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刪除搜尋結果?關於「被遺忘的權利」的解說
被稱為「被遺忘權」的權利,即提出刪除與自己過去相關的文章等信息的權利,近年來受到了廣泛的關注。那麼在日本,對於「被遺忘權」又有何種法律判決呢?
2017年1月31日(平成29年),最高法院對於Google搜索引擎上顯示的約5年前,因違反日本《兒童賣淫・兒童色情禁止法》而被逮捕的歷史相關URL,並未使用「被遺忘權」這一表述,而是以隱私權為基礎來考慮是否應刪除,並設立了比較衡量的標準來應用,最終決定否定刪除。
自從這次最高法院的決定之後,有聲音認為刪除逮捕文章和逮捕歷史相關的搜索結果變得更加困難,但對於搜索結果刪除的請求在法庭上如何被處理,本所將在下文中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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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紀錄或前科的公開
有許多例子證明,如果公開他人的被捕紀錄等,可能會被認定為侵犯隱私權。
犯罪紀錄與前科的公開與文章刪除
在被佔領的沖繩發生的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的前被告人在非小說中以真實姓名被描繪,這成為了問題(非小說「逆轉」事件)。在審判中,法庭認為「一個人被指控為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並且作為被告人被起訴並接受判決,特別是被判有罪並服刑的事實,直接涉及到該人的名譽或信譽,因此,該人有權不被隨意公開其前科等事實,並應得到法律保護」,並認為「在被認為前科等事實不應被公開的法律利益優越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賠償因公開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因此認定了侵犯隱私,並命令支付損害賠償(日本最高法院1994年2月8日(西元1994年)判決)。
此外,2009年,一位因保險金謀殺案被判有罪並服刑完畢的前被告人的信息被實名公開在網站上,這也引起了問題。法院認為,「像原告這樣的人在接受有罪判決或服刑完畢後,被期待能夠作為一般公民回歸社會,因此,他們有權不因前科等事實的公開而妨礙他們正在建立的社會生活的平靜,並阻礙他們的更生,這應得到法律保護」。
此外,考慮到本案文章發表時,事件發生已經超過20年,原告完成刑罰執行已經超過8年,法院認為「即使一度成為知名人物,也不代表原告就不存在前科等事實不應被公開的法律利益」,因此認定了侵犯隱私,並命令支付損害賠償(東京地方法院2009年9月11日(西元2009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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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他人的逮捕紀錄等的公開被認定為侵犯隱私,那麼在網路上公開逮捕紀錄等的行為,只需請求刪除相關文章即可,並不需要請求難以被接受的搜索引擎刪除搜索結果。
然而,關於這一點,
- 如果無法與刪除請求的對象取得聯繫,例如,無法與海外網站或海外居民等取得聯繫,或者不遵守日本的判決等
- 如果需要刪除的網站數量龐大,需要花費大量時間,並且律師費用和調查費用會變得很高
- 如果問題在於搜索結果的顯示,即使在匿名討論區等地方有誹謗文章,只要不在搜索結果中顯示,也不是不能忍受
這些情況下,實際上還是有很多需要刪除搜索結果的案例。
犯罪紀錄或前科的公開與搜尋結果的刪除
為何刪除搜尋結果比刪除文章更難被接受呢?讓本所重新整理一下論點。
提到搜尋服務提供商,您可能會想到Yahoo或Google等知名公司。嚴格定義來說,這些公司會全面收集網路上的網站資訊,儲存其複製,並根據這些複製建立索引等,整理資訊,並根據使用者提出的特定條件,提供相對應的搜尋結果。
這些搜尋服務提供商的資訊收集、整理和提供都是由程式自動完成的。然而,這些程式是為了能夠得到符合搜尋服務提供商政策的搜尋結果而設計的,因此,提供搜尋結果的行為具有搜尋服務提供商的表達行為的特性,並涉及到言論自由的問題。
此外,搜尋服務提供商提供的搜尋結果,支援人們在網路上發布資訊,或從網路上龐大的資訊中獲取所需的資訊。在現代社會中,這種服務在網路資訊流通的基礎架構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
因此,如果搜尋服務提供商提供的特定搜尋結果被認為侵犯了權利,並被要求刪除,這將被視為對表達行為的限制,也被視為對透過提供搜尋結果所扮演的社會角色的限制。
在所謂的「被遺忘的權利」的決定中,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在2017年1月31日(平成29年)的決定中,如下所示,提出了搜尋結果刪除的比較衡量標準:
搜尋服務提供商根據某人的條件進行搜尋,並提供包含該人隱私事實的文章等的網站URL等資訊作為搜尋結果的一部分的行為是否違法,應該比較衡量該事實的性質和內容,由於提供該URL等資訊,該人的隱私事實被傳達的範圍和該人遭受的具體損害的程度,該人的社會地位和影響力,上述文章等的目的和意義,上述文章等發表時的社會狀況和其後的變化,上述文章等中記載該事實的必要性等,該事實不被公開的法律利益和提供該URL等資訊作為搜尋結果的理由的各種情況,如果結果顯示不公開該事實的法律利益明顯優於其他,則可以要求搜尋服務提供商從搜尋結果中刪除該URL等資訊。
最高法院2017年1月31日決定
這個決定引起了巨大的反響,主要有以下兩點:
- 將搜尋結果的刪除視為隱私權的一部分,並未提及「被遺忘的權利」
- 明確了「明顯的情況」的要求
對於第一點,雖然有些人認為這否定了「被遺忘的權利」,但實際上,只是認為無需引入新的概念,只需使用現有的標準進行比較衡量和判斷,因此,並未特別提及「被遺忘的權利」。
對於第二點,例如在非小說「逆轉」事件的最高法院判決中,比較衡量的標準是「前科等事實不被公開的法律利益優於其他」,而現在的標準是「不公開該事實的法律利益明顯優於其他」。
換句話說,比較衡量不公開該事實的法律利益和提供該URL等資訊作為搜尋結果的理由的各種情況,結果並不是只要侵犯隱私權就會刪除,而是「不公開該事實的法律利益明顯優於其他」的情況下,才會判定為「明顯」,並且不會刪除搜尋結果。這被解釋為對搜尋引擎的偏好,除非有高度的隱私權侵犯,否則不會被判定為「明顯」,並且搜尋結果不會被刪除,這對於要求刪除的人來說,無疑提高了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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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在2017年1月(西元2017年)的最高法院決定中,「明確性」這一要求並未在原審或再審中提出,即使在最嚴格的標準下,對於事前禁止仍無可奈何,更不用說在簡單的刪除案件中做出如此嚴格的判決,這引起了人們的關注。正如我在開頭所述,自這一最高法院決定以後,法院中關於逮捕文章和逮捕記錄的搜尋結果變得更難刪除。
當然,搜尋結果的刪除是根據各種情況的比較衡量來判定的,即使是犯罪記錄和前科,也有各種情況,如實刑判決或不起訴等。本所需要關注未來的法院判例積累,以了解這些犯罪記錄和前科的搜尋結果刪除將如何被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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