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公開個人資訊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
在本所網站的另一篇文章「疾病資訊與隱私侵犯」(Japanese “病気情報とプライバシー侵害”)中,本所寫到「個人的疾病資訊是隱私資訊,且極度敏感」。然而,除此之外,如姓名、年齡、地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資訊若被公開,也同樣構成隱私侵犯。有人可能因為知道了你的地址或電話號碼而對你產生興趣,甚至在你家附近徘徊或打電話給你。你的個人資訊一旦被公開,就有可能被收集並用於垃圾郵件或轉賬詐騙等其他犯罪行為。一旦你的資訊被公開,你必須立即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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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姓名、地址、職業及家庭結構等資訊
有案例中,原告的姓名、地址、職業等資訊在網站上被公開,侵犯了其隱私,並在文章中被指控犯有竊盜、恐嚇等犯罪行為,對其名譽造成了損害,因此要求賠償損失並刪除文章。原告與三個孩子一起生活,從2000年左右開始與被告同居,這種關係一直持續到出現問題為止。直到2014年左右,被告開始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公開與原告相關的文章。
文章中公開了原告的姓名、地址、職業、學歷、經歷、離婚事實、孩子的姓名等,並指控原告犯有竊盜、恐嚇、詐欺、毀壞財物等犯罪行為,其賠償債務達到1040萬日元,並聲稱原告說偷竊成功率100%,還寫道原告用從他人那裡奪來的錢雇用律師來隱瞞這些事實。
法院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文章內容是事實,也沒有證據支持所述事實是真實的,因此認定了名譽侵權的成立。此外,對於公開了一般人不希望被他人知道的、應受隱私保護的私人事項,法院認為:
原告難以承認在本案文章中所述的犯罪行為等事實,也無法肯定公開上述事項的必要性,因此,無論如何,該主張並不能影響公開這些事實侵犯了原告隱私的認定。
東京地方法院2015年7月16日(西元2015年)判決
因此,本案文章侵犯了原告的隱私,也構成了侵權行為。
法院認定了侵犯隱私的行為,並命令支付8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並刪除文章。在此案例中,被公開的隱私事項包括職業、地址、出生日期、畢業大學和學部、離婚的丈夫的職業、結婚時的工作地點、三個孩子的名字和年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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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姓名、家庭結構和地址,不僅僅是侵犯隱私,還可能導致嚴重的信息洩露,可能導致跟蹤等犯罪行為。「日本逗子跟蹤事件」就是因為犯人知道了搬家後的地址而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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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離婚經過
在電視節目中,前夫對離婚經過的單方面陳述,被前妻認為是誹謗或侵犯隱私,因此對NHK提起訴訟,並要求進行更正播出的案例。
NHK在「生活暖心早晨」節目中,以「從妻子那裡收到離婚信,對突然分手感到困惑的丈夫們」為題進行了播出。在節目中,有過離婚經驗的男性以真實面目,與大學生的兒子一起接受了訪問。
離婚的經過是,他們曾經是鄰里評價很好的夫妻,但是8年前因為工作的關係,丈夫回家的時間變得晚了,夫妻關係開始變得緊張。丈夫向妻子解釋並試圖說服她,但妻子不願理解,只是越來越煩躁。他們多次進行了對話,但對丈夫來說,妻子的話聽起來只是小事。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了離婚的準備,並突然對丈夫提出了單方面的離婚要求。這位男性在不明白妻子真正的感受的情況下同意了離婚。他沒有感受到妻子信息的深層含義,這使得夫妻關係惡化。這就是節目播出的主要內容。
然而,實際上,這位妻子在節目播出的9年前就已經明確向丈夫提出了離婚,並在此後多次要求離婚,約7年前開始在家中避免與丈夫見面,丈夫也認識到了妻子提出離婚及其原因並以此生活。然而,由於丈夫不願意同意離婚,妻子提出了離婚調解申請,然後離開了家。這就是事實。經過約一年的離婚調解後,離婚調解達成。由於一審判決駁回了請求,前妻提出了上訴,東京高等法院承認了誹謗和侵犯隱私的行為,改變了原判決,接受了請求。
