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店出現新冠」等網路謠言與業務妨礙罪的討論
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所謂的網路上的謠言造成的風評損害,正逐漸成為社會問題。例如,
●●的○○店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
●●的○○店的店員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
這些都是謠言信息的寫入。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removal-of-hoaxes-about-coronavirus[ja]
惡質的謠言信息,對於經營餐飲店、美容院、美髮店、酒店等的業主來說,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已經成為不能忽視的問題。可以說,需要盡快採取對策。
這種謠言可能會構成名譽侵權、營業權侵害、業務執行權侵害等違法行為,本所在上述文章中也有提到。
實際上,由於惡質的謠言的寫入,已經出現了因業務妨礙而被逮捕的案例。
關於新冠病毒的典型謠言構成妨礙業務罪
根據4月11日(2020年)的每日新聞報導,
山形縣警察米澤分局於10日逮捕了一名在網路論壇上發表虛假言論,指稱特定餐飲店有新冠病毒感染者,從而妨礙該店業務的米澤市(中略)的人。該人是否承認罪行,縣警尚未公開。
網路論壇上寫「A店有新冠病毒」,餐飲店業務妨礙嫌疑,米澤的公司高管被逮捕[ja]
逮捕罪名是在3月2日,該人使用自己的手機在網路論壇上,指名道姓地指出該市內的一家餐飲店,發表「A店有新冠病毒」等虛假言論,好像該店有新冠病毒感染者一樣,從而妨礙了該店的業務。
報導中提到,這是一個典型的新冠病毒相關謠言,即在論壇上寫出特定餐飲店有新冠病毒感染者的虛假言論,並因此被以妨礙業務的嫌疑逮捕。
另外,妨礙業務的罪名有以下兩種:
- 以間接(無形)的方式妨礙業務的「詐欺妨礙業務罪」
- 以直接(有形)的方式妨礙業務的「威力妨礙業務罪」
然而,這兩者的界限並不明確。事實上,過去在網路上發表的言論,如果構成妨礙業務的典型案例,通常是炸彈恐嚇等,但即使是同樣的炸彈恐嚇,也有被以詐欺妨礙業務逮捕或起訴的案例,也有被以威力妨礙業務逮捕或起訴的案例,因此,這兩者的界限並不明確。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charge-of-forcible-obstruction-of-business[ja]
關於這次的逮捕,同日的朝日新聞報導指出,
縣警方透露,他們還在調查另一起與新冠病毒相關的妨礙業務嫌疑事件。
提到餐飲店名稱並寫「新冠病毒」,因妨礙業務嫌疑被逮捕[ja]
因此,對於同樣的言論,該縣警方似乎決定採取嚴格的對策。
向警察報告受害,可能迅速解決問題
這對於可能遭受類似謠言傷害的企業主來說,可以說是「好」消息。因為如果被寫入謠言傷害,就有可能迅速解決問題。
一般來說,對於網路上的風評傷害,有民事解決方案和刑事解決方案。
民事解決方案
如果該風評傷害的書寫在民事上是非法的,那麼可以請求律師進行刪除或者確定投稿者。然而,由律師確定投稿者需要:
- 對網站運營者進行IP地址公開:可以通過快速的臨時處理進行,需要1-2個月
- 對服務提供商進行地址和姓名公開:需要使用訴訟,需要3個月以上
需要兩個步驟。特別問題的是第二步驟。因為需要使用正式的訴訟程序,所以確定投稿者通常需要半年以上的時間。不過,文章的刪除本身可以在第一步驟中要求IP地址公開的同時進行,因此可以相對快速地實現。
關於這些程序,本所在本網站的其他文章中詳細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sclosure-of-the-senders-information[ja]
刑事解決方案
如果該風評傷害的書寫在刑事上也是非法的,那麼可以要求警察進行調查。警察可以不使用臨時處理或訴訟等法院程序,而是使用調查權力,
- 對網站運營者進行IP地址公開
- 對服務提供商進行地址和姓名公開
因此,
- 如果警察實際進行調查
- 如果網站運營者和服務提供商配合警察的調查
如果滿足這兩個條件,解決問題將非常迅速。在本案中,對於3月2日的書寫,4月10日就進行了逮捕,所以在一個多月內就實現了地址和姓名的確定。
然而,一般來說,上述兩個條件是困難的。正如人們常說的,警察對於網路上的誹謗傷害,往往採取所謂的「不介入民事」的態度(本文不討論其含義和細微差別)。結果,往往很難進行調查。然而,上述報道可能表明,對於與新冠病毒相關的謠言,警察可能會相對迅速地採取行動。
