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電子郵件傳送的名譽損害與其傳播可能性
關於網路上的名譽毀損,主要是針對在論壇和社交網站上的發文,或者是訊息的交換,已經有許多的裁判例子。關於電子郵件的發送,由於通常是一對一的交流,因此似乎不會構成名譽毀損。這是因為,即使在日本民法中,名譽毀損作為侵權行為的本質是社會評價的降低,但是「社會」這個概念包含了不特定或者大量的人,對特定少數人的表明並不能滿足「公然性」這個要求,因此很難說社會評價降低,這就是為什麼在電子郵件中出現問題時,侵犯隱私權的爭議往往會成為主要的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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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名譽毀損一定不會成立。例如,如果你發送了誹謗他人的電子郵件給大量的人,那麼公然性就會被認定,這是理所當然的。
透過電郵對多數人進行名譽毀損
有一個案例是被告向包括其工作公司在內的企業集團的員工和高管可以閱讀的電郵地址發送了關於原告的虛偽事實的電郵,因此被告被要求賠償損害。
被告是運輸公司□□集團的董事,他以揭露原告問題行為為由,關於原告的謠言如「他總是睡過頭,讓駕駛員從早上等了兩個小時,還要聽他解釋薪資,那時他身上有酒味」,以及員工的反映如「你的酒癮是出了名的。(中略)即使中途接到事故通知,你也只是罵了一句“你這個笨蛋!”就去二次會的夜店了?聽說你臉紅紅的在摸女孩子的胸部。真是下流,老頭子」,以及內部證詞如「公司出錢給你買別墅?老頭子,你是不是股東?」等,被告作為運輸部長,將這些內容寫入電郵並發送到公司的投訴和要求的電郵地址,這封電郵至少自動發送給了約150名員工和高管。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已經被罰款,然後在民事訴訟中,法院首先認定了公開性,即「至少自動發送給約150名員工和高管,並且可以自由閱讀,因此可以認定原告公開揭示了事實」,雖然其中一部分是真實的,但大部分都是傳聞,並且沒有具體說明是誰在講這些話,因此被告的陳述大部分都是不可信的,
本案的電郵已經發送給□□集團的至少約150名員工和高管,可以推定相當多數的員工和高管已經閱讀了本案的電郵,對原告的精神打擊可以說是很大的。
東京地方法院2017年2月13日(2017年)判決
此外,被告聲稱,發送本案電郵的目的是引起公司內部對原告問題行為的討論,並改正這些行為,但這種目的,即使不通過向多數員工和高管可以閱讀的電郵地址發送電郵的方式,也可以通過向□□集團的代表或高管報告、諮詢等方式,更容易地達成,並且這種方式對原告的社會評價的降低和影響範圍較小。儘管如此,被告還是輕易選擇了發送電郵的方式,其行為可以說是惡劣的。
因此,法院認定了名譽毀損,命令被告支付80萬日元的慰撫金。
即使是通過電郵,也向約150人公開揭示了事實,降低了社會評價,這樣的結果是無可避免的。
然而,即使不是向多數人發送,也可能構成電郵名譽毀損。即使是向特定的少數人傳達,只要有可能傳播到不特定或多數人,那就可以說是「公開」的,可能構成名譽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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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網路時代,電郵的特殊性。與信件等私人信件不同,電郵可以通過「轉發」瞬間讓不特定多數人閱讀。對於有重大關注的事項,可以容易想像到可能會繼續轉發。還有,不能忘記郵件列表。
即使是電郵,也不能放心。即使是向一個人或少數人發送,只要被認為有傳播性,就會被認定為公開。
向特定熟人發送的電郵與名譽損害
在本所網站的另一篇文章「律師解釋電郵與侵犯隱私」中,本所介紹了一個案例,生命保險公司員工C在接受熟人A的保險加入諮詢時,得知A被認定為三級精神障礙者的個人信息,並將該信息寫入電郵,發送給第三者B。該行為是否構成名譽損害和侵犯隱私的問題引起了爭議。在這個案例中,法院認為,原告過去曾患有抑鬱症或精神病,並被認定為三級精神障礙者,並在寫給B的6封電郵中寫道「無法適應社會的網路依賴者」和「缺乏常識的人」,
這些電郵只是發送給特定的熟人,並未讓訴訟人和被訴訟人以外的大多數第三者有閱讀的可能,因此,被訴訟人發送上述電郵並未直接降低訴訟人的客觀社會評價。
東京地方法院2009年11月6日(西元2009年)判決
