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OLITH 律師事務所+81-3-6262-3248平日 10:00-18:00 JST [English Only]

MONOLITH LAW MAGAZINE

General Corporate

日本著作權法中的特殊問題:應用美術、角色、字體保護

General Corporate

日本著作權法中的特殊問題:應用美術、角色、字體保護

日本著作權法為創作性表達提供了一個廣泛的保護框架。然而,當藝術、商業與公共信息交織在一起時,其適用範圍便引發了複雜的問題。對於涉及產品設計、品牌建設、內容製作的企業而言,理解日本著作權法中這些特殊的「灰色地帶」對於保護自身的智慧財產和避免法律風險至關重要。本文將解析一些重要主題,這些主題在常規著作權概念下並不總是適用。首先是「應用美術」的保護問題,它結合了實用功能與美學價值。其次是「角色」的保護,這在日本擁有與國際共識不同的獨特法律框架。第三是令人驚訝的「字體設計」問題,原則上不屬於著作權保護範疇。最後是為了公共利益而故意排除在著作權保護範圍外的「不成為權利對象的著作物」。本文旨在基於日本著作權法的條文和重要判例,對這些特殊問題進行專業分析,並為企業管理層和法務人員提供實務指導。

應用美術與著作權保護的界限

應用美術指的是被應用於實用物品,或以實用物品形式具現化的美術著作物。在日本的知識產權法中,這創造了一個根本的緊張關係,因為這些物品可能同時受到日本著作權法和日本意匠法的保護。日本意匠法旨在保護可量產工業產品的美觀外觀,其保護需要登記,且存續期間比著作權短。這兩項法律的交織成為了圍繞應用美術著作物性的討論核心。

歷史上,日本的法院對應用美術的著作物性採取了嚴格的標準,這通常被稱為「純粹美術同視說」。根據這一標準,為了使應用美術品受到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號所述的「美術著作物」保護,它必須具備足夠的美學創造性,能夠脫離其實用功能,獨立成為純粹美術作品,成為美學鑑賞的對象。這一高門檻意味著大多數工業設計被排除在著作權保護範圍之外。

然而,這種情況在知識產權高等法院於2015年就著名的兒童椅「TRIPP TRAPP事件」作出的判決後發生了重大變化。法院認為,不應對應用美術一律適用高創造性標準。相反,應該適用一般的著作物性判斷標準,即創作者的「個性」是否得到了表達。此外,法院明確指出,可能受到日本意匠法保護的事實,不應成為在日本著作權法下適用更嚴格標準的合理理由,因為這兩項法律有著不同的目的。這一判決暗示了司法角色的轉變,從嚴格區分意匠法和著作權法領域的「門衛」,轉向更實用的個案具體分析。這使得即使是功能性產品,也不再自動被視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

在當前的解釋中,美學特徵是否能從功能性側面概念上「分離」,經常成為考量因素。如果設計選擇純粹基於功能性需求,則不被認為具有創造性;但如果超越功能性必要性,反映了創作者的美學選擇和個性,則可能被認為具有著作物性。這種方法使得企業採用意匠註冊和著作權雙重保護策略成為更現實的選擇,但同時也帶來了複雜性。在TRIPP TRAPP事件的判決中,雖然認定了椅子的著作物性,但由於被告產品與原產品在結構上有顯著差異,因此否定了侵權。這表明,雖然著作物性更容易被認定,但其保護範圍可能被限定在特定的創作表現上,並被更狹窄地解釋。因此,在產品設計保護方面,日本意匠法仍然是確保廣泛保護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關於應用美術保護的日本著作權法和日本意匠法制度上的差異:

日本著作權法日本意匠法
保護對象創意的「表達」(創作者的個性)工業「物品」的美觀外觀(形狀、圖案、顏色)
權利的產生創作同時自動產生(無方式主義)需要向專利局申請、審查、註冊
保護期間原則上著作人死後70年申請日起25年
權利範圍禁止特定創作表達的複製等禁止製造銷售相同及類似設計
主要優點長保護期間、無需註冊費用、條約自動國際保護包括類似設計在內的廣泛保護
主要缺點功能性物品保護不確定、保護範圍可能狹窄保護期間短、註冊耗時且昂貴、需要新穎性

日本法下的角色法律地位與商品化權

在日本的著作權法中,角色的保護基於獨特的法律邏輯。核心法律原則是「角色」本身不是著作物。法律保護的是該角色具體且藝術性的「表現」。例如,「大耳朵勇敢的老鼠」這樣的角色性格、名稱、概念性形象的集合體被視為抽象的想法。日本的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想法的「表現」,而非想法本身。

關於此問題的基礎性判例是1997年(平成9年)最高法院的「波派領帶事件」判決。該事件涉及未經許可使用波派角色銷售領帶。最高法院明確區分了兩點。首先,「波派」這個角色的抽象概念不是著作物。其次,然而,原作漫畫中描繪的波派的每一幅具體畫面(各個畫格)被認定為受著作權保護的「美術著作物」。

該判決也確立了侵權判斷的標準。為了證明侵權,不需要證明被告複製了特定的可識別的單一畫面。當被告的描繪依賴原作的著作物,且觀賞者能從該描繪直接感知原作表現的「本質特徵」時,侵權即成立。換句話說,如果有人看到侵權品,並因其捕捉到原作畫面的獨特視覺特徵而認出「那個角色」,則構成著作權侵權。

