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說日本「意匠權」侵權案例
一旦獲得了意匠権,就可以獨家使用已註冊的設計,並且可以對侵犯藝匠權的類似商品提出停止或預防侵權的要求(日本藝匠法第37條),並要求賠償損失(日本藝匠法第39條)。
日本藝匠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判斷註冊設計與其他設計是否相似,應基於通過消費者視覺產生的美感」。然而,實際進入法庭時,如何比較和審查以判斷是否相似呢?
被認定為侵犯藝匠權的案例
擁有「帶體重測量器的身體組成測量器」藝匠權的歐姆龍公司,主張由TANITA生產、轉讓、交付、提出轉讓、進口和出口的身體組成計行為侵犯了其藝匠權,並要求停止TANITA生產等行為,並要求其銷毀並賠償損害的案例。
歐姆龍於2011年3月18日,將本案設計1定為「帶體重測量器的身體組成測量器」,並將本案設計2作為相關設計進行設計註冊申請,並於同年9月22日設定藝匠權註冊。
法院認為,本案設計1與被告設計並不相似,但本案設計2與被告設計相似。因此,本所在這裡將對本案設計2進行解釋。
判斷的分歧點
在關於侵犯藝匠權的談判或訴訟中,「設計的主要部分是否相同」是判斷的分歧點。
在整理這種被稱為「要部」的、能吸引消費者注意的設計的主要部分後,觀察兩種設計是否在要部有共同的構成方式,並判斷是否在整體上有共同的美感。
由於它不是摩托車或包包,所以在宣傳或在店內展示時,身體組成計會被放置在正面向著購買者。此外,消費者在使用身體組成計時,自然會從配置有液晶顯示窗和開關模式的主體正面看著身體組成計進行操作。
因此,法院判定,當消費者購買身體組成計時,他們會考慮到使用產品,並首先關注主體正面的按鍵如何配置,按鍵部分的形狀如何,開關的位置和形狀,液晶顯示窗的位置和形狀等正面視角的形狀。
此外,身體組成計與傳統的體重計不同,因其薄薄的設計而受到歡迎,因此消費者也會注意到產品的薄度,所以也可以說他們會關注側面視角的形狀。另一方面,對於背面的形狀,消費者在正常使用身體組成計時不會看到,也不是在銷售身體組成計時宣傳的部分,所以消費者不會關注。
換句話說,最能吸引消費者注意的是正面視角的「透明玻璃板正面的上下左右四角附近的4個感應部分的配置」、「透明玻璃板正面的中央上部附近的主體部分設有的液晶顯示窗」、「透明玻璃板正面的上述液晶顯示窗下方的多個開關模式」,以及側面視角的「透明玻璃板和主體背面部分疊加在一起的結構」,這被認定為本案設計2的要部。
要部的差異點和判決
在此基礎上,法院判定了本案設計2和被告設計在具體構成方式上的差異點,
- 本案設計2和被告設計的透明玻璃板的長寬比不同
- 被告設計有液晶顯示窗周圍的邊框模式,但本案設計沒有
- 透明玻璃板的角半徑,感應部分的寬度和長度的比例,液晶顯示窗的底邊和上側左右配置的按鍵的底邊的關係和開關模式的數量有差異
- 背面的形狀有各種差異點
等等,但「主體部分的背面形狀有差異,但這不是要部的差異」,
本案設計2和被告設計的透明玻璃板的長寬比不同(本案設計2約為1:1.4,被告設計約為1:1.43),但這種差異非常小,兩者都給觀察者一種橫長的長方形的印象。此外,被告設計有液晶顯示窗周圍的邊框模式,但這並不大,並且在正面視角上並不顯眼。再者,透明玻璃板的角半徑,感應部分的寬度和長度的比例,液晶顯示窗的底邊和上側左右配置的電極的底邊的關係和開關模式的數量有差異,但這些並不能超越透明玻璃板形狀幾乎相同給觀察者帶來的共同美感。
東京地方法院2015年2月26日判決
因此,認定了侵犯藝匠權,並命令TANITA支付歐姆龍所受的損害金1億2915萬3662日元。
即使在要部也有差異,但這些差異非常小。另外,判決文中的「看者」是指「觀察者」,即消費者。
未被認定為侵犯藝匠權的案例
擁有「便攜式保溫瓶」藝匠權的日本虎牌股份有限公司(Tiger Corporation)曾對株式會社Tayatsumi(たつみや)提出訴訟,主張被告的便攜式保溫瓶(被告產品)的製造和銷售等行為侵犯了其藝匠權,並要求停止被告產品的製造和銷售等行為,並基於藝匠權侵權的侵權行為要求支付損害賠償金。
何處為要點
本案的藝匠權和被告的藝匠權都是針對便攜式保溫瓶,其需求者為一般消費者。由於這些產品在日常生活中被攜帶和使用,因此需求者會關注影響攜帶便利性的整體外觀。
然而,整體形狀為圓筒形,由①主體和蓋子組成的形狀在本案藝匠權申請前已經公開知悉,即被認定為一般性的形狀。
此外,法院認定,在具有上述①形狀的便攜式保溫瓶中,②蓋子下端和主體之間有環狀切口部分的形狀,③蓋子下端的內側部件稍微突出並呈現細帶狀的形狀,④主體下端有與底面平行的環狀線,該部分呈橫帶狀的圓形膨脹的結構,也在本案藝匠權申請前已公開知悉。換句話說,這些並未包含在藝匠權中。
然後,法院認為,本案藝匠權中上述①至④的形狀特徵本身並不能構成本案藝匠權的要點,本案藝匠權的要點在於上述各形狀的更具體的形狀,即①圓筒形底面的直徑和高度的比例,主體和蓋子的高度比例,②蓋子下端的細帶狀的具體形狀,③蓋子下端和主體之間的環狀切口部分(溝部)的具體形狀,④主體下端的環狀線,橫帶狀的圓形膨脹的具體形狀。並且,將本案藝匠權和相關藝匠權進行對比,其中,與相關藝匠權共有的上述①、②應在判斷是否相似時給予更大的重視。
要點的差異點和判決
本案藝匠權和被告藝匠權的整體形狀都是圓筒形,由主體和蓋子組成的形狀是共同點。那麼,差異點是什麼呢?