法院並未認定其公然性,因此並未認定其構成名譽損害。在電郵中的誹謗中傷的情況下,如果不考慮傳播可能性,通常會被認為是向特定少數人發送,但這並不是絕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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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郵件列表的發送
原告與同一公司的員工A發生了不倫關係,A在2013年7月(西曆2013年)向原告的妻子,即被告,承認並道歉了他與原告的不倫關係,並支付了300萬日元作為慰撫金,並承諾以後不再與原告有私人接觸,並簽訂了包含這些內容的和解契約。
結果,原告與被告在同年12月協議離婚,但在隔天,被告向該公司的部門主管、事業部主管和總務部發送了一封內容為原告與該公司員工有不倫關係等的郵件,並在之後兩次向總務部招聘組的郵件列表發送了譴責原告的郵件。
每封郵件中都記載了:
- 原告雖然有妻子和孩子,卻與職場上年輕20歲的同事有不倫關係
- 原告一邊自己有不倫行為,一邊主張被告的暴力行為,試圖將被告趕出家門
- 原告在不倫被發現時,與被告爭奪證據,傷害了被告的左臂
法院認為這些內容都會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
另一方面,被記載的各種事實都嚴重傷害了被告和孩子的感情,違反了社會倫理,構成了對被告的侵權行為。因此,被告向上司諮詢原告在公司內的不倫行為,並要求對被告的指導和監督,被認為是社會通念上可以接受的行為。
然而,每封郵件都是在與原告離婚和與C簽訂和解契約後,發送給公司內的不特定人士,因此不得不認為這構成了侵權行為,
電子郵件很容易轉發,並且有可能被保存在可以訪問的狀態下相當長的時間,因此,被告將本件郵件1和3發送到包括本公司內的郵件列表在內的多個地址,使得降低原告社會評價的事實被放置在本公司內的不特定人士可以閱覽的狀態。
東京地方法院2014年12月9日(西曆2014年)判決
因此,法院命令被告支付45萬日元的慰撫金,4萬5000日元的律師費用,總計49萬5000日元。
如果只是向公司內的特定人士諮詢,可能就沒有問題了。但是,如果向郵件列表發送郵件,可能會被認為是向不特定多數人發送。雖然沒有使用”傳播可能性”這個詞,但本所可以認為這是同樣的理解。
確認傳播可能性的案例
原告在辭去被告兩家公司的董事等職務時,被指控對該公司的員工進行了非法挖角等行為,並將此事寫入電子郵件中,被告兩家公司將該郵件發送給了其員工等90人。原告主張,由於此舉,他們的名譽受到了損害,並要求基於非法行為支付慰撫金等的連帶賠償。
法院認為,電子郵件中指出原告的行為構成背信罪或特別背信罪的部分,會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雖然本案的電子郵件發送行為涉及公共利益,並且被認為是出於公益的目的,但對於部分內容,無法證明其真實性,也無法說被告公司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真實性。因此,法院認為被告兩家公司應賠償原告各500,000日元的慰撫金和各50,000日元的律師費用,並接受了部分訴訟請求。法院在判決書中寫道:
被告主張,本案的電子郵件只發送給特定的人,並未讓不特定多數的人知道其內容,因此,各指出部分都不會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
東京地方法院2014年11月11日(2014年)
然而,本案的電子郵件已發送給原告所在的b公司的員工和被告Y2公司的員工等,總共約90人,這個數量絕對不能說是少數。考慮到通過上述員工,本案的電子郵件內容可以傳播給不特定多數的人,這是可以預見的。因此,不能因為本案的電子郵件只發送給特定的人,就認為原告的社會評價沒有降低,被告的上述主張不能被接受。
約90人並不能說是少數,如果再考慮到傳播可能性,「可以預見會傳播給不特定多數的人」。
總結
本文中提及的案例,都是在能確定投稿者身份的情況下,且除了「向特定熟人發送的電郵與名譽毀損」外,都是被認定具有傳播可能性的例外情況。一般來說,透過電郵發送惡意訊息的情況,往往無法確定投稿者的身份,或者無法肯定其傳播可能性,這是事實。對於一般情況,請參考本所網站下方的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email-sender-identification[ja]
然而,即使是私人信件,也不能忘記,如果隨意在電郵中侵犯他人名譽,可能會被指控名譽毀損。即使是對特定個人發送的電郵,也應該要像在社交網站上一樣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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