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HK「數位刺青」第三集的IT技術與法律
NHK週六劇場「數位刺青」是一部以網路口碑損害為主題的劇集,其中大量出現了由律師採取的法律手段和IT調查方法。作為負責該劇原案的律師,我將對第三集中出現的法律手段進行解說。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nhkdrama-degitaltatoo-02[ja]
第三集講述的是住在板橋區的平凡OL山田加代女士,她經營著一個名為「閃亮港區女子・Kaolin的閃亮日記」的網站,並對經營顧問中西綾子女士進行誹謗中傷的故事。我將對這一場景進行解說。
揭示匿名博客經營者的身份
「那個……我被起訴了」
NHK週六劇場「數位刺青」第3集
「你被起訴了?為什麼?」
「因為我在博客上批評了一個人」
山田加代女士以「閃閃發光的港區女子・Kaorin」的名義,也就是以匿名的方式經營博客,並在該博客中對經營顧問中西綾子進行誹謗中傷。結果,她收到了中西女士的代理律師的慰撫金請求。也就是說,儘管她以匿名的方式經營博客,但她的身份仍然被揭示出來。
發信者信息揭示請求的概述
如果在匿名博客上進行誹謗中傷,受害者要確定經營者的身份,就需要進行「發信者信息揭示請求」的程序。這是基於所謂的「日本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的程序,簡單來說,就是:
- 針對並非文章作者(在博客的情況下是博客經營者)本人,但對文章的公開有一定參與的業者
- 要求揭示寫該文章的人的信息
這就是該程序。在匿名博客上進行誹謗中傷的情況下,
- 博客服務經營者並非博客經營者本人,但作為參與文章公開的人,成為該程序的對象,
- 可以要求揭示博客服務經營者所掌握的,關於博客經營者本人的信息
這就是其結構。博客服務經營者,例如「Ameba Blog」的情況下,就是經營該服務的CyberAgent公司。
可以向博客服務經營者請求揭示的信息
那麼,CyberAgent公司對於匿名博客的博客經營者,持有哪些信息呢?這種「信息」主要有兩種。
- CyberAgent公司為了向博客經營者請求服務註冊或收取使用費而持有的個人信息等
- 寫文章時的通信相關IP地址
前者和後者的性質是不同的。
前者是博客服務經營者(CyberAgent公司)為了提供自己的服務而獲取的信息。獲取的信息種類因博客服務而異。在Ameba Blog的情況下,該服務只需要「電子郵件地址」和「出生日期」等信息就可以註冊,因此CyberAgent公司並未持有博客經營者的地址或姓名。對於「揭示那些信息」的請求,只會得到「本所並未持有該信息,無法揭示」的回答。
然而,後者則不同。無論是哪種博客服務,發布文章時,都會有來自博客經營者的「發布文章」的通信,因此可以記錄博客經營者的「IP地址」。許多博客服務都會記錄該IP地址,因此如果要求揭示IP地址,就會得到「本所持有該信息,可以揭示」的回答。
對博客服務經營者的臨時處分程序
發信者信息揭示請求在許多情況下,並不能在法庭外的談判中成功,需要通過法庭進行「臨時處分」的程序。無論是地址、姓名,還是IP地址,對於博客服務經營者(CyberAgent公司)來說,都是他們服務的用戶的個人信息。「如果法庭命令揭示,本所就揭示,但在任意談判中本所不能揭示」,這種態度的案例很多。
因此,如果要對匿名博客採取行動,「該博客服務經營者獲取了哪些信息」這一點,事先調查是非常重要的。在最壞的情況下,可能會發現該博客服務經營者並未獲取地址或姓名,但卻通過法庭提出「請求揭示地址和姓名」的臨時處分,雖然臨時處分成功,但只得到「本所並未持有該信息」的回答。
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訴訟程序
對博客服務經營者進行臨時處分程序,要求揭示IP地址,並獲得IP地址的揭示後,下一步是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請求揭示在該時間使用該IP地址的合約者的地址和姓名」,從而要求揭示博客經營者的地址和姓名。這個程序在許多情況下需要訴訟程序。
關於這些一連串的程序,本所在另一篇文章中詳細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sclosure-of-the-senders-information[ja]
對博客運營者的損害賠償請求
在從網路服務提供商那裡獲得博客運營者的地址和姓名的披露後,您將對該對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這是名譽毀損,賠償我慰謝金……」
NHK週六劇場「數位刺青」第3集
「慰謝金,多少錢?」
「……三百萬日元」
在劇中,山田加代女士收到了來自經營顧問中西綾子女士的300萬日元的請求。這在邏輯上是:
- 山田加代女士的帖子是非法的,並且對於進行這種非法帖子的行為
- 請求「損害」的賠償
的意思。
可以向「犯人」請求的損害內容是什麼
而這個「損害」主要有兩種。
- 經營顧問中西綾子女士用於確定山田加代女士是該博客運營者的調查費用(律師費用)
- 由於該博客文章的非法行為,經營顧問中西綾子女士所受到的精神損害的慰謝金等
在互聯網上的風評損害的情況下,「為了找出誰是犯人而支付給律師的律師費」可以向犯人請求。在劇中,雖然沒有具體的描述,但可能經營顧問中西綾子女士已經請求了律師,
- 針對博客服務運營者的臨時處分程序
- 針對山田加代女士使用的網路服務提供商的訴訟
這些都已經進行了。支付給律師的律師費可以作為「調查費用」向山田加代女士請求。
然後所謂的「慰謝金」可以再加上這些來請求。但是,雖然這經常被提及,但日本的法院很少承認高額的精神損害。雖然這是一個難以顯示「市場價格」的問題,但可以說名譽毀損的慰謝金在許多情況下上限約為50萬至100萬日元。
因此,經營顧問中西綾子女士對山田加代女士的請求總計為300萬日元。
除了「損害賠償請求」,還可以要求什麼
如果能確定運營博客的「犯人」,那麼可以向該「犯人」提出的要求大致上是:
- (如果文章仍然公開)刪除文章
- 損害賠償請求
- 發布道歉廣告
反過來說,在法庭上進行超出這些的請求是困難的。常見的問題是禁止發布新的文章。受到誹謗損害後,您可能會想要求「不要再寫關於我」,但在法律上要求這一點,並在法庭上獲得這種內容的判決是困難的。
然而,即使「在法律上要求是困難的」,當事人之間也可以自由地進行和解,並進行這種承諾。因此,在實務上可能會使用的是:
- 刪除文章
- 今後不再對受害者進行提及(如果進行了,將支付大量的損害賠償)
- 如果2被遵守,則放棄(部分)損害賠償請求權
這種和解的內容。如果進行了這種和解協議,由於該協議本身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因此可以得到法庭無法實現的內容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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