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誹謗中傷構成侵犯名譽感情?解釋7個具體例子
隨著社交媒體的發展和普及,任何人都可以在網路上自由發言,然而,透過匿名論壇和社交網站進行的誹謗和中傷已經成為社會問題。
對於這種誹謗和中傷,追究法律責任的方式不僅僅是質疑因名譽毀損而產生的侵權行為責任,還可以主張名譽感情受到侵害。即使名譽毀損的成立未被認可,也有可能因為名譽感情受到侵害而被承認索賠。
因此,本文將具體解釋名譽毀損和名譽感情侵害的區別,以及被認定為因名譽感情侵害而產生侵權行為責任的案例。
社會的名譽與主觀的名譽
要區分名譽毀損(侵犯名譽)與名譽情感侵害,本所需要理解名譽毀損中的「名譽」與名譽情感侵害中的「名譽情感」的差異。
名譽毀損中的「名譽」在判例中被定義為「人的品性、德行、名聲、信用等人格價值在社會中得到的客觀評價」(最高法院判決,1986年(昭和61年)6月11日,民事判例40卷4號872頁)。
因此,如果因為誹謗中傷而對自己的他人評價(社會的名譽)造成傷害,可能會被認定為名譽毀損的侵權行為。
相對地,名譽情感侵害的侵權行為中的「名譽情感」被定義為「人對自己的人格價值持有的主觀評價」(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判決,1970年(昭和45年)12月18日,民事判例24卷13號2151頁)。
因此,如果因為誹謗中傷(侮辱)而傷害到自己的自尊心或驕傲(主觀的名譽),可能會被認定為名譽情感侵害的侵權行為。換句話說,即使「笨蛋」或「傻瓜」等言論不足以認定社會評價下降,但如果可以說自尊心或驕傲受到傷害,那麼就有可能主張名譽情感侵害並得到救濟。
被認定為名譽感情侵害的侵權行為案例
“名譽感情”,如本所先前所解釋的,指的是自尊心和驕傲等主觀名譽。名譽感情是這種主觀感情的範疇,因此在評論他人時,可能無法避免傷害到他人的自尊心等。如果只要一點點名譽感情受到傷害就可以追究侵權行為責任,那麼就會使人們對評論他人產生壓抑感。
因此,為了避免這種弊端,被認定為名譽感情侵害的侵權行為責任,需要被認定為”超出社會公認範圍的侮辱行為”(日本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2010年(平成22年)4月13日判決,民事判例64卷3號758頁)。
那麼,被認定為”超出社會公認範圍的侮辱行為”的情況下,會考慮哪些情況呢?以下,本所將根據實際的判例趨勢,來看看在認定侵權行為責任時會考慮的情況,以及不認定時會考慮的情況。
認定侵權行為責任時會考慮的情況
例如,使用”希望你死”等否定受害者存在的表達方式,或者文言本身的侮辱性強烈,這種情況往往會被認定為超出社會公認範圍的侮辱行為(日本東京地方法院,2019年(令和元年)11月7日判決)。
此外,除了文言本身的侮辱性外,如果在同一篇文章中,對他人的中傷表達持續不斷,也傾向於認定為侵權行為責任(日本東京地方法院,2020年(令和2年)9月25日判決)。
再者,如果一般讀者在接觸到問題的文章時,能夠理解這是針對受害者的(被認定為可以識別的情況),考慮到侮辱性的文章可能被不特定多數的人看到,也傾向於認定為侵權行為責任(日本福岡地方法院,2019年(令和元年)9月26日判決)。
不認定侵權行為責任時會考慮的情況
如果侮辱的文言只使用了一次,或者沒有特別的依據,只是單純的意見或感想,則傾向於認為不構成超出社會公認範圍的侮辱行為(日本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2010年(平成22年)4月13日判決,民事判例64卷3號758頁)。
此外,如果僅僅指出”違法”等,並且表達方式沒有具體性或意義不明確,也傾向於不認定為侵權行為責任(日本東京地方法院,2020年(令和2年)3月12日判決)。
誹謗中傷・名譽感情侵害的判決實例七則
那麼,判決中具體進行了哪些討論呢?讓本所來看看實際的法院案例(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31年(2019年)1月15日),每一個投稿是如何被判斷的。
案件概述
原告在部落格上發布了關於美容、健康、約會、戀愛、婚戀的文章。被告從這個部落格上發布的臉部照片等資訊中確定了原告的姓名,並在網路討論區「5ch」的主題中,多次誹謗中傷原告。因此,原告將其中的七個投稿視為問題,並要求賠償損害。
以下,本所將詳細看看每個投稿是如何被判斷的。
另外,由於投稿是匿名進行的,原告通過揭露發信者信息後確定了投稿者的姓名和地址,然後對投稿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關於揭露發信者信息的請求,請參考以下的文章。
相關文章:什麼是揭露發信者信息的請求?律師解釋其方法和注意事項[ja]
相關文章:如何確定發表文章的犯人「揭露發信者信息的請求」是什麼?[ja]
「愚蠢」的投稿
首先,對於原告的部落格文章「因為太愚蠢,我懷疑這是假的」的投稿,由於「這只是被告看了原告的部落格後的感想」,因此不被認為是超出社會公認範圍的侮辱行為。
