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著作權法中「著作物」的定義:透過判例的解說

在企業的知識產權策略中,準確識別自家創造的成果是否為受法律保護的資產,是極為重要的首要步驟。在日本著作權法制下,保護的起點是「著作物」這一概念。若某物不被認定為「著作物」,則不會產生著作權保護。因此,在商業活動中產出的各種成果,例如產品設計、行銷資料、軟體、網站內容等是否屬於此「著作物」,理解這點對於風險管理和資產運用都是不可或缺的。根據日本著作權法(Japanese Copyright Law)第2條第1項第1號的定義,「著作物」是「以創作性表達思想或感情的作品,屬於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範疇」。這個看似抽象的定義,透過法院對具體案件的判斷,其輪廓變得清晰。日本的法律體系特色在於,將法典中的一般性定義,由法院在個案中適用並解釋,從而具體化。因此,要真正理解著作物的定義,分析過往的裁判例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將根據豐富的裁判例,詳細解說著作物定義的四個組成要素,即為表達「思想或感情」、「創作性」的存在、「表達」的形式,以及屬於「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範疇」,並探討這些要素在實際商業場景中如何被解釋。
在日本著作權法下「著作物」的法律定義
日本的著作權法在第2條第1項第1號中對其保護對象的核心「著作物」進行了如下定義:
所謂著作物,是指創作性地表達思想或感情的作品,並且屬於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的範疇。
這一定義包含了四個基本要素,一個創作物要想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必須滿足所有這些要求。這四個要素如下:
- 內容包含「思想或感情」
- 具有「創作性」
- 是「表達了的作品」
- 屬於「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的範疇」
接下來,本所將深入探討這些要素,並結合具體案例來看看法院是如何根據這些標準作出判斷的。
「思想或情感」— 人類精神活動的產物
著作物的首要條件是其必須包含人類的「思想或情感」。這一要求確保了著作物源於人類的精神活動,並將單純的事實、數據或純粹功能性的法則排除在著作權保護範圍之外。
這一要求充當將不同的智慧財產分配至適當法律體系的「守門員」。創造性地表達思想和情感的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技術性發明則受到專利法的保護,工業產品設計受到意匠法的保護,而像客戶名單這樣的單純數據則可能作為商業秘密受到合約或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的保護。理解這種區分對於制定保護自家智慧財產的法律策略至關重要。
在司法判例中,這一界限也被嚴格判斷。例如,日本著作權法第10條第2項明確指出,「僅僅是事實傳達的雜報及時事報導」不屬於著作物。基於此,單純的數據或事實羅列,在沒有創作者的思想或情感介入的情況下,不被認定為著作物。
同樣地,如果文檔的表達完全由實用目的決定,且創作者的個性無從體現,則該文檔也不符合此要求。例如,東京地方法院1987年5月14日的判決否定了標準化土地買賣契約書的著作物性質。另外,東京地方法院1965年8月31日的判決對船貨證券作出了相同的判斷。這些文檔的措辭因交易的安全性或效率等實用需求而標準化,並不被視為表達了創作者的思想或情感。
然而,即使是學術內容,如果認定著者的思想或情感得到了表達,則該作品也會被認定為著作物。東京地方法院1978年6月21日的判決肯定了一篇關於日照權的論文的著作物性質,認為該論文創造性地表達了著者對日照問題的思想。因此,即使處理科學或技術主題,只要其結構、分析和說明方式反映了著者的智慧活動,即「思想」,它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創作性」— 創作者個性的體現
