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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與董事必須了解的董事責任是什麼?解析其風險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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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與董事必須了解的董事責任是什麼?解析其風險與對策

對於經營者和高管而言,他們在公司經營中不僅需要做出重要的決策和執行業務,同時也總是伴隨著法律責任和業務風險。不當的判斷或行為可能導致訴訟、賠償請求,甚至與股東或員工的爭議,這些都可能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為了應對這些風險,正確理解高管責任並採取適當的對策,對於經營的穩定和業務的持續成長是不可或缺的。

本文將詳細解說涉及經營者可能被問責的情況,並介紹經營者和高管為了安心執行職務所能採取的具體對策。

什麼是役員責任

作為參與經營的役員,應整理役員責任問題並採取適當的對策。身為役員,以下情況將承擔賠償損害的責任:

  • 對公司造成損害時
  • 導致公司資金流失時
  • 職務中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致使第三方受損時

被股東或第三方追究責任,對役員來說是一大風險。為了促進公司成長並保護自己的職業生涯和資產,必須採取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以備不時之需。

以下立場的人可能會被問及役員責任問題:

  • 擔任企業(上市公司、創業公司、中小企業)役員的人
  • 將自己創立的公司交由他人經營的人
  • 被邀請擔任社外董事或社外監察役等職位的人
  • 僅將名字借用於役員名單上的人

由於役員責任可能在意料之外的情況下被問及,因此充分理解可能被追究責任的情況和應對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董事損害賠償責任的防範要點

董事損害賠償責任的防範要點

董事責任有多種類型,本文將解釋董事應時刻留意的共通防範措施。

準備證據

為了在責任追究時進行適當的談判與反駁,必須有能成為證據的資訊。

董事責任種類繁多,應事先準備的證據也各有不同。然而,在追究違反善管注意義務或任務怠慢等責任原因時,以下列出的文件總是重要的證據。

董事會會議記錄・記錄了對決議內容的異議
・未提異議的董事被推定為贊成決議,將承擔連帶責任
會議使用的資料(會議中分發的說明資料、經營會議記錄、負責部門的文件、審議書、專家意見書等)・可以確認決策過程的合理性與客觀性
・內容充分,適合實際用於經營決策

對於特別重要的事實,確保證據的可信性以便能在法庭上站得住腳也是重要的。以下是一些可信度高的證據資料:

  • 處分證書
  • 契約書、收據
  • 業務日報、傳票、送貨單
  • 帳簿

為了應對可能的責任追究,應日常管理並保存可能成為證據的資訊。

整理證據

擁有證據並不足夠,還必須整理好,以便在責任追究時能夠使用。

董事責任問題不僅限於善管注意義務違反或任務怠慢,還可能廣泛涉及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責任。因此,並不容易預測所有可能追究責任的場景。當問題實際發生時,需要針對具體事件整理相應的證據。

首先,確認責任追究的內容,並將對應訴訟構成事實的證據,不論有利或不利,都進行排列。

接著,考慮訴訟時為了支持解釋故事所需的證據。

在實務上,一旦察覺可能出現問題,建議立即諮詢律師。

役員責任案例1:違反善管注意義務與忠誠義務

役員在業務執行中可能會被追究對公司所負有的責任。本文將解釋在何種情況下,役員可能會因違反善管注意義務和忠誠義務而被問責。

善管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違反

役員對公司負有善管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

善管注意義務・作為經營者通常所要求的注意義務
・檢查合規性違反和競業交易等
(日本公司法第330條、日本民法第644條)
忠實義務・忠實地執行職務的義務
・進一步明確善管注意義務的概念
(日本公司法第355條)

若違反這些義務,將作為任務怠慢,必須對因此造成的損害向公司賠償。

役員必須謹慎,避免引起違反義務的疑慮。必須充分履行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小心避免故意或過失,並應妥善保存能證明這些義務履行的相關文件。

面對法令違反問題時

在經營決策中選擇違反法令的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被允許的。即使是無過失,也可能承擔責任,因此需要特別注意。

