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公司法中,關於募集股份發行等事項的禁止令

在企業經營中,資金調達是業務成長與維持不可或缺的活動。其中一個代表性的手段是發行新股並招募承銷人,即所謂的募集股份發行。透過此方式,企業能夠相對迅速地獲得大規模資金,用於設備投資、研究開發或改善財務狀況等。然而,募集股份的發行可能對現有股東的利益造成重大影響。例如,當大量新股被發行時,現有股東所持股份的價值或在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權比例可能會下降,這種情況被稱為「稀釋效應」。特別是當股份以對特定第三方極為有利的價格發行,或是現行經營團隊僅為維持控制權而發行股份時,現有股東的利益可能會受到不公正的損害。
為了保護股東免受此類情況的影響,日本公司法(Japanese Corporate Law)賦予股東權利,可以要求差止募集股份的發行等行為。這種差止請求權是一種極為有力的法律手段,用於預防違法或不公正的資金調達程序。差止請求通常在以下情況被認可:程序違反了法律或公司章程,或是以「顯著不公正的方法」進行。特別是後者,是否屬於「顯著不公正的方法」的判斷,關鍵在於發行的「主要目的」是什麼,這涉及到公司經營團隊的意圖,並且在過去許多案例中被積極討論。本文將聚焦於日本公司法下的募集股份發行等差止請求權,並結合日本的裁判例,詳細解說法律與章程違反,以及「顯著不公正的方法」具體指的是哪些情況。
日本募集股份發行等與差止請求權概述
在日本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招募新股東並接受金錢支付等作為對價發行股份的一連串程序稱為「募集股份的發行等」。這是公司為了籌集進行業務活動所需的資金的重要手段。
然而,如果這個程序不當進行,現有的股東可能會受到不利。例如,現有股東的持股比率或表決權比例可能會不公正地降低。因此,日本公司法為了保護股東的利益,在特定條件下賦予股東募集股份的發行等的差止請求權。
日本公司法第210條規定了股東可以請求差止募集股份發行等的兩個主要情形。第一種情形是,該發行「違反法令或章程」。第二種情形是,該發行「以極度不公正的方法進行」。
當這些情況之一存在,且股東可能會受到不利益時,股東可以向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停止該發行的請求。這種差止請求是一種必須在發行生效前行使的預先救濟措施。
差止事由1:違反法令或章程
股東可請求停止發行募集股份等行為的首個理由是,該發行程序違反了法令或章程。這關乎程序的客觀缺陷。
違反法令的典型例子包括缺少日本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性要求。例如,在公開公司中,原則上募集股份的發行應由董事會決議決定(日本公司法第201條第1項、第199條第1項)。然而,若以對股東有利的價格(有利發行)進行發行,為了保護股東利益,則需要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日本公司法第199條第2項、第309條第2項第5號)。因此,即使是有利發行,如果未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而僅以董事會決議推進發行,該案例即構成違反法令。
法令還要求對股東適當披露募集事項相關信息。若在需要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下,招集通知未詳細記載募集股份相關議案概要,或在董事會決議發行時,未向股東進行通知或公告(日本公司法第201條第3項、第4項),這也構成違反法令,並可能成為停止的原因。
違反章程的例子包括公司試圖發行超過章程所定的可發行股份總數的新股。可發行股份總數是公司章程中必須記載的事項(日本公司法第27條),它界定了公司可發行股份的上限。超過此上限的發行是明顯的章程違反,可被認定為停止的正當理由。
基於這些法令和章程違反的停止,由於違反事實通常客觀明確,因此對股東而言,相對容易證明是一個比較容易的差止理由。
差止事由2:著しく不公正な方法
株東在日本的股東可以基於第二個理由請求差止,即募集股份的發行是通過「著しく不公正な方法」(極度不公正的方式)進行的。即使在法令或章程的程序上沒有形式上的違反,如果該發行的實質目的或方式對股東的利益造成顯著損害,則可能會被認可差止請求。在日本的裁判例中,判斷是否屬於「著しく不公正な方法」的重要標準是發行的目的是否正當。
