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姓名的問題點是什麼?解釋人格權和姓名的判例
人格權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必須保護的各種權利,如生命、身體、自由和名譽等,這些權利由日本憲法第13條(Japanese Constitution Article 13)進行保障。
人格權有各種不同的面向,其中,氏名被認為包含在「氏名權」這一人格權中。
那麼,使用虛假的氏名是否構成侵犯人格權呢?
「僅僅是氏名」,似乎與人的品性、德行、名譽、信用等原則上無關。
使用虛假姓名是否構成侵犯人格權
有關姓名權的案例存在。
原告指控,被告公司在其發行的月刊上,對其姓名和出生地進行了虛假的描述,損害了包括信譽和名譽在內的人格權,因此對被告公司等提起了損害賠償和要求刊登道歉廣告的訴訟。
關於名譽權和姓名權的爭議案例
在2006年5月(西元2006年)的月刊「WiLL」中,刊登了一篇關於北韓對日本人的綁架問題,主張社會民主黨的應對不足的文章。該文章以「為綁架行為者辛光洙的釋放感到遺憾的“社會民主黨名譽黨首”」為標題,並在網路上散播「土井隆子的本名是“李高順”,被認為是半島出身」這種虛假的在日認定言論,好像這是事實一樣的文章,以編輯長的名義發表。
土井氏方面認為「這是一篇毫無事實根據的捏造文章,並且是基於對土井氏的單方面推測而創作的,損害了包括信譽和名譽在內的人格權」,因此,他們要求雜誌公司等對全國五大報紙刊登道歉廣告,並索賠100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
雙方的主張
原告主張,文章的內容因以下原因為虛假。
原告出生於日本父母的第二個女兒,成長於所謂的「神戶人」,並在首次當選後,得到當地選民的熱烈支持,連續12次當選,並在36年間一直活躍為國會議員。
然而,本文所述,指出原告的出生地為朝鮮半島,並且原告的姓名為朝鮮人名,這是對原告至今的言行和生活方式等全人格的直接否定,對於相信本文真實的人來說,原告的所有社會活動,包括政治活動,都變成了虛假的,可能會使原告的社會評價從根本上下降,原告如此主張。
此外,原告還主張,作為一個「神戶人」,他的名譽感情和信譽等人格權利也被侵犯。
因此,被告的行為,包括發表本文並發行,不僅侵犯了原告的名譽,也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意識和名譽感情等全人格權利,應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構成了侵權行為,原告如此主張。
對此,被告主張,本文所述的事實,即原告是朝鮮半島出生的人,並且原告的本名是「李高順」,如下所述。
這些事實本質上與人的品性、德行、名譽、信譽等無關,即使考慮到原告的社會地位,也不應考慮其執行職務的能力和資質,並且不會降低原告在社會上的客觀評價,被告如此主張。本文並未指出「原告偽造出生地」或「偽造國籍」等,並對此進行批評,而是明確指出,原告的所有人格行為並非全部虛假。
被告主張,指出原告是朝鮮半島出生的人,並且本名是「李高順」,並不會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
法院的判決
首先,法院認為,該描述是否應該被認為是降低原告社會評價的事實,文章主要是關於原告,事實上,他的真名是「李高順」,他來自朝鮮半島,這是一個價值中立的客觀事實,這些描述可能會降低社會評價。
然而,
本文是在批評社會民主黨對北朝鮮綁架日本人事件的態度的情境下,一般讀者通常會注意到,本文指出,社會民主黨對北朝鮮綁架日本人事件的反應不足的原因之一是,原告來自朝鮮半島,他的真名看起來像朝鮮人,這給人留下了長期擔任眾議院議員,甚至擔任過眾議院議長和社會民主黨黨魁的原告,優先考慮日本以外的本國利益,忽視日本國民的安全等利益,這是日本政治家不應有的行為,這明顯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
神戶地方法院尼崎支部2008年11月13日 (西元2008年)
因此,法院認定了名譽損害。關於姓名,
姓名是人作為個體被尊重的基礎,是個人人格的象徵,應該被認為是人格權的一部分,人自然會將自己的姓名和出生地視為人格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對此有強烈的感情(從辯論的全體來看,原告對自己的姓名和出生地有強烈的感情。)等原因,即使本文關於姓名和出生地的描述是價值中立的事實,但由於明顯地描述了虛假的事實,本文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感情和人格利益。
同上
即使描述的是價值中立的事實,也認為可能侵犯到作為人格權一部分的姓名權,命令被告支付200萬日元的慰撫金,並未認為因銷售量少而需要發布道歉廣告。
此外,大阪高等法院支持一審判決,駁回被告的上訴,最高法院也支持一審、二審判決,駁回被告的上訴,判決已確定。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and-decline-in-social-reputation[ja]
僅關於姓名權利的爭議案例