在日本著作權法中,第二個要求「創作性」並不一定需要高度的藝術性、新穎性或獨創性。這裡所要求的是創作者是否有某種「個性」的表現。換言之,只要創作者在表達時有選擇的餘地,並且這些選擇的結果能夠體現出創作者獨有的特色,創作性的要求就被認為是滿足了。
「創作性」的有無是從創作者擁有多少表達自由的角度來判斷的。當功能、媒介或主題對表達方式有顯著限制時,發揮個性變得困難,著作物性也容易被否定。相反地,如果在選擇、排列、措辭上存在許多選項,創作性就容易被認可。
肯定創作性的例子首先可以提到地圖著作。東京地方裁判所(2022年5月27日)判決認可了住宅地圖的著作物性。法院認為,建築物的名稱、居住者名稱、設施位置的插圖等信息的選擇,以及將這些信息以便於檢索和觀看的方式進行配置和顯示,體現了創作者的個性。
對於數據庫也採取了類似的判斷方式。東京地方裁判所在2000年3月17日的「タウンページデータベース事件」判決中,不是對個別的電話號碼信息,而是對為了檢索便利性而將這些信息以獨特的層次結構進行分類的「職業分類體系」本身認可了創作性,並將其作為數據庫著作物予以保護。相對地,僅僅按照五十音順序排列的電話簿(ハローページ)則未被認可這種體系性構成的創作性。
在計算機程序領域,也作出了類似的判斷。大阪地方裁判所在2024年1月29日的判決中,儘管多個程序使用了標準的編程語言進行描述,但在數據處理的具體設計以及數百頁的源代碼整體結構中,創作者擁有相當的「選擇範圍」,其結果體現了創作者的個性,因此確認了其著作物性。
另一方面,如果表達是平凡的,創作性就會被否定。東京地方裁判所在2022年3月30日的「スティック春巻事件」判決中,認為商品春卷的照明、角度、擺盤等拍攝技巧都是商業攝影中普遍使用的平凡表達,因此否定了照片的創作性。
簡短的廣告標語也因為表達選擇少,容易被否定創作性。知的財産高等裁判所在2015年11月10日的判決中,對於英語教材的標語「音楽を聞くように英語を聞き流すだけ」,因其簡短且描述性的表達,表達範圍極為有限,因此認定無創作性。相對地,對於交通安全口號「ボク安心 ママの膝より チャイルドシート」,則因其獨特的視角和表達方式,認可了其創作性。
「表達」— 日本著作權法中的理念與表達二分原則
第三個要求是著作物必須是具體的「表達」。這是基於著作權法核心的「理念與表達二分原則」。也就是說,法律保護的不是理念本身,而是理念被具體表達出來的形式。這一原則將理念、事實、理論等基本元素視為社會的共享財產,使之能夠被任何人自由使用,從而促進文化的發展。這一原則支撐著日本著作權法第一條所追求的「促進文化發展」的目標。
最高法院於2001年6月28日(平成13年)的「江差追分事件」判決中,最為明確地展示了這一原則。在該事件中,一位非小說作家撰寫了一部作品,描述北海道江差町曾因鯡魚捕撈而繁榮,隨後衰落,現在則透過每年一度的民謠「江差追分」全國大會恢復活力。隨後,一家電視台製作了一部具有完全相同歷史經過和故事結構的紀錄片。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級法院的判決,否定了著作權侵害的說法。其邏輯是嚴格區分不受保護的理念與事實,以及受保護的表達。法院認為,鎮的歷史事實和「繁榮→衰退→再生」的故事架構(情節)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不受保護的「理念」。而作家用來講述這個故事的具體語言和比喻表達則是受保護的「表達」。電視台雖然使用了理念和事實,但由於其採用了獨特的旁白和影像等表達方式,並未直接呈現原作品的「表達上的本質特徵」,因此最終判定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理念與表達二分原則也廣泛適用於其他領域。例如,在知的財産高等裁判所2012年8月8日(平成24年)的「釣魚遊戲事件」判決中,遊戲的規則、系統,以及「標題畫面→釣魚場選擇→投擲→釣果畫面」的畫面轉換順序被認為僅是釣魚遊戲機制的「理念」,不屬於著作權保護範疇。受保護的是具體的畫面圖形設計、角色、音樂、文本等「表達」部分。因此,即使競爭對手模仿了公司軟件的功能,只要不直接複製源代碼,就難以構成著作權侵害。因為「功能」這一「理念」不受保護,而「源代碼」這一「表達」則受到保護。