所謂的「主要目的ルール」(主要目的規則),是指判斷募集股份的發行是否基於公司經營上合理必要性,如資金調達或業務提携的強化(正當目的)作為主要目的,還是以降低特定股東的持股比率、維持或強化現行經營團隊的控制權(不當目的)作為主要目的,從而判斷不公正性的框架。
如果發行的主要目的被認定為維持現行經營團隊的控制權這一不當目的,則可能被視為「著しく不公正な方法」的發行,差止請求的可能性將大大增加。有幾個著名的裁判例適用了這一規則。
例如,忠実屋・いなげや事件(東京地方裁判所1989年(平成元年)7月25日決定)涉及百貨公司忠実屋對同業いなげや發起敵對性收購時,いなげや經營團隊計劃進行第三者割當增資,以降低忠実屋的持股比率。法院綜合考慮增資計劃的時機、規模、方法等因素,認定其主要目的在於降低忠実屋的持股比率,維持經營控制權,並認定這是「著しく不公正な発行」(極度不公正的發行),因此批准了忠実屋的差止請求。
近年的例子包括ニッポン放送事件(東京高等裁判所2005年(平成17年)3月16日決定)。在此案件中,ライブドア公司在對ニッポン放送進行公開收購期間,ニッポン放送經營團隊決定發行大量新股預約權,以フジテレビジョン為承接方。ライブドア公司對此發行提出差止請求。法院指出,如果該發行實現,ライブドア公司的持股比率將顯著稀釋,並認定發行的主要目的不是保障所有股東的利益,而是阻止ライブドア公司確立控制權,維持現行經營團隊的控制權。因此,該發行被認定為「著しく不公正な方法」,差止請求獲得批准。
如這些裁判例所示,判斷是否為「著しく不公正な方法」不僅僅基於資金調達的必要性,還要綜合考慮發行的時機、規模、承接方的選擇、稀釋程度等各種情況,並實質探究其背後的「主要目的」,這是一個非常具體個別的判斷。
比較日本差止事由
迄今為止所解說的兩種差止事由,「違反法令或章程」與「明顯不公正的方法」,在其性質上有所不同。當股東考慮提出差止請求時,理解兩者的差異至關重要。
首先,「違反法令或章程」是從客觀的角度判斷公司行為是否違反了明確的法律或章程規則。例如,如果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過但未經過,這樣的事實可以通過議事錄等證據相對明確地證明。因此,如果存在違反事實,差止令往往容易被認可。
另一方面,「明顯不公正的方法」則是評估公司經營層的主觀意圖,即發行的「主要目的」是什麼。即使形式上遵循了合法程序,如果其實質目的是不當的,則會成為問題。證明這「目的」比客觀事實的證明更加困難。股東方必須堆疊發行的背景、公司的財務狀況、是否存在爭奪經營權的爭議等間接事實,以使法院認定經營層的不當目的。
以下表格總結了這兩種差止事由的主要差異。
比較項目 | 違反法令或章程 | 明顯不公正的方法 |
根據條文 | 日本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 | 日本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 |
判斷標準 | 程序的客觀缺陷是否存在 | 發行的主要目的的正當性(主觀意圖) |
具體例子 | 缺少股東大會決議、超過可發行股份總數等 | 以維持經營控制權為目的的第三方分配等 |
證明對象 | 客觀的違反事實 | 經營層的不當目的(主觀) |
主要判斷方法 | 與法令・章程條文的對照 | 基於主要目的規則的綜合判斷 |
如此,雖然這兩者採取不同的差止事由途徑,但在實際的爭議中,股東往往會同時提出兩種主張。
總結
本文介紹了在日本公司法下,針對募集股份發行等的差止請求的兩個主要依據:「法令・定款違反」和「顯著不公正的方法」。募集股份的發行對公司而言是重要的資金調達手段,但必須始終在公正的程序和目的下進行。特別是當發行是為了不當的目的,如維持經營團隊的控制權,並不公正地損害現有股東的利益時,日本公司法賦予股東強有力的對抗手段—差止請求權。法院傾向於使用「主要目的規則」等框架嚴格審查發行背後的實質目的。在公司經營權爭議等複雜情況下計劃募集股份發行時,從法律角度正確分析該發行是否可能成為差止的對象,這一點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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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