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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公司法中,公司分割的類型、程序以及特例的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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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公司法中,公司分割的類型、程序以及特例的詳細解說

在日本公司法下的公司分割,是實現企業事業重組與經營效率化的強有力手段。這指的是將特定的事業部門分離獨立或是讓其他公司承接的組織重組行為。公司分割被廣泛應用於多種經營策略,包括事業的選擇與集中、集團內重組、新事業的創立、以及不盈利事業的剝離等。其法律基礎明確規定於日本公司法中,並要求嚴格的程序。本文將根據日本公司法,闡述公司分割的具體類型、詳細程序、相關股東與債權人的權利保護,以及簡易分割或略式分割等特例的實務上的注意點。公司分割不僅僅是轉移資產或負債,還包括雇用合約、各種許可認證、交易關係等,事業相關的權利義務的全面承接。然而,這種全面承接原則設有例外程序,以保護股東、債權人、勞工等利害關係人。適當執行這些程序,對於確保公司分割的法律有效性及避免未來的爭議至關重要。本文旨在幫助考慮進行公司分割的日本企業股東、經營者或法務部門人員,深化對日本公司法下公司分割的實務理解。

日本公司分割的概述與類型

公司分割在日本公司法中被定義為一種組織重組行為,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或契約公司(分割公司)將其業務相關的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在分割後轉讓給其他公司(承繼公司)或因分割而新設立的公司(設立公司)(根據日本公司法第2條第29號、第30號)。其主要目的在於為了應對不斷變化的經濟環境,進行組織改編,以實現經營效率化、特定業務部門的專業化與集中化,或是與其他公司共同設立新事業等。

公司分割主要有「吸收分割」和「新設分割」兩種類型。

在日本的公司吸收分割

公司吸收分割是指一家現有的公司(分割公司)將其業務相關的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轉移給另一家已經成立的公司(承繼公司)。這種做法常用於將特定業務部門轉移到另一家現有公司,以重新配置業務或有效利用經營資源。在日本的公司吸收分割中,與業務轉讓不同的是,被承繼的權利義務會以包羅萬象的方式轉移,因此可以省去單獨合約轉移的麻煩。這樣一來,就能夠實現快速的業務重組。

新設分割

新設分割是指現有公司(分割公司)將其業務相關的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轉移給新成立的公司(設立公司)的一種公司分割方式。這種做法常用於將特定業務獨立出來,或創建新的專業公司時。根據日本公司法(日本平成17年(2005年)法律第86號)第764條第1項的規定,新設分割的效力發生日是新設公司完成設立登記的日期。當希望在不受現有組織限制的情況下建立新的業務實體時,這種方法尤其有效。

按交付對價方式分類的公司分割

公司分割也可以根據交付對價的方式進行分類。

分社型分割(物的分割)

分社型分割,亦稱為「物的分割」,指的是分割公司在分割過程中,以股份作為對價,由承繼業務的公司(分割公司)自身接收的公司分割形式。承繼公司將股份或金錢等交付給分割公司。這種方法常用於將業務轉為子公司或轉移至其他公司時,分割公司接收對價並進行再投資等目的。通過接收轉移業務的對價,分割公司能夠確保新的資本並加強經營體制。

分割型分割(人的分割)

分割型分割,亦稱為「人的分割」,指的是分割公司的股東直接接收作為對價的股份的公司分割形式。這使得分割公司的股東多數成為承繼公司的股東,其特點是利益直接回歸給股東。然而,日本的公司法於2006年(平成18年)5月施行時,廢止了這種分割型分割的規定。現行的做法是,為了達到與分割型分割相同的效果,需先進行分社型分割,然後分割公司將接收的股份以配股的形式分配給股東。這項法律改革對於理解過去商法中的人的分割概念與現行公司法實務上的對應非常重要。在接觸舊文獻或慣例表達時,明確區分這一歷史背景與當前的法律處理,對於避免混淆至關重要。

項目分社型分割(物的分割)分割型分割(人的分割)
對價的接收者分割公司分割公司的股東
對價的類型承繼公司或新設公司的股份、金錢、公司債、新股預約權等承繼公司或新設公司的股份
現行公司法上的處理有相關規定,廣泛使用舊商法規定,現行公司法廢止(物的分割+配股實現)
目的業務子公司化、他社業務移轉、分割公司資本確保股東直接利益回歸、集團重組

