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本的名譽毀損訴訟與反訴的流程
2020年9月,一位大學教授因其在Twitter上的發文內容,被日本自民黨參議院議員以名譽毀損為由提起訴訟。該教授認為這是一種騷擾性的SLAPP訴訟(針對公衆參與的戰略訴訟),因此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反訴,要求賠償損失150萬日元。
所謂的反訴,就是指在某一訴訟(本訴)中,被告對原告提起訴訟,並要求在同一訴訟程序中由同一法院審理。
在這裡,本所將解釋在名譽毀損訴訟中可能出現的反訴,在實際審判中是如何處理的。
何謂本訴與反訴
成為訴訟被告的人,只有在與本訴的目的,即請求或防禦方式相關的請求為目的的情況下,才能在口頭辯論結束之前,向本訴所屬的法院提起反訴(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第1項主文)。
「與本訴相關的請求為目的的情況」,例如,在某次交通事故中,原告對被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反過來,被告對原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等情況。
另外,「與防禦方式相關的請求為目的的情況」的例子包括,原告在訴訟中要求被告支付金錢,被告對原告主張抵銷抗辯,並要求支付抵銷後的餘額等情況。
在名譽權侵害訴訟中也可以看到反訴。就像前面提到的例子,如果你認為是不正當的訴訟,你可以考慮提起反訴,如果你處於激烈的爭吵狀態,你不必被動地接受被告的權利侵害責任。
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提起反訴必須在「口頭辯論結束之前」,也就是在事實審查(通常是在高等法院的審理)結束之前進行,而且,如果「明顯會延遲訴訟程序」,則不允許提起反訴(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第1項第2號)。在這種情況下,反訴將被視為不合法並被駁回。
名譽毀損・懲戒處分申請與反訴
有一個案例是,一位律師對於因發表文章而被指控名譽毀損,並申請懲戒處分,要求賠償的原告提起反訴(東京地方裁判所2018年10月16日判決)。
訴訟的進展
原告是一家從事臨時住宅的設計、施工、銷售和營運的公司。被告是一位經營自己所屬法律事務所部落格的律師。
被告律師在其部落格中,指名道姓地指出原告公司正在募集投資,用於建造東日本大地震復興工作的住宿設施,「在除染工作全面展開的同時,員工的住宿設施不足,如果建造320間房間,每間房間可以收取9萬日元,每月可以收入2880萬日元。雖然建築費用為6億日元,但40個月後可以變成13億日元,所以很快就可以收回成本」,並表示「詐騙總是對流行敏感」,「這聽起來像是真的,但其實完全是胡說,這是沒有實體的事情。如果錯誤地提供資金,那麼錢就永遠不會回來」。對此,原告公司向該律師所屬的律師協會提出懲戒請求,並同時提起訴訟,指稱該律師的行為降低了公司的社會評價,並妨礙了業務。
對此,被告律師反駁說,原告是一家詐騙公司,原告的投資勧誘是為了詐騙金錢的行為,儘管原告明知此事,卻指責他在部落格上指出此事是違法的,並對此提出懲戒請求等行為,這些行為都屬於侵權行為,因此他提起反訴。
對於原告訴訟的法院判決
法院首先認為,被告的發表文章是指出原告公司對於參與福島第一核電廠事故相關的除染工作的員工的住宿設施,提出了沒有實體的投資話語,並指出這種投資話語是詐騙的事實,這種指出的事實被認為是毀損了原告的信譽和名譽。
另一方面,本文的發表目的被認為是為了讓讀者看到本文後,不會受到本文中所指出的詐騙的傷害,因此,被告發表本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公益,被指出的事實被認為是與公共利益有關的。
在此基礎上,法院審查了本文中所指出的事實是否為真實,以及被告是否有正當理由相信這些事實是真實的,並認為原告提出的投資話語涉及的業務是以沒有實體的租賃合約為前提的,並且根本沒有回收投資金的可能,儘管原告知道這一點,卻仍然假裝可以很快回收投資金,並且可以期待獲得利潤,從而勸誘人們投資於該業務,因此,這被認為是詐騙行為,因此,本文的名譽毀損行為的違法性被否定,不構成侵權行為,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於反訴的法院判決
法院首先認為,對於向所屬律師協會提出的懲戒請求,本案的懲戒請求被認為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原告被認為是自己作為詐騙的主體,並且明知這一點,因此,原告被認為是知道本案的懲戒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但仍然故意提出懲戒請求,這種懲戒請求被認為是違反律師懲戒制度的目的和意義,顯然是不合適的違法行為,因此,對於本案的懲戒請求,法院認為原告對被告的侵權行為成立。
