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盗版的標準是什麼?解說判例
雖然這是理所當然的,但是在出版書籍或在網上公開時,不能將他人的文章僅僅複製和粘貼,或者包含大量這種內容的文章,作為自己的文章提交。如果不符合適當的「引用」要求,將被視為「剽竊」,並被視為嚴重的不正當行為。
那麼,論文是否被認定為剽竊,又是如何判定的呢?
在這裡,本所將解釋在法庭上爭議的「論文」剽竊,並被認定為剽竊的案例。
被認定為抄襲的案例
原告在a大學b學術院的副教授地位上,對大學主張,大學以論文抄襲等為由對原告進行的懲戒解職缺乏客觀合理的理由,並不能被認為是社會通念上的合理。因此,原告要求確認自己在雇用合約上的權利地位,並要求支付未付工資的案例。
案件背景
原告於2000年4月1日與被告a大學的經營者學校法人簽訂了雇用合約,成為a大學c學部的專任講師,並於2002年4月1日升任為該大學c學部的助教授,後來成為本案學術院的副教授。其專業領域為管理學,專攻為管理策略。原告於2001年在a大學c學部發行的學術期刊「u誌」上發表了一篇英文論文(以下稱為A論文),題為「○○」,並在2002年4月1日升任為a大學c學部助教授時,將A論文作為升任助教授的論文提交。此外,A論文也被報告為2001年度或2002年度日本學術振興會的科學研究費補助金(「科研費」)的助助對象研究課題的研究成果,並在科研費的助助事業數據庫中發布了該報告。
此外,原告於2003年在「u誌」上發表了一篇題為「△△」的英文論文(以下稱為B論文)。
導致懲戒解職的經過
a大學b學術院的D教授在2014年4月中旬,向原告傳達了有關A論文內容與其他論文相似的外部指摘。此外,同年5月中旬,他向a大學學術院長兼c學部長的E教授和c學部教務主任的F教授表示,A論文與美國研究者G於1998年撰寫的博士學位論文「□□」(以下稱為「本案對照論文A1」)極為相似,並懷疑存在抄襲行為。同樣,該論文也與G於2000年投稿至期刊的論文「◎◎」(以下稱為「本案對照論文A2」)相似,原告是否抄襲這些論文在幾年前的研究生間已成為傳聞。
接到這些信息後,F教授在學術資料搜尋引擎上對A論文與本案對照論文A1和本案對照論文A2的相似性進行了調查。然而,他偶然發現原告撰寫的B論文與H等一人(以下稱為「H等人」)於1999年投稿至期刊的英語論文「●●」(以下稱為「本案對照論文B」)可能存在相似之處,因此產生了疑問。
由此設立的調查委員會在2014年9月3日報告,本案各論文推測是原告在美國大學院學習期間,基於在研究會中獲得的未公開手稿來創作的。具體來說,A論文是基於G於1997年在研究會中發表的未公開手稿(以下稱為「本案原著論文A」),B論文則是基於H等人於1997年左右在研究會中發表的手稿(以下稱為「本案原著論文B」)。原著作者們基於本案各原著論文撰寫並公開的論文(本案各對照論文)與原告的本案各論文幾乎是相同的文章。原告兩次進行了相同的行為,並且利用了不易被人注意的未公開論文,因此認為原告的行為是故意抄襲論文。
同年9月9日,本案學術院臨時教授會設立的査問委員會對E教授(本案學術院長)表示,他們在10月13日判定原告的行為屬於抄襲原著論文。此外,他們重視原告兩次重複抄襲原著論文的行為,以及他將抄襲而來的論文作為科研經費的研究成果報告並公開,並將該論文用作升任助教授的升任論文,並且至今尚未採取撤銷並消除這些研究不正行為的措施。因此,他們報告認為應將其懲戒解職。隨後,在11月21日,理事會決議決定將其懲戒解職,並在同日通知了原告。
原告的主張
原告主張,該懲戒解職不公正且無效,並要求確認自己在雇傭合約上的權利地位,並要求支付未付工資,因此提起訴訟。
原告主張,他並未故意抄襲本案原創論文A,理由如下。A論文是原告在就讀H大學研究所期間參加研究會時,參考了發放的未發表原稿(即本案原創論文A)而撰寫的,目的是介紹交易成本經濟學領域的先行研究成果,即所謂的「展望論文(review article)」。從A論文中引用本案原創論文A的事實可以明確看出,原告並無故意抄襲本案原創論文A的意圖。此外,原告在撰寫A論文時,引用了自己之前撰寫的論文,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現出了原告自身的貢獻。