法院認為,前夫已經承認,如果前妻反對採訪,他就不會配合節目的採訪或拒絕參加節目。由此可見,NHK故意不採訪前妻,只從前夫那裡單方面採訪,編輯和製作節目,並在不聽取前妻的意見的情況下進行播出,因此,無法說他們已經盡了可能的採訪,並且盡了應有的義務以避免侵犯前妻的名譽和隱私,
離婚的過程和離婚的原因,對於相關當事人來說,屬於極其私人的事情,而且,通常情況下,相關當事人對這一點的認識或說法並不一定一致,有時甚至會尖銳地對立,像被告和他的妻子這樣的無名私人的這種情況,本身並不能說是社會的正當關注事項,因此,在採取這種情況進行播出時,應該採取不會使相關當事人被特定的方法,或者在不能這樣做的情況下,即使是具有公共性的電視節目,也應該獲得相關當事人的同意,盡可能地採訪雙方,並盡力了解真相,被告明顯忽視了這種努力。
東京高等法院2001年7月18日(西曆2001年)判決
因此,法院承認了誹謗和侵犯隱私的行為,並判決支付130萬日元。
此外,根據「日本廣播法」第4條「當發現不真實的事情時,應在發現的日子起兩天內,以相當的方式,通過與進行該廣播的廣播設備相同的廣播設備,進行更正或取消的廣播」,命令進行更正播出。
不僅在電視節目中,如果在自己的問題多,因此導致離婚,在這個過程中也反覆出現問題行為,或者施暴,並且完全不提及這些,只在博客文章中寫出似乎只有配偶有問題的情況,那麼很可能會被認為是侵犯隱私。離婚的過程和離婚的原因,對於相關當事人來說,屬於極其私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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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個人背景、性格、離婚經過等
1987年4月(西曆1987年),前伊藤忠商事洛杉磯分公司的分公司長在洛杉磯失蹤,同年12月洛杉磯市警察局逮捕了原告(分公司長的妻子)和A,以前分公司長謀殺的嫌疑。然而,原告否認了這一指控,幾個小時後被釋放,A也在幾天後被釋放。次年1月,洛杉磯市警察局逮捕了A的朋友B,並給予他所謂的刑事豁免,從而引出他和A共同謀殺前分公司長的自白,並根據B的供述,在馬里布峽谷道路附近的地下發現了前分公司長的遺體。
然後,洛杉磯縣檢察官辦公室將對原告的起訴嫌疑從「謀殺」改為「幫助犯罪」(在日本稱為「證據銷毀」或「隱藏犯人」),但後來撤銷了刑事起訴。
從1988年3月(西曆1988年)開始,日本的週刊雜誌等開始報導這起事件。從目前的判斷來看,這是一場誹謗的風暴,讓人不禁想說「怎麼能寫出這樣的事情」,日本的週刊雜誌似乎確信原告有罪,並將被逮捕。然而,他們為何會做出這樣的判斷,本所並不清楚。
即使沒有任何信息,誹謗也是不被允許的,而且是危險的。在網路上反覆出現的誹謗,可能會引發什麼樣的責任問題,這是一個值得參考的案例。
原告以名譽侵權、隱私權侵犯、肖像權侵犯為由,對新潮社(「週刊新潮」、「焦點」)、每日新聞社(「週日每日」)、小學館(攝影週刊「觸摸」)、朝日新聞社(「週刊朝日」)、扶桑社(「週刊三景」)、文藝春秋社(「週刊文春」)提起訴訟,法院認定文章的一部分侵犯了名譽、隱私和肖像權,並承認了損害賠償請求。(東京地方法院1994年1月31日(西曆1994年)判決)
法院認為,例如,「焦點」以「瘋狂!“舊華族公主”殺夫」、「結局,犯人是,洛杉磯警察局一直在監視的分居妻子(51歲)和長子(21歲)」等標題撰寫文章,「主張原告是前夫謀殺的犯人,但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這一點,也沒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她是犯人」,因此認定為名譽侵權,「關於離婚爭議的描述,如原告所主張的,如果以一般人的感受性為基準,這是一個需要保密的事情,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
此外,刊登的原告照片中,有一張是原告在第一次被逮捕後釋放時,在自家門前行走的照片,另一張是原告在1956年(西曆1956年)被選為「平凡小姐」時,刊登在「平凡」雜誌1956年12月號的泳裝照片,法院認定泳裝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
結果,被侵犯的信息包括原告的出身、離婚經過、犯罪嫌疑、性格等,依據侵權的內容和程度,
- 新潮社(「週刊新潮」、「焦點」)被判賠200萬日元
- 每日新聞社(「週日每日」)被判賠70萬日元
- 小學館(攝影週刊「觸摸」)被判賠40萬日元
- 朝日新聞社(「週刊朝日」)被判賠30萬日元
- 扶桑社(「週刊三景」)被判賠50萬日元
- 文藝春秋社(「週刊文春」)被判賠60萬日元
的慰撫金。
總結
這種隨便的調查,單方面的決定性報導,不可能不成為問題。即使成為問題,也可能因為能賣出去而不在乎,這可能是他們的判斷。在全盛時期,照片週刊雜誌爭相報導侵犯隱私的過熱新聞,現在似乎已經變成了在網路上進行的誹謗戰。在這裡提到的如姓名、地址、離婚過程和原因、出身、性格、家庭結構、犯罪嫌疑等,以及收入、身世關係等,這些他人不希望被知道的個人信息一旦在網路上被公開,就需要立即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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