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誹謗中傷中,律師無法接受委託的情況與雙方代理
在本所網站的另一篇文章『律師拒絕接受委託的情況及其原因』中,本所列出了「律師拒絕接受委託的情況」,主要包括:
- 不在業務範疇內
- 費用無法負擔
- 沒有勝訴的可能
- 存在利益衝突
- 與委託人的信任關係
這些都是主要的情況。
在這裡,本所想要更詳細地解釋一下「利益衝突」,並對「雙方代理」進行解說。
利益衝突與自我契約・雙方代理
「利益衝突」是指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發生碰撞的狀態。換句話說,一方獲益,則另一方會受損。
「自我契約」和「雙方代理」在廣義上是利益衝突行為的一種,關於此,日本民法第108條(Japanese Civil Code Article 108)規定如下:
(自我契約及雙方代理等)
日本民法第108條
1 對於同一法律行為,作為對方的代理人,或者作為當事人雙方的代理人所進行的行為,應視為無代理權者所進行的行為。但是,對於債務的履行以及本人事先許可的行為,不在此限。
2 除前項所規定的以外,對於代理人與本人利益衝突的行為,應視為無代理權者所進行的行為。但是,對於本人事先許可的行為,不在此限。
關於自我契約
在日本民法第108條中提到的「作為對方的代理人」,實際上是指「自我契約」。所謂的「自我契約」,是指在同一法律行為(例如契約等)中,同一人以當事人代理人的身份和對方代理人的身份進行區分,僅由自己完成契約。例如,假設我和A先生要進行一項關於A先生擁有的二手車的買賣契約。在這種情況下,作為買家的我成為賣家A先生的代理人,代替A先生將該車賣給我,這就是「自我契約」。如果我以100萬的價格買下價值200萬的車,我會獲利,但A先生的利益將被不公平地損害。因此,原則上,不允許成為對方的代理人。這種行為被視為「被認為是無代理權者所做的行為」,因此不會被認為是代理契約。
然而,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成為對方的代理人:①只是履行債務的情況,以及②當事人事先已經許可的情況。在①的「債務」中,只限於已經到達履行期的債務,且當事人之間沒有爭議的情況。債務的履行只是已經確定的債權債務關係的結算,因此不需要進行談判,也不會出現新的損害當事人利益的情況。
何謂雙方代理
同樣地,在日本民法第108條中有「成為當事人雙方的代理人」的規定,這就是所謂的「雙方代理」。例如,A先生和B先生打算進行A先生擁有的二手車的買賣合約。在這種情況下,A先生和B先生都希望委託C先生,結果C先生成為了賣方A先生和買方B先生的代理人。然後,C先生覺得多次談判很麻煩,所以對人好的A先生隨便說了些話,以相當低的價格完成了談判,並得到了可能會繼續合作的B先生的感謝。
如此一來,如果無限制地認可「雙方代理」,可能會對當事人的一方的利益造成不公平的損害。因此,原則上不允許進行這種雙方代理。這種行為被視為「被認為是無代理權者的行為」,因此不會被認為是代理合約。
然而,與「自己合約」相同,只有在①只是履行債務的情況,以及②當事人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例外地成為當事人雙方的代理人。
日本民法第108條第2項對「自己合約」或「雙方代理」不適用的「利益衝突行為」進行了規定的擴大。正如條文所述,「自己合約」或「雙方代理」是針對「同一法律行為」的,而「利益衝突行為」則可以適用於不同的法律行為。
例如,如果正在進行A先生的訴訟,或者曾經進行過,那麼就不能接受B先生對A先生的訴訟。如果知道A先生的秘密並利用這一點提起訴訟,A先生將會感到困擾。
律師與雙方代理
雖然民法第108條針對的是稅務師、不動產業等廣大群體,但在日本律師法(Japanese Attorney Act)和律師職務基本規程(Japanese Attorney’s Basic Duties Regulations)中,都禁止律師進行「雙方代理」。
日本律師法第25條(不能執行的職務)
律師對於以下所列的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但是,對於第三項和第九項所列的事件,如果受任的事件的委託人同意,則不在此限。
一 接受對方的協議並提供支援,或接受其請求的事件
律師職務基本規程第27條(不能執行的職務)
律師對於以下各項符合的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但是,對於第三項所列的事件,如果受任的事件的委託人同意,則不在此限。
一 接受對方的協議並提供支援,或接受其請求的事件