另外,「展望」(review)是研究過程中,概述並介紹研究主題相關的先行研究,以明確自己的研究定位。大部分的學術論文在導入部分都有一個簡短的「展望」部分。也可以將「展望」單獨作為一篇論文,即展望論文,進行發表。但是,必須明確表示這是引用先行研究,並且引用文獻列表尤其重要。然而,A論文並未包含類似引用文獻列表的內容。
對於B論文,原告主張,在就讀h大學研究所期間,他參考了在學內研究會發放的摘要,即本案原創論文B,並在收集和分析了本案原創論文B中提供的樣本數據後撰寫了該論文。從原告後來以B論文為基礎進行研究的發展和展開可以看出,原告並無故意抄襲本案原創論文B的意圖。然而,原告在撰寫B論文時收集和分析的數據,由於電腦硬盤損壞而消失,因此原告無法將這些數據提交給本案調查委員會。
此外,原告主張,本案的懲戒解職是在原告發表本案各論文後的11年和13年後進行的。即使不存在關於告發期限的規定,但從確保反駁可能性的角度來看,如果在該行為過去了長時間後進行調查或懲戒處分,也應該是不被允許的。實際上,原告在撰寫B論文時收集和分析的數據,由於電腦硬盤損壞而消失。
法院的判決
在審判中,對於論文的相似性的審查,當一行的全部或實質上一致時,被視為一行一致,當一行的單詞數超過一半一致時,被視為0.5行一致,除此之外的情況被視為不一致。
結果,對於A論文,法院認為,本文的行數的70.2%與本案對照論文A1幾乎一致,並且插入的圖表3點也幾乎一致,A論文應該認為是再製了對照論文A1,並且沒有說明A論文是為了介紹本案原著論文A的論文,也沒有說明A論文是介紹本案原著論文A的論文(原告主張的「展望論文」),反而在A論文中的討論暗示了原告自己的研究成果,因此,法院認為A論文是原告故意抄襲本案原著論文A所寫的。
對於B論文,法院在同樣的分析下,認為本文的行數的87.9%與本案對照論文B幾乎一致,並且插入的圖表5點也完全一致,B論文應該認為是再製了對照論文B,並且沒有引用本案原著論文B,因此,法院認為B論文是原告故意抄襲本案原著論文B所寫的。
基於這些,法院:
大學作為學術的中心,旨在廣泛地傳授知識,深入地教授和研究專業學藝,並發展智力、道德和應用能力(日本《學校教育法》第83條第1項),並通過進行教育研究以實現其目的,並將其成果廣泛提供給社會,從而為社會的發展做出貢獻(同條第2項)。因此,大學的研究人員應該要求保持更高的道德性。
原告進行的本案論文抄襲行為,不僅踐踏了他人的研究成果,也偽造了自己的研究成果,這是違反研究人員基本態度的行為,使人對其作為研究人員的資質產生疑問,並且在短短3年內,同樣的行為被重複了2次,並且每一次的行為都是基於在研究會議上分發的未公開的摘要進行的,因此,其惡質性應該被明確指出。
東京地方法院2018年1月16日判決
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所有請求。
對於原告主張「在該行為發生後長時間才進行調查或懲戒處分是不允許的」,法院認為,如果研究不正行為發生後經過了長時間,從保護該研究人員的防禦的角度來看,可能需要謹慎地進行懲戒處分,但是,研究不正行為包括偽造或篡改被認為是研究成果的數據、抄襲等各種形式,其惡質程度和對不正行為的具體防禦方法也各不相同,因此,不能一概否定在行為發生後長時間才進行懲戒處分。
然後,對於本案的論文抄襲行為,每篇論文都是抄襲了每篇原著論文,這一點只需看其標記和格式就一目了然,因此,即使從本案的論文抄襲行為經過了長時間,也不能說原告的防禦受到了實質性的不利。
總結:使用他人的文章時需要注意滿足適當的引用要求
在論文的情況下,就像本次審判中的「逐行分析」,可以通過這種方式來判斷是否為剽竊,但也可以根據去除標點符號和括號等字符後,整體上有多少相同的字符來進行判斷。
剽竊是一種惡劣的不正行為,一旦被發現,可能會被追究嚴重的責任,因此,在使用他人的文章時,需要注意滿足適當的引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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