這裡所說的「法令」包括公司在進行業務時必須遵守的所有法律規範。對於可能導致法令違反的具體行為,董事和高管必須深入理解並嚴格遵守。

違反公司章程的情況

公司章程是規定公司宗旨、組織和經營方式等的企業基本規則,根據《日本公司法》(Japanese Companies Act),所有董事都有義務遵守。章程包括以下內容:

  • 公司的宗旨和業務內容
  • 董事的任期以及選任與解任的規則
  • 利潤分配和股份轉讓的規定

公司章程作為公開文件登記,也是對股東和利益相關者的承諾。

是否違反公司章程的目的範圍,需根據行為的客觀性質和必要性來判斷。然而,由於這種判斷會因個別情況而有所不同,因此難以預測。

需要定期檢查公司章程的內容,審視經營方針是否保持一致性,並加強董事間的檢查體系以及與法務部門的協作。若需修改公司章程,應通過股東大會進行適當的程序。

當經營判斷的錯誤受到質疑時

由於董事在經營判斷原則下對業務執行有一定的裁量權,因此基本上不會因經營判斷失敗所造成的損害而承擔責任。然而,在以下情況下,經營判斷的錯誤可能會受到質疑:

  • 在形成經營判斷的前提事實認識過程中(例如信息的收集與分析),存在疏忽的錯誤
  • 基於事實認識所做出的決策過程及決策內容存在明顯的不合理性

在進行風險較高的經營判斷時,應詳細研究相關的判例,以判斷何種行為可能違反經營判斷原則。為了避免經營判斷時的決策被懷疑不合理,整理好會議記錄和審議資料等證據是非常重要的。

處理利益衝突交易所引發的責任問題

所謂利益衝突交易,是指公司與其董事之間存在利益相互衝突的交易。進行此類交易時,必須獲得董事會的批准。即便獲得批准,交易也不得對公司造成損害。違反這一規則的經營者將被認為是怠忽職守。

因利益衝突交易而被追究責任的情況屢見不鮮,相關的法律責任也日益嚴重。如果無法排除交易可能構成利益衝突的疑慮,則必須格外謹慎,以避免給公司帶來損失。

當負責競業交易時

競業交易指的是,董事為自己或第三方,在公司經營的同一業務領域進行交易。若未經董事會批准而進行,則可能因違反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失職。

判斷競業交易責任時,關鍵在於該董事的交易是否構成競業交易。

競業交易是指與公司實際經營的業務在市場上競爭,並引起利益衝突的交易。不僅包括公司正在進行的業務,也包括公司有相當確定性會參與的業務,或者僅僅是暫時中止的業務。

公司因競業交易所受的損害,通常以董事或第三者因此獲得的利益來估算。

當面臨監視・監督義務違反指控時

監視・監督義務指的是確保其他董事或員工不進行不當行為的責任。判斷是否忽略了監視・監督義務,將取決於被監督的對象是董事還是員工,以及是否處於應執行監督的情境中。換言之,這涉及到應該承擔多遠的行動義務問題。

為了進行周密的預防,您應該諮詢律師。向律師咨詢並根據其建議採取行動,本身就是履行監視・監督義務的證明。此外,對於不會提交至董事會討論的事項,建立和運用能夠察覺其他董事問題行為的機制也至關重要。

當內部控制系統建置義務遭到質疑時

內部控制系統建置義務是指公司為了確保業務的適當性,必須建立必要的體制。如果根本沒有建立系統,或者即便建立了系統但水準不適當,導致無法預防或處理役員或員工的問題行為,役員將會被追究義務違反。

在判斷義務違反時,以下情況將被認為沒有違反:

  • 如果已建立能夠預防通常可預見的不正行為的管理體制
  •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使得取締役應該預見到不正行為的發生

