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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毀損與肖像權侵害的關係是什麼?介紹實例和判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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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毀損與肖像權侵害的關係是什麼?介紹實例和判決例

肖像權,簡單來說,就是禁止未經同意就拍攝或公開自己的臉部或外貌的權利。

這種肖像權可以說是隱私的一種表現。也就是說,例如,當你在某天某地方走路時被無許可地拍照,並且這張照片在社交網站等地方被公開,朋友們就會知道「那個人在那天在那個地方」,因此,公開這張照片就涉及到「那個人在那天在哪裡」這種與隱私相關的問題。

然而,在實務上,肖像權往往與名譽權同時被主張。典型的例子是,難以說是「公眾人物」還是「普通人」的某大型企業的一定以上地位的員工,在週刊雜誌或網路媒體上被公開了某種醜聞。

  • 公開醜聞的問題→名譽權的問題
  • 在文章中公開臉部照片的問題→肖像權的問題

這就是為什麼會有這種主張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例如,是否存在「不是名譽權侵犯,但是肖像權侵犯」的判斷,反之,是否存在「不是肖像權侵犯,但是名譽權侵犯」的判斷呢?

當名譽毀損和肖像權侵犯均未被認定的情況

本所將列舉一些未被認定為名譽毀損和肖像權侵犯的案例。

「週刊產經」刊登了一篇文章,內容描述一位私立牙科大學教授在菲律賓連續多日與當地女性進行性行為,並暗示他在賣淫交易中取得了利益。雖然文章中使用了化名,但卻刊登了該教授的臉部照片和在當地酒店的照片。根據文章,這位私立牙科大學教授與一位熟人的酒吧老闆一起去菲律賓,在該老闆經營的日本酒吧裡讓女性工作,並讓她們賣淫。為了選擇這些女性,他與多名女性進行了多次性行為,並選擇了兩名女性以觀光簽證的方式入境日本,在酒吧工作。

對於這篇文章,該私立牙科大學教授對「週刊產經」和其經營公司提起了名譽毀損和肖像權侵犯的訴訟。如本所在本網站的其他文章中所解釋的,名譽毀損是在「公開地」、「揭示事實」、「毀損他人名譽」的情況下成立的。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ja]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使用了化名,但「○○牙科大學補綴學的教授(49歲)」的地位和年齡都被公開,並且刊登了原告的臉部照片,對於認識原告的人來說,這個人就是原告是顯而易見的。此外,他為了選擇在酒吧工作的菲律賓女性,與多名女性進行了多次性行為,並選擇了兩名女性以觀光簽證的方式入境日本,在酒吧工作,這些「事實」被刊登在本期週刊上,並在全國範圍內發行了約45萬份,因此,作為大學教授的原告在社會上的評價肯定會下降,可以說他的名譽受到了損害。

然而,如果滿足「具有公共性」、「具有公益性」、「是真實的」這些條件,則不會構成名譽毀損。

法院認為,原告在牙科大學中,作為將來將參與日本牙科醫療實踐的牙科學生的指導者,應該實踐作為牙科醫生所需的社會倫理,他的言行不僅對牙科學生的精神生活等產生重大影響,而且作為大學的牙科學部教授,日本補綴牙科學會的理事,他的地位也對社會產生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通過社會服務、教育和研究等活動,對社會產生了不少影響。因此,法院認為,本文所涉及的事實是與公共利益相關的事實。

此外,牙科大學的教授參與將菲律賓女性非法入境日本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了他的社會責任,因此,通過報道這一事實,呼籲公眾批評,對牙科大學,甚至更廣泛的大學教授和相關人員提出警告,讓他們正視自己的行為,這是報道機構的使命。因此,法院認為,本文是出於公益目的而公開和刊登的。

然後,雖然在本文中,有些細節部分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是真實的,也有一些表達方式存在誇大或不適當的部分,這是無法否認的。但是,對於文章的主要部分,即原告應受到社會批評的事實,法院認為都是真實的,因此駁回了基於名譽毀損的損害賠償請求。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cases-not-recognized-as-defamation[ja]

至於肖像權侵犯,原告全裸,正在穿內衣的照片,以及原告在床上與多名女性嬉戲的照片,顯然是一般人不希望被公開的照片,並且無法認定原告已經同意在週刊上公開這些照片,因此,這些照片在本期週刊上被刊登,原告的人格利益被侵犯。然而,考慮到照片刊登行為是否缺乏違法性,

本文中刊登的各種照片並非僅憑照片本身就具有獨特的意義,相反,本文的重點在於文章的本文,照片是為了補充和明確文章本文的內容,與右文有密切不可分割的關係,而且,由右照片補充的本文,從其內容來看,與公共利益有關,而且,出於公益目的而刊登,並且,其揭示的事實在其主要部分被認為是真實的。

東京地方裁判所1987年2月27日(西曆1987年)判決

因此,法院認為,週刊刊登原告照片以補充文章的行為,從其目的、必要性和手段方法等方面來看,不構成侵權行為成立要件的違法性,因此,也未認定肖像權侵犯。這是一種典型的不認定名譽毀損和肖像權侵犯的論理結構。這也適用於在網上公開文章和照片的情況。