另外,對於本案的告訴,法院認為,原告知道在原告訴訟中主張的原告的權利缺乏法律依據,但仍然故意提起原告訴訟,因此,該提起行為被認為是違反訴訟制度的目的和意義,顯然是不合適的,因此,該提起行為在侵權行為上是違法的,因此,法院命令原告支付100萬日元的慰撫金,以對懲戒請求和本案的告訴作出賠償。
雖然往往有許多案例是原告訴訟被接受,反訴被駁回,但也有像這個案例一樣,原告訴訟被駁回,反訴被接受的情況。如果被不公正的訴訟提起,除了在該訴訟中爭辯外,也可以提起反訴,追究對方的責任。
名譽毀損與反訴
原告經營一個關於水族箱(海洋生物飼養設施)的網站,他指控被告在2ch(日本網路論壇)上發表文章,毀損了原告的名譽和信譽,因此提起訴訟。對此,被告反駁說,原告在自己經營的網站上發表了關於本訴訟進程等的文章,侵犯了被告的名譽和隱私,因此提起反訴(金澤地方法院,2019年3月20日判決)。
訴訟的進程
原告主張,被告使用了「在FB上公開了滿是寄居蟹+鰕虎魚+海藻的水族箱」、「自作自受。因為自己把自己放在高位,才會批評他人」、「笨蛋」、「糊塗」、「失去作為人的資格」、「看不起人」等過激且下流的表達方式,使閱覽者認為原告在信息流通中進行不適當或不公正的行為,並且道德觀念低落,從而大幅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
對此,被告反駁說,原告在自己經營的網站上公開了關於本訴訟進程的文章,並公開了被告的真實姓名、居住城市、商家名稱。被告認為,訴訟的公開性是為了保證訴訟程序的公正,而不是讓公眾了解訴訟的內容。
而且,實際上,每個訴訟的內容並未被廣泛地公開,因此,在訴訟程序中具體且詳細地記述當事人的真實姓名和內容,應該被認為是侵犯名譽權或隱私權。因此,被告對此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並提起反訴。
法院對本訴的判決
對於本訴,法院認為,原告銷售的LED燈沒有PSE標記,可能存在法律問題,但原告對此並未立即回應,反而對被告的業務進行了「破壞」。法院認為被告的這種行為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並認為被告的「笨蛋」、「失去作為人的資格」等人身攻擊的表達方式,不能認為是出於公益的目的,因此認定為名譽毀損,命令被告支付70萬日元的慰撫金,36萬7200日元的費用,以及7萬日元的律師費,總計113萬7200日元。
法院對反訴的判決
對於反訴,法院認為,原告在本案的論壇上,確定了「誹謗中傷」原告和原告網站的「犯人」是被告,並多次重複寫下「提起名譽毀損、信譽毀損和商業誹謗的損害賠償請求」、「本所正在進行騷擾行為(偽裝他人進行破壞行為)」等虛假描述,並多次重複寫下「充滿強烈惡意的虛假描述」、「難以想像的兩極性」、「被告的妄想和言行過度」等文章。法院認為,如果一般人用正常的注意力和閱讀方式,他們會認為被告是一個在民事或刑事上違法的行為中反覆侵犯原告的名譽、信譽或商業誹謗的人,這種表達方式可以認為是降低了被告的社會評價,因此認定為對被告的名譽毀損。
然而,被告在本案的FB文章中寫道「妄想癖」、「滿是謊言」等內容被認為是真實的,而「充滿強烈惡意的虛假描述」、「難以想像的兩極性」、「被告的妄想和言行過度」等表達方式,與被告的「妄想癖」、「滿是謊言」等投稿內容相比,不能認為是單方面的人身攻擊。法院認為,即使原告的網站上的文章被認為是名譽毀損,也不能認為是違法的,或者是故意或過失的,因此,被告的反訴請求中被認為是名譽毀損的部分是沒有理由的。
另一方面,原告在網站上公開了被告的姓名、暱稱、居住的都道府縣和市鎮村名,作為基於名譽毀損等的損害賠償請求訴訟的對方。這是一般人不希望隨意公開的內容,即使被告出於業務需要在網路上公開了姓名、暱稱和地址,也不能認為他希望這些信息與名譽毀損等的損害賠償請求訴訟相關聯並被公開。法院認為,被告並未放棄他不希望隨意公開的利益,因此認定為侵犯隱私,命令原告支付20萬日元的慰撫金和2萬日元的律師費,總計22萬日元。
像本案一樣,有時候本訴和反訴都會被接受,而在這種情況下,有時候本訴只會被部分接受,而反訴則會被全面接受。
總結:如果被提起訴訟早向經驗豐富的律師諮詢
如果在本訴提起並審理相當進行之後,被告提起反訴,可能會被視為是無計可施的行為。然而,如果被告對原告有適當的請求權,那麼在本訴的初期階段提起反訴往往是合理的。
如果被提起訴訟,是否應該提起反訴,建議您儘早向經驗豐富的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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