這個法律框架對角色的商品化和授權業務有直接影響。當企業在法律上「授權角色」時,實際上是授權複製該角色相關的特定著作權保護的視覺表現(例如,風格指南或關鍵藝術)的組合,或創作二次著作物的權利。這個法律結構意味著,角色的智慧財產管理不是保護單一的抽象「角色權」,而是管理由多個著作權保護的資產(具體畫面)組成的組合。因此,擁有角色的企業必須謹慎管理保護並欲授權的具體視覺表現,並將風格指南作為定義範圍的法律工具,這是不可或缺的。

此外,角色基本設計元素的保護期限與該角色首次出現的著作物的公開時間相關。在波派事件中,法院也考慮了最初連載漫畫的著作權存續期間,以判斷其基本設計是否仍在保護期內。

字體設計在日本法律下是否屬於著作物

在日本著作權法的討論中,一個常常令人驚訝的事實是,原則上字體設計(書體、字型設計)不受著作權保護。

對此問題作出最終結論的是2000年(平成12年)最高法院的「ゴナU事件」判決。原告主張被告的字體設計抄襲了其公司的「ゴナ」字體家族。最高法院出於政策上的理由否定了其著作物性。首先,字體設計本質上是具有實用功能的工具,用於信息傳達,其設計受到諸多限制。其次,如果字體設計受著作權保護,則出版和信息交換等基本表達活動將需要許可,這可能與著作權法促進文化發展的目的相悖。第三,根據日本無需登記即產生權利的著作權制度,如果對眾多只有微小差異的字體設計都承認著作權,將導致權利關係複雜化,引起社會混亂。

然而,最高法院並未完全否定字體設計的著作物性。它指出,要獲得保護,必須滿足兩個極其嚴格的條件:一是與傳統字體相比具有「顯著特徵」的獨創性;二是該字體本身具有獨立的「美術鑑賞對象」的美學特性。這一標準非常高,實際上意味著只有那些接近藝術作品、具有高度美術性的書法字體才能獲得保護。

至關重要的是要區分字體設計的「設計」(文字的視覺外觀)和字型「程序」(在電腦上渲染字體的軟件文件)。雖然字體設計本身不受保護,但字型程序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10條第1項第9號的規定,被明確地認定為「程序著作物」而受到保護。實際上,對於字型軟件的未經許可複製或分發,已有法院判決命令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這種法律上的雙重結構為字型的使用和複製劃定了明確的界限。也就是說,模仿某個字型的視覺設計(例如,透過描摹)來創作新的字型是合法的,但複製生成該字型的軟件文件則是違法的。因此,從事字型制作和銷售的企業在行使權利時,應將焦點放在證明軟件非法複製的程序著作權侵權行為,而非爭論設計的相似性。

不受日本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物

即便某些著作物可能包含創作性,日本著作權法仍有意將特定類型的著作物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這背後的理念是確保對社會至關重要的信息能夠被任何人自由存取並無限制地使用,以維護公共利益。

日本著作權法第13條具體規定了不成為權利對象的著作物。

第1項是「憲法及其他法律」。這包括了法律、政令、省令、條例以及國際條約。第2項是「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機關發布的告示、訓令、通告及其他類似文件」。這些是為了向國民公告而發布的官方行政文件。第3項是「法院的判決、決定、命令以及裁判」等。這使得判例和司法判斷成為公眾資源。第4項是上述前三項的「翻譯物及編輯物,由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機關製作的」。重要的是,這項排除條款僅適用於政府機關等製作的「官方」翻譯物和編輯物。民間企業製作的日本法律翻譯物則受著作權保護。這一規定對於使用翻譯法律文件的企業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合規性核查事項。企業必須始終確認所使用的翻譯物是政府機關製作的官方文件,還是受著作權保護的民間產物。

然而,即使是政府發行的文件,也有些不屬於第13條範疇,即受著作權保護的文件。例如,各種「白皮書」、調查報告書、統計資料等。這些文件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因其提供信息的創作性質而被視為著作物。

與此相關的概念是日本著作權法第10條第2項。該條文規定,「僅僅是事實傳達的雜報和時事報道」不構成著作物。這包括股價數據、天氣預報、人事異動公告、死亡記事等,這些都是不包含創作性元素的簡單事實描述。然而,一般的新聞文章由於涉及記者在選題、結構、表達方式上的創作性判斷,因此屬於受保護的「語言著作物」。這些規定在法律體系中明確區分了「原始數據(非保護)」與「增值成果物(受保護)」。這一區分為信息服務和數據分析等領域的商業模式提供了法律基礎,這些領域的商業模式通過對原始數據添加專業解釋或獨立分析來創造價值。

總結

正如本文所概述的,日本著作權法下的應用美術、角色、字體設計以及不受保護的著作物相關議題,包含了許多複雜性,並且常常包含直覺之外的結論。應用美術的保護可能取決於創作者是否具有「個性」,而角色則是通過其具體表現而非抽象概念來獲得保護。另一方面,字體設計原則上不受保護,但實現該設計的軟體則作為著作物受到保護,這種雙重結構的存在。為了適當地導航這些專業領域,深厚的專業知識是不可或缺的。Monolith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實績,為國內外眾多客戶提供了這些主題的法律服務。本所事務所擁有多名具有外國律師資格的英語使用者,能夠為在日本市場開展國際業務的企業提供全面的支持,保護其知識產權並管理法律風險。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