曾經由Yahoo! JAPAN營運的textream論壇上,於2016年2月有一篇文章針對已經離職的原告,該原告曾在宮城縣的一家公司工作,文章內容為「讓前a公司常務、化名為〇〇〇〇的在日朝鮮人、×××先生回到本公司!」。
原告方在2017年6月提交了一份文件給Yahoo! JAPAN,聲稱「由於文章中關於原告是在日朝鮮人的描述與事實不符,嚴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權和名譽權等」,要求對該篇文章採取防止傳送的措施,並附上了戶籍摘要的複印件等。
然而,Yahoo! JAPAN在同年9月拒絕刪除該文章,於是原告在同年11月提起訴訟,要求刪除該篇文章並支付慰撫金。
雙方的主張
原告主張,該篇文章將原告描述為在日朝鮮人,並聲稱〇〇〇〇是原告的化名,×××是原告的本名,這些都是虛假的事實。人們通常會將自己的姓名和出生地視為人格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對此有強烈的情感依戀。因此,即使關於姓名和出生地的虛假事實並未降低社會評價,也應認為侵犯了該人的人格權(人格利益)。原告要求刪除該篇文章,並就未刪除該文章的行為,根據侵權行為法要求賠償損害。
對此,被告Yahoo! JAPAN則主張,該篇文章的內容是要求將原告召回本公司,可以理解為原告是公司所需要的人才,因此該篇文章並未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此外,根據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判例,並未認可在本案這種情況下,基於人格權要求刪除文章的權利。因此,無法確定該篇文章是否違法,所以對於未刪除該篇文章的行為,不應承擔基於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客觀地判斷,「讓化名為〇〇〇〇的在日朝鮮人、×××先生回到本公司!」這樣的言論並非出於善意,而是以原告為在日朝鮮人為由,對其進行揶揄和騷擾,因此,這種回應可以說是存在疑問的。
法院的判決
首先,法院認定原告具有日本國籍,並非在日朝鮮人,原告的本名是〇〇〇〇,而非×××,這些都可以通過證據輕易確認。法院承認該篇文章中關於原告的姓名以及出身和國籍的描述存在虛假事實。
接著,法院指出了最高法院的判例,該判例如下:
從社會角度來看,姓名具有區分和確定個人身份的功能,同時,從個人角度來看,姓名是人作為個體受到尊重的基礎,是個人人格的象徵,構成人格權的一部分。因此,人有權在侵權行為法上受到保護,要求他人正確地稱呼其姓名。
最高法院1988年2月16日(西曆1988年)判決
基於此,法院認為,一般來說,人的出身和國籍與其人格形成有著深厚的聯繫,人們通常對自己的出身和國籍有強烈的情感依戀。因此,法院否定了Yahoo! JAPAN的主張,即「該篇文章並未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
被告主張,該篇文章是要求將原告召回a公司,可以理解為原告是a公司所需要的人才,因此該篇文章並未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然而,該篇文章的問題點並非在於該篇文章是否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而在於該篇文章中關於原告的姓名以及出身和國籍的描述存在虛假事實,這侵犯了原告讓第三者正確認識其姓名以及出身和國籍的人格利益。
仙台地方法院2018年7月9日(西曆2018年)判決
法院進一步認為,被告應該知道最高法院在1988年的判例,並認定被告在收到附有相關文件的一週後,即2017年7月1日,已經知道該篇文章中關於原告的姓名以及出身和國籍的描述存在虛假事實。因此,法院認定原告應得到的慰撫金為每月15000日元,直到本案口頭辯論結束的日期,即2018年5月10日,總計154838日元(計算公式:15000日元×10個月+15000日元÷31天×10天),並命令刪除該篇文章。
根據Yahoo! JAPAN的主張,即使關於姓名和出身國籍的虛假事實被揭示,並受到騷擾,只要這並未降低社會評價,人們就應該忍受。然而,讓第三者正確認識自己的姓名和出身國籍是包含名譽感情和信譽在內的全人格權利,對於揭示虛假事實並進行騷擾的發信者的言論自由,完全沒有保護的理由。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ovider-liability-limitation-law-reques[ja]
總結
即使在誹謗、不當攻擊或騷擾的情況下,社會評價是否下降並非問題所在,您仍有可能主張名譽權以外的人格利益。
即使您認為可能不構成名譽毀損,也請向經驗豐富的律師進行諮詢。
本所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近年來,網路上散播的名譽損害和誹謗資訊已成為「數位刺青」,帶來了嚴重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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