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財經的風評損害的刪除和投稿者的確定
Yahoo!財經是由Yahoo!日本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的「Yahoo! JAPAN」網站中的一個子站,該站點發布上市公司的股價和新聞等信息。每家上市公司都有專門的頁面,其中包括股價圖表、新聞、公司信息和股東優待信息等,還設有「留言板」供Yahoo!用戶發表評論。在該留言板上,用戶可以發表關於該公司股價變動等相關的帖子。
然而,除了這些帖子外,也有可能出現對該公司的誹謗、造成風評損害的帖子。由於留言板的性質,這些帖子容易被個人投資者等看到,對公司來說,可能會對股價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對於這些帖子,需要進行風評損害的應對措施。
透過非訴訟談判提出刪除請求
在Yahoo!財經上,要實現不透過法院就刪除可能構成名譽損害的帖子,主要有兩種方法。
違反使用條款
Yahoo!在「Yahoo!財經幫助」的「【討論區】禁止行為,需要注意的帖子內容」中,禁止了個人信息、侵犯版權、淫穢信息、廣告、錯誤分類或錯誤主題的帖子。此外,還禁止了「誹謗、中傷」、「批評和爭論」、「與事實相反的內容」。
誹謗、中傷
Yahoo!財經幫助
如果你發表誹謗或中傷他人的言論,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即使你被他人誹謗或中傷,也不應該做同樣的事情。
批評和爭論
本所並未禁止批評和爭論本身,但請考慮你為何要這麼做。使用討論區來表達不滿或報復是不正確的。請不要發表沒有公共性的、個人的批評。
與事實相反的內容
請不要發表虛假的事實或捏造不存在的事件。
也就是說,對公司、高管、員工等進行的單純誹謗中傷,與股價無關的無意義的辱罵等批評和爭論,與真實相反的虛假事實,例如極端的例子,捏造不存在的事故並寫下「這家公司發生了這樣的事故,所以股價應該會下跌」等內容,不僅「在法律上」,而且在使用條款上也是被禁止的。
而且,如果進行這種帖子,可能會在帖子發布後被刪除。也就是說,作為受害者的公司可以要求Yahoo!,該帖子違反了使用條款,應該被刪除。
基於違法主張的傳輸防止措施請求
即使不構成「違反使用條款」,也可以以違反法律為理由要求刪除。這與其他網站的情況相同,即所謂的「傳輸防止措施請求」。法律條文、其解釋、該帖子的適用、其違法性的論證。創建這樣的文件,並通過郵寄的方式發送給Yahoo株式會社。
然而,從從事名譽損害對策的律師的實務感覺來看,Yahoo!並不積極刪除可能構成名譽損害的帖子。即使報告違規,也很遺憾,「本所已經根據內部的使用條款等進行了審查,如果認為有必要,本所將採取適當的措施,如防止該犯罪的傳輸。」「關於您指出的帖子,本所已經在內部進行了謹慎的審查,但目前還沒有認為刪除等措施是適當的。」這樣的回答往往會回來。
對Yahoo!的非訴訟談判難度高
這種刪除請求的關鍵在於如何「說服」。
如果主張違反使用條款,使用條款只是Yahoo!自訂的規則,並非法律。如何說服地論述違反了Yahoo!訂定的規則,應該由Yahoo!判定並刪除,並促使自主刪除。這並不是純粹意義上的「法律知識」,但對於不是每天都在處理名譽損害對策的人來說,這是相當困難的。而且,遺憾的是,即使使用專業人士,也不能保證一定會成功,這是一項難度很高的工作。
如果主張違法,這種趨勢更為明顯。如下文所述,Yahoo株式會社在法院程序中,對於要求刪除的一方的主張和證據,往往會提出相當深入的反駁。更不用說非訴訟的情況,他們承認本所的主張並刪除文章的情況,遺憾的是,並不多。即使如此,為了讓他們承認本所的主張,本所必須創建一份法律上無懈可擊的文件。
由IT公司或廣告代理等進行刪除是違法的
另外,由外部的IT公司或廣告代理等進行這種刪除請求是違法的。
律師法的第72條規定:
非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人,不能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處理訴訟事件、非訟事件以及審查請求、異議申述、審查請求等對行政機關的不服申述事件以及其他一般法律事件的鑑定、代理、仲裁或和解等法律事務,或者以此為業務進行這些事務的媒介。
律師法 第72條
這是因為,以名譽毀損等為理由向Yahoo株式會社要求刪除Yahoo!財經的帖子等,要求刪除文章被認為是「法律事件」的「法律業務」。關於這一點,東京地方法院已經有判決。這被稱為「非法行為」,在本所網站的其他文章中有詳細的解釋。
因此,如果你向非律師的服務提供商訂購文章刪除(或下文提到的臨時處置)並支付費用,那麼該契約或支出就會變成「違法行為的委託契約或支付」。特別是對於上市公司,如果這些事情在審計或股東大會等場合被提出,就會對公司的合規意識產生重大疑問。
