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YouTuber經紀公司簽約時的合約書需要檢查的重點是什麼(下篇)
YouTuber與經紀公司簽訂的合約並非由民法等法律規定的標準合約,因此,如何在合約中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變得非常重要。特別是,雙方提供的業務內容、相應的報酬產生以及費用負擔等條款,為了避免問題,需要事先充分確認。因此,本所將解釋YouTuber與經紀公司簽訂合約的重要點以及合約談判。
YouTuber的合約中重要的要點
以下,本所將舉例並解釋YouTuber與經紀公司簽訂的基本合約中典型的條款。在條款例子中,「甲方」代表經紀公司,「乙方」代表YouTuber。
關於業務內容的條款
第〇條(業務內容)
1.乙方將以下業務委託給甲方,甲方接受此委託。
(1)為企業等的商品或服務進行宣傳的影片製作和公開業務(以下稱為「企業案件」)的業務支援
(2)提供參加活動等的機會
(3)利用SNS等媒體進行乙方出演影片的推廣
(4)提供乙方活動中的經理人等人員,拍攝地點等
(5)協助乙方製作影片的編輯工作
2.甲方將根據甲方乙方間另行簽訂的個別合約,將企業案件、參加活動等的業務委託給乙方,乙方接受此委託。
YouTuber與經紀公司簽訂的合約中,最重要的條款就是關於業務內容的條款。合約中規定的主要業務是經紀公司的業務。
經紀公司的業務
第(1)項和(2)項規定的獲得企業案件和參加活動等,實際能否實現取決於企業和活動主辦方的意願,因此通常被解釋為盡最大努力提供機會的義務。因此,即使最終未能實現,基本上也不會追究經紀公司的責任。
此外,也可能規定經紀公司進行如第(3)項所述的通過各種廣告媒體進行YouTuber的推廣的業務。
第(4)項和(5)項規定經紀公司在YouTuber的影片製作和活動參加等活動中提供人員、調整拍攝地點、協助影片編輯工作等。實際上,YouTuber在簽訂合約時,首先需要詳細確定經紀公司提供人員等業務的範圍。在上述條款示例中,經紀公司提供人員等的範圍並未限制於YouTuber自行進行的影片製作。然而,實際上,經紀公司的協助義務的範圍可能僅限於經紀公司委託的企業案件和活動參加。如果經紀公司的協助僅限於部分業務,則可以在合約中附加附件,並在其中詳細規定。
此外,如果從經紀公司獲得人員提供等協助時,需要確認拍攝地點的租金和人工費等費用的負擔是由YouTuber還是經紀公司承擔。如果費用由YouTuber承擔,那麼與YouTuber自己安排幾乎沒有差別,因此對YouTuber來說,幾乎沒有任何好處。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刪除該業務,並談判降低經紀費。
YouTuber的業務
YouTuber也可能接受經紀公司的業務委託。但是,這應該是每次有案件發生時,都由個別合約來規定。如果在基本合約中規定,經紀公司提出的案件由YouTuber接受,那麼YouTuber可能難以拒絕案件。因此,如果在基本合約中規定YouTuber的業務內容,應該規定「接受甲方乙方間另行協議的企業案件、活動參加等業務」,並應確定YouTuber接受的案件是個別協議的。上述的條款建議是根據這種思路提出的。
關於內容權利帰屬的條款
第〇條(権利帰屬)
1.乙方方自行製作的影片等之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歸乙方方所有。
2.儘管有前項規定,乙方方接受甲方方委託的業務所產生的成果物之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包含日本著作權法第27條及第28條所規定的權利),除非在該業務的個別合約中有特別規定,否則將由乙方方轉讓給甲方方。在此情況下,乙方方不會對甲方方行使著作人格權。
YouTuber製作或參與的影片會產生版權。版權原則上歸製作該影片等的人所有,但可以透過合約規定進行轉讓。如果版權被經紀公司或第三方獲得,YouTuber本人將無法自由使用該影片。因此,作為YouTuber,必須注意能夠獲得自己製作的影片的版權(第1項)。
