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OLITH 律師事務所+81-3-6262-3248平日 10:00-18:00 JST [English Only]

MONOLITH LAW MAGAZINE

Internet

若信以為是免費素材而使用非免費圖像等,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

Internet

若信以為是免費素材而使用非免費圖像等,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

本所認為您可能會在自家製作的網站按鈕或圖標上使用免費素材。在這種情況下,您可能會在搜索引擎上搜索「免費素材 圖片」或「版權免費 圖片」等,並使用顯示出來的圖片。

然而,僅僅因為圖片是在搜索引擎上搜索並顯示出來的,就認為它是免費素材並用於按鈕或圖標,實際上是一種危險的行為。因為,搜索引擎上搜索並顯示出來的圖片並不一定都是免費素材,也有可能顯示出需要許可才能使用的圖片。此外,介紹免費素材的網站上,也可能混入了實際上並非免費素材的圖片等。因此,本文將說明如果誤以為是免費素材而使用了非免費素材的圖片等,可能會承擔的法律責任。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points-of-using-free-materials[ja]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quote-text-and-images-without-infringing-copyright[ja]

關於誤以為是免費素材而使用的圖片等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

這裡將說明關於誤以為是免費素材而使用的非免費素材的相關判例。

如果誤以為是免費素材而使用了非免費的圖片等,可能會侵犯著作權,並可能會收到權利人以下的請求:

  1. 基於非法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日本民法第709條)
  2. 侵權行為等的禁止請求等(日本著作權法第112條)

基於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①

在日本民法第709條中,規定了「故意或過失侵犯他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受保護的利益的人,應負擔因此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您誤以為是免費素材而使用了非免費的圖片等,可以說是「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即著作權。此外,原本可以收取授權費的情況下,由於未經許可使用了著作物,因此無法收取授權費,可以說是產生了「損害」。關於著作權侵權的損害,由於其計算困難,因此在日本著作權法第114條中規定了損害金額的計算事項。

然而,如果您處於使用了誤以為是免費素材的圖片等的人的立場,您可能會想主張「我以為是免費素材所以使用了,所以沒有故意或過失。」實際上,有一個類似的判例(東京地方法院平成26年(2014年)(ワ)第24391號,同27年(2015年)4月15日判決),確認了使用了誤以為是免費素材的圖片等的人需要支付約2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

案件概要

本案是指,被告在平成25年(2013年)7月5日至平成26年(2014年)1月15日期間,在其網站上發布了照片,原告等聲稱為該照片的著作權人、獨家使用權人或著作人,並基於侵權行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並選擇性地提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被告的主張

對於原告的請求,被告提出了以下主張:

  • 被告的員工在創建被告的網站時發布了照片,但他們可能誤以為是「免費素材」
  • 他們不記得如何獲得數據,但他們沒有從Yahoo或Google的圖片搜索結果中複製縮略圖來收集照片
  • 照片中沒有顯示為原告等的著作物的信息,由於他們並未認識到這是原告等的著作物,因此不應認定為過失
  • 一般來說,並未禁止使用免費素材,如果被告收到著作權侵權的警告,則有義務刪除照片,被告遵守了這一點,並在收到原告等的指摘後立即從被告的網站上刪除了該照片

換句話說,被告主張,他們以適當的方式獲得了免費素材,並且由於無法從照片中識別出誰的著作物,因此不應認定為過失。

法院的判決

對於被告的上述主張,東京地方法院作出了以下判決,確認被告需要支付約20萬日元的賠償金。

被告主張,如果在從免費網站獲取照片等時,需要調查沒有識別信息的著作物的權利關係,則會侵犯表達自由(憲法第21條),只要收到警告並刪除就足夠了。

然而,即使被告的員工從免費網站獲取了該照片,對於識別信息或權利關係不明的著作物,應該避免使用,這是因為有可能侵犯著作權等,這是理所當然的,並且僅僅因為收到警告並刪除,就不能認為可以免除責任。被告的上述主張都是基於其獨特的觀點,不能被接受。

換句話說,即使從免費網站獲取了照片,如果使用了來源不明的照片,就可以預見到可能侵犯著作權等,因此不能免除責任。即使您誤以為是免費素材而使用了非免費的圖片等,即使您主張「我以為是免費素材」,也可能被確認有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需要注意。

然而,即使在使用了誤以為是免費素材的圖片等的情況下,如果可以確認沒有故意或過失的特殊情況,理論上也可能否定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等的禁止請求等②

侵權行為等的禁止請求,是指讓侵犯著作權等權利的行為停止。

在日本著作權法第112條中,規定了以下的請求:

  • 對於侵權行為者的侵權停止請求(日本著作權法第112條第1項)
  • 對於侵權行為者的侵權預防請求(日本著作權法第112條第1項)
  • 對於組成侵權行為的物品、由侵權行為製造的物品或者專門用於侵權行為的機器或器具的廢棄等必要的侵權停止或預防措施的請求(日本著作權法第112條第2項,此請求只能與上述請求中的任何一項一同提出。)

①的請求是為了賠償著作權等被侵犯者所遭受的損害,而②的請求則是要求停止侵犯著作權等的行為,①的請求和②的請求在請求內容上有所不同。

①與②的區別:是否需要故意或過失

從理論上來看,本所可以從是否需要故意或過失的角度來區分①和②。如前所述,要獲得①的請求,需要有「故意或過失」。

另一方面,對於②的請求,侵權者是否有侵權的故意或過失並非必要條件。因此,本所可以從是否需要故意或過失的角度來區分①和②的請求。

總結

以上,本所已經解釋了如果誤以為是免費素材而使用了非免費的圖片等的法律責任。即使你不知道它不是免費素材,如果你使用了誤以為是免費素材的按鈕或圖標,你可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因此,如果你在使用他人提供的按鈕或圖標等圖片時,處於「可能是免費素材,但沒有確定」的狀態,那麼最好不要使用。只有當你可以客觀地確定它是免費素材時,才應該使用他人提供的按鈕或圖標等圖片。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