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本反跟蹤法》修訂的要點~關於GPS設備的使用~
《反跟蹤騷擾法》是一部規範反覆進行「跟蹤騷擾」的法律,其正式名稱為《關於規範跟蹤騷擾行為等的法律》,於2000年11月(西元2000年)成立,其成立的契機是前一年的「桶川跟蹤騷擾殺人事件」。
這部《日本反跟蹤騷擾法》隨著時代的變遷,特別是網際網路的發展,跟蹤騷擾行為也隨之變化,因此已經進行了兩次修訂。2021年5月18日(西元2021年),第三次的修訂在眾議院本會議中獲得通過,並在8月全面施行。
這次的修訂主要針對以下四點進行:
- 未經許可使用GPS裝置獲取位置資訊
- 在對方所在地附近進行監視等行為
- 被拒絕後仍持續寄送文件的行為
- 禁止命令等方法的規定整備
本所將解釋這次《日本反跟蹤騷擾法》修訂的重點,特別是「未經許可使用GPS裝置獲取位置資訊」和「在對方所在地附近進行監視等行為」的修訂內容。
跟蹤騷擾法及其過去的修訂
在日本的「跟蹤騷擾法」中,跟蹤騷擾行為被定義為,出於滿足戀愛等好意情感,或者對無法滿足這些情感的怨恨,對特定的人進行「持續跟蹤等」行為。
此外,「持續跟蹤等」包括跟蹤、埋伏、強行進入住所等地方、在住所等地方附近徘徊、監視行為、要求見面或交往、粗暴的言行、無言或連續的電話、寄送污物或動物屍體、毀損名譽、損害性的羞恥心等行為。
每當不在規範範圍內的行為引起問題時,這個「跟蹤騷擾法」就會被修訂。
2012年(西元2012年)在神奈川縣逗子市發生的「逗子跟蹤騷擾殺人事件」成為了2013年(西元2013年)法律修訂的契機。在那次的修訂中,連續發送電子郵件的行為被納入了規範範圍。
同樣地,2016年(西元2016年)在東京都小金井市發生的「小金井跟蹤騷擾殺人未遂事件」成為了同年法律修訂的契機。在那次的修訂中,Twitter等社交網路的連續發送和對部落格的固執寫入等利用電子通訊進行的跟蹤行為(網路跟蹤騷擾)也被廣泛納入了規範範圍。
與此同時,原本需要受害者提出告訴的親告罪,被改為不需要受害者提出告訴的非親告罪。
然而,即使進行了這些修訂,隨著技術的進步,跟蹤騷擾的方式也在變化。例如,有人偷偷在前交往對象的汽車上安裝GPS,並獲取其位置信息。
警察將這種利用GPS設備進行的動靜觀察行為視為「在住所等地方附近進行監視」的行為,並進行了對應。然而,2020年7月(西元2020年),最高法院首次判定,使用GPS的行為並不屬於「跟蹤騷擾法」所禁止的「監視」,因此,利用該法規範使用GPS的行為變得困難,修訂法律的需求迫在眉睫。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talker-regulation-law[ja]
本次修訂與「守望」
日本《反跟蹤法》(Japanese Anti-Stalking Law)第2條第1項第1號規定:
《關於規範跟蹤行為等的法律》
(定義)第2條
在本法中,「跟蹤等」是指為了滿足對特定人的戀愛感情、其他好意或對未能實現這些感情的怨恨,對該特定人或其配偶、直系或同住親屬,或與該特定人在社會生活中有密切關係的人進行以下任一行為:
1 跟蹤、埋伏、阻擋去路、在住所、工作地、學校或其他通常所在地(以下稱為「住所等」)附近守望,強行進入住所等,或在住所等附近無故徘徊。
本次引起問題的是,對於「在住所、工作地、學校或其他通常所在地的附近」進行「守望」這一行為的規定。
問題的案例
問題的案例是,被告在2016年4月23日(平成28年)左右至次年2月23日(平成29年)的約10個月間,對於受害者(當時28至29歲)在長崎縣佐世保市的美容院停車場等地,超過600次秘密地在受害者使用的汽車上安裝了具有GPS功能的電子設備,並通過尋找該車的位置來掌握其動態,進行了對受害者的監視。
這家美容院是受害者之前一直在使用的店鋪,受害者在兼職酒吧工作的期間,會在兼職前去這家美容院整理外表,並在使用時將汽車停在該停車場。此外,從2016年6月(平成28年)左右至2017年12月底(平成29年),受害者在另一家酒吧兼職,並在之後偶爾在該酒吧工作時也將汽車停在那裡。
由於本案中的GPS設備的電池可以在約2小時的充電後連續工作最多240小時,因此被告大約每隔一周就會和朋友一起去美容院的停車場等地,確認汽車是否在那裡,並在確保不被受害者等人發現的情況下,將GPS設備從受害者的汽車上取下來充電,然後在被告的家中等地充電,再次將其安裝在受害者的汽車上,這樣的行為重複了多次。
被告在取下或安裝GPS設備時,朋友會在用來去現場的汽車內確認是否有人靠近,或者是否有警車經過。
一審的判決
在一審中,辯護律師主張被告的行為並不符合「日本反跟蹤行為等規範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中「在住所等附近進行監視」的行為,然而,法院認為,
將GPS設備安裝在汽車上,並搜尋受害者所在位置的行為也可以被視為「監視」行為的一種形式。
佐賀地方法院2018年1月22日(西元2018年)的判決