然而,對於企業案件或活動等的參與影片,一開始就是按照該企業或活動主辦者的意向製作影片,並從該企業或活動主辦者那裡獲得相應的報酬。因此,YouTuber接受經紀公司委託製作的影片的版權可能會轉讓給經紀公司或第三方。上述條款案是考慮到這種情況而設定的。另外,著作人格權是指著作人的人格和名譽不受侵犯的權利,具體包括在著作物上顯示著作人姓名的權利,以及不被任意公開或修改的權利等。著作人格權與版權本體不同,即使通過合約也無法轉讓,因此,原著作人通常會規定「不行使」此權,以防止版權轉讓後出現問題。
關於報酬的條款
第〇條(報酬)
1.根據第〇條第1項,甲方方接受的業務,乙方方應支付相當於該業務相關銷售額(含消費稅)的20%作為報酬。但是,對於乙方方製作並公開的影片,從YouTube等處獲得的廣告費收入不包含在計算報酬金額的銷售額中。
2.根據第〇條第2項的個別合約,乙方方接受的業務,乙方方應根據個別合約向甲方方支付報酬。
關於報酬支付的條款,反映了經紀公司和YouTuber接受的業務內容。常見的是,對於經紀公司接受的業務支援業務,將經紀公司獲得的案件銷售額的一定比例(多為20%左右)作為經紀公司的報酬。需要注意的是,影片製作的收益來源有兩種,一是從企業處獲得的報酬,二是從YouTube獲得的廣告費收入(AdSense收入)。作為YouTuber,必須確認計算支付給經紀公司的報酬金額時,是否包含了來自YouTube的廣告費收入。
首先,從YouTube獲得的廣告費收入完全與YouTuber自身建立的品牌價值成正比,並不會因為經紀公司獲得的案件而大幅變動。因此,由於經紀公司對從YouTube獲得的廣告費收入的貢獻度並不大,YouTuber在計算支付給經紀公司的報酬金額時,應排除YouTube的廣告費收入,並可以充分談判以確保YouTuber能獲得100%的廣告費收入。上述條款案例是基於這種考慮(第1項)。另一方面,對於YouTuber接受的業務,原則上將由個別合約規定,因此,報酬也將根據個別合約支付(第2項)。
關於活動費用的負擔條款
第〇條(費用)
1.甲方將負擔乙方在接受甲方委託進行的影片製作業務、出席活動等業務以及其他合理附帶的業務中產生的交通費、飲食費等各種費用。
2.除前項所述之費用外,其他費用由乙方負擔。
本所也需要充分確認關於YouTuber活動費用的負擔。通常,YouTuber會自行承擔與其獨立進行的影片製作相關的費用。然而,對於經紀公司委託YouTuber進行的企業案件或出席活動等,可能存在兩種情況:YouTuber自行承擔交通等費用,或由經紀公司承擔。然而,即使YouTuber需要承擔費用,只要能獲得相應的報酬,也可以認為沒有問題。經紀公司委託給YouTuber的業務報酬通常在單獨的契約中另行規定,因此在簽訂單獨契約時,應以基本契約中規定的YouTuber和經紀公司誰承擔費用為前提進行報酬等的談判。另外,關於費用負擔,也可以在每次簽訂單獨契約時規定,而不必在基本契約中規定。
有關YouTuber名稱使用的條款
第〇條(名稱等的使用)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在必要的範圍內,可以免費使用乙方的名稱等,以進行與甲方委託乙方並由乙方接受的活動等相關的廣告宣傳等。
如果成為知名的YouTuber,就像藝人等在YouTube上使用的名稱一樣,會產生巨大的品牌價值。因此,作為YouTuber,需要避免自己的名稱等被隨意使用。然而,對於經紀公司委託的演出等業務,經紀公司需要使用YouTuber的名稱作為宣傳活動的一部分。因此,對於經紀公司委託給YouTuber的業務,通常會允許在必要的範圍內免費使用名稱等。
需要注意的是,沒有限制名稱等使用許可場景的契約條款。如果契約條款允許經紀公司隨時可以使用YouTuber的名稱等,那麼YouTuber可能會在自己未預期的場景中被隨意使用名稱等,不僅可能導致他人免費搭便車,利用YouTuber辛苦建立的品牌,還可能捲入不必要的麻煩。因此,最好將契約條款設定為限制名稱等使用許可的場景,如上述條款草案所示。
與經紀公司以外的第三方簽訂合約的條款
第〇條(事前批准)