雖然兩者都以幾乎相同的文字禁止,但在條文中的「接受對方的協議並提供支援」,指的是在接受委託人的法律諮詢時給出具體的回答。在這種情況下,或者已經接受對方事件的情況下,律師不能接受事件。
最高法院對此表示:
當律師接受委託人的法律事件協議(諮詢)時,如果由於某種原因在中途拒絕該協議,或者接受了該協議但對此未發表任何意見,則應認為不符合右法條所謂的「接受對方的協議並提供支援」。然而,如前述(二)所述,對於法律事件的協議,如果在聽取情況後達到教導具體的法律手段的階段,則一般認為符合右法條所謂的「提供支援」。因為,通常律師對委託人的諮詢,教導某種具體的法律手段,就是陳述該事件應該通過採取該手段方法來有利解決的意見。
最高法院1958年6月14日(昭和33年)判決
這是他們的判示。
而這個雙方代理禁止,如同「律師拒絕受任的案例及其原因」中所述,即使是同一事務所的律師也是如此(律師職務基本規定第57條)。例如,如果本所Monolith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已經接受了A先生的諮詢,那麼代表律師河瀨律師就不能接受與A先生有爭議的B先生的諮詢,因為這在法律上會產生利益衝突,接受法律諮詢本身就被禁止了。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refused-request-by-lawyer[ja]
關於莫諾利斯法律事務所與雙方代理
每個律師和法律事務所都有他們擅長的法律領域。幾乎沒有能夠處理所有法律問題的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因此,每個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可能會拒絕接受他們經驗較少的領域的委託,因為可能有更適當的解決方案。例如,本所的莫諾利斯法律事務所專門處理IT和互聯網業務,因此,即使本所被要求提供關於離婚案件或交通事故案件的諮詢,本所也可能只能提供一般性的建議。對於離婚案件或交通事故案件,找專門處理這些案件的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可能會為委託人帶來更理想的結果。
參考:https://monolith-law.jp/practices[ja]
因此,由於每個律師和法律事務所都有他們擅長的法律領域,本所會根據領域的不同,謹慎地處理每個委託,以避免成為雙方的代理。
例如,對於接受大量關於離婚或男女問題的諮詢委託的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他們首先會確認「要離婚的對方(配偶)或爭議對象的姓名」。
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如果一個律師接受了與丈夫有爭議的妻子的諮詢,或者已經是妻子的代理人,那麼他就不能同時接受丈夫的離婚諮詢。同樣,如果一個律師接受了被妻子要求支付不倫慰撫金的女性的諮詢,或者已經是該女性的代理人,那麼他就不能同時成為要求支付慰撫金的妻子的代理人,或者接受她的法律諮詢。
誹謗中傷加害者的辯護與雙方代理
本所的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在網路風評傷害對策方面具有強大實力的法律事務所,已經接受了許多企業和個人的委託,處理誹謗中傷文章的刪除和投稿者的確定。因此,本所也能夠處理誹謗中傷事件加害者方的辯護,但在加害者方的案件中,例如如果您通過電子郵件表單向本所諮詢,本所可能已經接受了受害者方的委託,這樣就會變成雙方代理,因此可能無法接受委託。
因此,對於加害者,本所請您在發送諮詢郵件或打電話時,不要告訴本所您的真實姓名,而是告訴本所「受害者的公司名稱或個人名稱」。只有在受害者不是本所已經接受委託的公司或個人的情況下,本所才會考慮接受「法律諮詢」。
此外,即使是本所目前還未接受委託的案件,也有可能會有受害者方向本所的事務所提出委託的情況。對本所的事務所來說,接受加害者方的法律諮詢意味著本所將無法在未來接受該事件的受害者方的委託。因此,本所很抱歉,但在誹謗中傷加害者方的辯護案件中,本所無法輕易地接受「法律諮詢」。
關於這一點,請點擊本所事務所的「其他信息」中的「誹謗中傷加害者的辯護」,並閱讀「加害者方的辯護的特殊性和律師的限制」以及「關於加害者方的辯護的兩點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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