的系統整合商等,將生成已學習模型的工作再委託給供應商。系統整合商等向供應商提供專業知識,供應商根據此交付已學習模型,然後系統整合商等根據此組建系統,並提供給最終用戶。
以下,本所將重點介紹這三種開發類型中,特別具有通用性的第一種類型——僅生成已學習模型,並解釋其合約內容和簽訂時的注意事項。
AI技術軟體開發合約書製作上的注意事項
日本經濟產業省和專利廳認為,在AI技術開發中,本所應該關注的是「最大化從知識產權等產生的業務價值總和」。
在開發合約書中,本所必須特別注意可能出現問題的「權利歸屬」和「交付方式」,並以AI的發展和進步為前提,由當事人之間來確定。
區分著作權和專利權,整理權利歸屬
在AI開發合約中,本所應該區分著作權和專利權,並整理權利歸屬。著作權在開發完成時就已經產生,這一點是明確的。相對的,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在開發前是否產生權利則不確定。
在模型合約書中,本所將學習完成的模型的著作權歸屬於供應商一方(模型合約書第17條),並在「使用條件」中調整雙方的利益關係。
由於在簽訂開發合約時,專利權是否產生尚不明確,因此本所最初按照專利法的原則,規定為發明者主義(模型合約書第18條)。
設定成果物的提供方式
如何以何種方式將學習完成的模型交付給用戶一方,這是一個可能影響供應商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
如果以可讀、可二次利用的形式提供學習完成的模型,則信息洩露風險和合約違反風險可能會增加。因此,供應商一方必須充分考慮這些風險,並提前確定成果物的提供方式。
AI技術軟體開發合約書製作的要點
AI技術軟體開發合約書需要考慮到最大化AI技術進步所帶來的價值,並由供應商和用戶作為共同開發者簽訂。
以下,本所將根據日本經濟產業省和專利廳共同發表的模範合約書,解釋共同開發合約書製作的要點。
(參考:開放創新門戶網站 | 日本經濟產業省 專利廳[ja]、共同研究開發合約書(AI)[ja])
本案成果物等之著作權歸屬(第17條)
由於著作權在開發完成後幾乎肯定會產生,因此需要在合約中預先確定其歸屬。
在模範合約中,學習完成模型的著作權原則上歸屬於供應商,而協作系統和文件的著作權則歸屬於用戶。
在將學習完成模型的著作權歸屬於供應商的同時,考慮到雙方的商業模式和用戶對開發的貢獻度,通過另外討論服務使用費的折扣等使用條件,調整雙方的利益。
第 17 條
本案成果物及本共同開發實行所產生的智慧財產(以下稱為「本案成果物等」)之著作權(包含日本著作權法第 27 條及第 28 條的權利,以下在本合約中同樣適用)除了乙方或第三方先前已擁有的著作權外,均歸屬於甲方。然而,本協作系統及本文件(以下稱為「本協作系統等」)之著作權在支付全部委託費用的同時轉移給乙方。
以下略
摘自日本專利廳2021年使用合約書ver2.0(AI編)[ja]
本案成果物等之專利權歸屬(第18條)
專利權等之知識產權在開發初期時,其產生與否常常不明確。因此,模範合約採用了專利法的原則,並採用了發明者主義(日本專利法第29條第1項)。在專利法中,對於該發明特有的問題解決做出實質性貢獻的人被視為「發明者」。
在這種情況下,專利權通常被認為歸屬於進行了學習模型開發的供應商。然而,如果用戶在創建學習模型中提供了大量的專業知識等貢獻,那麼專利權也可能歸屬於用戶。
第 18 條
本案成果物等之專利權及其他知識產權(但不包括著作權,以下簡稱「專利權等」)應歸屬於創造該成果物等的人所屬的當事人。
以下省略
摘自日本專利廳2021年(西曆2021年)使用合約書ver2.0(AI編)[ja]
提供本項成果物及確認業務結束(第10條)
在共同開發已學習模型的過程中,本所需要在合約中預先確定成果物的提供和交付方式。
如果將已學習模型的智慧財產權歸屬於供應商,則根據向用戶交付的方式,可能無法確保其智慧財產權得到確實保護。
已學習模型成果物的提供方式,例如:
- 僅通過API提供輸出內容
- 提供加密或混淆的代碼
- 提供二進制代碼
- 提供源代碼等
根據提供方式的不同,信息洩露風險和合約違反風險也會有所不同。供應商需要充分考慮這些風險,並與用戶方謹慎討論提供方式。
第 10 條
甲方方將在附件(1)的第8項「業務完成」中所述的成果物提供期限內,通過將本項成果物中的本協作系統的源代碼安裝到乙方方的服務器上來提供,並提供本文件的PDF文件給乙方方。此外,對於本項成果物中的本已學習模型,將在上述「業務完成」中所述的確認期間(以下簡稱「確認期間」)內,將其置於甲方方服務器上可通過API提供的狀態。
以下省略
摘自日本專利廳2021年使用合約書ver2.0(AI編)[ja]
總結:開發契約的重點在於最大化AI所創造的價值
AI技術軟體開發具有「除非嘗試,否則無法知道會產生何種結果」的特點。因此,指導方針建議採用「探索性階段型」的開發方式,並希望在每個開發階段都能簽訂契約。
共同開發契約應該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關注如何最大化AI技術進步所創造的商業價值,並需要根據日本經濟產業省和專利廳的模範契約來製定。
在製定AI技術軟體開發契約時,重要的是要求助於具有深厚AI業務知識,並對軟體開發契約有所了解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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