乙方若需與第三方簽訂可能影響本合約或個別合約中乙方受託業務履行的合約,應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在藝人與藝能經紀公司的合約中,常設有專屬性條款,禁止藝人在未經經紀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接受業務。然而,在YouTuber與經紀公司的合約中,一般不會對YouTuber的活動設置如此嚴格的限制。這主要是因為,藝人需要經紀公司進行宣傳活動以提升知名度,而YouTuber則多數是通過自身的努力來建立品牌價值。然而,對於YouTuber從經紀公司接受的企業案件等,可能會設有一定的限制條款。上述模範條款規定了YouTuber在接受可能影響企業案件等的業務時,需要事先通知經紀公司。由於只是通知義務,經紀公司並無拒絕權,因此對YouTuber的活動限制並不大。相反,如果條款中規定「需事先獲得經紀公司的同意」,則經紀公司將有權拒絕YouTuber的活動,這樣的限制程度就相對較大。因此,在設定與經紀公司以外的第三方簽訂合約的條款時,需要注意是通知義務還是獲得同意的義務。
不可抗力條款
第〇條(不可抗力)
當本合約的一方當事人由於下列各項所定義的情況,導致本合約或個別合約上的義務的履行遲滯或無法履行時,不需承擔該責任。
(1)YouTube或其他相關委託業務的第三方服務的停止、終止
(2)前項服務中乙方的帳戶或頻道的停止、終止
合約書中一般會有不可抗力條款。例如,當由於地震、戰亂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合約時,不需要承擔基於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等責任的條款。對於YouTuber來說,由於其活動性質依賴於YouTube等第三方提供的服務,因此,當由於YouTuber無法控制的情況導致無法使用該服務時,可能無法履行與經紀公司的合約中規定的業務。特別可能出現問題的是企業案件。企業案件需要在一定期間內在YouTuber的頻道上公開介紹該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影片。
因此,如果無法使用YouTube的服務,YouTuber可能會被視為違反合約義務,並可能面臨損害賠償請求。在實際與經紀公司的合約中加入上述條款可能有困難,但即使如此,如果從YouTube接收到帳戶或頻道停止等措施,也需要事先與經紀公司和企業案件的客戶確認應對方法。
關於維護形象的條款
第〇條
乙方在本合約有效期間內,應避免進行以下各項所列的行為:
(1)與乙方活動相關,可能引起第三方投訴等不滿的行為
(2)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3)在乙方受託的企業案件中,損害該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形象的言行
(4)嚴重損害甲方或甲方交易對象的名譽或信譽的行為
YouTuber就像名人一樣,他們自身具有品牌價值。因此,特別是在接受企業案件時,如果YouTuber因為不被道德接受的言行等而受到社會譴責,可能會導致委託他們的企業形象受損。因此,YouTuber不僅需要避免犯罪等違法行為以維護自身的品牌價值,也需要謹慎避免可能引起批評的言行。這種條款的設定對於YouTuber來說是必要的。另外,如果實際上收到了來自第三方的投訴等,通常應該向經紀公司諮詢並尋求解決。如果由YouTuber自己來處理,可能會引發更大的問題。因此,也可能會設定YouTuber不應獨自處理問題,而應與經紀公司合作解決問題的條款。
總結: YouTuber与經紀公司簽約前要仔细思考
YouTuber加入經紀公司的風潮近年來才逐漸增加。因此,關於YouTuber與公司簽訂的合約,目前仍然缺乏相關的解說書等資訊。與經紀公司的合約一旦簽訂,就會長期持續,因此需要特別謹慎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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