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競技的獎金是否屬於日本的賭博罪?遵守法律提供獎金的方法
近年,電子競技(e-Sports)迅速崛起,受到了大眾的廣泛關注。
在日本,人們對此的關注度也在逐漸提高。2020年,日本的電子競技市場規模較前一年增長109%,達到668億日元,預計到2024年將超過1800億日元。(參考:「Famitsu」)
考慮到電子競技對相關產業的影響,電子競技比賽已經不再只是一部分狂熱粉絲的競技活動,而是開始具有社會重要意義。因此,比賽組織者必須充分考慮相關法律法規。
因此,本次本所將詳細解釋電子競技比賽分配獎金與「日本日本的賭博罪」和「日本開設賭博場等圖利罪」的關係和潛在問題。
e體育大賽參賽者與日本的賭博罪的關係
「日本的賭博罪」是e體育大賽參賽者可能會面臨的犯罪。
刑法第185條(賭博)
賭博者,處50萬日元以下罰金或科料。但是,如果只是把一時娛樂的物品作為賭注,則不在此限。
「賭博」是指通過偶然的勝敗來爭奪財物或財產利益的行為。
日本的賭博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 勝敗由偶然決定
- 爭奪財物或財產利益
此外,該條款中也有一個例外規定,即「如果只是把一時娛樂的物品作為賭注,則不在此限」。
以下將解釋各要件的內容。
e體育大賽的勝敗是否由「偶然」決定?
e體育的勝敗大大取決於玩家的技能。
然而,即使勝敗的決定大大受到參賽者的能力影響,只要有一點偶然的元素,且無法自由控制結果,就可以說有偶然性,因此,e體育大賽可以說是「勝敗由偶然決定」,與將棋、麻將、圍棋等相同。
e體育大賽是否「爭奪財物或財產利益」?
e體育大賽的機制有各種各樣,因此,根據該大賽的舉辦方式,參賽者的行為是否屬於「賭博」的判斷可能會有所不同。
如果被判定為「賭博」行為,參賽者可能會面臨日本的賭博罪的指控。讓本所看看一些情況。
沒有參賽費,也沒有賭注財物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參賽者輸了比賽,也不會失去自己的「財物或財產利益」。因此,這種舉辦方式不屬於「賭博」。
收取的參賽費並未用作獎金的原資
這是指即使從參賽者那裡收取參賽費,也不將其作為獎金的原資,而是由贊助商等直接支付獎金的機制。
如果採取這種舉辦方式,輸家的錢不會轉到贏家手中。因此,被認定為「賭博」的可能性較低。
收取的參賽費用作獎金的原資
在這種情況下,實質上是把參賽費作為獎金的賭注,因此,贏家會獲得利益,輸家會失去利益。因此,可能屬於「賭博」。
e體育大賽的獎金是否屬於「一時娛樂的物品」?
刑法第185條在附註中規定,「如果只是把一時娛樂的物品作為賭注,則不在此限」,在某些情況下,行為的違法性會被否定。
「一時娛樂的物品」是指經濟價值低,可以在當場消耗的物品,並不包括金錢。
具體來說,指的是少量、少額的食物或飲料等。
e體育大賽的獎金根據大賽的不同,但通常是大量的金錢,顯然不屬於「一時娛樂的物品」。
因此,如果符合日本的賭博罪的構成要件,該行為的違法性被否定的可能性較低。
e體育大賽的運營者與賭博開張等圖利罪
接下來,本所將介紹大賽運營者必須了解的「賭博開張等圖利罪」。
日本刑法第186條(常態性賭博及賭博場開張等圖利)
1. 習慣性地進行賭博的人,將被判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 開設賭博場,或者結合賭徒以獲取利益的人,將被判處3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賭博開張等圖利罪」是指對開設賭博場的主辦者成立的犯罪。
賭博開帳等圖利罪是在以下任何一種行為的情況下成立:
①開設賭博場以獲取利益(賭博開張圖利罪)
②結合賭徒以獲取利益(賭徒結合圖利罪)
賭博場是指讓人進行賭博的地方。
然而,並不一定需要是專門的賭博場所,如果在使用互聯網等的電子空間中主辦賭博並獲得利益,也可能會被視為犯罪,因此需要特別注意。
此外,賭博開帳等圖利罪在開設賭博場的時候就已經成立,即使實際上並未進行賭博,也有可能被認定為犯罪。
再者,主辦者需要有通過開設賭博場獲得財產利益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否實際獲得利益,都不會影響犯罪的成立。
合法舉辦電子競技大賽的方法
那麼,如何才能合法地舉辦電子競技大賽呢?