另外,妨礙業務罪不是親告罪,所以不需要告訴警察進行調查,實際上,需要提交受害報告。
因此,對於與新冠病毒相關的謠言,本所可以說:
- 「在●店有新冠病毒」這種典型的新冠病毒相關的謠言,不僅「在民事上是非法的」,而且可能在刑事上也是非法的,因為它可能構成妨礙業務罪
- 對於這種典型的新冠病毒相關的謠言,警察可能會實際上迅速地採取行動
對於這種典型的謠言,企業主可以自己向警察報告受害,可能可以迅速解決問題。
警察的調查與逮捕的限制與海外網站
然而,至少從一般論點來看,海外業者等經營的論壇和網路服務,業主對日本警察的非合作態度的情況並不少見。本文將不詳述此情況,
當我國的刑事案件調查(包括在公審中的補充調查,以下在本節中同樣適用)需要的證據存在於外國時,除非有關於共助的條約規定了其他途徑,否則將通過外交途徑,根據國際禮儀要求調查共助。
第3節 調查與司法的國際共助[ja]
(中略)
由我國檢察廳向外國提出的調查共助請求,過去10年的委託案件總數為169件,對象國家(包括地區)為27個國家。(根據日本法務省刑事局的資料。)
如此,日本警察對海外業主並無直接的調查權。
換句話說,例如在Twitter上發布了類似的假消息,為了確定發布假消息的犯罪者,「調查所需的證據」是由海外公司Twitter, Inc.管理的,存在於「外國」,日本警察對此並無直接的調查權。雖然Twitter和許多全球公司在國內也有公司,
- 如Twitter等網路服務的經營主體仍然是海外公司
- 國內公司只負責國內的廣告相關業務和日語本地化等業務
這種情況佔了大多數,國內公司並未持有確定犯罪者所需的證據。
因此,對於明確由海外業主經營的網路服務,如Twitter和Facebook,以及被認為是由海外公司經營的論壇,如2ch和5ch等,能否實現類似的刑事解決,本所無法確定。
如果是由海外業主經營的網路服務呢?
然而,上述的擔憂只是關於「是否能確定犯罪者的IP地址」的階段。本所再次強調,對於網路上的名譽損害,要確定犯罪者,需要:
- 向網站營運者要求揭示IP地址
- 向提供者要求揭示地址和姓名
這需要兩個步驟。對於與新冠病毒相關的謠言,上述的第二步驟是:
如果犯罪者是在國內發布的話,向國內的提供者(如docomo的手機線路或Nifty的固定線路)要求,根據犯罪者的IP地址,揭示地址和姓名
這就是其中的步驟。只要犯罪者使用的是國內的提供者,這個步驟在許多情況下都可以作為日本警察正常調查權的行使來實現。
因此,對於Twitter或Facebook等海外業主經營的網路服務,可能需要:
- 請求律師,向網站營運者要求揭示IP地址
- 一旦IP地址被揭示,並確定該IP地址是國內提供者(如docomo的手機線路或Nifty的固定線路)的,此時應該促使警察進行調查
這可能是應該採取的步驟。只要確定了IP地址,並且該IP地址是國內提供者的,就可以將「通過律師在臨時處分中獲得此IP地址揭示」作為證據提交給警察,並可能讓警察進行後續的調查(向提供者確定地址和姓名)。
總結
如本所在本網站的其他文章中所述,關於新冠病毒的典型謠言包括:
- 如果只是刪除,可能存在「違反使用條款」的情況,即使不透過法院程序,也有可能迅速實現。例如,日本美食評論網站「食べログ」規定,「內容難以確認」的帖子違反了使用條款,因此,如果有人在該網站上發布「某店出現新冠病毒感染」的謠言,由於該內容的真實性難以確認,有可能通過違反使用條款來實現刪除。
- 即使是沒有制定上述使用條款的網站,與真實情況相反的謠言也可能構成名譽侵權(侵犯名譽權),在民事上可能被認定為違法。實際上,有關「在那家店吃的食物導致食物中毒」的謠言,存在被認定為侵犯名譽權而違法的判例。如果被認定為名譽侵權(侵犯名譽權),有可能通過法外談判實現刪除。
- 至少,在構成名譽侵權(侵犯名譽權)的帖子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上述的「臨時處分」這種迅速的法院程序,要求刪除並公開IP地址。
以上就是主要的內容。此外,本次的新聞還包括:
- 警察也可能對新冠病毒相關的典型謠言進行以業務妨礙為前提的調查。如果警察採取行動,至少在國內企業主的情況下,可以實現對網站運營者的IP地址和對提供者的地址姓名的公開。
- 然而,對於海外企業主來說,情況並非必然如此。尤其是在網路上的謠言,特別是由海外企業主運營的網路服務等問題。對於這種情況,可能更適合請求律師,通過臨時處分程序要求公開IP地址,這樣可能更快且更確定。
可以說以上就是主要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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