需要考慮到一般所要求的水準、公司的個別情況以及公共指導方針等,並結合專家的審議。

第二種役員責任案例:法定特別責任

役員對公司負有的責任案例2:法定特別責任

本文將解釋役員因法定特別責任而被問責的情況。

被問及提供利益的責任情形

當公司對股東行使權利提供利益時,參與的董事需與接受利益的人共同承擔向公司支付相當於該利益提供金額的義務。

例如,為了防止經營者個人的不祥事信息在股東大會等場合被公開,公司可能會以封口費的名義給予股東金錢,這種情況就屬於此類。

進行可能被懷疑為提供利益的交易時,必須謹慎行事。需要明確表明這是對公司必要業務的合理對價,並整理情況以避免受到質疑。

被問及剰余金分配等責任的情形

剰余金分配等指的是剰余金的分配或因自己股份的取得而支付的費用。

問題出現在進行剰余金分配等時,如果在分配生效日的可分配金額超出了實際分配的金錢或其他交付物,負責該行為的業務執行者和提出議案的董事將與接受交付的人共同承擔向公司支付的義務。

支付的金額應相當於接收者所收到的帳簿價值。

為了避免責任追究,應謹慎進行決算文件和分配議案的確認,確保其正確性和適當性,並由董事和會計負責人共同審核。

當董事對公司負有責任被追究時的應對

本文將解說當董事對公司負有責任被追究時,董事應採取的應對方法。

初步應對所需做到的事項

若收到股東的訴訟請求等,應與其他董事共享情況並協商應對策略。為了避免股東代表訴訟的提起,必須在請求後60天內決定方針,迅速進行責任追究內容的分析和事實關係的調查。不僅是被請求的董事,其他董事也應協力考慮適當的應對措施。

此外,在應對董事責任追究時,通常會委託非公司顧問律師的其他律師。這是因為公司與董事等可能存在利益衝突,公司的顧問律師應避免代理董事。

部分免除責任的方法

即使董事被認定有責任,如果是出於善意且過失輕微,則有部分免除責任的方法。

以下是不可部分免除的責任,而其他責任則有可能被部分免除:

  • 利益供與
  • 超過可分配金額的盈餘分配責任和虧損補填責任等特別責任
  • 與直接進行交易的董事相關的利益衝突交易責任

部分免除責任可以通過以下方法進行:

  • 股東大會決議
  • 根據公司章程授權的董事會決議
  • 責任限定合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實務上利用部分免除責任的例子並不多。這是因為責任的減輕應在法院判決確定責任內容後進行,而推翻已確定的損害賠償金額是困難的。

全部免除責任的方法

要完全免除董事的責任,需要獲得全部股東的同意。因此,在上市公司中,實際上幾乎沒有適用的餘地。

即使是100%的股東,也需要公司表達免除責任的意願。

提出擔保提供的申請

董事可以向法院申請命令提起訴訟的股東提供相當的擔保。如果法院發出此命令,但股東未提供擔保,則股東代表訴訟將在審理內容之前被駁回。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提出擔保提供的申請僅限於股東出於惡意提起訴訟的情況。

董事對第三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內容與注意事項

當董事對第三方(例如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可能會根據《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429條承擔特別責任。本文將解釋董事可能對第三方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內容及其注意事項。

存在間接侵權與直接侵權

《日本公司法》第429條所定義的「損害」包括間接侵權和直接侵權。間接侵權和直接侵權的內容如下:


內容任務懈怠行為的典型例子
間接侵權因任務懈怠導致公司資產減少,進而使第三方遭受損害:第三方必須證明債權價值的減少放任經營、業務擴張失敗、新事業失敗、不當低價處分、無計劃的金錢消費借貸、利益衝突行為
直接侵權因任務懈怠直接導致第三方遭受損害:不考慮公司的財產狀況明知無法履行的交易、違法行為、詐欺性投資推銷、侵犯員工權利(加班、騷擾等)

首先,了解在哪些情況下董事可能會被追究責任是非常重要的。

注意計算書類等的虛偽記載

董事可能會在計算書類等特定文件的重要事項上進行虛偽記載,或進行虛偽的登記和公告。如果這導致第三方遭受損害,則根據《日本公司法》規定,董事需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任務懈怠導致的第三方責任要求「惡意或重大過失」。然而,在虛偽記載等情況下,即使是輕微過失也需承擔責任,這一點必須特別注意(《日本公司法》第429條第2項)。