不收取參賽費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參賽者輸掉比賽,他們的「財物或財產利益」也不會有任何損失,因此不會被視為「賭博」。這可以說是最安全的方法。
區分參賽費和獎金的來源並進行運用
然而,舉辦電子競技大賽需要一定的費用,因此也可能會考慮收取參賽費。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明確區分參賽費和獎金的來源,並將其用於大賽的運營費用等非獎金部分,那麼被視為「賭博」的可能性就會降低。
獎金直接由贊助商等支付
如果獎金是由贊助商等第三方直接支付,即使收取參賽費,也可以明確地證明這些費用並未被用作獎金的來源,因此被視為「賭博」的可能性也會降低。
JeSU公認專業許可證制度是什麼
電子競技大賽與獎品表示法的關係
到目前為止,本所已經探討了電子競技大賽與日本的賭博罪(日本刑法)的關係,但是,電子競技大賽還涉及到其他各種法律。在這裡,本所將解釋其與「獎品表示法」的關係。
獎品表示法(日本不當獎品類及不當表示防止法)是一項旨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法律,為了讓消費者能選擇適當的商品或服務,該法對獎品類設定了上限,以防止過度提供獎品類。
電子競技大賽的獎金可能屬於這種「獎品類」,可能成為獎品表示法的規範對象。
哪種獎金制大賽會受到獎品表示法的規範
這將由「獎金制大賽的主辦者」以及「競技標題的銷售、收費方式」來判定。
電子競技大賽是否由銷售該遊戲軟體的遊戲公司主辦,或者由其他第三方主辦,這是一個區別,而受到獎品表示法規範的是前者。
如果競技標題是付費銷售,或者「收費金額影響用戶的強度」的標題,將受到獎品表示法的規範。
相反,如果是「收費金額不影響用戶強度的免費標題」,即使遊戲公司提供獎金,也不會受到規範。
總結以上,受到獎品表示法規範的是「由遊戲公司主辦,並使用付費銷售標題或收費金額影響用戶強度的標題來開展的大賽」。
「工作報酬」的觀念
從獎品表示法與高額獎金的關係中,對日本電子競技的發展提出了擔憂,為了消除這種擔憂,出現了「工作報酬」的觀念。
這是指,如果獎金是作為「參加大賽」這種「工作的報酬」提供的,則不會受到獎品表示法的規範。
然而,在當時的日本,對於「在什麼情況下,電子競技大賽的獎金可以被認定為『工作報酬等』」的觀點並未達成共識,也沒有判定標準。
因此,舉辦獎金制大賽時,各公司必須根據個別判斷,承擔風險進行舉辦,這種情況一直持續著。
JeSU公認專業許可證制度的誕生
因此,JeSU(一般社團法人日本電子競技聯盟)為了實現合法舉辦獎金制大賽的目標,並確保電子競技的娛樂性和競技性,推出了「JeSU專業許可證制度」。
電子競技選手持有JeSU公認專業許可證,可以明確證明他們是電子競技的專業選手,並獲得參加JeSU認證公認大賽的資格和在JeSU認證公認大賽中獲得獎金的權利。
通過專業許可證這種機制明確選手的活動是工作,實現了「可以確定給選手獎金的大賽」。
然而,JeSU的專業許可證並不是高額獎金的必要條件。
實際上,在大賽中,沒有JeSU專業許可證的選手也有獲得冠軍並獲得獎金的例子。
之後,消費者廳表示,除了「將獎金提供對象限定為專業許可證選手的大賽」外,只要是「在限定參加者的方式下,根據大賽等的成績提供獎金的大賽」,即使參加者沒有專業許可證,高額獎金的授予也被認為是「工作報酬等」的提供,因此不受獎品表示法的規範。
由於這樣的經過,高額獎金與獎品表示法的問題得到了解決。
在日本,獎金制大賽的規模進一步擴大,到2022年為止,日本也可以合法地在電子競技中提供高額獎金,並且舉辦了許多獎金賽。
總結:在電子競技中提供符合法律的獎金
本次,本所解釋了在分配獎金的電子競技大賽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在舉辦電子競技大賽時,需要在舉辦方式和獎金方面進行各種考慮。
此外,電子競技大賽除了本所這次介紹的刑法和日本「景品表示法」之外,還有各種相關法規,因此本所建議大賽運營者不要自行判斷這些問題,而應該事先諮詢具有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的律師。
本所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MONOLITH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網際網路和法律兩方面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
近年來,許多企業開始贊助電子競技大賽。然而,由於日本的法律制度尚未完善,因此在舉辦大賽時有許多需要注意的事項。
本所事務所提供針對初創企業和IT企業的企業法務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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