日本公司分割的程序

公司分割在法律屬性上,根據日本公司法規定了嚴格的程序。適當執行這些程序對於確保分割的有效性以及保護相關方的權利至關重要。

製作分割合約與分割計劃

當進行吸收分割時,分割公司與承繼公司必須締結「吸收分割合約」(根據日本公司法(2005年)第757條)。該合約書必須包含日本公司法第758條規定的法定記載事項。主要記載事項包括分割公司與承繼公司的商號及地址、承繼公司將從分割公司承繼的資產、債務、雇用合約以及其他權利義務的相關事項、作為對價交付的金錢等詳情(如承繼公司的股票、公司債、新股預約權等),以及吸收分割生效日期等。關於承繼的權利義務的詳細內容,通常會作為「承繼權利義務明細表」附在合約書的附件中。

進行新設分割時,分割公司必須製作「新設分割計劃」(根據日本公司法第762條)。該計劃必須包含日本公司法第763條規定的法定記載事項。主要記載事項包括新設公司的宗旨、商號、本店所在地、可發行的股票總數、設立時董事的姓名、新設公司將承繼的資產、債務、雇用合約以及其他權利義務的相關事項,以及作為對價分割公司將獲得的新設公司股票數量和計算方法等。

這些分割合約書和分割計劃書不僅僅是形式上的文件。由於公司分割涉及到業務相關權利義務的全面承繼,明確哪些權利義務被承繼,哪些不被承繼,對於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至關重要。這些文件實際上扮演著業務承繼的「設計圖」角色。特別是雇用合約和特定債務的承繼範圍,由於與後續提到的勞工保護和債權人保護程序緊密相關,因此需要極為詳細和謹慎的考量。如果這「設計圖」不完整或不明確,則可能增加日後出現「本應承繼的債務未被承繼」或「勞動合約轉移存在問題」等意外問題和爭議的風險。

事前開示手續

當進行公司分割時,各當事公司必須將吸收分割合約或新設分割計劃以及法務省令所定的其他事項記載於書面或電磁記錄中,並在股東總會前兩週或向債權人及股東等通知・公告之日起至分割生效後6個月內,在本店備置(日本公司法第782條、第794條、第803條)。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等可以請求查閱這些事前開示文件,並獲得副本或摘錄的交付(日本公司法第782條第3項、第794條第3項、第803條第3項)。

事前開示文件包括吸收分割合約或新設分割計劃的內容、分割對價的相當性相關事項,以及最終事業年度末日後發生的重要事件的內容等。這種信息開示的透明性對於利害關係人充分理解公司分割的條件,並對自身的權利行使作出適當決策至關重要。有了充足的信息,股東和債權人可以評估公司分割對自己利益的影響,並根據需要決定是否行使反對股東的股份買回請求權或進行債權人異議手續。

在日本株東總會中的承認決議

公司分割在日本,原則上需要在分割生效日的前一天之前,獲得各當事公司株東總會的特別決議承認(日本公司法(2005年)第309條第2項第12號、第795條第1項、第804條)。特別決議是指出席株東擁有超過半數表決權的情況下,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贊成的決議。株東總會的召集通知原則上需要在總會開會日的兩週前發出(日本公司法第299條第1項)。

在株東總會中進行的承認決議對於確保公司分割的合法性和正當性至關重要,因為公司分割可能對株東的經濟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特別是從保護少數株東的角度來看,這一承認程序被嚴格執行。株東總會中的承認是對公司分割符合所有株東利益的經營判斷的表達,並為後續程序提供了法律基礎。

反對股東的股份買回請求權

當公司計劃進行可能影響股東利益或權利的組織重組時,持有反對意見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以公正的價格買回其所持有的股份(根據日本公司法(2005年)第116條第1項、第785條第1項、第806條第1項的規定)。

能夠行使此權利的「反對股東」,原則上是指在股東大會之前向公司通知反對該公司分割的股東,並且在股東大會上對該公司分割投下反對票的股東(根據日本公司法第116條第2項第1號、第785條第2項第1號、第806條第2項第1號的規定)。然而,對於在股東大會上無法行使表決權的股東,或者在不舉行股東大會的情況下,事前的反對通知或投票則不是必需的。

