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保險選項」提供的問題點~無保險業許可證是否可以提供?~
我想許多人在面臨婚姻、購屋、孩子出生等人生重大事件時,都曾考慮過是否該投保。隨著經濟狀況的變化,您可能也會考慮更改最初投保的保險內容。作為保險公司,本所也希望能靈活應對保險計劃的變更。
例如,如果本所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以增加使用費用為條件,提供增加損害賠償請求上限金額或排除免責項目等類似保險的選項(以下稱為「保險類似選項」),那麼可能會出現哪些法律問題呢?
在經營保險業務時,需要根據日本《保險業法》(Insurance Business Act)取得許可。本文將針對正在考慮提供保險類似選項的企業,解釋未取得保險業許可就提供保險類似選項是否會違反《保險業法》。
何謂「日本保險業法」
「日本保險業法」是一部法律,
考慮到保險業的公共性,通過確保從事保險業者的業務的健全和適當運營以及保險募集的公正,以保護保險合約簽訂者等,從而有助於國民生活的穩定和國民經濟的健全發展。
日本保險業法第1條
該法律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上述目標。
在日本保險業法中,保險業被定義為「承諾支付一定金額的保險金,與人的生存或死亡相關,並收取保險費的保險,承諾補償由一定的偶然事故可能引起的損害,並收取保險費的保險,以及其他承接保險的業務」。
根據日本保險業法第3條,只有獲得內閣總理大臣許可的人才能從事保險業。
因此,如果未獲得許可的公司提供帶有保險類似選項的商品或服務,則需要考慮該選項是否符合保險的定義。
保險類似選項是否屬於保險或保證證券業務
保險業的許可證分為兩種,即人壽保險業許可證和損害保險業許可證,保險類似選項可能屬於損害保險業許可證。
如果保險類似選項屬於「承諾賠償由特定偶然事故可能引起的損害,並收取保險費的保險」或「保證證券業務」,則必須獲得損害保險業許可證。
保險類似選項不屬於保險
在保險業法中,並未對保險進行定義,因此,
必須根據經濟特性、保險業法的立法目的和社會通念來確定
關西保險業法研究會『保險業法逐條解釋(I)』(以下,「逐條解釋」)196頁
這就是被認為的。基於這個觀點,考慮保險類似選項,保險類似選項並不是
將同類風險大量匯集,以實現風險分散的機制或制度
逐條解釋196頁
這樣的東西。
在損害發生時,企業將向用戶支付賠償金,但其資金來源並非企業從用戶那裡獲得的使用費的匯集,而是保險公司支付給企業的保險金。
此外,
保險合約人通過與保險人的保險合約,將風險轉移給保險人,並以保險費作為對價
逐條解釋196頁
這種性質的東西也不是。
用戶支付給企業的使用費並非以保險費的名義,且簽訂的合約名稱也不是保險合約。此外,如上所述,損害發生時的賠償金來自保險公司支付給企業的保險金,因此不能說風險已轉移給企業。從以上考慮,本所認為保險類似選項不屬於保險。
保險類似選項不屬於保證證券業務
根據保險業法第3條第6項,保證證券業務被定義為
承諾保證合約債務或法律義務的履行,並收取對價的業務,其中,根據保險數學確定該對價,積累準備金,通過再保險分散風險,並使用其他保險特有的方法進行
。
保險類似選項可以說是「承諾保證合約債務或法律義務的履行,並收取對價的業務」,但不能說是「根據保險數學確定該對價,積累準備金,通過再保險分散風險,並使用其他保險特有的方法進行」,因此,本所認為它不屬於保證證券業務。
「保險數學」是指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數學計算和理論,使用統計學等進行風險評估。
對於保險類似選項,通過簡單地將年度使用費增加幾個百分點,增加損害賠償請求的上限並排除免責條款,不能說是「根據保險數學確定該對價」。
此外,除非保險類似選項的公司是保險公司,否則它不屬於再保險,因此不能說是「通過再保險分散風險,並使用其他保險特有的方法進行」。
因此,本所可以說保險類似選項不屬於保證證券業務。
是否需要成為保險募集人或保險代理店
由於提供保險類似選項並不涉及作為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的中介或代理銷售給用戶,因此無需進行保險募集人的申報或保險代理店的註冊。
總結
如本所上述所見,保險類似選擇權並不屬於保險範疇,即使未獲得保險業許可證,提供保險類似選擇權的行為也不太可能被認為是違反日本保險業法的。
此外,也無需進行保險募集人的申報或保險代理商的註冊。然而,根據選擇權的內容和銷售方式,有可能被視為保險。因此,如果您有任何疑慮,建議您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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