相對於此,將原告稱為「愚蠢的女人」的投稿,由於「這是對原告人格本身的譴責」,並且可以確定是針對原告的言論,因此被認為是超出社會公認範圍的侮辱行為。
「醜陋、令人不悅」的投稿
對於指稱原告「醜陋」,以及將原告和其交往的男性稱為「令人不悅」的投稿,由於「醜陋」這個詞意味著「外貌醜陋」,「令人不悅」這個詞暗示「有厭惡感」,因此被認為是超出社會公認範圍的侮辱行為。
將戀愛對象稱為「醜陋」的投稿
對於指稱原告的戀愛對象為「只有年輕的矮子窮醜」的投稿,由於這不是針對原告本人的誹謗中傷,並且一般來說,與被這樣嘲笑的人交往並不會影響人的人格評價,因此不被認為是超出社會公認範圍的侮辱行為。
另外,對於原告對於這樣的戀愛對象感到興奮的樣子被稱為「悲慘」的投稿,雖然「這難以說是溫和的表達,但總的來看,這只是對原告言行的感想」,因此不被認為是超出社會公認範圍的侮辱行為。
「醜陋」的投稿1
對於指稱原告「即使是經過修飾的照片也很醜,這是怎麼回事呢(笑)」的投稿,由於使用了與「醜陋」同義的「醜」這個詞語四次,並在最後使用了表示「笑」的「w」標記來侮辱原告,並且可以確定是針對原告的言論,因此被認為是超出社會公認範圍的侮辱行為。
「醜陋」的投稿2
對於指稱原告「醜陋」和「真是悲慘……看起來每天都很痛苦」的投稿,「醜陋」的投稿,與其他投稿一樣,被認為是超出社會公認範圍的侮辱行為。
另一方面,對於評價為「悲慘」的部分,由於「這並不是具體誹謗中傷原告的容貌等,只是表達被告的推測」,因此不被認為是超出社會公認範圍的侮辱行為。
「輕浮」的投稿
對於「讓只想做愛的矮子窮醜進入家中」和「如果不改正輕浮的行為,醜陋的人將沒有未來」的投稿,由於「在文本上可以解釋為”只想做愛”」,並且這個投稿是「指出原告是輕浮地進行性行為的人,並且外貌醜陋」,因此被認為是超出社會公認範圍的侮辱行為。
臉部輪廓像「馬鈴薯」的投稿
對於指稱原告的臉部輪廓「像馬鈴薯」,並且「即使臉部的部分很大,但是由於輪廓不整,所以看起來很醜」的投稿,由於提出了容貌的具體特徵,並將原告稱為「醜陋」,因此被認為是超出社會公認範圍的侮辱行為。
判決實例的總結
在這個判決實例中,判斷是否「超出社會公認範圍的侮辱行為」時,詳細考慮了投稿語言的惡質性、具體性和頻率等因素。並且,這些因素的考慮方式與本所已經介紹的其他判決實例的趨勢是一致的。
通過理解對具體投稿的判斷趨勢,本所可以掌握為了讓人認可名譽感情侵害的侵權行為責任,應該提前關注哪些因素。
相關文章:名譽感情侵害是什麼?如何應對「笨蛋」「醜陋」的投稿?[ja]
對於藝人的「醜女欺凌」的法律觀點
在綜藝節目等中,有時會對藝人進行「醜女欺凌」。
對特定的人進行「醜女」等的揶揄,通常可能被認為超出了社會公認的可接受範圍,被視為侮辱行為。
然而,如果對被稱為「醜女」的行為明示或默示地表示接受,則可能會考慮到這種情況是否超出了社會公認的可接受範圍,並可能否定其侵權行為責任。
因此,對於在節目等中藝人被「醜女欺凌」的行為,是否事先表示接受,可能會成為判斷侵權行為責任成立與否的重要因素。
關於名譽感情侵害所造成的損害
在名譽感情侵害的情況下,可以考慮要求賠償慰撫金(精神損害)、律師費用,以及揭露發信者資訊所需的費用。
其中,慰撫金的金額會考慮到許多因素,例如發帖次數、發帖內容、是否有不特定多數的人看到該帖子、是否有侮辱的意圖等。
例如,在本所之前介紹的案例中(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31年(2019年)1月15日),考慮到發帖次數多次、在任何人都可以瀏覽的網路論壇上發帖、以及發帖內容包含侮辱原告外貌的「醜陋」等言論,因此判定慰撫金為20萬日元。
另外,在東京地方裁判所令和4年(2022年)3月4日的案例中,考慮到發帖的表達內容惡劣、明確有意一方面侮辱原告、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道歉等情況,另一方面,由於僅列舉侮辱性表達而未指出具體事實,因此並未達到名譽毀損的程度,且名譽感情侵害的部分僅限於短文,因此判定慰撫金為8萬日元。
如此可見,慰撫金的金額是根據每個個別案件的具體因素來計算的,但原告可能並不滿意這個金額。因此,在訴訟階段,對於構成精神損害基礎的情況進行有說服力的主張和證明是非常重要的。
至於律師費用和揭露發信者資訊所需的費用,請參考以下的文章。
相關文章:誹謗中傷犯人的損害賠償請求的市場價格和計算方法[ja]
總結:網路誹謗中傷,請向律師諮詢
本文解釋了,當追究網路上誹謗中傷的法律責任時,除了名譽毀損外,同時考慮名譽感情侵害的侵權行為責任也是有益的。
當追究名譽感情侵害的侵權行為責任時,問題的關鍵在於是否可以說誹謗中傷「超出了社會公認的限度」。而如本所已經解釋過的,當考慮是否「超出了社會公認的限度」時,不僅要考慮語言的惡劣程度,還要考慮內容的具體性、頻率等各種因素。
此外,這些各個因素在審查中具有何種意義,需要參照法院判例等進行詳細調查,專業律師的諮詢將會有所幫助。如果您在網路上的發文等方面遇到問題,請務必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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