股份買回請求權的行使程序如下:

  1. 公司的通知與公告:公司必須在效力發生日的20天前,向股東通知或公告將進行組織重組以及有關買回請求權的事項(根據日本公司法第116條第3項、第785條第3項、第806條第3項、第4項的規定)。
  2. 股東的事前反對通知:計劃行使權利的股東在股東大會之前,向公司通知其反對議案。
  3. 股東大會上的反對票投下:股東出席股東大會,對目標議案投下反對票。
  4. 行使股份買回請求權:股東在收到公司的通知或公告之日起20天內,向公司提交股份買回請求通知書(根據日本公司法第116條第4項、第785條第4項、第806條第5項的規定)。該請求必須在效力發生日的20天前至前一天的期間內提出。
  5. 買回價格的協商:在效力發生日之後,股東與公司就股份的「公正價格」進行協商。協商期限定為效力發生日起的30天(根據日本公司法第117條第1項、第786條第1項、第807條第1項的規定)。
  6. 向法院申請價格決定:如果在效力發生日起的30天內協商未能達成,股東或公司可以在接下來的30天內(從效力發生日起算的第31天至第60天)向法院提出價格決定的申請(根據日本公司法第117條第2項、第786條第2項、第807條第2項的規定)。

股份買回請求權作為保護股東經濟利益的最後手段而存在。由於這一程序複雜且有嚴格的期限規定,股東在考慮行使權利時,必須充分理解這些要求和期限,並適時做出適當的應對。

債權人異議程序

公司分割可能會影響分割公司的債務承繼關係,因此,為了保護債權人,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789條、第810條)規定了必須遵循的程序。這些程序對於確保公司分割的有效性至關重要。

債權人保護程序按以下步驟進行:

  1. 官報公告的刊登:進行公司分割的當事公司必須在官報上公告公司分割的事宜,接受債權人提出異議的事宜,資本金和負債的變動額、計算文件、當事公司的商號和所在地等信息。這項公告必須在效力發生日的至少一個月前進行,以便給予債權人至少一個月的異議申立期間。
  2. 對已知債權人的個別催告:除了官報公告外,公司還必須個別通知公司所知悉的個別債權人(已知債權人)進行公司分割的事宜以及他們有提出異議的權利。不過,如果公司章程中規定了在日刊新聞紙上公告或進行電子公告,則有可能省略個別催告。
  3. 接受和回應異議的申立:如果在異議申立期間內有債權人提出異議,公司必須對該債權人進行償付,或提供相當的擔保,或者將相當的財產信託給信託公司等,以目的讓該債權人獲得償付(日本公司法第789條第5項、第810條第1項第5號)。然而,如果認為公司分割即使進行也不會損害該債權人的利益,則不在此限。如果沒有提出異議,公司可以將債權人視為已同意公司分割,並可繼續進行。

如果債權人保護程序有瑕疵,公司分割本身可能會被宣告無效。因此,在進行公司分割時,尤其是確保至少一個月以上的異議申立期間,手續的時間表管理應該非常謹慎。

登記

在公司分割的效力發生後,當事公司必須進行規定的登記手續。在吸收分割的情況下,效力發生日起兩週內必須申請分割公司的變更登記以及承繼公司的變更登記(根據日本公司法(2005年)第921條)。在新設分割的情況下,效力發生日起兩週內必須申請分割公司的變更登記和新設公司的設立登記(根據日本公司法(2005年)第924條)。

新設分割的效力發生日被視為新設公司的設立登記之日(根據日本公司法(2005年)第764條第1項)。進行這些登記,使公司分割的效力發生,並滿足對抗第三人的要件。登記手續是公司分割在法律上完成並公示其內容的最後階段,及時且準確地執行這些手續,對於確保公司分割的法律穩定性至關重要。

日本公司分割後的事後開示程序

在公司分割的效力發生後,分割公司及承繼公司(若為新設分割則為新設公司)必須在效力發生日起不得延遲,製作記載了有關公司分割的特定事項的書面或電磁記錄(事後開示文件),並須備置於本店,以便應對股東及債權人的閱覽或謄本交付請求(根據日本公司法第801條、第811條、第815條)。