透過臨時處分提出刪除請求
話說回來,雅虎股份有限公司在非訴訟談判中,往往不願意進行文章刪除。
然而,雅虎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遵守日本法律的日本公司,如果法院發出命令,該公司將會嚴肅地刪除相關帖子。因此,如果非訴訟談判的刪除請求失敗,本所將通過法院來要求刪除該帖子。Yahoo!財經的文章刪除可以通過臨時處分程序來實現,而不是通過訴訟程序。這是一個專業的話題,可能有些複雜,但流程大致如下:本所會製作一份與訴訟中的「起訴狀」功能相當的「臨時處分申請書」,並附上證據等,向法院提出臨時處分命令的申請,然後通過與訴訟中的「審理日期」功能相當的「審查」程序,獲得與訴訟中的「判決」功能相當的「臨時處分決定」。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ovisional-disposition[ja]
臨時處分程序比訴訟更迅速
與訴訟的最大區別在於速度。訴訟一旦開始,下一次審理通常要等到一個月後,而臨時處分的審查間隔大約只有一周。這使得本所可以非常迅速地解決問題。
然而,這也意味著在審查間隔期間,本所需要準備大量的文件和證據。對於有過訴訟經驗的人來說,他們應該能理解,訴訟中的「一個月」並不是「過長」的時間。在訴訟中,本所需要將所有事情按照時間順序和邏輯結構清晰地寫成文章,並且對所有事情提供「證據」。在接到對方的反駁後,如果本所認為對方的反駁不適當,本所需要再次反駁,這就需要本所準備充足的文件和證據。因此,「一個月」這樣的時間並不是「過長」的。
文件和證據需要精細準備
臨時處分也是如此。雖然臨時處分確實是一種迅速的程序,但這並不意味著本所可以隨便準備文件和證據就能贏得訴訟。而且,雅虎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會對帖子刪除的請求進行深入的反駁,這種情況並不少見。本所需要在一周左右的時間內準備對這些反駁的再反駁。這對於沒有豐富臨時處分經驗的律師來說,可能會有些困難。
此外,首先,為了避免在再反駁的部分需要「重大」的工作,本所需要在最初的階段就預見到對方,也就是雅虎股份有限公司的反駁,並仔細製作一份沒有「破綻」的臨時處分命令申請書。
因此,要求刪除Yahoo!財經的文章帖子的臨時處分在內容上確實有一定的困難。但是,如果本所能夠贏得這場訴訟,雅虎股份有限公司將會刪除相關帖子。
透過臨時處分確定發文者身份
在Yahoo!財經上進行的誹謗損害相關的發文,本所也會透過臨時處分的方式來確定發文者的身份。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sclosure-of-the-senders-information[ja]
可以同時要求刪除和確定發文者身份
這種臨時處分可以與要求刪除的臨時處分同時進行。也就是說,本所可以在一次臨時處分中要求「這篇論壇的發文是違法的,請刪除,並且為了確定發文者身份,請公開發文者的資訊」。
然而,雅虎公司對於Yahoo!用戶的個人資訊,大多數情況下並未保存。因為Yahoo!財經等服務,即使不向Yahoo!註冊真實姓名或地址等資訊,也可以使用。因此,本所會要求公開發文時使用的IP地址。一旦獲得IP地址的公開,就可以確定該發文所使用的網路供應商,也就是固定線路的Nifty或SoftBank BB,或者是手機線路的docomo或SoftBank。
然後,作為下一步,本所可以對確定的供應商進行訴訟,要求他們「公開在該日期和時間使用該IP地址的用戶的姓名和地址」,從而從供應商那裡獲得姓名和地址的公開,實現確定發文者身份,這就是整個流程。
然而,確定發文者身份有時間限制。對於較舊的發文,供應商可能已經沒有留下訪問日誌,本所可能不得不放棄追蹤。這不僅限於Yahoo!財經,也適用於一般的確定發文者身份的問題。
此外,由於「時間限制」的關係,確定發文者身份時,特別需要迅速完成臨時處分程序。為了在盡可能少的審查次數中完成臨時處分,最終,仔細的準備和法律上無懈可擊的文件製作是重要的。
在非訴訟談判中刪除發文後也可以進行
另外,即使在非訴訟談判中刪除文章後,也可以進行IP地址公開的臨時處分。即使文章已經被刪除,Yahoo!仍然保有「刪除的文章的發文者的IP地址」這樣的資訊。然而,本所必須在刪除之前保存「該文章曾經在Yahoo!財經上發布(並且因為它是違法的,所以本所想要求公開IP地址)」這樣的證據。有效的證據保存方法在使用法院程序時有些專業性。即使您自己實現了刪除,如果沒有進行有效的證據保存,就可能無法進行確定發文者身份的工作。如果有可能進行確定發文者身份的工作,則應在進行刪除請求等之前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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