關於差異點,以下可以被認定:
1. 蓋子高度占整體高度的比例(要點①)
本案藝匠權約為1/6,而被告藝匠權約為1/8
2. 底面直徑與高度的比例(要點①)
本案藝匠權為1:2.3,而被告藝匠權為1:3.6
3. 蓋子與主體之間的形狀(要點③)
本案藝匠權有蓋子高度的約1/5寬的溝部,而被告藝匠權沒有可以稱為溝部的部分,只有蓋子和主體的接合面
4. 蓋子下端的形狀(要點②)
本案藝匠權有突出於周邊面的細帶狀部分,而被告藝匠權有不太突出於周邊面的細帶狀部分
5. 主體底部稍微的形狀(要點④)
本案藝匠權有橫帶上的圓形膨脹,並在其突出的頂部設有橫向環繞的細溝,而被告藝匠權有與底面平行的環繞線狀部分
6. 主體飲口部的形狀
被告藝匠權有覆蓋外周面的另一部件的蓋子,而本案藝匠權沒有這種形狀。
然後,法院認為,本案藝匠權和被告藝匠權之間存在1~6的各種差異點,其中,1~5的差異點可以說是與本案藝匠權的要點相關的差異點,特別是,由於差異點1、差異點2、差異點5,本案藝匠權整體上底面積更寬,放置時給人更穩定的印象,而被告藝匠權整體上底面積更窄,給人更纖細的印象。
此外,由於蓋子和主體之間的形狀、蓋子下端的形狀、主體底部稍微的形狀的差異,
本案藝匠權在高度方向上給人相對凹凸的印象,而被告藝匠權則給人相對直線的印象。
因此,上述差異點可以說是使被告藝匠權整體上產生與本案藝匠權不同的美感。
大阪地方法院2012年6月21日(西曆2012年)判決
因此,法院未認定株式會社たつみや侵犯藝匠權,並駁回了日本虎牌的請求。
如果在要點上可以看到明顯的差異,則會被判定為產生不同的美感,並不相似。
關於藝匠權侵權的談判和訴訟要點
從過去的案例中,我們可以明確地看出關於藝匠權侵權的談判和訴訟的要點。
當自家公司是原告時的要點
當自家公司主張他公司侵犯藝匠權並要求賠償損害時,需要主張他公司的仿製品與自家公司註冊的設計在共同點上是設計的重要部分,並且是最能吸引消費者注意的部分。
在此基礎上,我們可以向對方提出停止銷售相似商品、損害賠償等要求,但是,即使自家公司認為「相似」或「抄襲」,客觀上是否能被接受是一個困難的問題,因為有很多情況下,這些要求並未被接受。
即使是那些要求未被接受的公司,也可能因為對自己的判斷有信心而提起訴訟,因此需要謹慎判斷。
當自家公司是被告時的要點
在被他公司主張侵犯藝匠權並進行反駁的情況下,需要主張自家公司的產品設計與藝匠權者註冊的設計在共同部分是產品性質上必然會共同的部分,並非設計的重要部分,也不是最能吸引消費者注意的部分,並需要主張最能吸引消費者注意的部分的設計存在差異。
從體組成計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被訴藝匠權侵權並輸掉訴訟的情況下,往往需要承擔大量的賠償責任。雖然這是一個舊案例,但在本田訴諸於鈴木的超級小型摩托車藝匠權侵權的案例中,被判決支付約7億6千萬日元的賠償。當被他公司主張侵犯藝匠權,並在內容證明等方面被警告時,需要冷靜應對。
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對方可能只是自以為是地判斷「相似」或「抄襲」。因為這是我們自己創造並熟悉的設計,所以產生「偏見」是理所當然的。
總結
判斷是否侵犯了日本藝匠權往往是微妙且困難的,大多數情況下,並非人人都能一眼看出。
為了客觀地判斷是否構成侵犯日本藝匠權,並實現最有利的解決方案,請盡早諮詢經驗豐富的律師。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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