事後開示文件包括了公司分割生效的日期、承繼的權利義務事項、對價的交付事項等。這一程序確保了公司分割完成後,利害關係人能夠持續確認分割的內容,從而維持透明度,並抑制未來可能產生的疑問或爭議。

關於勞動契約承繼的程序

公司分割時,勞動契約連同業務一起被承繼,因此從勞動者保護的角度出發,特別的程序已經在「伴隨公司分割的勞動契約承繼等相關法律」(以下簡稱「勞動契約承繼法」)中得到規定。

分割公司必須根據勞動契約承繼法,在公司分割生效日的兩週前,向主要從事被分割業務的勞動者書面通知公司分割的事宜、承繼的業務概要、勞動契約是否被承繼、承繼公司(或新設公司)的商號等信息。此外,如果與勞動組合簽訂了勞動協約,也需要通知勞動協約的承繼與範圍。

根據勞動契約承繼法,如果特定勞動者提出異議,則在分割生效日,勞動契約的承繼或不承繼可能會被推翻。分割公司必須設定一個接受勞動者異議申請的期間(從通知日起至少13天的異議申請截止日)。

勞動契約承繼法第5條規定的與勞動者就勞動契約承繼進行的協商(所謂的「第5條協商」)是影響勞動契約承繼效力的重要程序。如果這項協商在與特定勞動者的關係中完全沒有進行,或者在協商過程中分割公司的說明或協商內容被認為極度不足,則該勞動者可以爭議勞動契約承繼的效力。關於這一點,最高法院於2010年7月12日(西曆2010年)的判決(日本IBM公司分割案件)指出,第5條協商的不足可能會影響勞動契約承繼的效力。該判決明確了進行實質性說明和協商的重要性,而不僅僅是形式上的通知。為了確保公司分割後業務運營的穩定性,與勞動者的順利合意形成直接相關,因此經營者需要謹慎推進這些程序。

向日本公正取引委員會提出通知

當進行超過一定規模的公司分割時,根據日本的獨占禁止法,可能需要事先向公正取引委員會提出通知。若需提出通知,則從通知日起30天內,無法進行公司分割。然而,如果公正取引委員會同意,則有可能縮短該禁止期間。此外,如果交易當事公司中的一方擁有另一方公司超過10分之9的表決權,屬於「同一企業集團內的公司間吸收分割」的情況,則無需提出此通知。

簡易分割與略式分割概述

日本公司法為了簡化公司分割手續,設立了「簡易分割」與「略式分割」這兩種特例。這些特例在滿足特定條件時,允許省略股東總會的批准決議,從而加快公司重組的進程。

簡易分割

簡易分割是指在一定情況下,可以省略分割公司或承繼公司股東總會決議的吸收分割手續。

  • 分割公司的要求:在進行吸收分割時,如果承繼公司承繼的資產帳面價值總額不超過分割公司淨資產額的五分之一,則分割公司可以省略股東總會的批准決議(日本公司法第784條第3項、第805條)。這適用於分割公司將業務的一部分剝離時,對其影響較小的情況。
  • 承繼公司的要求:如果吸收分割作為對價,分割公司交付給承繼公司的財產帳面價值總額不超過承繼公司淨資產額的五分之一,則承繼公司可以省略股東總會的批准決議(日本公司法第796條第2項)。此外,還要求承繼公司在分割過程中不產生差損。這適用於承繼公司支付對價較輕微的情況。

簡易分割在認為對股東影響較小的情況下,可以簡化手續,但其適用條件設定得相當嚴格。如果不滿足這些條件,則必須回到原則,需要股東總會的批准。

略式分割

略式分割是指在一方公司擁有另一方公司九成以上表決權的「特別控制關係」下,可以省略被控制公司股東總會決議的吸收分割(日本公司法第784條第1項、第796條第1項)。

這種略式分割適用於被控制公司成為承繼公司或分割公司的情況。這是因為在母公司實質控制子公司的情況下,股東總會的批准手續很可能變得形式化,因此旨在提高手續效率。然而,如果被控制公司即承繼公司不是公開公司,且在吸收分割中交付該承繼公司的股票,則不能通過略式分割進行吸收分割(日本公司法第796條第1項但書)。