名譽毀損未被認定,但肖像權侵害被認定的情況

即使在不構成名譽毀損的報導文章中,並非所有的照片和影片都被接受。

肖像權是否被侵犯往往與名譽毀損等是否成立有關,但也有名譽毀損未被認定,而肖像權侵害卻被認定的案例。

對於偽造有價證券行使・詐欺未遂事件,調查機關對疑犯事實和疑犯姓名等進行了公告,並且,電視報導機構也報導了疑犯的姓名,並播放了相關影片。對此,被作為事件疑犯逮捕、拘留,後來又被不起訴處分的原律師,對東京都提出了公告名譽毀損,對日本電視台、朝日廣播、東京廣播提出了報導名譽毀損、肖像權侵害及侵犯隱私的損害賠償請求。

法院首先對名譽毀損的成立與否進行了審查,認為調查機關對本案的公告,包含了原告等人被作為偽造有價證券行使・詐欺未遂事件的疑犯逮捕、拘留的事實及事件概要等內容,因此,本案公告明顯毀損了原告的名譽。然而,可以認為該公告涉及公共利益,並且是在專門追求公益的目的下進行的,考慮到原告等人的逮捕、審問、拘留及其延長等經過,可以認為有充分理由相信其為真實,因此,未認定名譽毀損。

對於侵犯隱私的成立與否,法院認為,曾經是律師這種實現社會正義為使命的職業的人,被所屬的律師協會除名等經歷,直接關係到該人的名譽和信譽,按照一般人的感性來看,是不希望被公開的事項,因此,原則上,對於不隨意公開右方經歷等事實的權利,有值得法律保護的利益,侵害利益,隨意公開經歷等事實的行為,構成侵犯隱私的侵權行為。

然而,另一方面,公開某人的經歷事實,如果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等,可以認為是在表達自由行使的合理範圍內,不具有違法性,不構成侵權行為,因此,未認定侵犯隱私。但是,東京廣播的影片是在未獲得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偷拍的,

可以推測,拍攝地點在原告的住所附近,仍然可以認為是原告在私人生活中的行動範疇,這些影片上,一看就知道原告不希望自己的形象被報導機構拍攝,原告在不與他人接觸的日常服裝下被拍攝,這種影片一旦被公開播放,原告會感到不快,這是可以輕易預見的,「去年被除名的前律師」的語音部分和視覺部分一體,使觀眾對原告的這種特性有過強的印象

東京地方法院2000年10月27日(西元2000年)判決

因此,法院命令東京廣播支付5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即使在不構成名譽毀損的報導文章中,並非所有的照片和影片都被接受。這是需要注意的。

確認名譽毀損,但未認定肖像權侵犯的案例

有案例確認了名譽毀損,但未認定肖像權侵犯。

與上述例子相反,有些案例中,名譽毀損被確認,但肖像權侵犯卻未被認定。這與上述例子形成了有趣的對比,本所在此介紹一下。這可能會對理解何種情況下不會認定肖像權侵犯有所幫助。

NHK社會部長因自宅公寓的噪音問題,透過建設省向施工商施壓等行為,被攝影週刊「FOCUS」刊登相關文章,文章中寫道「變成異常的投訴者,將企業和一般人推向恐懼的深淵」。被指控利用職權,甚至動用了建設省高層的NHK社會部長,認為這構成了名譽毀損和肖像權侵犯,因此對發行者提出了損害賠償訴訟。

東京地方法院認為,原告並未利用其作為NHK社會部長的地位,對施工商施壓等行為,這些都是個人問題,並無事實證明原告有職權濫用的行為,也無法認定原告有相當的理由相信這是真實的。因此,該文章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損害了其名譽。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and-decline-in-social-reputation[ja]

此外,由於該文章大肆報導原本屬於個人問題的樓上居民的噪音問題,並使用了對人格進行攻擊的表述,如異常行為和異常投訴者,因此,該文章不僅使原告,甚至原告的家庭都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法院命令新潮社支付500萬日元的慰撫金和50萬日元的律師費,總計550萬日元。

另一方面,對於肖像權侵犯的問題,

該照片是原告全身清晰可見的照片,結合照片說明,可以清楚地認識到原告是被攝對象。然而,原告並未同意該照片的拍攝和公開。
但是,該文章涉及公共利益,並且完全是為了公益而發表,這已在前述二中說明。該照片是該文章的一部分,起到有效傳達文章內容的作用。此外,該照片是原告穿著西裝的全身照片(前述前提事實),並未給原告帶來特別的羞恥、困惑等不快感。拍攝地點和拍攝方法也是在原告居住的公寓大樓門口從室外拍攝的,是在公共性高的公道上拍攝的,並不能說是社會通念上的不適當。

東京地方法院2001年12月6日(西元2001年)判決

因此,並未認定肖像權侵犯。與前述前律師的案例相比,這是一個有趣的結果。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ortraitrights-onthe-internet[ja]

總結

在週刊雜誌等的文章中,如果照片是構成文章一部分,補充內容,並有效地傳達信息的元素,即使未獲得拍攝和公開的許可,也可能不構成侵犯著作權。在網路上,沒有理由做出不同的判斷,因此,網路上的情況也可以認為是相同的。此外,如果不是日常服裝,而是西裝等,並且不會引起特別的羞恥困惑等不快感,並且是在公共性高的地方進行拍攝,那麼可能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的可能性將更高。從上述例子中,您可能已經明白在網路上哪些文章是不被允許的,哪些照片可能會被認為侵犯著作權,但這是一個微妙且難以判斷的問題。

關於網站等上發表的文章是否構成名譽毀損或侵犯隱私,以及照片等是否侵犯肖像權,請向經驗豐富的律師諮詢並獲得判斷。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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