承擔責任的是參與決定虛偽記載等行為的人。僅僅對虛偽記載等的批准決議行使贊成票的其他董事不承擔責任,但可能會因監督義務違反而受到追究。

公司賠償契約與公司役員賠償責任保險的運用方法

公司賠償契約與公司役員賠償責任保險的運用方法

作為應對追究役員責任的策略,公司賠償契約和公司役員賠償責任保險是值得考慮的選項。本文將介紹這兩種制度的概要及其實施方法。

公司賠償合約概述

公司賠償合約是指公司約定補償以下類型費用的契約:

  • 役員在執行職務時若被懷疑違反法令,為應對責任追究所支出的費用
  • 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對第三方造成損害,需賠償的費用,以及相關賠償爭議中的和解金

由於不需要定款的規定,只要有股東總會(若設有董事會的公司則為董事會)的決議,便可引入此合約。決議的內容包括應滿足的要件、適用對象、金額上限以及賠償時期等。

役員在業務上的決策常伴隨風險,但有了這份合約,可以減輕風險的不安,從而更容易聘請優秀人才擔任役員或董事。此外,公司賠償合約使役員能夠在不過度恐懼風險的情況下,更容易做出最符合公司利益的決策。這將促使公司能夠採取積極的經營策略,並有望促進企業的成長。

什麼是公司高管賠償責任保險

公司高管賠償責任保險,是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一種保險合約,也被稱為D&O保險。它旨在填補因高管執行職務所承擔的責任而產生的損害。

決定高管等賠償責任保險內容時,需要股東大會(若設有董事會的公司則為董事會)的決議。保險內容的決議應包括以下事項:

  • 保險公司
  • 被保險人
  • 保險費
  • 保險期間
  • 賠付事由
  • 賠付限額
  • 填補範圍
  • 免責事由及特約條款

保險的對象包括賠償金、和解金、律師費用等訴訟費用。

當高管面臨訴訟風險時,公司直接進行補償可能會對企業財務造成重大負擔。D&O保險可以減輕這種負擔,保護公司資本。實施D&O保險表明企業重視風險管理,擁有健全的治理結構,這將提升投資者、股東及交易對手的信任。

公司補償契約與公司役員賠償責任保險的比較

公司補償契約與公司役員賠償責任保險乍看之下似乎是相似的制度。

然而,如下所示,這兩種制度存在一些差異。


契約當事人填補的主體填補的對象填補的範圍利益衝突的程度費用的預付
公司補償契約公司與役員等公司依據《日本公司法》(Japanese Companies Act) 第430條之2第2項規定的內容可以靈活決定較大可以
公司役員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與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契約所定的內容存在《日本保險法》(Japanese Insurance Law) 或契約上的限制相對較小不可以

關於這兩種制度的詳細解說,請參閱以下文章。

相關文章:什麼是役員等賠償責任保險契約?解說《日本公司法》修正後的程序及與公司補償的差異[ja]

公司賠償契約與公司董事賠償責任保險的導入要點

公司賠償契約與公司董事賠償責任保險能夠期待提供吸引人才以及讓董事無需顧慮過多而能夠積極執行職務的激勵作用。由於各自的補償範圍有其優劣,因此結合兩者的制度設計將會更為有效。

首先,應該考慮利益衝突程度相對較小且容易導入的公司董事賠償責任保險。接著,在排除已經涵蓋的項目後,再引入公司賠償契約。

在導入這些制度時,應該著重於創建一種容易獲得利益相關者理解的形式。

總結:針對役員責任的對策,應諮詢律師

作為參與經營管理的役員,您始終面臨著可能被追究對公司或第三方的損害賠償責任的風險。為了保護公司的成長和個人資產,了解在哪些情況下可能會被追究責任,並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是至關重要的。

在處理役員責任問題時,準備證據、應對糾紛以及日常經營管理工作都需要基於法律專業知識的判斷。因此,在考慮役員責任問題的對策時,建議諮詢律師的意見。

通過及早建立與律師諮詢的機制,您可以正確理解有關役員責任的制度,並為風險做出適當的準備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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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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