而且,「監視」行為在法律上被規定為「在住所、工作地點、學校或其他通常所在地附近」進行。雖然受害者日常使用的汽車與「住所、工作地點、學校」在地點移動上有所不同,但在本案中,如果在汽車上安裝了GPS設備,就可以隨時搜尋和掌握特定人的位置信息。因此,只要汽車作為特定人的日常移動工具,汽車本身就可以被視為「其他通常所在地」。
因此,法院認為被告作為主謀,與共犯者一起,在約10個月的時間內,多次進行了監視行為,即跟蹤行為。
此外,被告給受害者帶來的恐懼和不快感不能被忽視。雖然被告的前科與本案不同,但他在2013年10月因盗竊罪被判處1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並獲得3年的緩刑,然而在緩刑期間開始了本案的犯罪行為,這顯然表現出他對規範的輕視。因此,法院判處了6個月的實刑。
被告對此表示不滿,並提出上訴。
上訴審的判決
上訴審雖然完全接受了檢察方對於“事實認定”的主張,但結論卻有所不同。首先,對於事實認定,法院認為,被告在約10個月的時間裡,多次透過搜索GPS設備的位置信息,獲得了被害人的住宅、工作地點附近、美容院的停車場以及A地點附近等地,以及被害人駕駛該車輛經過的長崎縣內和佐賀縣內等地的位置信息。然後,對於“監視”,法院做出了以下的判斷。
一般來說,“監視”是指通過視覺等感官器官觀察對象的行動。然而,法律對“監視”的規定,僅限於在被害人的住所等地點附近進行的行為。因此,在本案中,被告將GPS設備安裝在該車輛上,並搜索該車的位置以了解被害人的行動,這種行為是在遠離被害人通常所在地的地方,通過手機連接到提供GPS位置信息服務的公司的網站,獲取該車的位置信息。這並非在被害人的住所等地點附近,通過視覺等感官器官觀察被害人的行動,因此,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監視”。
福岡高等法院2018年9月21日(西元2018年)的判決
因此,將GPS設備安裝在車輛上,並搜索該車的位置以了解被害人的行動,這種行為是在遠離被害人通常所在地的地方,通過手機進行的,並非在被害人的住所等地點附近進行的,因此,並不符合日本反跟蹤法的“監視”規定。因此,上訴審推翻了原判決,並將案件發回佐賀地方法院。
檢察方對此表示不滿,並提出上訴。
最高法院的判決
對於檢察方的上訴,最高法院表示,
日本《反跟蹤法》第2條第1項第1號規定,對於對象是特定的或與其在社會生活中有密切關係的人,對其「住宅、工作地點、學校或其他常在地點(住宅等)附近看守」的行為進行規定。根據這個規定的內容和其目的,即使使用設備等,要符合「在住宅等附近看守」的行為,也需要在上述特定人等的「住宅等」附近的一個固定地點,對該地點的上述特定人等的動態進行觀察的行為。
最高法院2020年7月30日(西曆2020年)的判決
該法院認為,對受害者車輛的位置搜索是在停車場等附近的地方進行的,並且離開停車場等地方移動的車輛的位置信息不能被認為是關於停車場等附近的受害者的動態的信息。
被告人的行為並未滿足上述要求,因此不符合「在住宅等附近看守」的行為,並認為維持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的高等法院的判決是適當的,因此駁回了上訴。
反跟蹤騷擾法第三次修訂
接受了最高法院的判決後,本所需要對使用GPS設備等進行跟蹤騷擾的案件進行處理。因此,於2020年10月設立了「專家討論會議關於跟蹤騷擾行為等的規範」,經過四次的討論會議,於2021年1月,就本所在開頭提到的四點進行了討論,並編制了「關於跟蹤騷擾行為等的規範的報告書(草案)」。接著,於2021年5月18日,第三次修訂在眾議院全體會議中獲得通過,並正式成立。
修訂中將「規範對象行為的擴大」,對於「使用GPS設備無許可獲取位置信息」,
- 未經對方同意,獲取其擁有的位置信息記錄・傳輸設備(如GPS設備等)相關的位置信息的行為
- 未經對方同意,將GPS設備等安裝在其擁有的物品上的行為
將被規範,使用GPS設備或智能手機應用程式獲取位置的行為也將成為規範對象,安裝GPS設備等的行為本身也成為了規範對象。
此外,對於「在對方所在地附近進行監視等」,規範加害者在住宅、工作地點、學校等受害者常在的地方進行監視或強行進入的地點,不僅限於受害者常在的地方,還擴大到受害者經常去的商店等「對方所在地的附近」。
未來,「秘密在汽車上安裝GPS並獲取其位置信息的案件」也將可以被規範。不僅如此,基於對方在SNS上發布的當日目的地,或在網路上公開的活動信息,對「對方所在地的附近」進行強行進入或監視的行為也將成為規範對象。
總結
在本次的修訂中,本所針對「規範對象行為的擴大」中的「使用GPS設備無許可獲取位置資訊」以及「在對方所在地附近進行監視等行為」進行了解釋。
對於剩下的兩點,「儘管被拒絕仍持續發送文件的行為」以及「禁止命令等方法相關規定的整備」,本所將在下文中進行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talker-regulatory-law-amendment-letter[ja]
本所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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