略式分割主要在集團內重組中,對手續的效率化和加速化有著重大貢獻。由於設定了明確的「特別控制關係」標準,因此判斷適用條件相對容易。

關於公司分割的日本司法案例

公司分割在日本,由於其性質影響到各種利益相關者,因此圍繞其合法性、權利義務承繼範圍以及對價的公正性等問題,形成了多個司法案例。本文將重點解說除了阻止和無效的公司分割案例之外的其他司法案例。

關於債務承繼的司法案例

在日本的公司分割中,權利義務的包括性承繼是基本原則,但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會認可例外的債務承繼。

  • 商號繼續使用導致的債務承繼:日本最高法院於2013年10月29日的判決中,一家高爾夫球場經營公司在留下原高爾夫俱樂部的預託金返還債務後,通過新設分割將高爾夫球場業務承繼給新公司,並且新公司繼續使用了原分割公司經營的高爾夫俱樂部的商號。該案件中,法院認可了對日本公司法第22條第1項(舊商法第26條第1項)的類推適用,肯定了新公司對高爾夫俱樂部會員(債權人)的預託金返還責任。此判決表明,即使公司分割計劃書中未記載的債務,若業務承接方繼續使用轉讓方的商號,也可能承擔因營業活動產生的債務責任。這是因為商號的繼續使用可能會給債權人造成業務主體同一的誤解,從而從債權人保護的角度認可了責任。
  • 租賃契約承繼與違約金債務:日本最高法院於2017年12月19日的決定中,一項建築物租賃契約規定,當租戶實質上更改契約當事人時,出租人可以解除契約並要求支付違約金。在該案件中,租戶通過吸收分割承繼了契約上的地位,法院判斷租戶主張不承擔違約金債務是違反信義原則的。此決定雖然是基於個別案件的判斷,但它暗示了公司分割導致的契約地位承繼可能會影響契約當事人間的信義原則義務。在考慮公司分割時,必須詳細檢視個別契約條款及其如何受到公司分割的影響。

關於對價公正性的討論

在日本進行公司分割時,分割公司獲得與轉移資產價值相匹配的適當對價,對於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至關重要。然而,在特別是事實上瀕臨倒閉狀態的公司進行分割時,可能存在分割公司無法獲得適當對價的風險,進而導致債權人遭受意外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確保對價的公正性和債權人保護的方式,仍然是持續討論的議題。公司分割的對價評估直接影響到利益相關者的經濟利益,因此需要進行客觀且合理的評估。

總結

在日本公司法下,公司分割是一種強有力的法律手段,使企業能夠進行戰略性的業務重組。主要有兩種形式:吸收分割和新設分割,分別用於既有業務的重新配置和新業務的獨立運作。根據對價的交付方式,又可分為分社型分割和分割型分割,後者在現行的日本公司法中是以「物的分割+配當」的形式實現的。

公司分割的程序從分割合約・計劃的製定開始,涵蓋事前披露、股東大會的批准決議、反對股東的股份買回請求權、債權人異議程序、登記、事後披露,以及勞動契約承繼相關的手續,這些都是日本公司法嚴格規定的多項程序。這些程序對於保護股東、債權人、勞動者等多樣利益相關者的權利,確保公司分割的法律有效性和透明度至關重要。特別是在勞動契約承繼方面,根據勞動契約承繼法進行的通知和協商必須妥善進行,否則可能影響勞動契約承繼的效力。此外,當滿足一定條件時,可以採用簡易分割或略式分割等簡化程序,從而實現迅速的組織重組。

關於公司分割的日本司法案例,揭示了實務上的複雜問題,如包括性承繼原則的例外情況下的債務承繼可能性,以及勞動契約承繼中協商的重要性。這些案例強調了在公司分割的規劃和實施過程中,適當評估法律風險和謹慎管理與利益相關者的關係的重要性。

モノリス法律事務所在日本國內為眾多客戶提供了豐富的相關法律服務經驗。本所擁有多名具有外國律師資格的英語專業人士,能夠從多角度為日本公司法下的公司分割所涉及的複雜法律挑戰提供專業支持。從公司分割的考慮到程序的實施,再到後續的法律問題應對,本所通過全面的法律服務支持企業順利進行業務重組。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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