「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的範疇」— 日本知識文化財的領域
最後的要求是著作物必須屬於「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的範疇」。這一要求廣泛涵蓋了知識和文化精神活動的產物,通常不會引起太多問題。然而,在「應用美術」領域,藝術創作物被應用於實用物品時,這一要求就成為了一個重要的爭議點。
在應用美術的保護上,存在著賦予長期保護的著作權法和以較短期保護為前提的意匠法之間的劃分問題。日本的法院傾向於謹慎判斷,認為如果連實用的量產品設計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將會使意匠法的角色變得形同虛設,並可能過度限制產業活動。
關於這一點的重要判斷標準,是由日本知識財產高等法院在2021年12月8日(令和3年)就「章魚滑梯案件」所作出的判決。法院在此案中指出,應用美術(不包括單件製作的藝術工藝品)要作為著作權法上的「美術著作物」受到保護,其美學特徵必須能夠從實用功能中「分離」出來。對於涉案的章魚滑梯,法院認為其形狀與遊樂設施的功能密不可分,章魚的頭部支撐結構,腳構成滑梯本身,美學元素與功能元素緊密結合,無法分離。因此,該滑梯不符合著作權法上的美術著作物標準。
這一判決為企業保護產品設計提供了重要的啟示。如果想要將功能性產品的設計作為知識財產進行保護,首先應考慮的是通過意匠法進行註冊,而著作權法的保護是有限的。
另一方面,如果美學表現能夠明確地從功能中分離出來,則可以通過著作權進行保護。例如,印在T恤上的插圖或用於床單布料的圖案,這些插圖或圖案本身就是獨立的美術著作物,它們作為美學欣賞的對象,與T恤或床單的實用功能是分開的,因此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保護對象。
在日本法下,著作權保護範圍與非保護範圍的界限
為了整理迄今為止的討論,本所將基於具體的裁判例,比較受著作權保護的「表現」與不受保護的「想法」或「事實」之間的界線。
保護對象 | 保護對象外 | 相關裁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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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的具體文字表達和比喻 | 小說的情節、主題、歷史事實 | 江差追分事件 |
住宅地圖中的信息選擇、配置與顯示方式 | 地理事實本身 | 住宅地圖事件 |
遊戲的畫面設計、角色圖畫、音樂 | 遊戲的規則、機制、畫面轉換順序 | 釣魚遊戲事件 |
電腦程式的具體源代碼描述 | 程式執行的算法或功能 | 大阪地裁2024年(令和6年)1月29日判決 |
採用獨創性表達的交通安全標語 | 平凡無奇、描述性的廣告用語 | 交通標語事件/速學英語事件 |
T恤上印製的插圖 | 與功能一體化的遊樂設施設計 | 章魚滑梯事件 |
總結
在日本著作權法下,「著作物」的定義不僅僅是一個形式上的檢查清單,而是法院針對每個個別案件應用的一套深思熟慮的標準。思想或情感、創造性、表達方式,以及文學、學術、美術、音樂範疇這四項要求,相互關聯,既保護創作者的權利,同時也將想法和事實作為社會共享的財產來確保,以取得公共利益的平衡。為了適當管理自身的知識產權並避免侵犯他人的權利,深入理解這些要求及其具體化的裁判例動向是至關重要的。
モノリス法律事務所在提供日本著作權法相關複雜問題的豐富建議和支持方面,擁有服務於軟體、內容製作、產品設計等多領域客戶的實績。本所事務所擁有多名英語專業人士,包括持有外國律師資格的成員,能夠為從事國際業務的企業提供流暢且專業的法律服務,以應對著作權方面的挑戰。若您需要就著作物定義進行諮詢,或制定具體的知識產權策略,請務必聯繫本所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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